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2%,在本期抵扣进项税明细表结构明细表里怎么体现

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学习笔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作调整。公告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降低,同时保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维持原有的扣除力度不变”之需要。以表探政,根据申报表调整及其填报说明和解读,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大体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
一、关于农产品扣税凭证
此前,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了一个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对该解释的理解不一,导致实践政策执行口径的差异。如,有的地区依据这条对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出台后,有关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说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利于纠正实务执行中的偏差。根据公告,目前农产品扣税凭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还未推及至农产品销售行业,为贯彻农产品进项加计政策,应有推及之需要)。
根据公告,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必须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农产品,海关按11%代征增值税的情形。
3、农产品收购发票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由购买者开具的收购发票,实务中,是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为了区别于流通环节的免税发票,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自产自销免税备案表”作为证明,以防风险。)&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申报表填列问题
&&&公告较之以前一个大的变化是,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必须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列,存在疑惑。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说明(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这是否意味着,“未分别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就需要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列?
&&&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说明(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根据这一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都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填列,计算可抵扣税款。
笔者认为,根据公告,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的,其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如,开具的专票价税合计103元,价款金额100元,税额3元,购买方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11%=11元)。不论是否符合加计进项的条件,按金额*11%,是其基本抵扣权。
基于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若填列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就会使得“认证的进项税额”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一致,“一窗式”比对产生问题,导致申报繁琐。因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应认证后选择“不抵扣”,并统一填列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计算可抵扣税额。
三、关于“维持扣除力度不变”
财税〔2017〕37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规定,要享受“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这里需要讨论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扣除力度不变”?
&修订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这一栏的计算填列说明,体现了“扣除力度不变”的口径。
一是加计扣除的时间。根据公告解读,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也即会计处理上做&“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处理时,计算加计扣除额。
二是加计扣除的标准。根据公告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从公式看,并不是按“领用的原材料成本*2%”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按账面原材料成本*2%,在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时,是能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但取得的是3%的专票、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则扣除力度大大降低。
如,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免税农产品10000元,开具销售发票。原可抵扣进项税额00元。新政策下:
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X农产品 &89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 &10000元
&&&如果生产领用时,按账面成本8900*2%加计扣税,总体仍达不到10000*13%的原扣除力度。
&&&而根据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应是%=10000*2%,总体与原10000*13%的扣除力度一致。
取得3%的专票、收购发票道理同上。
但问题是,这个公式中的“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如何确定呢?当我们举例的时候,通常用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如上例),但企业实际经营不可能这么简单。如一种农产品既有11%专票,也有3%专票,还有农产品销售发票,我们如何来确定呢?
我想这就涉及对“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的问题。
(二)如何单独核算?
财税〔2017〕37号规定,要享受“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也即对“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要进行单独核算。
但如何单独核算呢?财税〔2017〕37号和19号公告都未有具体规定,我想单独核算最终是要满足“准确确定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之需要。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之确定,应按照企业选择的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按照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来确定。
因此,单独核算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专门科目,如:原材料—加计扣税农产品—XX农产品
2、要列入上述科目核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入时确定用途为“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二是取得合法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按农产品具体品名设置明细账,详细核算购进时间、数量、金额、已抵扣税额(按购进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
&&&以上述核算为基础,我们试着按常用的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以下“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已抵扣税额=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本期购进数量)&(期初库存已抵扣税额+本期购进已抵扣税额)
&期末库存已抵扣税额=期初库存已抵扣税额+本期购进已抵扣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已抵扣税额
(三)加计扣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领用农产品投入生产,应作: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加计扣税农产品—XX农产品”;
期末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加计扣税的金额,应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税)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道环节征多少,下道环节扣多少的增值税原理看,上道环节征11%,下道环节扣13%,这具有政府补贴的实质,因而,计入“营业外收入”可能更合适一些吧。
&笔记笔记,边学边记,谬误难免,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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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式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闻涛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100000元,当期已全部用于生产适用17%税率的产品,适用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那么,8月初勾选确认后申报时,申报表如何填写?尤其是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在进项税额中扣减,还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日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以后,农产品(含粮食)税率由原来的13%降为11%,同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生产的灭菌乳。
自日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开始,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
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或进口农产品)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栏(辅导期纳税人填第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栏。
在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之“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该表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系本次简并税率后,新增的专用于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填写申报表时,对“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3%-11%=2%)”的计算不难,单纯申报表的填报也简单,但现在有一个问题,这个计算出来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如前述例题,闻涛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按11%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1000元(%),在申报时转入进项税额,会计上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即可。
因所购农产品已全部用于生产适用17税率的产品,适用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7号)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11000÷11%×(13%-11%)〕,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第一种意见:有网友提出,对于加计扣除的这2000元税额应冲减成本。理由是,购进100000元农产品,减去计算的进项税额11000元后,按89000元计入原材料,在领用时,因为加计了2000元进项税额就要相应减少2000元的原材料(或生产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
贷:原材料或生产成本 2000
第二种意见:也有网友提出,对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不作会计处理,即只是在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之“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反映所计算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额,而不减少原材料或生产成本。否则,这部分加计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元),相应减少原材料(生产成本)后,也就相应增加了利润(应税所得),从而要增加所得税(2000×25%=500元)。
第三种意见:还有网友认为,对于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不应该冲减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理由是,应将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看成是一种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你对“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涉及的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式,有何看法?或许您还有第四种、第五种更佳的处理方式,欢迎投票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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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财会通讯》2018年16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
【摘要】:2017年财税37号文《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9号文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加计扣除的相关问题。此基础上,"财税[2018]32号文"进一步对农产品税率及扣除标准进行了最新的调整。这些政策的变更都加大了生产加工企业相关的纳税难度与税务风险。为了帮助生产加工企业更好的对掌握农产品相关进项税加计扣除的计算,本文结合"财税[2018]32号文",首先对37号文和19号文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与分析,其次对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
【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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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政府信息公开_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XM-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厦府办〔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振兴繁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从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5%,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4.5:1以上;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行业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打造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实现产值6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优化结构布局
  (一)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加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花卉、水产、中药材、林竹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围绕同安凤梨穗龙眼、莲花高山茶、郭山紫长茄、褒美槟榔芋、白交祠地瓜,翔安胡萝卜、马铃薯,集美绿竹笋、芽苗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减少产后损失。加强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建设,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等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休闲农业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改造和升级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冷链运输、可追溯系统等设施装备,提升产品包装、质量水平。推行净菜上市,加快发展出口速冻菜、保鲜菜、食用菌等的生产。重点建设果蔬保鲜冷库,发展果蔬保鲜技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商务局等。
  (二)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以龙头企业为支撑,重点发展植物蛋白、咖啡、谷物、豆类等饮料和茶叶深加工。加强植物萃取产品在食品、保健品、中药和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支持植物标准提取物产业,鼓励开发植物提取物商品,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以特色水果、蔬菜、茶叶为重点,开发蜜饯、鲜饮、冻干食品、脱水食品、保健功能食品、旅游休闲食品及化妆品、中成药等产品。以绿色、有机为重点,大力开发名优茶与特色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传统制茶业。加大粮油加工企业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加快生猪、肉禽、牛羊、蛋奶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把传统风味肉制品的生产工艺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实现中式肉制品的工业化生产。发展速冻调理肉制品、冻干肉制品。
  依托厦门较强的海洋科研实力,加强校企、院企对接,发展水产品深加工产业,开发水产品加工新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功能食品和高值化产品;发展壮大海洋医药、生物制品业,推进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发展,利用特种海洋生物资源,提取功能性物质,发展美容保健、海洋药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开发生物制剂、添加剂等。形成一批国际国内领先的海洋生物科技企业和技术专利,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设厦门海洋生物产业示范基地,成为全国海洋生物产业发展先导区、两岸海洋生物产业合作示范区。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园林局、粮食局、科技局等。
  (三)鼓励主食产业发展。开展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拓宽主食供应渠道,开展主食加工规范化生产示范,加快培育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积极打造质量过硬、标准化程度高的主食品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饼、酥、面包、糕点等焙烤食品以及米面制品和预制菜肴等主食加工业发展。提升湖头米粉、翔安面线、地瓜粉条等传统主食产业发展水平。推进马铃薯等薯类产品主食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粮食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加强农产品综合利用。开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广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的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值利用。利用菜、果、粮、食用菌等农产品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生物基质等;利用畜禽血骨、内脏、茶梗、茶渣等生产深加工产品;利用水生生物和加工废弃下脚料开发海洋医药、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农业绿色制品等产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局、经信局等。
  三、发展多种业态
  (五)鼓励打造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按照“优化一产、深化二产、强化三产”的要求,加快构建蔬菜、水果、茶叶、水产、花卉苗木、畜禽、林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围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农产品加工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落实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和人才激励等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挥在厦总部企业优势,建设品牌营销中心,发展产业金融,进一步整合上游农户、种养殖基地和下游流通贸易环节,促进供需对接,打造衔接紧密、配套完善的全产业链格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等。
  (六)创新模式和业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深度融合应用,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农产品加工新模式。推进农产品提升行动,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挥传统民间习俗和节庆文化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助推作用,扶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美食,丰富农产品加工业供给。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旅游休闲农业”等产销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市政园林局、科技局、发改委、旅发委、文广新局、教育局、粮食局、财政局等。
  (七)推进加工园区建设。立足特色产业,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完善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特色加工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重点完善同安轻工食品工业园、银鹭高科技园区、后莲轻工工业区、惠尔康食品工业园、涌泉工业园。加强园区建设与规划,完善园区功能定位,制定招商政策,吸引关联企业到厦投资,吸引食品、饮料、林木加工机械或装备生产企业到厦办厂。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四、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在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的企业也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九)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方便、速冻、冷鲜、焙烤等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
  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农产品、食品等公益类检验机构作用,构建网格化的综合质检体系,支持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开展品牌推介,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开展厦门名牌农产品评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厦门海关等。
  (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部门协作统筹安排,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加大人才引进和科研人才的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技术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农产品加工专门人才。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开展加工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要突出农产品加工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建立星创天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五、完善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支持企业的科研开发、品牌建设、技术服务、质量标准、设备采购或改造等,支持同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科技局等。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引导有关行业充分利用好政策。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从11%调整为10%、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四)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发挥厦台农业合作优势,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支持引导台商及外商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挥港口优势,加强与各主要港口的合作,推动中欧班列常态化双向运营,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构建贸易物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发展。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帮助两岸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灵敏的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机制、出口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壁垒”工作机制,把握市场动态,提供应对参考,帮助企业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厦门海关、厦门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科技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五)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业用地,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底价时,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鼓励农产品加工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发改委、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区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健全农产品加工的管理体制机制,将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农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市直部门。
  (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加工统计分析工作。各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各区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科学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等。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参加国家、省、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政策规定予以相应补助。加快制修订一批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和追溯标准。引导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民政局等。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总结筛选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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