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建房入账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盘点发现拆了一半价值 会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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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汇编(、、2014)-索引版-根据2014年新修订准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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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公司建生产厂房,其中钢材和混凝土由我公司自己买,其他全部由建筑商负责,按规定建筑商去地税开工程发票,必须包含这部分钢材和混凝土金额(也就是甲供材建筑商要上税)。  如果其开具的工程发票金额是500万元,其中钢材和混凝土是300万(工程结算单中注明)。我做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500万,贷在建工程300万元、应付帐款200万元。这样计算对吗?  原来的理解是钢材和混凝土发票已经计入在建工程,建筑商又开来发票,正常的不就应该按发票计帐吗,而现在有入帐价值与发票不符的嫌疑。  还请各位前辈指点,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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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供材料”简单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是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甲供材料,严格意义上讲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号)这样规定:  (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可以视同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增值额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凭此案料和设备费用的销售发票计算扣除。  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是否甲方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来合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  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使用甲供材200万,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200万,还是1000万?)  答:对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这要看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取得抬头为甲方的发票,而施工方仅就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收取款项,那么此种情况下施工方应仅就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而甲方应据购买该部分材料而取得的发票金额列入本企业的工程成本中,但该部分材料部分也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如1所说,但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还是由乙方来缴纳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来源:百度文库)
  下午找了半天资料,终于找到这个,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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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关于建造的厂房等入账问题
关于建造的厂房等入账问题
我单位建造厂房,在建工程中科目取得的发票包括:自来水工程款8000元、水费2227元、电费15520元、厂房护栏28500元、规划设计费21000元、套装门及钢结构材料351650元,合计:426897元。
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三张,分别是:围墙160000元、道路180000元、厂房960000元,合计是130000元。
总取得发票合计 元
我单位工程决算书中列明的项目为:
1、1号厂房元;
2、2号厂房98143.89元;
3、3号厂房元;
4、办公室82935.98元;
5、配电房53126.97元;
6、传达室31984.84元;
7、厕所19289.10元;
8、厂牌4794.89元;
9、1号厂房电缆沟12840.48元;
10、2号厂房电缆沟11468.39元;
11、3号厂房电缆沟6108.61元;
12、厂区主干道62714.18元;
13、厂区次干道28379.07元;
14、水池3307.70元;
15、临时房1579.95元;
16、涵管下水道及窨井65122.79元;
17、围墙工程20145.69元。
请问:我该怎样根据这些票据及工程决算书入账?固定资产怎样分类?入账金额如何分配?
请高手指点!急!!!
另外:还有一小部分发票没有,估计以后也不会有了。
一、工程决算价总计元,取得发票总价元,决算价比发票价格多出28157.65元。
二、如果能取得28157.65元的发票(发票价格与决算价格一致),可以按决算项目价格做固定资产明细账务处理。
1、根据取得发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等)
2、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1号厂房 +12840.48
借:固定资产--2号厂房 68.39
借:固定资产--3号厂房 +6108.61
借:固定资产--办公室 82935.98
借:固定资产--配电房 53126.97
借:固定资产--传达室 31984.84
借:固定资产--厕所 19289.10
借:固定资产--围墙 20145.69
借:固定资产--道路 79.07
借:固定资产--水道、窨井、水池22.79
借:长期待摊费用--临建房及厂牌9.95
贷:在建工程
三、如果不能取得28157.65元的发票,根据发票价格分配结转:
1、取得发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等)
2、结转在建工程
(1)计算每平米建筑造价,然后,按厂房、办公室、配电房、传达室的面积乘以造价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2)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号厂房(1号房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2号厂房(2号房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3号厂房 (3号房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办公室 (办公室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配电房 (配电房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传达室 (传达室面积*每平米造价)
借:固定资产--厕所 19289.10
借:固定资产--围墙 20145.69
借:固定资产--道路 79.07
借:固定资产--水道、窨井、水池22.79
借:长期待摊费用--临建房及厂牌9.95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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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临时设施应作固定资产的处理
  临时设施是指建筑业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福利设施。由于工地临时设施是建筑业企业的一种特殊资产,许多企业在计算时应该如何在税前摊销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工地临时设施税前摊销时应理清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工地临时设施属于税定的固定资产核算范畴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但从核算的实际来看,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往往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但其日常计量、摊销和后续支出以及处置等遵循的是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的临时设施摊销期限与会计规定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而企业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这就是说,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临时设施的摊销额应在预计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这就意味着在受益期内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临时设施的摊销额常常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对这种暂时性的时间差异,企业应作调整处理。   举例来说,A建筑公司为承建居苑小区于2007年12月购入活动板房5套,支付价款合计215000元,并于次年1月起投入使用。企业预计活动板房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1000元。按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按直线法摊销,活动板房2008年应摊销42800元[(00)&5],会计分录为,借记:工程施工42800元;贷记:临时设施摊销42800元。   而按税法规定,活动板房2008年只允许税前摊销10700元[(00)&20],因此,2008年A建筑公司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2100元(4)。   期末临时设施处置时要重点调整暂时性纳税差异   临时设施以购置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一点,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在临时设施处置方面,两者的规定也是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临时设施处置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来完成,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但是,由于临时设施在摊销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暂时性的纳税差异,因此建筑业企业在期末临时设施处置时要重点调整暂时性纳税差异。   接上例,2009年4月,居苑小区竣工,A建筑公司将活动板房全部转让,回收价款153000元,发生清理费用和转让费用共计1000元。则当期应计入税前的转让损失48733.33元[153000-(700-+1000)]。   从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应计入收入   通常情况下,临时设施是建筑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固定资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在和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常常把临时设施费作为工程组成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常把临时设施费作为所承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向建设方收取。《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筑业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一定要把向建设方收取的临时设施费计入&工程结算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并计算相费,切记不能直接把收取的临时设施费与临时设施支出对冲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2009年5月,A建筑公司与B开发公司决算居苑小区工程款元,其中含临时设施费500000元,则A建筑公司应把临时设施费500000元作为收入计算相关税费。
[责任编辑:c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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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9:31:1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一、问题
  企业三年前购置了一整套发电机组,现在要用新的“转轮”替换旧的“转轮”,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应计算被拆除的旧“转轮”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企业原来购入发电机组时,供应商并未提供各配件的单独计价的清单,现在,企业该如何合理确定被拆除备件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呢?
  二、相关规定:
  1.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三、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风险提示:
  1. 对于经常采购的大型机器设备,取得同型号设备替换日的最新报价单,拆除配件的最新报价单,配件与整体设备的“零整比”(零件之总的价值/整体设备的倍数);如无相同型号的设备,可参考相同功能的类似设备及配件报价。
  2. 拆除配件的原值=设备入账原值*(拆除配件最新报价单/整体设备最新报价单/零整比)
  3. 拆除配件的累计折旧=设备整体已提折旧额*(拆除配件最新报价单/整体设备最新报价单/零整比)
  4. 如果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设备确定的大修理标准恰好为金额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延长使用年限两年以上,净残值为零,则上述大修理费用在财务报表上填报为“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调整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虽然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填报的费用项目不同,但并不影响损益。如果上述会计政策与税务存在差异,将需作纳税调整。
  以上第4项同样适用房屋修缮中更换附属设备的处理。
  5. 如果是房产推倒重建,会计上按房屋价值清零处理,而税法要求被推倒房屋的价值全额计入新建房产的价值。因此,当期会计账面确认的房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五、实务中存在的误区
  很多企业只要拆除固定资产上的备件,就进行“资本化”处理,而不论被拆除备件的金额是否满足“资本化金额”的标准。更换备件即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的瑕疵:
  1.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工作异常复杂化,增加的工作量列表:计算原值增加额,原值减少额,累计折旧减少额、调整固定资产卡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需作调减;另须确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并不符合会计准则“只有替换新备件满足资本化金额标准时,才能对拆除备件进行”原值加新原值减被拆除原值作为新原值“”的规定。
  该类处理适用于对业绩有渴求的上市公司、肩负考核指标的国有企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等,报表“表象”为利润增厚,企业所得税削减,净利润丰盈。
  六、案例
  本公司购入设备原值1000万元,直线法计提折旧,已提500万元,目前拆除某配件,某配件在拆除日的最新报价为200万元,设备市场报价为1600万元,来自供应商的数据研究,零整比为200%。公司规定,更换价值达到100万元且受益期限达到2年的,即进行资本化处理。
  1.会计处理
  拆除配件的原值=00/2)=62.5万元
  拆除配件的折旧=500*(200/.25万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新配件  20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等  200
  借:待处理财税损益或其他  31.25
  借:累计折旧-设备原配件  31.25
    贷:固定资产-设备原值  62.5
  后续:企业根据更新后原值1200万元,已提折旧468.75万元,重新确定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由于增加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的50%,所以全额列入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纳纳税申报表上,增加管理费用200万元,如果企业将拆除的配件作为损失处理,要将该损失在申报表上重新加回。在以后的每期纳税申报表中,都要作为会计与处税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是房屋推倒重建的话,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就要先全额作资产损失调减,以后每期再作折旧费用的调增!
  如果存在拆除和替换备件,不管是设备还是房屋,都将使财税人员工作量增加若干若干多!如果你轻易地计算对了,那么重新再检查一遍吧!
  七、建议
  由于会计准则及指南并未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更新改造)的金额标准,税法上则规定了达到原值50%以上的金额标准,如果未处于对“业绩”十分渴求的状态,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金额标准尽量与税法规定的金额标准保持一致为妥。如果保持一致,企业既能按税法规定将未达到金额标准的修理费用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减少会计人员加班的频率和小时数。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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