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的钱房子订金交了还能退么要回吗,法院没定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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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加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赔退赃履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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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财产刑?
答: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罪犯来说,财产刑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财产刑而未自觉履行的罪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2.不履行财产刑有什么后果?
答:财产刑是已生效的、必须执行的刑罚,其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终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罪犯没有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或者申报情况不实的,可视为无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申报财产情况后,不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减刑、假释应从严掌握……罪犯故意隐瞒财产拒不履行财产刑,经查证属实的,认定为无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己获得的减刑、假释。
3.服刑人员亲属如何协助罪犯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赔退赃?
答: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向原判人民法院缴纳。服刑人员亲属直接到原判人民法院缴纳的,按照法院要求到指定银行进行缴交后,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原判人民法院开具收据,再将收据交服刑人员或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广东省深圳监狱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 邮编:518118)。
其二是由深圳监狱代为办理。为了解决在押服刑人员提取个人零花钱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赔退赃的问题,经深圳监狱与相关人民法院沟通,确定可以由罪犯本人提出提取个人零花钱履行的申请,监狱代为办理。
4.刑事案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有区别吗?
答:没收财产,属附加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附加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
5.什么是罚金?罚金与罚款有何不同?
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钱币,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动机而违法取利的犯罪。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判处罚金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其法律根据是刑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有行政违法行为,其法律根据是行政处罚法和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
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罚款是行政机关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行政处罚。如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部门进行罚款,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对生产不符合卫生规格的企业进行罚款,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行驶行为的处罚等等。
6.罚金能否减免?
答:《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7.为什么履行了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赔退赃或有财产证明还是有部分罪犯没有获得减刑假释?
答:履行财产刑是“悔改表现”的一方面,是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能否减刑、减刑幅度大小以及能否假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要对罪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情况、实际执行刑期情况和减刑间隔期的长短,社会民众的接受能力,整个社会的治安形势以及监狱等执行机关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的适度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并不是履行了财产刑就一定能减刑假释。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审查罪犯的个人零花账的收支情况。有些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虽然有家庭困难证明,但是个人零花账户显示其明显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法院对这种行为认定为不如实申报财产,视为无悔改表现,因此裁定不予减刑假释。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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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的钱申请民事赔偿能全部退赔吗?
骗子要被刑事审判了,我需不需要请律师申请民事赔偿?我的钱能全部申请要回来吗?
法院一般是怎样退赔钱的呢?
四川 - 自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条律师回答
你好!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骗子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你胜诉之后你的钱是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针对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涉嫌诈骗你的钱,你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至于能否全额退回,法院会根据你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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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伙无效,起码投资款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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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中如已明确返还受害人金钱,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追讨;没有提到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应从对方刑满释放起算。详细咨询请另约面谈。
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就法理而言,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操作实践而言,诈骗案一般采取在司法机关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进行退赔的方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多。
可以。。。。。。。。
没有这个的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一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收诉讼费的,民事诉讼要收诉讼费。
你好。包括被骗数额,利息,以及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的重大突破体现在:1.该规定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及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作了统一的规定。
2.以前下发的复函性司法解释,对处理相关案件产生的实际影响依据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予以规范。
3.解决了1990年二个相互矛盾的复函冲突问题。
4.确立了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挽回其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避免财产犯罪人以外的共同侵权人逃避民事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起诉,就使他们能够承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受到应当受到的民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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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退赔”执行的现实困境及突围
作者:连江法院 陈丽萍&&发布时间: 15:12:00
  责令退赔作为强制犯罪分子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回或者按价退赔、返还原主即受害人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国家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的救济手段。但对于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内容的执行,有关法律条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于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刑事退赔案件不能执行,有的认为可以执行,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随着惩治犯罪力度的加大,有关刑事退赔案件的数量增加,如不能妥善解决好责令退赔的执行问题,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提出问题:责令退赔执行之司法困境
  【案例一】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通讯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未经批准擅自吸收119名个人存款338.27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该公司罚金3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得赃款338.27万元,发还119名被害人。为此,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追缴、退赔内容不属于民事执行范围而不予立案。
  【案例二】1993年8月,张某与厦门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预付货款80万元,但张某未履行合同,只是于10月退还货款17万元。不久张某潜逃,直至1999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63万元给贸易公司。2001年,贸易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63万元货款。此案在审理中,对刑事案件已经作出责令退赔的判决而被害人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的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原告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使自己的经济损失获得救济。
  通过上述所列举的两个案例,说明了由于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责令退赔执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混乱,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分析:“责令退赔”应明确纳入法院执行程序
  (一)从责令退赔法理属性来看,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具有合理性
  1.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
  “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这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在性质上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因此,“责令退赔”究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也正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轨道,而没有另行规定责令退赔。由此可见,“责令退赔”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2.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
  “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责令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它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因此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凭证。作为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其与刑罚部分的内容同样都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体现,因而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可执行性的效力。并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说明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自然在此之列,刑事判决“退赔”是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的,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可以衔接转化,具体的一些程序设计,可以通过具体的规定来予以明确。因此,如果被告人怠于履行责令退赔判决,被害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从司法实务考察,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具有必要性
  以笔者单位执行李某平盗窃退赔一案为例,业经本院判决生效,判决责令冻结在案的卢某云银行卡内余款人民币29784元予以发还被害人。连江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于日冻结了卢某云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赣州市南京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787元(系盗窃违法所得),根据《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冻结的期间为六个月。由于公安机关的不同理解,“责令退赔”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划拨而没有及时划拨,并且认为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公安机关不再承担有关执行职责。然而该案存款的冻结时间六个月即将到期,不予执行将可能被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随时转移,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经审委会研究,由院执行局负责到异地将冻结的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从法院领回被盗窃的款物后,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感到十分满意。由于法院及时衔接好公安机关执行责令退赔内容的后续工作,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该案例证实了“责令退赔”由法院执行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从法院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看,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具有可行性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执行管辖) 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后,财产刑及财产部分的执行,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财产刑指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部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各项财产处理事项。”第三条(执行范围和执行主体) 第三项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或判决主文、《移送执行书》中明确应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不成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责令退赔纳入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率先填补了“责令退赔”执行的空白,对全国法院是一种良好的借鉴和开端。因此,将责令退赔纳入民事执行程序,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三、实现路径:“责令退赔”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立法建议
  (一)建议立法将“责令退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赋予责令退赔内容的可执行性,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应当赋予侵财型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一视同仁的地位,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以民事返还、赔偿取代“责令退赔” 字眼。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建议通过相关立法统一并明确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切实维护好侵财型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刑事退赔令,构建公检法相互配合机制
  所谓刑事退赔令,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司法机关以刑事退赔法律文书形式,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被害人,在原物灭失情况下,令其以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并最终以退赔与否作为犯罪分子量刑情节的文书载体。从形式上可以采用填充式文书,确定固定项目,以统一标准格式印制,使用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填写有关内容,无需对案件情况作详细叙述,由存根、副本和正本等联组成。退赔情况,将在人民法院决定刑罚时,作为酌定从重或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文尾还应有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印章、发文时间以及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书时,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规定“责令退赔”的履行期限,如罪犯或其家属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的,可作为罪犯认罪服法及减刑等的条件之一,这从一定意义上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又减少该类裁判的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压力。同时也为法院执行机构及时介入执行赋予了法律依据。由于“责令退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退出法制舞台尚需一段时间,有待今后立法完善,体制慢慢健全的情况下,可将其慢慢消除。为此,刑事退赔令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可行性较强,现实意义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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