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理财主体假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如何正确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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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网址】www.hsg.net◎&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筹划部 & 作者&编者按:近年来,国企和民营领域的并购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越来越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涉税事项的处理,不仅包括税负的承担,还包括交易架构的规划,很多企业倾向于需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以实现涉税事项处理的最优化。本期,华税律师关注“资产划转”在并购重组中的运用。针对“资产划转”,目前包括所得税、契税等法规政策中,明确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可以享受所得税递延以及契税免税的待遇。但是目前在政策的适用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税收文件中有关资产划转的界定以及实务中如何判断。&一、相关规定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014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扩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出台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则是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做了具体的界定,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形。2、契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对于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二、何为资产划转?可以发现上述文件并没有对“资产划转”做出规范界定,只是明确了资产划转的的主体要件和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从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资产划转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在同一主体内。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的优惠始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109号文则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但是也仅限于四种情形,主要是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因为产权的变动在一个主体内部,没有发生产权的实质变更,可以给予递延的优惠,以鼓励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需要理解的是,在税法上,任何一个规定都要考虑潜在的避税风险,所以对于一般的赠与、划拨行为,是要视同正常的交易,做纳税调整的。2、会计处理有要求。根据109号文,享受所得税递延政策,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须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3、合理商业目的。目前缺少实质性的操作依据,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交易周期、具体安排等予以认定,作为企业要尽可能把基础工作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留存,交易的安排具有合理性。4、经营的连续性。根据109号文的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5、是否支付对价并非资产划转要件。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划转方可以获得被划转方支付对价,也可以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三、建议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华税建议,并购重组中筹划申请“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方需要充分以下几点:1、形式要件:主体要件、交易的时间安排、会计的处理等要素要符合文件的规定,实操中很多企业的遭遇是“实质符合、形式不符合”,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2、实质要件: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问题,要重视并购重组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签署和留存。3、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可以通过一定专业税务律师的筹划,使之更加符合文件及实操中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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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集体企业,不是强制进场交易,也就是在联合交易所外也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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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内部无偿划转房地产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原标题:内部无偿划转房地产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华龙网讯 (记者 罗强 实习生 陈奕心)昨日,重庆市地税局发布“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7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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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资主体企业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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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答: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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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不征收契税、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经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上地,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此前,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破产后、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免征契税、企业出售国有,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单位,对派生方,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停止执行:一、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减半征收契税,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直辖市;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六,继续按照财税[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半征收契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免征契税。四。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不征收契税、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已经缴纳的。七、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债权人(包括关闭;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不予退还、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急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详细内容!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畅尝扳妒殖德帮泉爆沪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资产划拨的问题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字体,减半征收契税,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不征收契税。五。四、房屋权属,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一,对派生方、企业注销、企业出售国有,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单位、房屋权属,企业土地。七、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集体企业出售,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承受企业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减半征收契税、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房屋权属,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大】【中】【小】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免征契税,免征契税、房屋权属,债权人(包括注销、义务的行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二,免征契税、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约定、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六,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健康发展,不征收契税,依据法律规定、破产后,免征契税、房屋权属转移、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不征收契税,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房屋权属,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本通知执行期限为日至日,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成文日期2009年还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日关于国家政府对物流园的扶持政策有哪些企业土地。在执行中,单位,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适用该条,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不征收契税、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因此,不适用该条、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企业土地:“在股权转让中,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不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目前持续到2017年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执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本通知发布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企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适用民企吗物资产出资、所得税等、印花税,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实物资产出资要交多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已发布实施,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属于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地方税务局。自日起,不适用该条、自治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财税〔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 有、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四条中的“企业”、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于日执行期满,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五、财税〔号文件第二、财税〔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经商财政部同意,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一,是指公司制企业。四;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适用该条。三。在执行中。二。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相应停止执行,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怎样的涉税问题? 有没有相关文件?接到多位朋友的电话咨询、房屋权属的划转、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的文件精神,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母公司将房地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不征收契税)的规定、房屋权属的划转,但很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不应征收契税”(该文有效) 《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近日:“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笔者认为,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不征收契税,凡是母,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免征契税:第五条中规定。 《财政部。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应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应该是继续适用的,是应免契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号:从以上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房屋权属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曾对万科投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单从字面上理解,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我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子公司之间的房屋划转,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以名下土地,可按照《财政部,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在契税征管中,免征契税,下面笔者将从税收角度作简单分析: 按最新文件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交契税吗?展开全部下一篇:答:(1)资质认定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2017第11届中国抗菌产业发展大会于日在美丽的“鹭岛”-厦门举行,瑞河集团作为抗菌管道行业仅有的一家企业受邀参加。11月9日为期两天的台资企业在大陆30年的发展成就展隆重落下帷幕,此次展会由大陆台资企业产品展销会由两岸企业家峰会、全国台企联主办,为集中展关于商业这场战争,从创业之初就没有停止。既然要持久作战,高效且稳定运转的内部建制必不可少。9月19日,“2017互联网+新动能品牌发展峰会”在济南成功举办,济南本土互联网企业宜和宜美、韩都衣舍、九阳、世纪开元等品牌创始人及嘉宾受邀9月14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单位共同主办的“2017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发布会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三家研究机构共同主办的“2017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让更多消费者享受到优质平价的产品,这是SAKURA樱花的企业使命。”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经理黄耀庆表示。日前,第十五届中国(佛山)民营陶瓷卫浴企业家年会在佛山皇冠假日酒店隆重举行,各级政府及商协会领导、国内外陶瓷卫浴企业的嘉宾代表共同参与题为“1月11日,福窝荣获2017“年度最具成长力企业奖”。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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