公司未告知分公司经理岗位职责责,出现损失怎么办

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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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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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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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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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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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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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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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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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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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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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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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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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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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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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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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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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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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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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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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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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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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并经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88
传真:(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
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股份有限公司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干部,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华
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理财类研究员;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任
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任南方50债基金经理;2015年9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
理;2016年8月至今,任南方10年国债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南方理财60天基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现金投资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
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南
方理财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南方理财14天基金经理;2012年10月至今,任
南方理财60天基金经理;2013年1月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
南方现金增利、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
2016年10月至今,任南方天天利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专户)兼权益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蒋峰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陶铄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4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日)于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
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
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2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3857.7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联系人:张锐珊
代销银行: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
www.psbc.com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客服电话:
www.bjrcb.com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服电话:
www.drcbank.com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客服电话:
www.uccb.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客服电话:
www.suzhoubank.com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杨舟
客服电话:
www.hrxjbank.com.cn.cn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www.guilinbank.com.cn.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号汉街总部国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号汉街总部国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客服电话:(湖北)
www.hubeibank.cn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www.jz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htsc.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
www.guosen.com.cn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号国际企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chinastock.com.cn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www.gtja.com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
www.zts.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www.htsec.com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csc108.com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http://www.gf.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号特区报业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益
www.cgws.com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newone.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服电话:
www.cs.ecitic.com
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
www.swhysc.com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www.ebscn.com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号荣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号大成国际大厦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
www.hysec.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号安联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essence.com.cn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号龙翔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citicssd.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cindasc.com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hx168.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www.95579.com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csco.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法定代表人
:www.glsc.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号金源中心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号金源中心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dgzq.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
www.ewww.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stock.pingan.com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园区星阳街
办公地址:园区星阳街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
www.dwzq.com.cn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
www.gzs.com.cn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hazq.com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号山西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
http://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
www.xsdzq.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
www.cnht.com.cn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号大连国际金
大连期货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号大连期货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
www.daton.com.cn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
号金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www.lczq.com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
号中海国际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
号中海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客服电话:
www.cczq.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
http://www.citicsf.com
深圳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号(法兰桥创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www.ehowbuy.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号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服电话:
www.erichfund.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www.1234567.com.cn
浙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
www.5ifund.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号富卓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
https://8.jrj.com.cn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客服电话:
www.cht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
http://www.zhixin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http://www.66zichan.com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号建威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号建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客服电话:
www.zcvc.com.cn
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客服电话:
www.leadfund.com.cn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www.lufunds.com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
www.yingmi.cn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http://www.tdyhfund.com/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号新华社第三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
www.jnlc.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客服电话:
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http://jr.tuniu.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号北美广场
法定代表人:
客服电话:
www.jiyufund.com.cn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电话:
http://www.hgccpb.com/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49
传真:(68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均为0.01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和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B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0.01元。
本公司不对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日至
日止,共募集317,387,856.5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323户。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日开放申购业务,于日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
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
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B类基金份
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人,以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的
具体规定为准。
(1)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结转的未付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
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赎回5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2) 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
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未付收益将结转为份额后留存在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7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9.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
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转入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
年9月12日发布的《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和其他有关
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
年9月27日发布的《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和
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9.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9.1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14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
月27日发布的《南方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和其他
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9.15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9.16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益。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
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
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
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
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
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
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须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
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
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
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
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
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
(3)类属选择策略。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
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
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
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10.4 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
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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