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一半,卖家卖房合同怎么写简单是合同上明确写明房子保证过俩年,但现在只有一年,我现在不能履行和通继续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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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家2016年3月交钥匙给我使用,已经网签了,但因为没有过户我将房子出租了,现在卖家又不卖房子给
房子卖家2016年3月交钥匙给我使用,已经网签了,但因为没有过户我将房子出租了,现在卖家又不卖房子给我了,一直说我没有转租权。如果打官司,卖家一直捉着我出租这事,我是不是把收到的3个月房租给卖家就行了。我再申请其它违约赔偿。
提问者:wl1683***时间: 09:38:21地点:7个回答
卖家不肯卖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你出租房屋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
你好,要看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如果已经过了交付使用时间,你是可以出租的。具体情况可电话或当面咨询我。
您好,如果卖方不卖你可以起诉卖方违约赔偿。
卖方想毁约,与你出租是两码事,你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追问:就是可以继续出租是吧,因为赶租户走也要赔两个月5000多。卖家威胁说他要拿着房产证去赶我的租户。我该怎么保护租户呢。
可以通过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咨询房管局。。
可以的,没问题。需要帮助的可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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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律知识:卖房子签了合同,还没过户,房价大涨,卖方可以违约不交房么? 卖房子签了合同,还没过户,房价大涨,卖方可以违约不交房么? 爱满小屋百家号回答关注(33)|查看更多问答10个回答惜04-27 20:0044赞踩再编辑一下。很多人说,走法律程序。那些全是没有经历过这种事的人才会说的。。。一般来说,没过户,你没有交契税或拿到房产证,卖方都是可以违约的,按合同来走,一般是赔双倍定金。。。是定金。。不是订金,一字只差。概念是不一样的。。如果涨价幅度高,定金交的少,卖方会考虑违约。买方也是没有办法的。走法律。呵呵。一般人根本不会考虑。时间长,对买方更不利。只有多交定金。写清楚违约条款。对买方才是有好处的。11评论屏幕看房04-27 08:4531赞踩有意思的问题,我想仔细回答一下。卖房子签了合同,还没过户,房价大涨,卖方可以违约不交房么?你说的意思是,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与买房签订了合同,买方将定金交给了卖方,卖方将房屋权属证明抵押给中介后,在双方未过户的这段时间里,卖方觉得卖便宜了,想反悔不卖了,大致是这个意思吧。给答案吧:违约是可以的,但以不交房这种拙劣手法,处理问题,实在太LOW。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买卖双方如果违约的赔偿通常是: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房屋另售他人;若是卖方违约,则需赔付双倍定金给买方。这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如果自己违约,那么将损失和定金相同数额的金钱,同时这也是对方能得到的仅有赔付。签订了合约就代表了双方认为,这个赔偿与违约风险是等值的,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对方是接受的。所以,你既然要反悔,那就双倍赔付定金,你不能既不想赔钱,又不想履行合约,那是说不过去的,同样你赔付定金后,买方也不可找你索取更多,你们两不相欠。头条号:屏幕看房 你的地产业内朋友和你分享关于房子的一切9评论不生气不生气04-27 17:5051赞踩说来話巧,我一个朋友,刚刚年前把房子卖了,200万买的,交了两年的月供,然后也卖了200多万,算算等于亏钱,结果快半年了,还没过户,现在他也想违约,当然,主要是房价涨了100万,定金下了12万中介那边,他是请担保公司解压,才解压完,现在就是一个心思的想违约,让我帮他出主意,他说知道不道德,可是看着100万,看着自己亏钱卖房,心里不甘心,不平衡,我也是不知道怎么应答他了,后来各种想专孔子,比如合同有没有漏洞,比如阴阳合同,比如夫妻双方意见不统一,比如让买方加价,比如撤销公证,比如先把房子过户给第三方,这都是他现在的想法,不知道具体要是打官司起来,谁知道是什么情况,买家可能都不知道现状是这个样子,还满心欢喜的等着,所以说,合同一定要写的严谨完整,违约责任一定要清晰,订金要多下,手续要快速,没过户,你认可违约,赔定金,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但是,如果买房不同意,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要诉讼,或者同意终止合同,还可以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空间的差额,,你要是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看,是不是可以以共有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为理由,提出合同无效,要自己举证,或者签合同过程,买方有没有存在什么过错或者隐瞒,或者提供签字不是你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房价涨的厉害,你心里失去平衡,你可以适当提出让买家加点钱,看看对方同意不,有的买家会同意,如果过户完,你不交房,法院会强制执行,看你现在到了哪一步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爱满小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一手楼盘代理,为客户买到心仪的房子!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亲戚间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又过户他人还能讨回吗? | 北晚新视觉
亲戚间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又过户他人还能讨回吗?
家人、亲戚、朋友之间买卖房屋常有不签合同的,仅仅是口头约定、现金交付,对于双方特别是卖房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在北京的男子张磊就遭遇大麻烦:卖给他房子的舅舅去世了,而好几笔房款都是给的现金,房款收条上的名字又误写成谐音字,之后房子还被舅舅的儿子公证继承并过户了!张磊焦虑万分,就算打官司,这房子还能讨回来吗?
律师提醒即便是亲属之间买卖房屋,也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插图 王金辉
舅舅卖给自己的房表兄弟不认可
张磊说,自己十年前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想买房和相恋多年的王婧结婚时用。正好,他舅舅李广阳在北京工作,之前房改时购买了承租的一套单位公房,对外出租。舅舅认为两个年轻人在北京买房不容易,又是自己的亲外甥,就提出以40万元的价格把房卖给张磊,并同意5年内付清房款即可。因为这是很好的学区房,舅舅附加条件是暂时不过户,等舅舅的儿子李跃的孩子上学后,再过户给张磊。张磊感激舅舅帮自己解决了大问题,对暂不过户一事也欣然接受。
都是自己人,他们就没签书面买卖合同。2006年6月,张磊通过银行转账给舅舅李广阳,支付20万元房款,舅舅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原件等购房手续一起给了张磊。房屋交付后,张磊和王婧就装修入住了,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之后几年,张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到2010年10月已付清全款。舅舅李广阳和舅妈赵琳给他们写了一个收条:“收到张垒、王静购房款40万元。”
然而2012年李广阳夫妇发生车祸,不幸去世。2013年李广阳的儿子李跃的孩子使用该房屋学区名额顺利上了小学。之后,张雷找李跃商量房屋过户之事,可万万没想到李跃竟称不知道房屋卖给了张磊,他还以为大家都是亲戚,借住而已。
于是,张磊拿出舅舅、舅妈写的收条和一张存在居委会的证明。这份证明是2008年张磊要换电卡时,舅舅李广阳给居委会出的证明:“居委会同志,我是这套房屋的原房主,房子在2006年已卖给张磊,特此证明。”但李跃对这份证明和收条都不认可,“如果是房屋买卖,怎么没有买卖合同?而且这么多年也不过户?”当初没签合同,又碰上舅舅去世了,难道真就没法讨回房子了?张磊和李跃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找到李松律师寻求帮助。
证据链完整 双方存在房屋买卖事实
详细询问案情后,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去世,双方又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就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锁链。
换电卡时李广阳给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他已将该房屋卖给张磊,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张磊通过银行转账先支付20万元购房款,又先后4次以现金方式付房款共20万。李广阳和赵琳出具的收到40万购房款的收条,证明张磊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买时的公有住房出售协议、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等原始购房的手续原件,现在都由张磊持有。张磊装修房屋入住至今,水、电、煤、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都由他支付。“也就是说,有李广阳出具的买卖的证明、收到购房款的收条,以及张磊多年实际占有、使用、支配房屋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广阳和张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
李松律师接案后,代理张磊、王婧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广阳夫妇的继承人李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合同债务,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到张磊、王婧的名下。
诉讼过程中,李松律师请李广阳的大哥即张磊的大舅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了李磊其他亲属写的联名信,以证明李广阳和张磊确实存在买卖房屋的事实。李律师认为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张磊支付了购房款,李广阳和赵琳也履行了交房义务,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而双方也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打消收条疑问 申请评估确认价款
法庭上,李跃仍表示他不知道自己的父母和张磊之间有买卖交易。“就算存在交易,张磊和王婧也没付购房款。因为收条上的名字是张雷、王静!”
对此,李松律师向法庭阐述了不同意见:“双方是亲属关系,日常没有书写对方名字的需要,收条上的名字写成亲戚姓名的谐音字,这在生活中十分常见。而且收条原件由张磊、王婧持有,一般人不会无故向他人出具具有收款内容的收条,所以可以认定张磊、王婧为收条所载内容购房款的付款人。”
之后,双方还有一个争议不下的问题:就算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可购房款是否已经全部支付了?当初张磊和舅舅是口头约定40万购房款,张磊、王婧先银行转账20万元,但之后几年给的都是现金。直到付清全款时,李广阳和赵琳才写了一个总的收条,但未写明全部购房款是多少。由于双方无书面协议,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李广阳、赵琳又都去世了,怎么证明张磊所付40万元是全部购房款?
于是,李律师当庭申请对该房屋2006年6月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法院摇号选取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显示与40万元的价值基本相当,由此可证明当时双方协商的购房款确实是40万元,张磊和王婧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诉讼中公证继承领房本 不属善意
再次庭审中,李跃向法庭提交了该房产权证。他到公证处做了继承公证,已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张磊和王婧无权要求我办理过户手续。”
“张磊和李广阳的买卖合同在先,李广阳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就去世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李广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李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松律师当场反驳道,并请法庭注意一点,“李跃明知他父亲已将房屋卖给张磊,却在诉讼过程中办理继承公证,无偿取得诉争房屋,不属于善意,所以这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义务。”
由于卖房人李广阳、赵琳均已去世,查清事实更加困难,法院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认定证明和收条证明了李广阳售房给张磊,张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持有房屋所有原始购房的材料,实际居住至今,李广阳和张磊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李广阳、赵琳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李跃履行合同义务。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李跃配合张磊、王婧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李悦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松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即便是亲属之间买卖房屋,也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一旦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对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房屋的价款金额等事项,买受人都要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李跃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者,此人不知李跃与张磊之间的纠纷,按市场价购买,并取得了房产证,则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张磊就无法再主张过户,只能要求李跃赔偿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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