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那按照民事法律合同分类为什么写合同,照你这样说国家的法只是说说而己,

跪求,法学院教授赵克星老师的联系方式,或者校区地址【郑州大学法学院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365贴子:
跪求,法学院教授赵克星老师的联系方式,或者校区地址收藏
如题,有个法律知识求教。可以私信与我,谢谢大家啦 。
美国法学院 研究生,天道留学正规机构,成功案例覆盖全美知名院校,创业内之新高,对解析美国法学院 研究生要求,留学费用,文书创作,就业前景,美国留学培训+申请一步到位.
实名举报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严重不作为的违反法纪行为,【2013】周民申字206号,我叫韩红得,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8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开庭,经过我多次催问,但是至今未给我再审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口中院再审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但是,我等了将近2年,在我多次网上多次举报,7月3让和11月3日周口信访局多次,又在省高院督察组在周口法院督察期间去投书,终于等来了周口中级法院邮寄来的法院裁定书,裁定书时间是日,我的收件时间是日,邮件投递时间是日。要不是我多次举报,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了 。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作风懈怠,严重不负责任,负有一定的职责,却严重不作为,心中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没有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干事,使我的案件严重超审限却没有结果,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使我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33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规定:“(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我要求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向我书面的赔情道歉。举报人: 韩红得电话:。。。日。
实名举报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严重不作为的违反法纪行为,【2013】周民申字206号,我叫韩红得,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8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开庭,经过我多次催问,但是至今未给我再审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口中院再审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但是,我等了将近2年,在我多次网上多次举报,7月3让和11月3日周口信访局多次,又在省高院督察组在周口法院督察期间去投书,终于等来了周口中级法院邮寄来的法院裁定书,裁定书时间是日,我的收件时间是日,邮件投递时间是日。要不是我多次举报,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了 。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作风懈怠,严重不负责任,负有一定的职责,却严重不作为,心中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没有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干事,使我的案件严重超审限却没有结果,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使我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33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规定:“(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我要求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向我书面的赔情道歉。举报人: 韩红得电话:。。。日。
谢谢大家啦。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幸福健康!恭喜发财!万分感谢!
谢谢大家啦。祝顶帖的朋友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幸福健康!恭喜发财!万分感谢!
实名举报河南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1 实名举报河南省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严重不作为的违反法纪行为,【2013】周民申字206号,我叫韩红得,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8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开庭,经过我多次催问,但是至今未给我再审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口中院再审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但是,我等了将近2年,在我多次网上多次举报,7月3让和11月3日周口信访局多次,又在省高院督察组在周口法院督察期间去投书,终于等来了周口中级法院邮寄来的法院裁定书,裁定书时间是日,我的收件时间是日,邮件投递时间是日。要不是我多次举报,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了 。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作风懈怠,严重不负责任,负有一定的职责,却严重不作为,心中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没有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干事,使我的案件严重超审限却没有结果,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使我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33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规定:“(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我要求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向我书面的赔情道歉。举报人: 韩红得电话:。。。日。更多相关消息,请关注中新网新闻客户端
电信侵权法院枉法受害人韩红得坚决维权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国际新闻网 人气:3284 发布时间:摘要: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燕 光华通讯社记者 晚霞 安盼 梁山 江云明 石勰逸 法治中国记者刘连升 马思青 记者观察记者郝长清 杨飞虎 司徒迎风 公义网记者王玮 郑双双 视听中国记者秦兰英 崔杰 中法在线记者侯少云 李丽欢人民权益网记者黄尚喜 孙英梅 白丽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燕 光华通讯社记者 晚霞 安盼 梁山 江云明 石勰逸 法治中国记者刘连升 马思青 记者观察记者郝长清 杨飞虎 司徒迎风 公义网记者王玮 郑双双 视听中国记者秦兰英 崔杰 中法在线记者侯少云 李丽欢 人民权益网记者黄尚喜 孙英梅 白丽芬 记者接到河南周口市扶沟县韩红得的反映情况材料,记者请示领导后,对韩红得进行了采访,记者了解到韩红得因为喜欢张申自愿转让的电话号,在无法确认真假信息的情况下,韩红得与张申约定到官方单位中国电信办理过户,成功后付款。电信周口分公司为他们办理了过户手续,韩红得付给张申号码转让费,而后电信公司以手机号不是张申的为由把韩红得刚办理完过户的手机号更改为别人名字,停止了韩红得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韩红得到电信部门讨说法未果,遂将电信部门告上法庭,谁知法院枉法裁判,拖延时间,迟迟不予结案,在韩红得多次投诉的情况下,才收到再审裁定,裁定时间是日,邮寄时间是日,送达时间是日。为什么裁定到送达时间拖了一年,为什么再审案件2年未结,在当事人上访投诉的情况下匆匆结案,有故意将裁定时间前移之嫌。记者希望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关注此案,希望消协和司法部门能够依法维护韩红得的合法权益,从物权法的高度来保护韩红得的既得利益,记者认为中国电信河南周口分公司有责任处理好与韩红得的纠纷,法院应该做到公正审判,依法办案。记者将对此事展开调查,继续关注报道。 下面是韩红得的情况反映材料,请大家关注 情况就是这样的 我叫韩红得,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目前经营一家溜冰场。日,通过网上联系,河南省郸城县的张申自愿转让手机号189xxx88888。我看了非常喜欢这个号码,就和张申达成了以元把这个XXXXX号码转让给我的协议。日,我和张申同时到周口市区一部武警支队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输了号码转让手续。 我付给张申XXXXX元后,以189xxx88888手机号,与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达成了新的电信服务合同,在189xxx88888上还有600余元话费情况下,我交了10元话费,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给我开了发票,我和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的电信合同已经生效开始履行。 但是,当天下午,我的手机显示189xxx88888补号。和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联系,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说这个号码不是张申的,号码的原主人要求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归还号码,已经把这个号码归还别人了。 我和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订立的以手机号189xxx88888的电信服务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擅自停止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使我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果不是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搞鬼,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号码都是实名制,没有有效证件外人是办不成业务的。 希望周口的吧亲们积极顶贴,维护我等P民的合法权益! 有图有真相 联系电话 实名举报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严重不作为的违反法纪行为,【2013】周民申字206号,我叫韩红得,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8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开庭,经过我多次催问,但是至今未给我再审结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口中院再审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但是,我等了将近2年,在我多次网上多次举报,7月3让和11月3日周口信访局多次,又在省高院督察组在周口法院督察期间去投书,终于等来了周口中级法院邮寄来的法院裁定书,裁定书时间是日,我的收件时间是日,邮件投递时间是日。要不是我多次举报,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了 。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作风懈怠,严重不负责任,负有一定的职责,却严重不作为,心中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没有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干事,使我的案件严重超审限却没有结果,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使我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33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规定:“(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我要求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向我书面的赔情道歉。 举报人: 韩红得 电话: 日 责任编辑:国际新闻网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电信资源,具备民法上物权的特征,该手机号码,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益物权法106条规定,我基于善于取得原则获得该手机号码的物权。我既然拥有该号码并使用。已与电信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我没有先行违约的情况下,电信公司木经我同意擅自停止服务,将我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电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电信周口分公司可作为电信服务提供商是有处分权人,他对我的认可,相当于【一物二卖】或【一物二租】。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而表明合同有效。我就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请大家千万不要任由电信企业欺负,勇敢地站出来,拒绝做电信“沉默用户”!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试问我们的政府、人民的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还让人活吗?这不是判决,简直就是明抢豪夺,在法制国家竟有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公理何在?广大无助的债权人将无力面对今后的生活,拼死也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坚信伟大的国家必有真理,公平、公正一定存在﹗我不会罢休的 ,河南不行,我就进京。谢谢您的支持
我们,需要正直清明的好官,不需要唯利是图的贪官,人民需要公正廉明,需要铁面无私,在人民的法律面前,一切腐败分子只能自取其咎。
天道留学,15年留学培训经验,权威名师指导申请,出国留学早规划,考试辅导免费咨询.DIY留学指点,美国本科法律专业就选天道,资深老师一对一定制方案,快速进入美国名校
我们恳求上级领导问问周口市中院,周口电信,.要他们摸摸自己的良心想想.有没有真正为民做过几件实事.真正为老百姓解决了多少诉求与痛苦.在访民有心鸣冤.无处击鼓的外境下.只有恳求上级领导.新闻媒体.以及各界人士关注转发黑幕为感而讨公道.为争取家人生存.如此万分感激!愿生当殒首.死为结草.谢谢大家关注!!
为此举报人自2015年初以来多次到该市纪委,省高院等单位反映,要求公开查处,至今未果。为何会出现官官相护、无人受理民告官的举报的现象?是否和某些地方领导有利益上的交集?谁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百姓的权力和利益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们愿为自己所反映的情况负责,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关证据。望有关部门和领导早日帮助我们这些无依无靠、无权无势的百姓,尽快还我们一个公道。
谢谢您的支持,请大家保持关注,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不要感觉遥远,不要事不关己就什么都不理会,别做一个自私的中国人!顶帖好人一生平安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谋利益。有一副对联说得好:“人民的事情不管大事小事都重要,涉及利益不管利大利小无限大”,百姓事无小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即是此理。这正说明了执政者要为老百姓谋利,群众利益无小事是一种执政理念,更是一种执政要求。 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特别要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这句话饱含着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和感染力。人民群众的事情虽小,但事事牵动人心,件件关乎百姓,对于某些领导干部的全局来说可能是小事,对于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群众的一桩桩、一件件具体困难和问题,都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群众的小利益是党和国家的大利益;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认真解决群众的小事,就是在干大事,谋大利益。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要始终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重视群众诉求,要真正扑下身子、深入基层,纾解民困、造福于民。有句话说:“坐在同一条板凳上,才缩短了心与心的距离;住在农家的炕头上,收获的才不止是建议。我的脚下沾有多少泥土,我的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走近你,读懂你,为了你,依靠你……”只有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才能赢得民心。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在中国,人民群众还有活路可走吗?老百姓还有讲话的地方吗?!若有,请给我指明好吗?!
: 每次开庭,我都拿的有2011年12月份的河南高院出的【公民与法】杂志上边有个案例和我的一样,郑大法学院的民法教授赵克星教授的点评都是我们赢的 ,因为我没有钱给法官送礼,被判输了 。法制的悲哀啊。
:惨无人道,贪赃枉法,让我们逼的实在没办法了!坚决与不法份子抗战到最后,更希望大家来主持公道,还我个公道。
:惨无人道,贪赃枉法,让我们逼的实在没办法了!坚决与不法份子抗战到最后,更希望大家来主持公道,还我个公道。
周口中院的回复为何撒谎?周口中院对我在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的评论《我的案件请周口中院答三个问题》回复说,周口中院判决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是由于我“未提供15000元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损失存在。”看了这样的回复真让人气愤,没有想到,周口中院竟然用谎言来回复当事人,回复《网评法院》栏目!周口中院在回复中说不足以认定15000元损失存在,但是在判决书中是明确认定了我的15000元损失的!看一下周口中院关于我的案件的(2013)周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关于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就一句话:“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既然周口中院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样,原审查明的事实是怎样的呢?(2012)川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写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即本人)与河南省郸城县张申达成手机卡号为转让协议,原告支付张申15000元转让费,……到被告(指电信公司)处办理了卡号转让过户手续”。周口中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还论述了被告该不该赔偿我15000元损失的问题。这样,周口中院在(2013)周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都认定了我的15000元损失,为何在回复《网评法院》栏目时,撒谎说“不足以认定该损失存在”呢!?周口中院在回复当事人的疑问时,公然就案件的基本事实撒谎,说明周口中院第一,宗旨意识有问题。司法为民对他们来说只是口头说说而已!第二,案件判决有违法违纪的问题。对当事人在《网评法院》栏目提出的疑问,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他们对自己的判决就无法自圆其说,只好用撒谎来搪塞!再者,周口中院在回复中还说,在诉讼中调解让被告弥补我的损失,并不是因为我有理或者说我有损失,说他们这样做“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果如周口中院回复中说的,我的损失“不足以认定”,周口中院还调解让被告弥补我的损失,这样调解不是坑了被告了吗?!这样调解还讲不讲事实,讲不讲法律?这样的司法理念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于何处?!我认为,因为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明确了我有15000元的损失,他们的调解才是合法的,而与调解相反的判决是违法裁判!现在反映周口中院在案件判决及回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希望依法依纪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谢谢,一直投诉,没有结果就一直告,决不罢休的,谢谢大家啦。祝顶帖的朋友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幸福健康!恭喜发财!万分感谢
如此公然的执法违法、知己乱纪、知理乱理!周口法院如此前无例后无效的判案方式令人叫绝!如此公然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国家的执法之础! 是谁在背后支撑?是什么样的利益唆使法官不顾违法乱纪“高水平”判案?是谁在领导管理这些害群之马?共和国的晴朗法空谁来维持秩序?河南省高院是否要对这种“高水平”法官启动奖励机制!莫抹杀了千古英才,亏了先人,忘了根本!
谢谢谢,一直投诉,没有结果就一直告,决不罢休的,谢谢大家啦。祝顶帖的朋友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幸福健康!恭喜发财!万分感谢
谢谢谢,一直投诉,没有结果就一直告,决不罢休的,谢谢大家啦。祝顶帖的朋友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合家欢乐!幸福健康!恭喜发财!万分感谢
维权路,必须一直要走下去,直等待事件公开,公正,透明。不知领导是否体验过等待?等待是最热切的盼望,不知是多少次抱着满怀信心的等待却变成落空。即让人无奈、又没有别的选择,只有从非常期盼的等待中盼到绝望。如果总是让当事人,陷入在痛苦与煎熬的等待中度过,那不是在恶意重伤吗?这一系列残酷的现实,不知摧残了多少当事人的心灵期待、虚度多少当事人的大好时机。这种无期限的恶意拖延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浪费领导资源。造成当事人在外面所借的高利息成倍增加,以及人力、物力的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摧残;无谓造成当事人雪上加霜,陷在水深火热之中;问题的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政府机关及权威严重产生怀疑。难到这些就是领导们的本领改革吗?用判断力、决策、和组织能力来对付一个无辜的当事人吗?这就是领袖的世界之光,人类之星吗?请领导给我一个答复,究竟是何原因。
我们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关注,也希望能遇到一位当代的:包青天:,为民做主,替天行道。将一小措政府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让每个老百姓能感受到现在的政府是一个真正自信的政府,而这一自信是习书记定义的。真正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做好事。让我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国家政策的恩泽,享受法治的进步,此将为万民之幸,中国之幸!
我投诉这么久啦,都没有任何人重视也没有任何人站出来解决这个事情,天哪!法制社会!!!法度何在?天理何在?我们的公道何在???求有关部门给我们说法!
我们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关注,也希望能遇到一位当代的:包青天:,为民做主,替天行道。将一小措政府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让每个老百姓能感受到现在的政府是一个真正自信的政府,而这一自信是习书记定义的。真正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做好事。让我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国家政策的恩泽,享受法治的进步,此将为万民之幸,中国之幸!
一条鱼不小心掉到粪坑,到处说环境差。一条屎蛆爬过来,指着鱼鼻子骂:丫的闭嘴!你不能用鱼缸标准评价粪坑,根据我们粪坑标准已经很好了,完全符合粪坑的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再说我们秉承先污染后治理的原则,调配这一坑大粪我们容易吗? 当大部分鱼认命时, 蛆们却偷偷滴爬出粪坑,变成苍蝇飞跑了
实名举报周口中院,审判长刘连忠,审判员王迎迎,严重不作为的违反法纪行为,【2013】周民申字206号,我叫韩红得,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3年8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开庭,经过我多次催问,但是至今未给我再审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口中院再审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但是,我等了将近2年,在我多次网上多次举报,7月3让和11月3日周口信访局多次,又在省高院督察组在周口法院督察期间去投书,终于等来了周口中级法院邮寄来的法院裁定书,裁定书时间是日,我的收件时间是日,邮件投递时间是日。要不是我多次举报,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了 。周口中院的办案法官作风懈怠,严重不负责任,负有一定的职责,却严重不作为,心中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没有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干事,使我的案件严重超审限却没有结果,不仅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使我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钱财。《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33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规定:“(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凡是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我要求按照以上规定追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向我书面的赔情道歉。举报人: 韩红得电话:。。
登录百度帐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律合同找八戒财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