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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一裸贷造成裸照被恶意传播导致当事人自杀、借一万一年后本息需还十万、通过、中介费等规避的监管,这些行业乱象终究在实际判罚面前正式被遏制。近期的一起案件判决显示,P2P平台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只需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建议银监会禁止P2P借款预扣费、受让。据《央广新闻》,近日,一起普通的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多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对此,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机构的普遍做法。类似夏先生这样的案件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已经发布。其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是在过去两年中轰轰烈烈的如“借贷”、“”、“”类似的借款如果算入预扣款、罚息等都远超24%的合法。如校园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周息从5%到30%不等,而这种高息正由于利息与服务费分开而受“法律”保护着。而此造成的由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按照上述案件的判决,法庭上相见,包括砍头息、罚息、违约金在内,借款人超过24%的利率均不受法律保护,只需要按24%的利率支付。据南方都市报,大学生李丽(化名)就曾打过“裸条”。她说,今年2月她因为创业,注册了涉事。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据新华社报道,此前河南郑州市一在校大学生因无力偿还的近百万借款而跳楼自杀。无独有偶,湖北一名大学生去年10月贷款3万元,利滚利越滚越高,到当年12月债务滚到了70多万元。还有不少大学生因为在多家借贷平台“借钱拆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除了高额的利息外,借款者往往还背负着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甚至有约定为一周,签下借条后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的情况。去年名噪一时的10G裸条事件,据澎湃新闻,从借条本身来看,26人借款金额被泄露,最高的是2.3万元,最低的是1000元,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部分人占比38.5%。而从借款期限来看,被泄露的24条记录中,最长的是9个月,最短的为5周。其中,5人借款期限为2周,5人为1个月,4人为1周。可以说大多数人都是短期应急借款。从利息来看,最高的为每周收取本金15%的利息,还有人2个月被收取本金100%的利息,远远高出年化24%以内的法律保护的规定。而逾期费用更为高昂。有些借条显示,逾期一天按照本金的20%收取费用,逾期超过3天按本金的30%收取,超过7天直接交给人员。还有一名借款金额为1300元的在校生,约定的借款期限仅有一周,签下借条称,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案件中,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律师代为出庭。而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在这个案件中,夏先生代表的大概率不是其个人,而是背后的中介机构。主审法官郝卓介绍,此类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二裸贷造成裸照被恶意传播导致当事人自杀、借一万一年后本息需还十万、通过砍头息、中介费等规避高利贷利率的监管,这些行业乱象终究在实际判罚面前正式被遏制。近期的一起案件判决显示,P2P平台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只需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建议银监会禁止P2P借款预扣费、受让债权。据《央广新闻》,近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多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对此,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类似夏先生这样的案件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已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规定》。其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是在过去两年中轰轰烈烈的如“裸条借贷”、“校园贷”、“现金贷”类似的借款如果算入预扣款、罚息等都远超24%的合法借款利率。如校园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周息从5%到30%不等,而这种高息正由于利息与服务费分开而受“法律”保护着。而此造成的由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按照上述案件的判决,法庭上相见,包括砍头息、罚息、违约金在内,借款人超过24%的利率均不受法律保护,只需要按24%的利率支付。据南方都市报,大学生李丽(化名)就曾打过“裸条”。她说,今年2月她因为创业,注册了涉事网络借贷平台。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据新华社报道,此前河南郑州市一在校大学生因无力偿还借贷平台的近百万借款而跳楼自杀。无独有偶,湖北一名大学生去年10月贷款3万元,利滚利越滚越高,到当年12月债务滚到了70多万元。还有不少大学生因为在多家借贷平台“借钱拆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除了高额的利息外,借款者往往还背负着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甚至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签下借条后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的情况。去年名噪一时的10G裸条事件,据澎湃新闻,从借条本身来看,26人借款金额被泄露,最高的是2.3万元,最低的是1000元,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部分人占比38.5%。而从借款期限来看,被泄露的24条记录中,最长的是9个月,最短的为5周。其中,5人借款期限为2周,5人为1个月,4人为1周。可以说大多数人都是短期应急借款。从利息来看,最高的为每周收取本金15%的利息,还有人2个月被收取本金100%的利息,远远高出年化24%以内的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而逾期费用更为高昂。有些借条显示,逾期一天按照本金的20%收取费用,逾期超过3天按本金的30%收取,超过7天直接交给催收人员。还有一名借款金额为1300元的在校生,约定的借款期限仅有一周,签下借条称,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案件中,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而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在这个案件中,夏先生代表的大概率不是其个人,而是背后的网贷中介机构。主审法官郝卓介绍,此类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三裸贷造成裸照被恶意传播导致当事人自杀、借一万一年后本息需还十万、通过砍头息、中介费等规避高利贷利率的监管,这些行业乱象终究在实际判罚面前正式被遏制。近期的一起案件判决显示,P2P平台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只需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建议银监会禁止P2P借款预扣费、受让债权。据《央广新闻》,近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多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对此,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类似夏先生这样的案件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已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是在过去两年中轰轰烈烈的如“裸条借贷”、“校园贷”、“现金贷”类似的借款如果算入预扣款、罚息等都远超24%的合法借款利率。如校园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周息从5%到30%不等,而这种高息正由于利息与服务费分开而受“法律”保护着。而此造成的由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按照上述案件的判决,法庭上相见,包括砍头息、罚息、违约金在内,借款人超过24%的利率均不受法律保护,只需要按24%的利率支付。据南方都市报,大学生李丽(化名)就曾打过“裸条”。她说,今年2月她因为创业,注册了涉事网络借贷平台。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据新华社报道,此前河南郑州市一在校大学生因无力偿还借贷平台的近百万借款而跳楼自杀。无独有偶,湖北一名大学生去年10月贷款3万元,利滚利越滚越高,到当年12月债务滚到了70多万元。还有不少大学生因为在多家借贷平台“借钱拆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除了高额的利息外,借款者往往还背负着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甚至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签下借条后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的情况。去年名噪一时的10G裸条事件,据澎湃新闻,从借条本身来看,26人借款金额被泄露,最高的是2.3万元,最低的是1000元,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部分人占比38.5%。而从借款期限来看,被泄露的24条记录中,最长的是9个月,最短的为5周。其中,5人借款期限为2周,5人为1个月,4人为1周。可以说大多数人都是短期应急借款。从利息来看,最高的为每周收取本金15%的利息,还有人2个月被收取本金100%的利息,远远高出年化24%以内的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而逾期费用更为高昂。有些借条显示,逾期一天按照本金的20%收取费用,逾期超过3天按本金的30%收取,超过7天直接交给催收人员。还有一名借款金额为1300元的在校生,约定的借款期限仅有一周,签下借条称,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案件中,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而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在这个案件中,夏先生代表的大概率不是其个人,而是背后的网贷中介机构。主审法官郝卓介绍,此类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四裸贷造成裸照被恶意传播导致当事人自杀、借一万一年后本息需还十万、通过砍头息、中介费等规避高利贷利率的监管,这些行业乱象终究在实际判罚面前正式被遏制。近期的一起案件判决显示,P2P平台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宣判只需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建议银监会禁止P2P借款预扣费、受让债权。据《央广新闻》,近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被告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多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对此,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类似夏先生这样的案件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最高院已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是在过去两年中轰轰烈烈的如“裸条借贷”、“校园贷”、“现金贷”类似的借款如果算入预扣款、罚息等都远超24%的合法借款利率。如校园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周息从5%到30%不等,而这种高息正由于利息与服务费分开而受“法律”保护着。而此造成的由于借款人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按照上述案件的判决,法庭上相见,包括砍头息、罚息、违约金在内,借款人超过24%的利率均不受法律保护,只需要按24%的利率支付。据南方都市报,大学生李丽(化名)就曾打过“裸条”。她说,今年2月她因为创业,注册了涉事网络借贷平台。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据新华社报道,此前河南郑州市一在校大学生因无力偿还借贷平台的近百万借款而跳楼自杀。无独有偶,湖北一名大学生去年10月贷款3万元,利滚利越滚越高,到当年12月债务滚到了70多万元。还有不少大学生因为在多家借贷平台“借钱拆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除了高额的利息外,借款者往往还背负着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甚至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签下借条后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的情况。去年名噪一时的10G裸条事件,据澎湃新闻,从借条本身来看,26人借款金额被泄露,最高的是2.3万元,最低的是1000元,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部分人占比38.5%。而从借款期限来看,被泄露的24条记录中,最长的是9个月,最短的为5周。其中,5人借款期限为2周,5人为1个月,4人为1周。可以说大多数人都是短期应急借款。从利息来看,最高的为每周收取本金15%的利息,还有人2个月被收取本金100%的利息,远远高出年化24%以内的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而逾期费用更为高昂。有些借条显示,逾期一天按照本金的20%收取费用,逾期超过3天按本金的30%收取,超过7天直接交给催收人员。还有一名借款金额为1300元的在校生,约定的借款期限仅有一周,签下借条称,一旦逾期,每天自愿上交本金5%的服务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案件中,被告朱先生未到庭,原告夏先生则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而仅在朝阳法院,夏先生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在这个案件中,夏先生代表的大概率不是其个人,而是背后的网贷中介机构。主审法官郝卓介绍,此类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判决书显示夏先生系自由职业。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五作者: 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导读:现金贷继凭“裸条”担保即可借款的“校园贷”之后,成为又一互联网化的高利贷乱象,且泛滥成灾。其因利率之高(高达借款本金的5倍至10倍)、收费名目之多,被人民日报称为“陷阱贷”。现金贷的利率如此“销魂”,国家对于到底是咋规定的,到底有没有上限?现在老吴就好好跟大家唠扯唠扯这个事儿。一、机构的贷款利率还真没上限。首先,跟大家说说国家对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可以依法发放贷款的机构)贷款利率进行管制的历史演进。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设定为的0.7倍至2.3倍。后来,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定价能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于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通知》后,国家就彻底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下限了。不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设定上下限,并不是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放任自流,而是为了便于金融机构能够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根据其的高低,更加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进而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民众就业的压力。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一般不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3倍。以一年期的为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基准利率是4.35%,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一般不会高于13.05%,月利率一般不会超过1.0875%。由此可见,国家即便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各金融机构也很“自觉”,并没有因此而天马行空、胡作非为。因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在内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眼睛一直盯着他们呢,他们哪敢造次?二、民间借贷利率还真有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划定为三个区间:年利率在24%以内(含24%)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只要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含24%),就受法律的保护,你如果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人家就有权起诉你,而且能胜诉;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利息则属于自然债务,法院不予干预,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返还(翻译成人话就是:你还人家利息的时候,这部分利息你给完了就不能往回要,没给的话,你可以不给);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出的部分利息违法,没给的可以不给,即使给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三、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为规避贷款利率的上限玩的那些花招儿好使不?答曰:不好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玩现金贷的就是不信邪,非要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天价”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各种费用。急需借钱的人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借款人(借入方)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完全可以拒绝支付。上述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支撑:《北京长富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长富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作为现金贷放贷主体之一的P2P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P2P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就在于他们并非持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正规的P2P平台按规定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贷款不是它的,而是(出借方)的,只不过是人委托它、通过它出借给了借款人(资金需求方)而已。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借贷的,实际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至于不正规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借款人放贷的P2P平台,其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发生的借贷更属于纯粹的民间借贷了。那么,有的看官要问了,银行(比如招商银行等)开办的P2P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答曰:这样的P2P平台照样不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就在于这样的P2P平台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作为开办银行的一个业务板块或者业务条线,由其下属的某个部门实际运作。而且这样的P2P平台一定是正规的。看到这里,大家对于贷款利率有没有上限这点事儿,应该彻底明白了吧?网贷经典相关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六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如果问您借条怎么打?我想绝大多数的朋友会说,多简单啊,不会的话也可以百度。那么小编再问您一句,新的民间借贷规则下,怎么书写规范的借款合同,您还会吗?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了,里面有对借款司法解释和规则。那么,规则下的最新借条该怎么写?新的规定又有哪些细节问题需要大家重视的呢?规则下最新借条写作范本本文为您罗列与借条有关的12个重大事项:0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0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0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出借时就扣利息的“抽头”行为,如诉讼,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04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05千万别大、小写傻傻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2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06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上。同时,应注意《新规》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你向别人借钱,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那你就可以不还利息,也就是说,利息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做好约定才算数;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方是可以不用给你的,而且,对方还有权要求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07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08不能用褪色的笔书写。借条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俗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09切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10还款时要记得收回借条。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11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刻意保护不了解情况而稀里糊涂签字的人,保护被忽悠的、被欺骗当保证人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出借人要引起注意。1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违约金啊,利滚利啊,滞纳金啊,精神损失费啊等等,只要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就保护。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长久以来民间借贷的法律认定、纠纷解决方式产生的极大的调整,那么面对民间借贷,我们应该注意那些问题?一、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不利影响。再比如说,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二、保证人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三、合法有效性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四、利息(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P2P通阅读原文《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七校园贷,本来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校园金融服务产品。可以解决很多大学生经济周转问题。但是,现在太多的杂七杂八的个人、机构浑水摸鱼。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专业法律知识单薄的弱点,诱骗大学生深陷其中。即搞臭了合法的校园贷,又让一群可怜可恨可悲的“蛋白质”大学生不知所措,甚至改变人生轨迹。从去年年底就想写一些关于“非法校园贷”的问题,但是一直被拖延症所累,未能成文。前几日,看到一个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因非法校园贷自杀的消息后,对非法校园贷的愤恨,对这些无知大学生的怨恨等等情绪,让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本来想写的清晰透彻一些,没想到昨天又曝出了比“裸贷”更严重的“”,刺激了我。我决定,抛弃详细的套话行话,直接聊聊遇到“非法校园贷”的应对方案。一、“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不管你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例如,准备借10000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0000元收取利息。大学生们,如果你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你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的。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参考案例:孙某向许昌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息4分。投资公司先扣除2个月的利息1.6万元后将18.4万元支付孙某。后因孙某未能按期归还该笔借款,投资公司便将孙某告上法庭。12月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投资公司借款1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到全部款项还完为止);被告牛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利息”标准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不管你们和非法校园贷约定的是每天利息多少,每周利息多少,每月利息多少。只要利息标准超过年息24%,超过月息2%,超过周息0.46%,超过日息0.065%,只要超过这些标准,就算是出借人起诉你们,超过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不会同意你们偿还的。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学生们,你们睁大眼睛好好看看“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刻到脑子里。参考案例:(2015)嘉民初字第1118号“李雪华与南充市攀峰滤清器有限公司、朱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三、利息计算方式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不管你们和非法校园贷约定按月计算,还是按照每周计算复利。只要利息金额,超过依据上列利息标准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超过的部分你们都可以不还的。另外,民间借贷中,除非特殊约定,一般是不按照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的,是按照最终还款本息和=本金X利率X借款时间+本金。参考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1号“芜湖盐业与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魏柱银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违约金”“滞纳金”等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不管借款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滞纳金,违约金。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你们可以拒绝支付的。非法“校园贷”不同意,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当然,他们用高额律师费吓唬你们,让你们支付,其实也是含在24%内)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注:这个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前做出的。利率四倍现应为不超过年利率24%。)五、骚扰亲人、同学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民间借贷债务保证人,是要保证人亲自签字同意的。只有保证人亲笔签字之后,出借人才可以联系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否则,无穷无尽的骚扰是要承担责任的。你的同学们,亲友们,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不得骚扰甚至因骚扰引发的精神赔偿。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参考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徐刑终字第00157号“鲁某、邵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六、“裸条”追债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所谓的“裸条”借款,出借人往往自认为最强底牌就是这个所谓的“裸条”。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羞耻心和社会评价逼迫借款人按照各种不合理的利息、违约金偿还借款。那么“裸条”就真的没有办法解决了吗?我要说的是,如果你提供了“裸条”对方还没有散布,那么你要抓紧起诉、起诉、起诉,一定要起诉。不要对起诉有什么恐惧,不要觉得起诉会刺激对方散布“裸照”,如果说“裸条”是对方逼迫你的底牌,那么起诉就是你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通过起诉方式,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裸条”并保证没有扩散。如果对方已经扩散,那么对方可能已经涉嫌触犯刑事犯罪。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分析,请自行网络查找“敲诈勒索罪”)参考案例:“通过微信发送他人“裸照”,并以此威胁敲诈,51岁海伦籍男子刘某近日,被海伦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七、“裸条”高息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不光出借人可以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还可以起诉出借人,要求调整借款利息,调整还款计划。简单说就是,如果借款人觉得约定的利息太高,或是不能继续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在合法范围内变更之前的约定。如果出借人在协商过程中,要求过高的本息一次性偿还,或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要求不予反馈。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合理范围内的还款,进行司法提存。避免日后产生其他不合理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等费用。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南宁首次受理确认债权债务消灭之诉,民间“任性”索取高额债务现象将有法管制—债务人起诉债权人“拆除”高额债台八、这类“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钱?大学生们,你们要记得。这类民间借贷官司是花不了几个钱的。你们傻傻的等待一天所产生的“利息”都差不多够你们去法院起诉的费用了。实在不知道怎么办,可以咨询一下你们学校法学专业的老师。不一定请他们代理你的官司,也可以请教一下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吧。以前大学生是优秀,精英的代名词,请不要把现在“大学生”搞成无知、幼稚、愚蠢的代名词。参考法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看不懂的话,自己网上搜索“诉讼费在线计算”,就可以大致算出来需要多少钱去起诉了。《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服务费的末日?北京法院判被告按24%支付》 精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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