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法院柏卖房子变卖房子那价钱自己还有权利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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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问题
&11-15 11:55&&悬赏 0&&发布者:jonz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8)
有一套老公房,产权证是老人的孙子和女儿的名字。当时是女儿心疼老人希望他们住的大一点将自己的份额和老人自己的份额合并在一起拿了一套大房子。后来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自己没留名字。老人7年前过世时未留任何遗嘱,其共有4个子女。现在问题是,老人的孙子认为其有一半产权,而女儿则认为除自己的一半产权外,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名下应按老人子女人数均摊,其也有1/8的继承权。现在老人孙子欲上法院要求拍卖该房产,并索要一半份额,请教律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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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日 12时1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孙子和女儿的名字,那么按照规定,该房产属于女儿和孙子共同所有。
&&&&其次,老人孙子起诉要求主张一半房产是可以的,如果作为女儿想要推翻孙子主张权利,必须拿出其孙子并非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但目前并无其他证据,主张起来比较困难。
我的补充:
再次,建议女儿跟孙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孙子起诉到法院,可以靠房产证来主张权利,而作为女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产系女儿跟去世的父亲共同所有,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该房产系女儿跟孙子共同所有,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可以长期为您指导。
追问:现在并未和对方提1/8继承问题,只是1半份额的处置,即认可一半份额同意以市场价成交税费各付,对方也不依不饶,扬言要到法院拍卖房产。问题1,法院是否支持一方要求的拍卖? 问题2,如果拍卖价低于现在商定的价钱是否可以追索损失?
回答:问题1:对方不依不饶,肯定是需要先经过诉讼后才认定财产情况的。拍卖只有在双方未就该房屋进行如何分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并非直接走到拍卖程序,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及判决生效执行问题。
问题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进入拍卖程序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针对房屋拍卖,如果房屋没有做评估,是需要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评估、拍卖,是不涉及追索损失的问题。
[山东-济宁]
回复时间:
&&&&1、该房产实际是老人和女儿共有,老人占有一半的份额,这个你们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2、在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孙子和女儿的名字。这个细节很重要,老人的这个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老人自愿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孙子,这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3、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所以,现在房产证登记的是孙子和女儿的名字,且登记是老人自己作出的,法院很可能认定孙子具有一半的产权。作为女儿,很难依据法定继承获得1/8的份额。
&&&&5、建议你与老人孙子协商一下,让对方给你们作出一定的补偿,如果真要到法院的话,很可能败诉。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追问:现在即便认可一半份额同意以市场价成交税费各付,对方也不依不饶,扬言要到法院拍卖房产。问题1,法院是否支持一方要求的拍卖? 问题2,如果拍卖价低于现在商定的价钱是否可以追索损失?
回答:1、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法院会让双方对房产进行竞价,由竞价高的一方获得房产,并支付给另一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
2、只有在双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情况下,才会拍卖,然后让双方平分拍卖款。
3、如果你想要房屋,对方想要钱,但是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话,法院会要求你们对房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认定。
追问:律师您好, 现在卡在问题3,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其要求拍卖, 是否法院一定采纳拍卖诉求?而我方希望评估,该评估机构是否一定是法院指定?以法院认定的价格成交是否规定到税费各付? 谢谢!
回答:现在不必拍卖,你直接向法院申请评估,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评估机构,如果对方不同意协商,一般是采取抽签的方式,抽中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不同意评估,而直接拍卖,也没有关系,因为你也可以参与到拍卖中去,可以确保房屋的拍卖价格不低于你的心理预期。
至于税费的负担,由于是采用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的分割,所以,税费跟普通分割有所不同,具体建议你咨询当地的房产交易处。
[上海-长宁区]
回复时间:
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辽宁-铁岭]
回复时间: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证已经登记老人孙子名,那么老人的孙子享有一半的产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在生前将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是对孙子的赠与,并且产权已经登记,那么赠与行为成立,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孙子的份额,也就是不能法定继承孙子名下的财产。
最后,因为房产证登记是孙子和女儿名下,那么房产应是孙子和女儿共有,孙子转让房产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女儿不同意转让情况下,孙子不能单方转让,你可以向法院以第三人(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另外,你可以购买孙子的份额,然后到房产部门做变更登记。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您好,两个方面:
第一、就房屋权属而言,我国对不动产(如房屋)实行登记制度,房屋已登记在孙子名下的部分,如果其他人想要主张,是比较难的;
第二、&虽然产权主张较难,但如果女儿当年确实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超过一半的款项,并且能够证实的话,女儿可以酌情主张要求以老人的其他遗产偿还这部分款项。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直接拨打我的电话。
[上海-虹口区]
436426积分
回复时间:
1、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孙子名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如没有约定份额的证据,法院一般按双方均分来处理。
3、产权证上没有老人名字,房屋不属于老人遗产,其他子女没有份额。
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各类房产继承纠纷,有二十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女儿和孙子一人一半。
[山东-青岛]
262859积分
回复时间:
1、如果“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自己没留名字”就是说房产证是女儿和孙子的名字,那该房产属于女儿和孙子共同所有的房产;2、老人的孙子认为是正确的该房产有他的一半;3、女儿的认为是错误的该房产没有老人的份额;3、法院应该受理孙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先调解,调解不成,应该进行“竞买”,女儿和孙子都没有能力竞买,法院可以评估拍卖,分割该房产价款。
[江西-景德镇]
回复时间:
房产以登记为准。房子属于女儿和孙子的。未约定份额的,份额均等。可以要求析产的。
[上海-长宁区]
回复时间:
该房子是老人的女儿和孙子共有的,现在孙子要分割,孙子有一半的产权,是可以起诉分割的.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1、按照法律规定,现在该房系共同共有,对方要求另继承1/8,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进行析产分割。
我的补充:
如需帮助,可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或加微信交流(左侧头像下的手机号即为微信)。
[辽宁-大连]
702913积分
回复时间:
房屋产权应当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已经过户,不属于遗产,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女儿、孙子一人一半,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按产权登记情况确定各自的房产产权份额。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1、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2、此案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没有老人的名字,则老人对该房产不享有份额,该房产也就不是遗产。
女儿则认为除自己的一半产权外,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名下应按老人子女人数均摊,其也有1/8的继承权,这是不正确的。
3、因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没有约定份额,则依法为一人一半。
故老人的孙子索要一半份额,是合理的。
[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该房产既然登记在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下,以我国物权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主义为原则,那么该房产的权属应当为女儿和孙子,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确定谁占多少份额,那么应当为女儿和孙子平均享有该房产的权利;
&&&&2、女儿认为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的房产部分以内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已经有房管部门的登记,那么就是有效证件,该房产证登记就认定了房产的权属;
&&&&3、对于孙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房产,索要一半份额的拍卖款项,这属于起诉到法院后的程序,其实,你们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是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支付给另一方该房产的一半价值的现金作为对价;
&&&如果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就以双方竞价的方式取得,谁的价格高就由谁获得,并将该价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如果是双方均不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时,才涉及到拍卖的问题,首先双方商定一个底价,而后在通过法院委托到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后成交的价格支付了拍卖费和一些相关的费用以后才能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割;
&&&&4、通过法律的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你已经确定了该房产应当由谁享有权利,那么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主张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的人可以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现金作为补偿的方式获得该房产的全部权利,并签订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然有可能是你们在主张该房产的权利时,关键是金额谈不拢对吧,那么应当看怎样进行分割的问题,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可以在本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当中共同选定一家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共同支付评估费用,而后获得房屋一方将该评估价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如果你们都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你们可以签订协议,共同委托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根据评估的价格进行分割;
&&&&也可以签订协议后,共同委托本市的一家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根据拍卖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以后进行分割拍卖的款项,那么你们在共同委托时就应当向拍卖公司说明是否承担该房屋过户等附加费等费用,而后进行较好的协商处理。
&&&&建议你们两个所有人充分协商,毕竟还是亲人,这份亲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拍卖以确定价格,也没有必要到法院,因为诉讼到法院时法院还需要一定的诉讼费,而且也与该房产最后成交的价格相关,因此没有必要先到法院再申请评估和拍卖,那么建议直接委托其中一家拍卖公司进行就好,也省去一些环节和费用。当然亲人之间最重要的是亲情,而后充分协商最好。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后来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自己没留名字。————————据此判断:老人没有保留产权份额,或者说,她本来可以有一定份额,但是她用事实行为赠与给了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所以,此房已经不算老人遗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此房应归房产证上登记人所有,即老人女儿、老人孙子二人共有。
[上海-嘉定区]
回复时间:
目前老人的女儿和孙子是房屋产权的共同共有人,还没有份额之分,只有进行遗产继承(协商或诉讼方式)时才可划分份额。在没有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为部分共同共有人的孙子,是无权请求法院进行拍卖的,如果他们对份额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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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该房子是老人的女儿和孙子共有的,现在孙子要分割,孙子有一半的产权,是可以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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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卖的房屋,用当事人同意确权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用啊,法院能这么做,就是强制执行了,没有人能对抗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抵押人欠银行钱,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抵押房屋三次流拍,进行变卖,但是因为抵押人坐牢,法院一直没跟通知抵押人,现在法院叫抵押人确权,抵押人不同意啊,判决也没下,法院要确权的司法解释,法院怕担责任
你还债没法还清,法院强制处分你的房子,这很正常啊,为什么反而要你确权呢?法院的效力居然不如一个自然人。说不过去啊
我不是欠债的,我是要买欠债的房子
哦,你是买家,就是说现在法院卖给你的期间,说需要原业主确权是吧?
对啊,法院在拍卖和变卖的时时候,一直没通知欠款人
如果是这样,那估计里面有点猫腻了,我还真没见过法院卖别人的房子还会被原业主牵制住的,唯一能想到的,是房子是很划算的,你确认要买的之后,有人给了法院的好处,希望不卖给你而卖给他,而法院就以这个借口来忽悠你
只是猜测,因为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没有人能对抗
那法院在不通知欠债人,就拍卖和变卖,怕以后欠债人告他,所以说要欠债人确权
拜托,按照你说的,法院都已经把房子拿出去拍卖过三次了,如果不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敢这么做吗?法院总不会傻得把房子走到这一步再去征询欠债人的意见吧?真要征求他的意见,这一步就应该走在前,告知他“我现在要弄你的房子了,你有没有钱还?”
换着是你的房子,真要征询你的意见,会在拿出去拍卖了好几回到现在找到买家再告诉你吗?这就是违背了物权法了
万一他忽然说“我现在有钱还了,不卖了”,那前面做这么多事不是白费力气
谢谢你的分,你觉得是不是这个道理?
那判决也是下给银行的,因为他欠银行钱,变卖我要买,法院是不是还得下个判决啊
判决下给谁不重要,因为这是一连串的关系,欠债人欠银行钱,银行去法院起诉,法院拿抵押房子去卖,找到你,你买了,填了银行的债,剩下的钱还给欠债人。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让欠债人这一步,如果真需要走,早应该在拍卖前落实好,如果法院没有撒谎,那就是法院程序搞错了
但是今天去通知欠债人(坐牢),变卖价格他不同意,欠债人的房屋现在一直也是我在经营。现在我怎么能买下来
是价格不同意是吧?不是不同意出售吧
其实也是不同意出售,他就想一直托着,法院拍卖也一直没通知他,就像你说的可能法院程序搞错了,怕担责任,所以叫欠款人确权,现在怎么能买下来
主要就是拍卖没通知欠款人,也没和欠款人商量
你看看这个网址,这个案例就很像欠债人的情况,但律师们的意见一致都说房子要不回来了
网址在给我发一遍,不对
直接给你发图
法院现在是三次拍卖到变卖阶段,法院变卖,确权或下裁决,说没有法律依据,要法律依据。
一、《拍卖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变卖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变卖,此条实际上表明了当事人同意是变卖的条件。尽管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文也有与之相矛盾的规定,但那是在特定条件的特定情况。本案中不存在经过三次拍卖而无人竞买的情况,也不存在当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况,更不存在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所以不能裁定变卖。
对了,从开拍到第三次流拍,价格如何?到你买的时候,价格又如何?
现在要变卖,我跟银行,法院商量的价格,评估价格的三分之一
哎呀呀,违规啊,降价幅度最高不能超过20%
现在法院变卖,说确权和裁决没有依据
明显低于保底价那么多,确实有必要让欠债人确认
但法院说变卖,确权或者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什么啊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这几条应该和你有关,如果法院操作不符合上面规定,等于现在他卖给你的行为得不到依据
没吃饭呢啊,你qq多少
在这里回答问题只是兴趣,不想留联系方式,抱歉。你在这里问我,我是乐意解答的,只要我懂
你的意思是法院没有确权个判决,是因为价格底,没经过欠款人同意
是啊,很好理解,比如你100万的房子,你33万就买了,有违背法律公平的原则
那欠款人不同意,就一直变卖不了,执行不了了
拍卖和变卖都有个保底价的,只要出售的价格在法定范围,不用知会业主。但明显低于保底价,法院为了不侵害业主的利益,需要得到他同意
那就是价格欠款人不同意,执行不了了
你可以跟法院经办商量,看看是不是价格问题,如果是的话,而你愿意,看按照最低价交易,排除业主的确认必要,看行不行
如果银行同意已物抵债,我在从银行手买,这样是不是,房产更不了名啊
如此复杂的状况,在这里未必讲得清楚,你一个细节没说,情况又截然不同了。建议你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清楚状况,有必要就请个律师
好的,谢谢
关于债权,是禁止以物直接抵债的
欠银行的钱,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第三次流拍,不可以以说抵押的房屋抵债吗
那还有别的办法吗
加钱买,这个便宜可不好赚
这条里不说,申请执行人可接受财产抵债吗
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
对啊还有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
法律没有这么规定,我是根据对房地产抵押的解释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结果
采纳率:67%
有生效判决的话就不用确权
抵押人欠银行钱,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抵押房屋三次流拍,进行变卖,但是因为抵押人坐牢,法院一直没跟通知抵押人,现在法院叫抵押人确权,抵押人不同意啊,判决也没下,这样情况下,我可以买抵押的房屋吗
如果是法院走程序变卖是可以购买的。
但是法院现在怕担责任,因为欠款人坐牢,拍卖一直通知欠款人,所以叫欠款人确权,现在我怎么能买下房屋
现在是法院要下判决的法律依据啊
法院不会违反程序操作的,你只能等法院的程序变卖时购买
你电话多少或者qq方便告诉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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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变卖房产 买家156万高价收房
  三次参加竞拍 等待落价错失109万元价位 昨日156万高价收房
  楼市没跳水买家多花47万
  紧邻二环路,东西朝向,106平方米……位于广渠门远洋德邑的一套单元房,成为本市法院首次变卖的房产。
  昨天,2号买家出手156万元得到这套房产,而此前他曾参加了该房产的三次拍卖,错失109万元的低价。
  从2008年11月到昨天,在这套单元房所经历的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中,也折射出京城楼市在金融危机时期的冷暖变化。
  业主欠款 房产三次拍卖
  远洋德邑,位于崇文区广渠门桥东北角,紧邻二环路,2002年建成,当时的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
  现年40岁的王先生是远洋德邑的第一批业主,2003年9月,他与招商银行长安街支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60万元,每月还款3937元,还款期限为20年。但王先生在还款19期后,便不再还款。直到银行起诉,他欠银行本息共计58.9万余元。
  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贷款的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下落不明,于是,他的房产被作为执行物被法院扣押查封,此后进入拍卖程序。
  但在2008年11月到今年春节的三次拍卖中,该房产均因无人问津而陷入流拍,银行也不接受“以物抵债”,于是,这套单元房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变卖环节。
  在2008年11月第一次拍卖会上,由于正值金融危机,房产经纪对该房作出的评估价是128.88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2150元左右,而当时该房产在二手房市场上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2551元。
  第二次拍卖是在今年1月份,法院给出的拍卖价格约为119万元,平均每平方米的价格约为12260元;而当时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13000元左右。
  两次流拍后,该房的身价在春节前夕的拍卖会上,评估价跌至109.548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大概在10334元,而当时的二手房价跌到历年最低,为每平方米11039元。
  买家出手
  多等10个月多花47万元
  今年7月,东城法院在媒体上公布了对该处房产举办变卖会的消息,变卖竞价与拍卖相似,以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109.548万元作为角逐起点,在短短几天内,法院接到数名申请者的“购房意愿”,其中7人痛快地交纳了先期30万元的保证金。
  昨天下午2点半,在法官宣读变卖程序后,本市首个房产变卖会开始。仅7分钟,这栋一度贬值到109万元的房产身价飙升至156万元,并最终以该价格成交。
  购买者是今天的2号,他曾经参加过该栋房产在今年春节前的第三次拍卖。据他表示,由于当时认为楼价还会继续“跳水”,因此在那次拍卖时采取了观望的策略。时隔10个月,这栋房产被他划入囊中,但他为此却多付出了47万元。
  变卖结束后,几名落败者面对记者轻松了许多。其中,在房产价格升至146万元之前,一直踊跃举牌的1号购买人明确表示,自己购房就是为了投资,心理价位就是146万元。
  而年过六旬的5号购买人则在133万元时便退出了竞争,离开时,他挽着老伴的手说,两口子买房是为了居住。
  而在竞争中只举过一次牌的7号选手则说,没想到在变卖会上房价会长得这么快,在114万元时,便超出了她的心理承受范围。
  银行表态
  楼市不稳定 不愿以物抵债
  作为此次变卖会的受益人,银行派代理人参加了此次变卖会。变卖会结束后,他们对如此迅速地解决掉这笔贷款坏账感到很满意。
  该处房产如今身价倍增,为什么银行没想过以物抵债,优先将房产作为债务收到名下,再以银行的名义进行拍卖呢?
  据银行代理人说,首先,以物抵债需要领导部门审批,手续麻烦;其次,楼价在去年和今年均不稳定,银行有赚钱的可能,也有赔钱的可能,通过法院变卖,更加稳妥。
【编辑: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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