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鉴定人进行哪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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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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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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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课件来源于司法部司法鉴定局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郑振玉1 提 纲一、司法鉴定的概念、特点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新《通则》内容概要 三、新《通则》条文释义及修订前后对照2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C 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C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C 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 C 当事人举证 C 鉴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如精神疾病的认定、伤情判定、污染范围的确 定,需要由专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 C 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 在诉讼活动中 主体是鉴定人 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特点 C 法律性:在诉讼活动中 C 科学性: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 C 中立性:不对当事人负责 C 主观性:鉴定人的个人意见 ? 鉴定的目的是试图查明真相(有时真相已知,有时未知) C 有时能够查明 C 有时可能会出错 ?证据的审查判断 C 诉讼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认定事实)的根据?双重证据资格C 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在经验上和逻辑上发挥证明作用的能力 C 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委托主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人回避)? 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书签名) ? 取证手段的合法性(鉴定材料) ? 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C 刑法 C 刑事诉讼法C 民事诉讼法C 行政诉讼法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C 16个地方条例 C 司法解释 C 规章7 ?刑法(2015刑九) C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C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金融诈骗罪) C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 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 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司法罪、伪证罪) ?刑事诉讼法(2012)C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C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2) C 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 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启动、委托) C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施) C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C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0 ?刑事诉讼法(2012) C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 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C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 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11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C 第四章(证据)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 ? ?? ? ? ? ?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 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 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 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12 ?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 围、技术条件的;? ? ? ? ? ?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 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 民事诉讼法(2012) ?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2012) C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 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C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 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C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C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C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 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C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C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 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 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 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7 ?行政诉讼法(2014) C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2005) ? ? ? ? ? ? ? ? ? ? 9. 统一接受委托、业务范围、回避 10. 鉴定人负责制度。独立 11. 出庭 12. 遵守法律、法规,道德、纪律 13. 处罚 14. 行政责任 15. 收费 16. 制度 17. 用语的含义 18. 施行日期? ? ? ? ?1. 定义 2. 登记管理范围 3. 司法行政负责登记管理 4. 鉴定人条件 5. 鉴定机构条件?? ?6. 审核登记、公告名册7. 侦查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 8. 机构之间关系,不受地域限制19 ?最高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五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很多关于鉴定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0 ?司法部四部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1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C1998年以前? 公检法内设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登记鉴定机构鉴定人 ? 1993年财政部报告C1998年―2005年 ? 国务院机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鉴定机构鉴定人 ? 2004年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鉴定五项改革)C2005年《决定》 C 人民法院 C 侦查机关 C 司法行政机关C2008年中政委2号(国家级鉴定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C 基本数字 ? 司法鉴定机构:4924个,四川211个,4%,(12) C 纯三大类:2163,44% C 纯三类外:2401,49% C 综合性:360,7% ? 司法鉴定人:55662名,四川5023名,9%,(1)? 机构均鉴定人数,全国11人,四川24人(2)? 2015年(1-11月)鉴定业务量:193.4万件,四川13.2万,(1) C 年增长率14%
?修订背景、原则C 中央改革要求 C 修改后的诉讼法 C 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C 经验和成绩25 ?修订过程 C 广泛征求意见 C 部领导主持修改 C 征求中央政法部门意见 C 征求鉴定机构意见 C 部务会议原则通过 C 重点问题调研修改 C 3月2日签发26 二、修订后《通则》内容概要? 共5章60条 C 第一章 总则(10条) C 第二章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7条) C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18条)C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7条)C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4条) C 第六章 附则(4条)27 ?第一章 总则(10条)C 制定《通则》的目的、依据(1) C 有关概念(2) C 适用范围(3) C 有关总体要求? 遵守法律、尊重科学(4) ? 鉴定人负责制(5) ? 保密(6)? 回避(7)? 收费(8) ? 监督(9、10)28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7条) C 鉴定机构统一受理(11) C 委托人提交鉴定材料(12) C 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3) C 应当受理的情形(14) C 不得受理的情形(15) C 受理:签订委托书(16) C 不受理: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17)29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18条) C 选定鉴定人C 记录鉴定过程(27)C 30日内完成鉴定(28) C 终止鉴定的情形(29)? 鉴定机构指定、协商选择(18)? 二名,多名鉴定人(19) ? 回避情形和程序(20,21)C 补充鉴定的情形(30)C 重新鉴定的情形和要求(31,32) C 专家咨询(33) C 行业协会组织多个鉴定机构鉴定 (34) C 复核程序(35)C 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22) C 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23) C 鉴定人执业权利(24) C 对特殊人群实施鉴定的要求(25, 26)30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7条) C 统一文本格式(36) C 鉴定人签名(37) C 加盖专用章(38) C 鉴定意见书份数,发送方式(39) C 解释、说明委托人的询问(40) C 补正(41) C 存档(42)31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4条) C 应当出庭(43) C 鉴定机构的义务? 协调法院(44) ? 创造条件(45)C 鉴定人出庭时的要求(46)32 ?第六章 附则(4条) C 不同专业领域可制定细则(47) C 办案机关(48) C 诉讼活动之外(49) C 施行日期(50)33 三、修订前后对照? ? ? ? 原《通则》5章40条 ? 新《通则》6章50条第一章 总则 (10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7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16条)?第一章 总则 (10条)?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7条)?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18条)??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5条) 第五章 附则 (2条)?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7条)?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4条)?第六章 附则 (4条)34 ?新增6条 C 第41条关于补正的规定 C 第44,45,46条关于出庭作证的 规定 C 第48条关于办案机关定义的规定 C 第49条关于诉讼活动之外鉴定业 务的规定?经调整、拆分、整合,增加4条35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 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 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 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 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规定,制定本通则。36 ?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 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 的规则和标准。?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 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 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 的总称。?原第二条第二款改为修订后第三条37 ? ?第二条第二款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 动。?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 动。38 ?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 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 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39 ?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 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 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 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 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 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40 ?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 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 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 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 ?第六条?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 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 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 通则规定实行回避。42 ?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 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 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3 ?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 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 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 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 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 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 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应的行业处分。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44 ?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 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 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 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 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予以纠正。45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 定的委托。?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 关的司法鉴定委托。46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 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 具委托书。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 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 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 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 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 ?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 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 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 项有关的鉴定资料。?(注:原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修 订后第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 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47 ?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 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 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 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 的时间。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48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 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 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 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 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 需要的,应当受理。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 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 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 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 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 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49 ?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不得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 围的;?(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 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 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 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 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 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 能力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 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 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情形的。50?注:原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修订后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第三款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 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 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 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 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 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 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第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 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 ? ? ? ? ? ?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 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51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 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 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 还鉴定材料。52 第三章? ?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 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 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 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 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 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 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委托人不得要求 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 意见。?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 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53 ?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 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 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 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 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鉴定事项, 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 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 的委托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 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4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 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 回避。 ?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 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 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注:原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修订后第二十 一条 ?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 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55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 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 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 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 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 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 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 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 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 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56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 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 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 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 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 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 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 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 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57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 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 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 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 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 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 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术方法。58 ?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 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 见证。?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 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 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 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 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59 ?注: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改为修订后第二十?第二十五条六条?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 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或者监护人到场。 ? 注:原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内容改为修订后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 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见证。?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 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通知委托人 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 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 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 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60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 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 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 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 场。?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 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其隐私。61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 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 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 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 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 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 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 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 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 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 入鉴定档案。62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 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 事项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 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 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 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 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 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 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63 ?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终止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的;? ?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 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 继续进行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 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 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 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 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 由并退还鉴定材料。?(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 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 由,并退还鉴定材料。64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 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 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 的;?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 鉴定材料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 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65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 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 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 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 围组织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 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 回避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 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 新鉴定的其他情形。66 ?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 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 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 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 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 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 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 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7 ?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遇有复杂、疑难、特 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 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 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 ? 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 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 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 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 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68 ?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 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 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 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 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 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涉 及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 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 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规定。69 ?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 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 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 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 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 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 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以纠正。?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70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 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 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 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 ?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委 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统一规 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71 ?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 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 明。?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 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 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72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 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 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73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 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 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 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 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 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 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74 ?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 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 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 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75 ?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司法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正:? ?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 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 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 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 见的原意。76 ?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 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 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 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 归档保管。77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 关的问题。 ? ?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 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 关的问题。78 ?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 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 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 要求等。79 ?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 提供必要条件。80 ?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 明,遵守法庭纪律。81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 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 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 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 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 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82 ?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诉讼案 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 判机关。83 ?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 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84 ? ?第四十条 本通则自日起施行。 司法部日发布的《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 通〔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通则自日起施行。司 法部日发布的《司法鉴 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 同时废止。85 新《通则》词汇频率统计? 共计4705字(含标点符号)?? ?司法鉴定:145次司法鉴定机构:57次,出现在36个条款中,占72% 司法鉴定人:48次,出现在33个条款中,占66%?? ?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11次鉴定材料:22次(材料24次,比对样本材料、案件材料) 委托人:31次 办案机关:5次 诉讼当事人:5次86 对鉴定机构的要求(多数条款)C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C 保密 C 接受监督 C 监督鉴定人 C 统一受理委托 C 接收鉴定材料,并审查 C 决定是否受理 C 管理鉴定材料 C 决定终止鉴定 C 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时限 C 组织咨询专家 C 对鉴定意见和鉴定程序组织复核 C 鉴定意见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 C 发送鉴定意见书C 签订委托书C 选定鉴定人(决定回避)C 出具补正书C 支持鉴定人出庭 C 开展诉讼活动之外的业务87 对鉴定人的要求(多数条款)C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C 鉴定人负责制 C 保密 C 回避 C 接受监督 C 独立、客观、公正实施鉴定 C 保管鉴定材料 C 采用正确的标准和方法 C 可以查阅、复制资料 C 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C 可以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C 对特殊人群鉴定采取保护措施 C 记录鉴定过程 C 30日完成鉴定 C 咨询专家 C 接受复核 C 要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C 补正 C 鉴定人出庭88 关于对鉴定材料的规定(11条)? 12条: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并对真实性、 ? ? 17条:退还鉴定材料 22条:严格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依法承担 责任。 ? ? ? ? 24条: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25条-26条:特殊人群作为鉴定材料 29条:终止鉴定:鉴定材料损耗 30条:重新鉴定: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核对并记录;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向委托人提出。 ? 14条: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满 足需要的应当受理。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15条:不得受理情形,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不合法 16条:委托书载明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删除鉴定材料耗损、无法完整退还,防止 鉴定人随意处置89 关于对诉讼当事人的规定(5条)? ? ? ? ?第5条: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第12条: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20条:司法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4条: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29条:当事人拒绝支付费用,可以终止鉴定90 关于对办案机关的规定(5条)? ? ? ?第11条: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 第31条:受理办案机关的重新鉴定委托 第34条:办案机关委托行业协会组织鉴定 第48条:办案机关的概念91 几个重点问题??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与 在诉讼之外开展相关鉴定业务鉴定人负责制 与 司法鉴定复核制度??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 与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鉴定意见书的补正92 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与C 领域:诉讼活动中 C 委托人:办案机关 C 遵循本通则规定在诉讼之外开展相关鉴定业务C 领域:诉讼活动之外、之前 C 委托人:执法部门、法人、组织、当事人 C 参照本通则规定(根据用途,决定参照程 度:受理委托、回避、两名鉴定人、鉴定材料管理、记录鉴定过程、复核等)C 司法鉴定意见书? C 司法鉴定专用章? C 进入诉讼后,提交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 院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 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C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93 ?是否涉及诉讼 C C 诉讼活动中 诉讼活动之前、之外?委托人C C 办案机关 当事人?鉴定机构鉴定人CC C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 社会有关部门和专家是否按照《通则》要求实施鉴定 C C 是 否94 鉴定人负责制 与 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鉴定人负责制 C 个人行为 C 独立进行鉴定 C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 ? 司法鉴定复核 C 司法鉴定人由司法鉴定机构选定 C 司法鉴定意见须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C 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由鉴定人负责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 自己负责 C 一方面,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问题,鉴定机构有权利监督、更正;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也不能滥用该条,随意 干预鉴定人的工作95 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 与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 C 保障鉴定活动顺利进行 C 鉴定活动必需 C 如果不能获得必要的资料,鉴 ?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C 建立阻隔机制,避免先入为主受案情 影响,司法鉴定仅依靠鉴定材料作出 鉴定意见,不应了解与鉴定无关的案 情 C 防止感情、金钱干扰定人可能无法履行鉴定?核心:鉴定需要的案情96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 有瑕疵问题,可以补正: C 4份鉴定意见书都要补正 C 司法鉴定人签名 C 必要时出具补正书 ?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存在重大 错误: C 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鉴定人签名 C 阐明原因和严重程度 C 提出补救意见或建议,由委托人决定 C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 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下一步工作97 ?欢迎?谢谢!?C 提问 C 评价 C 讨论郑振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管理处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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