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能更名么,签了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后

& 买卖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到交易中心过户?
买卖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到交易中心过户?
房子就要签合同了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您好!是这样的,首先,经纪人带客户看房,然后买卖方和中介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这时候是第一批款。定金!2.在合同上会有首付期限,一般是15-30(可以协调),在15...
可以于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不存在交易金额,国土局和税务部门是按照国土局的评估价为标准,征收各项税费的。
您好,在这件事件里面,如果您是二手买进的,中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协助您解决这个事情,首先,您要去与房东协商解决赔偿的事宜,或者是让房东赶紧去解决撤销抵押,正常过户,但...
你好,现在你的情况需要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把现在的买卖合同要撤销掉,才能重新签新的买卖合同。
这个交易中心现在不是很重视的 要是过了日期 只要找上下家签字就可以了 比较简单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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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多久可以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算是网签吗?
买二手房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多久可以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算是网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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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时间要根据买方的付款方式和卖方的房屋性质等,付款方式全款的只要三日内就可以办理过户,贷款的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批贷后才能办理交税过户。如果卖方房屋属于特殊性质,比如央产,则需要核档后才能出售。
看双方的约定,签合同不是网签,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
签订买卖合同后,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到房管局 办理。
签订合同之后 到房管部门办理的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你好,及时过户
你好,可以协商。
你好,要看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
付款方式全款的只要三日内就可以办理过户,贷款的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批贷后才能办理交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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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要求更名
最后更新时间: 13:00:40
阅读量:606
作者:帅根伟
二手房买卖中,需要注意的合同细节有哪些?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中,需要注意的合同细节有哪些推荐回答:1、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2、楼宇坐标,房产证号是否填写有误3、成交金额,大小写看清楚4、定金、首付款比例及首期约定时间要算好5、房子的产权现状是否清晰,赎楼方式要确认好(无抵押红本房,看是否注销抵押,并且红本要托管,防止卖方一房多卖)6交易费用承担,各付还是实收7、水电押金预留,租约问题处理8、交房时间和条件9、明确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10、额外条件和约定可进行备注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问题详情: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推荐回答: ↑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卖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买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买方有权退房,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价款支付之日起每天_____的利息。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每天______利息作为补偿。(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1、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2、买方需付税费:(1)印花税;(2)契税;(3)产权登记费;(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1)权籍调查费;(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3)评估费;(4)保险费(如有);(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合同签订日期:20
年____月____日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___________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____________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________________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________________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________________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________________10、其他:(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1、双人床:2、单人床:3、床头柜:4、梳妆台:5、衣柜:6、书柜:7、写字台:8、沙发:9、茶几:10、椅子:11、餐桌:12、电视柜:13、电视:14、冰箱:15、洗衣机:16、热水器:17、空调:18、燃气灶:19、排油烟机:20、饮水机:21、电话机:22、其他:(三)房屋配套物品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与定金首付款贷款总和不等?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与定金首付款贷款总和不等,约定房屋成交价50万,付款约定为按揭方式,定金1万,首付20万,贷款30万,总金额为51万,我想问以哪个金额为准,还是协商解决?推荐回答:受环京限购政策的影响,大厂、燕郊、香河、固安、永清等北京周边的楼盘早已活跃在各大微信群。当然问的最多的就属“大厂、燕郊买哪个楼盘好?”、“固安、大厂、燕郊给排个顺序吧”。说这些话的人手里有点钱,但是钱不多,首付50、60万,在北京买不上,如果不买房,又怕以后房价涨的厉害买不上,想着先在京周边上车。  我们先来看一下整体情况。北三县和廊坊、固安、涿州、永清、怀来都是环京区域,然而因为地理位置、利好等因素差异化较大,这几个区域的房价相差甚远。燕郊最为第一梯队,房价一直是环京的领头羊,目前燕郊新房均价3万5-3万8,核心区某楼盘的二手房报价已达到4万/平,大厂目前房价在2万8元/平左右,固安在2万1-2万2/平,涿州和永清的房价相对较低,但是总体上也在1万7-1万8元/平。环京基本上很难找到单价在1万元/平以内的楼盘,涿州的松林店区域房源均价不足一万/平,是目前环京房价较低的区域。  环京最早颁布的是“廊九条”限购政策,后来固安、三河以及香河依次出台响应的政策,从最先的限购区域来看,东边和南边的区域关注度更高。今天咱就来聊聊东边的燕郊、大厂和南边的固安,这三个被提及率最高的区域,到底该怎么排序呢?  先跟大家分析一下燕郊、大厂和固安的优劣势。  什么样的楼盘关注度高?第一、购买的楼盘旁是否有地铁;第二、区域的房价如何?未来的发展前景怎么样?地铁在购房者眼中依旧占据着主导地位,毕竟购房后生活、工作中地铁以准时准点、不堵车的优势是眼睛看得到的。就地铁因素考虑,随着去年平谷线的开工,使得燕郊通地铁的愿望终于要照进现实了。有了地铁,燕郊的楼盘就有了保值增值的作用。去年年初燕郊1万6、7,现在3万5,一年单价涨幅达到1万7。所以燕郊一直都是环京关注度最高的区域。    在4、5年前时,燕郊的102国道俗称售楼处一条街,4、5千一平,楼盘主要集中在燕郊北部,普遍现象是超容积率卖,绿化比较差,价格低。主要购买人群就是那些买不起北京又想留在北京的外地人。后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燕郊开始注重品质,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但是燕郊许久以来并无新盘入市,正面临无房可售的局面。想在此置业的话,只能加价买新房,或者看看二手房。二手房的单价已经接近了4万。  当燕郊买不到的时候,退而求其次选择大厂。  大厂是北三县中楼盘数量最少的区域,基本处于无房在售的局面,大厂主要分为三个置业板块:夏垫、城区和潮白河区域。但目前只有潮白河孔雀城系列开始排号,其他项目均无消息。  个人认为今年下半年大厂有可能比燕郊还要火。一是,下半年将有楼盘出售。我认为,哪里有房卖哪里就有关注度。潮白河孔雀城学府澜湾已经在排卡了,潮白河孔雀城四季澜湾也将在上半年开盘。潮白河孔雀城此次排卡,高层报价2万8/平,而叠拼报价超过3万,而回看2016年初房价约为1万5/平,一年的时间房价每平涨了1万3,按高层100平计算,一年涨了130万,首付多了39万。  二是交通方便。从国贸到大厂自驾有3条路线:1、京通快速路-通燕高速;2、京通快速路-武兴路;3、京哈高速-大香线。公交有910路、快速直达专线133、快速直达专线47三条直达北京与大厂。另外等厂通桥建成之后,将与距离6号地铁线的潞城地铁站咫尺相望,进出北京非常便捷。    从配套上看,大厂并没有大型的商业资源,但由于西侧紧邻城市副中心,副中心的利好依然存在。加上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未来的升值潜力还是可期的。  大厂非常适合在通州工作的朋友。建议首选中低楼层的板楼,或者别墅。暂不推荐洋房。  固安有房在售,名企入住。  固安因紧邻大兴,城市配套不断发展和价格相对较低等优势,关注度逐渐升高。就目前来看,新机场无疑已经给固安带来了交通利好。无论是京津石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0.5-1小时通勤圈,京津保0.5-1小时交通圈,还是环京相邻城市间“1.5小时交通圈”,固安作为环京第一圈层,交通利好首当其冲。  另外,固安距离天宫院25公里,在雨天、雾天,京开高速的辅路依然可以通过。由此可见,固安在南部还是有一定的价值。  而与北三县房价虚火旺的状态相比,固安房价仍处于价格洼地,并且稳中有升。一直以来固安区域楼市发展稳定,库存充足,推盘节奏有条不紊,“先规划、后发展”的步调非常明确。  固安北部几乎被孔雀城系列产品所开发,目前北部没有土地了。华夏幸福开发商把配套也都完善了起来,影院、酒店、学校一应俱全。固安县城中心,由于发展较早,配套也是十分的成熟。南部基本在建的都是别墅。置业的话建议多看看北部。  去年受环京置业热潮的影响,固安的房价也上涨迅猛。去年年初房价在8千,破1万的都很少,而现在固安市场整体均价2万1/平,涨价幅度在京周边也是排前位,并且从目前来看,今年依然有上涨的势头。因为有充足房源在售,暂时还没有出现加价的现象。  从发展上看,个人认为燕郊第一、大厂第二、固安第三。但是燕郊、大厂暂无新房可买,只能选择二手房。二手房相比新房来说,如果不满二,不满五,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对于有投资需求的人群,你要知道在京周边想要变现,需要5年的年限。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您工作的地点,通勤时间的长短,以及各个楼盘的品质,综合考虑。具体您要选择哪一个,还得您自己定夺。    (购买新房、二手房缴税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家起诉欺诈,理由建筑日期与房本日期不否,该怎么办?问题详情:当日已交定金,上午签订合同,下午又看上别家房子,本想退给买家定金取消合同,但反告欺诈,请问合同不取消,卖家能否继续履行<>合同,我该如何处理这场官司。房款没付,合同6月30日到期。除不退定金外,我还需要下一步怎么办?推荐回答:这个问题我之前回答过,这里就不重复回答了,请你点击我的名字,关注后,查看之前的问答,也可以看看我之前的文章。这个情况下只要业主没有承诺楼龄,那么业主就不违约,买家如果因为楼龄不符合而不买房了,那么买家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怎么办?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推荐回答:一、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2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签订二手房合同陷阱多多,因此,购房人要善于利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购房人最好请专业律师签订协议,毕竟签合同不是小事。二、怎样解决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合同当事人往往普遍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来确保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约定了高违约金最终能够实现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过高的违约金未必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一方要求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二)基于一方提出申请,但法院往往会主动释明;(三)只能适当减少,不能过多的减少;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以30%为标准。以上是关于“二手房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和“怎样解决二手房违约金过高”两个问题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解决违约金过高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实践中,经常出现购房者与二手房出卖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为了避免对方违约,会选择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但又不懂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导致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现象。如果您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时,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而又想约定一个比较理想的违约金数额,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问题详情: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推荐回答: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热,随之而来的却是围绕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因为二手房的特殊性质,对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处理一般的商品房不同,究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呢?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11、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12、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1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为您介绍了十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参考小编的文章来实际解决自己的问题。故意签订低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所谓做低房价,就是送交税务部门审税的合同价比房屋买卖双方约定的真实房价低。一般表现为网签合同价低于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约定,房屋买卖双方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对于真实房价的约定。做低房价一般是为了避税。一、做低房价的方式:阴阳合同或合同变更(一)阴阳合同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对外的合同,是用于审税等用的,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即“阳合同”。一般而言,“阳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比“阴合同”低很多。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注: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以后者为依据来认定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法院不是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则只会对真实的房屋价格作出认定,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做正面回答。即便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作出正面的回答,一般也都是认定做低房价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还是有效的,房价按照阴合同的价格。阴阳合同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双方先签订一份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真实的价格,在网签的时候再约定一个比较低的房价,买房人按照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约定的真实房价付款。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误以为网签只是走流程,并没有意识到网签合同也是合同,更没有意识到后面的合同对前面合同的影响。这种方式的风险比较大,因为如果卖房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前后两份协议是阴阳合同的关系,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合同变更的关系,即后面的网签合同对房价的约定变更前面的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价的约定。(二)合同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更常见的做低房价的方式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网签合同(做低的房价)的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装修补偿款等名义补偿卖房人被做低的房价,并明确卖房人的到手价是多少或者总房价是多少。这样的约定风险比较小,真实的房价很难被推翻。上面说的风险仅仅是真实房价是否能够得到认可的风险。做低房价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参考案例:本文所附案例二、做低房价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做低房价的条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双方都有义务按照真实的房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在约定的过户日突然有一方(一般是卖房人,以下以卖房人为例)提出要按照正常的房价履行,该要求属于合法的要求,不构成违约,且合同相对方(一般是买房人,以下以买房人为例)有义务配合。如果买房人不配合,则应当视为买房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但是,如果买房人配合,但是涉及到筹措资金、审税,甚至涉及到重新申请贷款等,可能买房人不能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是15天)内完成所有的手续和义务,那么,买房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呢?应该不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做低房价双方都有过错,纠正该过错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虽然相应的税款一般要由买房人支付),只要买房人积极地纠正该过错,就不能再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5日宽限期作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限。否则,做低房价就成了卖房人埋在买房人脚下的定时炸弹,随时可以引爆。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基于此,如果卖房人以买房人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完成重新网签,补缴税款等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不会被解除(因为卖房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再基于此,如果卖房人自认合同已经解除而拒绝履行合同,则卖房人构成违约。当然,要纠正做低房价的行为,就要重新网签,而重新网签就涉及到买房人是否限购问题。如日签订的买卖上海房屋的网签合同做低了房价,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卖房人举报第一次网签做低了房价。那么,买房人有义务配合卖房人按照实际房价重新网签,而如果此时的买房人已经限购(63个月内的社保或税单不满60个月),则交易不能继续。(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可能构成犯罪。《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一切税费,逃税的主体自然是买房人(即买房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卖房人也可能构成帮助犯。(三)其他的责任如果房屋的交易已经完成,此时如果做低房价的事实被发现,则税收部门就会追缴税款。而税收部门的追缴依据是法律,即依据法律该谁交的税就谁交,至于房屋买卖双方是如何约定的,税收部门难以审查确认。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卖房人交了税后可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买房人主张权利。此外,做低房价还可能给房屋买卖双方的征信等造成不良的影响。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6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3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7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647号三、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税款的缴纳义务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房屋买卖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款,那么,补缴的税款就应当是各自缴纳各自应当缴纳的部分;2、如果合同约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某一方(如买房人)承担,则补缴的税款应当由该方当事人补缴。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可能产生的补缴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是有合理的预期的,因此,在真正需要补缴时,应当由合同约定的缴纳义务人补缴。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5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54号附韩某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0年11月,韩某某(甲方)、林某(乙方)、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明公司)新弘分部(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经丙方居间,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上海市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万元。日,韩某某(甲方)、林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载明:乙方受让甲方所有的房屋,房地产转让价为530万元。中介到庭作证称买卖双方约定上下家税费均由林某方承担,为避税,双方同意将合同价做低为530万元。因双方当时比较信任,故未签订补充协议,而是口头约定70万元需在过户时支付。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3号】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确定韩某某与林某就系争房屋达成的交易价格。韩某某与林某订立的居间合同在先、买卖合同在后,一般而言是后合同覆盖前合同,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难以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基于以下理由,再审认为韩某某的陈述存在相当的合理性: 1、目前中介市场流行的居间合同往往包含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交易过户而签订的标准文本买卖合同,通常情况下与居间合同一致。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约定的价格为600万元,如无特别事由的发生,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应当一致。双方签约之时的日,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期,市场上并无对房价下跌的重大预期。在10天之后的12月3日,双方约定的房价变更为530万元,交易价减少70万元,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没有房价下跌的理由。因此,韩某某所言为避税而故意做低房价,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2、林某对系争房屋的交易价由600万元变更为530万元的解释是因为签订居间合同后,其了解到系争房屋面积245平方米的组成为地上134平方米、地下111平方米,交易价600万元与市场行情不符,故与韩某某重新协商,最终确定交易价为530万元。但查明的事实是林某在签订居间合同前查看过系争房屋,也知道系争房屋有地下部分,而245平方米与134平方米的差异,常人应当能够判断。林某所谓事先不了解房屋状况、事后重新协商的理由显然过于牵强。 3、林某曾于日致函韩某某要求次日进行交易,且不论该函能否在约定时间前送达(韩某某称于21日收到),林某本人也未去交易中心,其行为与其函件表述的意思反差过大。韩某某在二审时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林某表示反对;再审时韩某某申请测谎,林某又予以拒绝。虽然林某并无配合测谎或评估的法定义务,但林某的前述行为足以引起合理怀疑。 4、房屋中介经办人(下称中介)在原审出庭作证,支持韩某某的陈述。原审法院以中介系利害关系方(佣金的计算亦与房价有关)为由未采信其证词。系争居间合同的佣金比例为双方各付房价的1%,按530万元计算为10.6万元,按600万元计算为12万元,确有1.4万元的差价。但是,本院更注意到中介的陈述是加重了其风险。在中介的引导下,买卖双方做低房价避税的方式在二手房市场虽然违规但并不罕见,通常的方式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真实房价,或者以设备款、装修款的名目另行收取差价。韩某某与林某的交易中,中介有明显失误之处,即没有引导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或将差价以装修款的形式予以载明。在中介支持韩某某的陈述而最终败诉的情况下,中介不但不能获得中介费,而且可能引发韩某某与中介的纷争。与1.4万元佣金差价相较,中介为韩某某作虚假陈述的风险显然大于收益。因此,中介的证词有相当可信度,不能仅以利害关系否定其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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