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权政治共同权有儿子名字(当时离婚前我的也转赠给了儿子)但户主是其父!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房产最终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按语:父母婚姻解体对子女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加之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以本人曾经代理的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藤某与张某于1999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0年7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登记在藤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张小某所有,藤某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藤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张某以藤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附相关案例:&&1、
浙江宁海法院:父母离婚允诺赠房&未过户遭起诉
&&&&&&&&&&&&&&&&&&&&&&&&&&&&&&&&&日&东南商报&&&&&&&
&&&&&&&&&&&&&&&&&&&&http://nb.city.ifeng.com/csjj/detail_/.shtml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
&&&&相关案例2、重庆渝中区法院:父亲离婚时承诺买房不兑现&4岁女状告索要30万
&&&&&&&&&&&&&&&&&&&&&&&&&&日&重庆晚报 罗彬&
&&&&&&&&&&&&http://www.chinanews.com/life//3434673.shtml
  夫妻离婚时,丈夫承诺出30万元给4岁女儿购房。离婚半年,女儿就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兑现承诺。昨天,重庆晚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10月下旬判决,父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支付30万元给女儿。因女儿尚小,此款由其母亲代管。&
&&&&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诺
  承办法官称,小欢是郭江的女儿,今年才4岁。因为感情原因,小欢父母在2010年10月协议离婚,这个官司就是因为这份离婚协议惹出来的。小欢的母亲张珠为小欢聘请了律师,小欢诉称,父母协议离婚时,父亲在书面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承诺,“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小欢所有。张珠在代养女儿期间暂时居住,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处理该房产”。父母离婚后,母亲多次联系购买房屋事宜,但父亲均拒绝履行承诺,不支付购房款。因她和母亲住在30平方米的旧房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起诉要求父亲支付30万元房款,并由她母亲代收。
  父亲认为属赠与可反悔
  昨天,郭江的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政称,在郭江和妻子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这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他们认为是属于对女儿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实现以前,郭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袁政律师还称,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笔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何况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郭也没有正当职业,必须要等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待郭有能力后支付,也不违背协议约定。同时,他们还担心,小欢的妈妈拿到这笔钱后挪作他用。
  法院判决90天内支付
  承办法官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郭江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对于郭江承诺出资30万元给女儿购房的性质,承办法官认为,该约定不能视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的一个条件。不能将该约定独立看待。所以应该履行协议。法官称,因协议中未对履约具体时间进行约定,小欢作为受益人,可随时要求其父亲履行,但要给郭江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经过讨论后,酌情确定这个准备时间为3个月,并直接支付。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实习生&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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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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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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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能得到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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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能得到所有权吗?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有房屋分割存在争议,或者无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共同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有客户咨询我:她(子女)要求其父亲履行过户登记时,父亲却想撤销赠与。那么对于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将共同财产向未成年子女赠与能否撤销呢?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可撤销方主要认为,《离婚协议书》也属于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中的身份问题与财产问题可以分开处理,不分割财产也可以离婚,正式因为身份与财产性质的不同,所以身份问题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财产问题应当由《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很明显权利所有人在权力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不可撤销方主要认为,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应当属于特别财产,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附属于离婚协议,夫妻双方之所以会作出财产赠与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主要意思就是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双方行为需要受到离婚协议的制约,并且法律予以强制性保护。个人意见首先,赠与合同为诺诚性合同,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成立,如果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赠与合同都未成立。很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小孩所有,如果小孩成年应当有明示其接受赠与的签字,如果小孩未成年,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夫妻双方约定离婚后将财产赠与子女,子女未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代替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未成立,故也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况。赠与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属于一方子女所有应当系双方处分共有物的一致意思表示。由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取得所有权。所以在房屋未转移登记时,夫妻双方一方违约不愿意履行过户登记,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如果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守约方很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案例,此种情况一般视为房屋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否分割、如何分割采取另案处理。救济措施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避免离婚协议为一纸空文,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协议。实践中,夫妻双方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若为成年子女与父母应当另行签订赠与合同;若为未成年子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另行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签订后,去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规范法律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编辑|荣郑我们和10w+之间只差你的一次转发推荐:智善法律新媒体连接法律人分享法律界人和事总有一款是你的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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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父亲贷款买房子房产证写儿子的名字可以吗的回答,不行,因为这不是抵押贷款,该贷款种类规定必须以该房作抵押,属于按揭贷款,抵押物所有权人和贷款人不一致银行不给办理,但是可以申请添加孩子为共有人。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当今社会,离婚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它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因此提前了解离婚的相关事项,有助于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中顾小编介绍了离婚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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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09: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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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双方应当有抚养方面的书面协议。女方的行为已经侵犯男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可以告知对方这是违法行为,协商不成,则可以发言起诉维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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