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72号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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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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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5〕4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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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匿名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8402 & 【字体:&& 】
闽财税〔2015〕4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闽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残保金由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次年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申报审核期。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所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时提供)、所报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仅首次申报时提供)、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等材料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并及时将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用人单位未在6月30日前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受理时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无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九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2016年征缴2015年度残保金,缴纳额按上述公式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保金。
第十条 残保金暂实行按年征收,次年5月份为残保金集中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017年征收2016年属期残保金时启用,届时另行下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提供)、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缴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闽用人单位按省级单位办理。省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的,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各地征收的,6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40%缴入征收地国库,&预算级次& 为&省60%、市或县(区)40%&。市、县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15%缴入省级国库、85%缴入市或县级国库,&预算级次&为&省15%、市或县(区)85%&。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办理残保金的分成及缴库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
残保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库。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日开始,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同时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残保金的,县级(含)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县级(含)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含残保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每三年一次表彰)。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其人员、办公等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核定必要的残保金征收工作经费,并纳入省级地税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职业指导、能力评估、心理咨询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外,其余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或下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康复&是指各类康复和托养机构针对就业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估、职业训练、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康复治疗活动。职业康复项目不包括药物、辅助器具等医疗康复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8〕68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07〕22号)、《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5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残联教就〔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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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文兆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算一算、瞧一瞧、练一练:残保金缴纳不用慌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惊呆了!普华永道招聘残疾人的原因》的文章在财税圈内热传。文章指出,作为一向是非名校生不入的世界顶尖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聘用了多位高中、大专学历的残疾人,其中还有盲人按摩师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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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篇题为《惊呆了!普华永道招聘残疾人的原因》的文章在财税圈内热传。文章指出,作为一向是&非名校生不入&的世界顶尖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聘用了多位高中、大专学历的残疾人,其中还有盲人按摩师10名,实在令人不解。文章指出,真相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
自该办法2015年9月颁布以来,全国各省市区也不断出台地方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此,亿企赢与大家一道来探探究竟,看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威力到底有多大,相关规定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如何正确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贵单位应安排多少名残疾人员工?保障金年缴纳额是多少?
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以下简称&财税〔2015〕72号&)。作为财税领域的行家里手,普华永道自然有着灵敏的嗅觉,这一政策的主要变化在哪,对其单位影响在哪。
财税〔2015〕72号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修改成&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从按&地区平均工资&到&本单位平均工资&,普华永道这样的&高薪&行业,如果没有安排足够多的残疾人就业,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然要增加不少。而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响应了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号召,又可为本单位节省开支,何乐而不为?
对于普华永道一年要缴多少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一名残疾人员工在普华永道身价几何,计算的例子已经很多了,我们就不讨论了。
我们来算一算,贵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是多少?应安排多少名残疾人员工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看看一名残疾职工在贵单位身价几何。
根据财税〔2015〕72号,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1】假设贵单位是位于湖南省的一家鞋厂,上年平均工资为每人4万元,上年员工共1000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适用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则贵单位本年保障金年缴纳额=%*4=60万元。也就是说,在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的水平下,湖南省一家1000人的鞋厂一年需要缴纳6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贵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员工=%=15人。
假若上年贵单位安排了一名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1)*4=56万元,每名残疾职工相当于身价4万元/年。
【例2】假设贵单位是位于辽宁省的一家高科技公司,上年平均工资为每人40万元,上年员工共90人,根据辽财非[号,适用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7%,那么,贵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员工=90*1.7%=1.53人,说到底,应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才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假若上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则保障金年缴纳额=90*1.7%*40=61.2万元。
若安排1名残疾人的话,保障金年缴纳额=(90*1.7%-1)*40=21.2万元,一名残疾人相当于身价值40万元。
什么?计算出现1.53人,要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才能免缴保障金有点冤?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这其实是比较人性化的安排。例子中的单位若安排一名残疾人员工来做清洁工,一年可以少缴纳21.2万元保障金,还是名利双收的事情。
是的,相关的计算其实是十分简单的,这里的重要性在于我们能弄明白下列几个问题:
财税〔2015〕72号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从&地区平均工资&修改为&本单位平均工资&。在这里,残疾职工身价高不高,不在于自己能拿多少工资,在于东家牛不牛啊!
那些要雇佣很多员工的单位和&高薪&企业,赶紧得去&运筹帷幄&一下,看看是不是要多安排几位残疾人。
在计算出现小数点时,最后一名残疾人员工要不要安排,从财务角度考虑,应比较应缴保障金与残疾人员工工资孰高孰低。&
哪些政策要点值得扯破嗓子&严重提示&?
【提示一】享受免征政策的需注意本省时限
财税〔2015〕7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这一规定是有政策来源的,《》()早有同样规定。因此,财税〔号也成为一些细心的省份制定具体时限的依据。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日,现有出台保障金具体缴纳办法的一些省份以此为界限,规定在财税[号印发之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属于财税[号文件印发之前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免征剩余月份的保障金。湖南省、福建省目前就是这么规定的。
其他一些给出具体规定的省份则是以日为限。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均规定:从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辽宁省()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保障金。
因此,企业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哪个时间段符合免征条件,一定要看清楚营业执照上面的成立时间与本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限之间的关系。&
【提示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各省不一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据亿企赢不完全统计,截止10月18日,在财税〔2015〕72号出台后已经公布相关政策的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规定比例为1.5%的有10个,分别是重庆市、陕西省、青海省、山西省、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安徽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比例为1.6%的有三个,分别是福建省、吉林省和四川省;规定比例为1.7%有两个,分别是辽宁省和北京市。
【提示三】重度残疾人1名按2名计算
财税〔2015〕7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在地方,&1名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计算&的范围有所扩大。如河北省、福建省将&智力和精神3-4级&列入该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将&残疾大学生&纳入该范围。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限于保障金缴纳计算,各地有超比例奖励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残疾人人数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与此同时,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看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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