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业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什么?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什么因素_百度知道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什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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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烟草零售许可证》马路同侧50米内不得再办理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有些地区会对持有下岗证或残疾证的弱势群体适量放宽政策,具体以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请参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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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东至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统筹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定目标,科学规划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做到便民利民;同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原则。坚持有利于各零售点的依法经营和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有利于保障消费需求。
(四)照顾特殊、优先发放原则。对无其他经济来源、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属、烈属予以照顾,无法律法规禁止发放的情形,取消准入限制,依申请发放;对退转军人、下岗自主创业职工、大学生创业人员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原则。在尊重烟草制品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布局要素发生变化的及时跟进管理,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积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与住所相独立;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配备必要的经营柜台、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三)经营场所为申请人自有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方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四)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专营或者主营副食品兼营卷烟,其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城区无法律法规禁止准入情形的,依申请发放,但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5米;
(二)乡镇政府驻地所在街道(含原乡政府所在地街道)、各类经济开发区,无法律法规禁止准入情形的,依申请发放,但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三)农村区域按照每个自然村最多3户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与周边地市接壤的自然村内部以及乡级以上道路沿线两侧零售点均不受户数限制,但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四)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6%,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五)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加一个零售点;
(六)旅游风景区内的卷烟零售点可适当放宽,无禁止准入情形的,依申请发放;
(七)火车站、汽车站和港口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内部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八)相对封闭的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楼堂馆所对内经营需要,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区域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九)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3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十)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经营副食品、餐饮、住宿、百货的场所内(同侧)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内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经营场所等准入条件,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 (三)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 (四)主城区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店,乡镇政府驻地所在街道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店;
&& (五)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身故,其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原许可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本人或同住的监护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但与最近的卷烟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米:
(一)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二)持有烈士证的军属、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三)持有退伍、专业证明的退伍、转业复员自主创业的军人;
(四)2年内下岗的自主创业职工和2年内大专院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但具备国家安全资质证明的除外。
(二)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四)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五)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
(六)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及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和信息网络经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两点间可通行距离&是指:经营场所建筑物的最近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2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公分为测量点。
道路黄(白)实线、黄虚线等,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如因特殊原因没有道路交通标线或标线损毁、磨损无法辨认的,视为不可通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不少于&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经营面积&是指仅限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标注面积为准;其他情形以勘测人员测量经营面积为准。以上经营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公路两侧&是指门边与公路最近可通行距离50米内,且与公路之间无建筑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生活设施、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东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日起生效。日公布实施的《东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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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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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
渝烟局专〔2015〕36号
行业区县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实现“宽进严管”,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市局率先启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根据《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烟局专〔2015〕25号)要求,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修订现行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普遍采用的间距标准、总量标准及经营面积标准的准入门槛过高,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以《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为基础标准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取消无直接法律依据或不合理的准入条件,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零售市场的“高门槛”势在必行。
二、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总体目标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法履责,深入分析前期调研结果,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除必须采取间距控制或办证总量控制的特殊区域外,其余区域一律取消零售点间距、经营面积、辖区办证总量等标准,切实放宽准入条件。对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办证。
三、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工作要求
在本次零售许可改革试点工作中,按照国家局要求,市局统一制订《负面清单》,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等方面明确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办情形及禁办区域。《负面清单》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以《负面清单》条款为基础标准,制订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负面清单》中除关于申请主体资格的条款在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直接适用,不写入合理布局规定外,其余条款应全部写入合理布局规定。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如基于辖区实际情况,需要在合理布局规定中将《负面清单》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可以在其框架内予以说明解释,但不得删减、更改,不得扩大或缩小条款的禁止范围。其他需要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合理布局规定中自行设置的内容,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二)政府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充分考虑属地政府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充分考虑申请主体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多方收集资料、听取意见,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或行业,或对经营卷烟明确提出场地、陈列方式等要求的,在合理布局内予以规定。
(三)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零售点设置标准。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以“便民惠农,满足需求”为原则,综合考量各类农村聚居地现状和道路交通通达率,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农村发展政策、建设措施对接,合理测算农村消费水平,在合理布局规定中明确零售点总量设置标准,达到“小聚居地一地一证全面覆盖,大聚居地一地多证满足需求”,力争将卷烟零售点覆盖至全市所有行政村,满足农村地区办证需求。
(四)“万村千乡”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无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的,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的,以及主营业务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销售或储存挥发性物质或经营场所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外。兼营日杂百货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的,卷烟陈列展卖区必须与农资、废旧物品有效隔离。
(五)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六)大型集贸市场零售点设置标准。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区位、商品范围、市场容量、卷烟消费需求,对规模较小的农村集贸市场不作特别限制,对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市场的大型集贸市场,要根据其流动人口数量、人口流动规律,合理测算零售点设置总量,避免出现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
(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不属于《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商用楼宇”,不在许可证禁办范围内,不作特别限制。
(八)《关于&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的说明》(附件2)逐条对《负面清单》条款进行了解释,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理解《负面清单》各条款的内涵外延、制定原因、制定依据,在修订合理布局规定及召开听证会、宣传解释时灵活运用。
(九)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基于辖区实际,认为应当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但负面清单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如有直接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可以纳入合理布局规定。
四、修订合理布局规定的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修订合理布局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合理布局规定送审稿报送市局专卖处。联系人:郑曦,电话:。
(二)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按市局评审意见修订送审稿,并于2015年4月29日前邀请当地人大、政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零售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合理布局规定合法合理、用语规范、表述准确,经得起法律推敲和社会检验。
(三)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听证后,要按法定程序将本区县(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面向社会公示30日,并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报当地政府、重庆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情况,加强与政府法制办及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并做好对现有卷烟零售户、社会媒体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发不良舆论和产生不良影响。
附件:1.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2.关于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的说明
3.区(县、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10日
(可公开)
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09年4月15日《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自动售货机(柜)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政府拆迁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政府文件规定
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下同)&&&&&&&&&&&&&&&&&&&&&&& 2.零售点布局由属地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设定。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旅游景点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零售点布局由属地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设定。
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的说明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在国家局统一部署下,重庆市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打破以间距、总量、经营业态面积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行政许可模式,制定出台《重庆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作为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基础标准。现对《负面清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清单条款说明如下:
一、《负面清单》的制定背景
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国家专卖专营行业,长期以来,为严格管控卷烟零售商的市场主体资格,有效调节其市场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普遍采用间距标准、总量控制标准、业态面积标准作为卷烟零售点的布局规则。这一布局模式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准入门槛过高,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趋势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顺应改革潮流探索创建“依法办证、严格管理、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行政许可新模式,已成为重庆烟草乃至全国烟草行业的重要课题。因此,在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环节,有必要仿效政府经济管理措施,制定负面清单制度,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要求等角度入手,列明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只要符合基本法定办证条件并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均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而放宽准入条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负面清单》的制定过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底,国家局正式启动零售许可改革工作,确定深圳、重庆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随后召开的全市烟草工作会及全市专卖工作会等行业性会议上,市局主要领导多次向基层烟草专卖局传达讲解零售许可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基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市局组织相关处室、专业分公司和基层烟草专卖局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发动全市行业干部职工参与改革,多管齐下,集思广益。3月初,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全面启动辖区市场调研工作,并积极向市局建言献策。市局对十余家具有代表性的基层烟草专卖局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了解零售许可实施情况,进一步宣讲改革的重大意义及工作目标任务。调研覆盖城乡市场、边界地区和集贸市场等特殊区域,对五十余个行政村、自然村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走访地方政府、基层组织、零售户和消费者,充分了解零售许可现状和社会需求,收集并梳理了目前存在的管理难题及零售许可改革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全面掌握重庆市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局主动与市商委、农委、交委、工商局、药监局及移民局等单位衔接,搜集大量经济指标数据、文件资料,为正确决策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材料。
对调研数据及调研结果分析研究发现,我市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商品经济欠发达,城乡差异显著。城镇地区办证需求相对较大,现有零售点布局已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农村地广人稀,人口流失严重,行政村拆并、农户搬迁形成新聚居地,零售点布局尚有调整空间。市局以“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与行政审批改革相适应、与行业改革发展相适应、与履行社会责任相适应”为原则,以“城区集镇全面放宽,农村山区满足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为依据,结合重庆市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城乡社会经济现状,结合国家局要求和基层烟草专卖局意见,形成《负面清单》。
三、《负面清单》主要条款说明
(一)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另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四条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对于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门市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满足其他条件应当准予许可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延展其经营许可时限的证明。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3.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卷烟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不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情形列入负面清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殊区域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教学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因此,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应当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机率。《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作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卷烟经营应当遵守该条规定,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单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调整。因此,卷烟经营者属地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卷烟零售点负面清单的禁止性条款。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及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旅游景点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所限,我市农村地广人稀、经济落后,近年来,农民自发向公路沿线、农副产品集散地搬迁,加之拆乡并镇、新农村建设、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政府行为,农村居住日益呈现小分散、大聚居的特点,各类聚居地在农村版图上呈点状分布。我市是全国排名第七位的人口输出省份,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空心化现象极为普遍,常驻人口多为空巢老人及留守儿童,且聚居地一般无人口流动,人口数量及人口构成基本呈静态,对卷烟的消费需求并不旺盛。将卷烟零售点按人口比例覆盖至各类聚居地能完全满足农村消费需求,是资源配置的最佳选择。
4.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进程的持续加快,近年来市政府主导建设了主城五大商贸市场、二环十大专业市场集群和一批以铁路仓储、公路、水运物流等分布在各区县的集中多方物流企业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商贸批发市场,目的在于通过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形成连接各大市场和全国各地的物流市场体系。该类商贸市场均占地上千亩,交易量上千万吨,年交易额逾百亿。在规模如此巨大的商贸市场和高速发达的物流体系中,若完全放开布局条件,对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加限制,势必造成零售点过多、过滥,极可能成为假冒伪劣卷烟、走私卷烟及其他非法渠道卷烟的重要集散地,理应加以控制。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楼宇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集约经济形态,是现代服务企业和都市型工业的新型载体,以中介服务、广告设计、货运代理、金融证券、房地产开发等产业最为庞大,多采用网购、直销、服务外包等经营模式。楼宇经济中企业无照经营、分布散流动快、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商务办公和住房公寓并存等现象较为普遍,零售许可、配送服务和后续监管困难。同时,有的楼宇物业并没有形成实体商品陈列卖场,有的楼宇物业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申办零售许可证纯属满足个人消费的需求,客观上不具备卷烟销售的实体经营场所和卷烟经营能力,也不利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因而对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是公民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公民住宅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放宽,住宅小区环境安静、配套设施齐全、价格低廉,吸引大量微小企业进驻,租用业主住宅开设美容店、培训机构、棋牌室、私家菜馆等。这类经营场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性质模糊难以界定。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管理服务难以跟进。住宅小区中,居民主要活动场所一般是平层公共道路、街道、广场,在平层全开放式门店设置卷烟零售点,能够方便群众、满足需求,又能实现专卖营销对经营者的管理服务,因而对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区(县、自治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人/个,每增加*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设立的农村商贸服务点;
(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年*月*日起实施的《***区(县、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文号)同时废止。
&&&&&&&&&&&&&&&&&&&&&&&&&&&&&&&&&&&&&&&&&&&&&&&&&&&&&&&&&&&&&&&
& 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局(公司)领导成员,内管处、法规处、&
&&&&&&& 财务处、人劳处、信息中心、烟草学会,销售分公司,物流&&&
&&&&&&& 分公司。&&&&&&&&&&&&&&&&&&&&&&&&&&&&&&&&&&&&&&&&&&&&&&&
&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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