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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获阶段性进展
07:00&&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记者郭淼)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三一集团昨天表示: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获阶段性进展,三一将继续按司法程序推进此案,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当地时间2月22号签署的此案裁决结果显示,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一案,并且三一的核心诉求已被法院认定。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这在美国司法史上是第一次。
  向文波:其实原来我们还没想到法官会在这一轮就决定受理,我们还做好了要向这个法院和法庭上诉的准备。
  在美国历史上,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从未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是非常罕见。向文波表示: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可能大大限制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以往“无边”的权利,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在美维权的线路图。
  向文波:美国法官为此起草一个43页的判决书,其中一项就是说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当面临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判决的时候,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我认为这个成果简直太大了。
  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张国庆说,三一集团诉奥巴马和美国外资委案,是中国企业赢得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突破。国际话语权的取得,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
  张国庆:以前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往往有畏难情绪,不敢出来维护自身权益。三一的努力,为很多中国企业在美投资趟出了一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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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美经贸关系摩擦不断。继华为、中兴进军美国遭“封杀”,三一重工投资美国风电项目也被奥巴马政府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三一集团就此事起诉奥巴马政府。以上材料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①中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②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③我国企业积极应对新的冲击和挑战&④经济全球化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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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回顾与投资策略
摘要:在最初的十多年中,海外并购活动主要集中在少数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它们由于自身发展及国家战略的需要在早期的海外并购活动中扮演着主角。 在这一时期,并购标的也从开放度较高的香港企业扩展到欧美企业,并购的行业也主要集中在与社会息息相关的能源和消费行业,并购资金规模也较低。
博雅金融研究报告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从2011年的数据统计,我国主要海外并购交易主要地区分布在欧洲、澳大利亚和北美,而行业主要集中在油气,资源和公共事业,三者占比超过了75%。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二、境外并购交易:
境外并购是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FDI)的一种形式:
OFDI指的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自2005年以来OFDI复合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OFDI主要包括如下三种形式:绿地投资,战略投资及境外并购。
直接投资设厂是2004年以前主要的扩张模式
国内企业在特定时段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国外企业结合成松散的联合体
2004年后成为OFDI的主要形式,
建设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
快速拓展模式,依赖境外资源较大,控制境外资源低,
成本、时间和资源控制优势,对管理和整合能力要求较高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境外并购交易类型:
主要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种类型。
1、资产并购:并购目标公司所有或个别资产/业务,特点:并购税费较高,很好规避或有负债和潜在法律问题。
2、股权并购: 并购目标公司股权(包括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牌照等),特点:并购税费低,不能完全规避或有负债和潜在法律问题。
两种并购形式的法律适用条件
原有债务、应付税金、或有负债
一般需要继续承担
签订合同的主体
一般是目标企业或授权代表
目标企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税收上的考虑
5%营业税,新外资可能有税收优惠
一般没有营业税,不可享受新外资税收优惠
《合同法》调整范围,购买贸易行为
《公司法》调整范围,投资行为
无需经过工会
国有企业,需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境外并购交易结构设计:
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
境外并购交易资金来源:
境外并购交易监管及流程:
主要监管部门: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商务部门;3、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起境外并购流程:
三、境外并购典型案例:
1、国企并购:中石化收购Daylight Energy
交易前后股权架构:
目标公司情况:
Daylight Energy:总部设在加拿大艾伯塔省,在多伦多交易所上市
位于加拿大艾伯塔省西北部和不列颠哥伦比亚东北部共69个油气田
开采和生产
100%成功钻井75口,平均4万桶油当量/天
综合油气开发公司,天然气:轻油:重油:天然气凝液=51.6:36:3.57:11.26
目标公司估值分析:
从当期的油气行业并购交易情况来看,中石化收购Daylight Energy单位资源交易金额处于偏高的位置,溢价较其他交易平均高出约22%,但从Daylight Energy资源质量以天然气和轻油为主,开采出来的品质较高和附加值高,该估值应该认为属于合理范围。
目标公司股价走势:
Daylight Energy交易前,股价一直高于交易价格,但从趋势上来看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交易公告前公布的目标股价较交易价格高出约11%,交易公告后则高出约5%。从股价预期的角度分析,并购落地后,股价逐渐向交易价值靠拢,进一步说明并购交易价格是合理的。
并购交易风险分析(中石化主体):
中石化收购Daylight Energy主要基于弥补自身在海外油气田的储备不足这样的弱势。为了强势布局上游资源,加上国际油价的下跌通道的打开,并购交易成本的下降,中石化强势收购了Daylight Energy。在本次并购交易中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目标公司被收购前高企的债务将由中石化公司负担;审批程序不通过风险等。
2、民企并购:四川汉龙收购Sundance Resources
交易前后股权架构:
目标公司情况:
Daylight Energy:国际资源公司,在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
穆把拉铁矿,已探明共28亿吨
开采和生产
年产量3500万吨赤铁矿
高品位赤铁矿开采
目标公司资产结构:
目标公司估值分析:
汉龙在本次并购中最后敲定的交易价格17亿澳元收购Sundance Resources 81%股权,与2011年1月的股价水平相当,相当于存在25%左右的折价。考虑到潜在规模、开采年限以及低运营成本,这些因素导致Sundance Resources财务表现出更高的毛利率,同时,与可比已成交交易案例对比,基本处于合理估值范围。
并购交易风险分析(汉龙主体):
汉龙并购Sundance Resources更关心并购目标的盈利性价值,这和国企并购的战略布局不同,这也充分反应了民企并购的源动力。在本轮并购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对目标企业估值的弹性把握能力,董事会的支持力度,并购行为的规范性(受到FIRB的监管)等。
四、走入大洋彼岸投资策略
1、2014年境外并购市场分析(数据截止10月)
在境外并购中,并购买方80%以上都是上市公司,其中A股占比36%,港股占比29%,美股占比19%。上市公司具有融资的优势,尤其是海外的上市公司,对国际市场更加熟悉,具有跨国并购的先天性条件。
从我国企业性质来看,民企仍然是境外并购的主力军,占据境外并购市场近70%。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近期民营企业重要并购案件
从并购地区来看,欧美企业居多仍是一个大趋势,其中重心也有所分化,已经逐渐从欧洲企业转向美国市场,这是由于欧洲近年来持续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国家主权政治的不稳定降低了无风险收益。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从行业分布来看,传统的资源类并购(如油气田等行业)逐渐弱化,进而由TMT等新兴科技行业取代,占比已达到近51%。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2、境外并购的新趋势
目前国内境外并购的源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同时这也反应了当前我国境外并购的几种新趋势。
国企依然是重大并购的主力:
今年国家电网和中粮集团两大央企的海外并购项目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深远,尤为引人关注。国家电网近年来海外收购硕果累累。2014 年有两个大手笔海外收购:接连收购意大利全国电网35%股权和意能源网公司35%股权,累计耗资41 亿欧元。中粮集团也出资30 亿美元取得了两家全球知名的农产品跨国公司Nidera 和来宝农业的控股权,国际化步伐坚实有力。从并购的目的来看,国企并购跟以往一样,主要是为了国际战略资源的布局,行业也主要集中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农业产品、石油资源等。从交易金额看,大部分都是10亿级以上金额的成交规模,这也显示了我国国企境外并购的雄厚资金实力。
国企2014年主要并购标案例
中航工业,中投公司
AVOLON 100%股权
摩托罗拉移动100%股权
意大利全国电网35%股权
来宝农业51%股权
中国建设银行
BIC 银行72%股权
16亿巴西雷亚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布局:
出于企业集团多元化战略布局目的典型企业就是复星集团,其战略布局主要通过外延式并购扩展其业务多元化,。复星国际是一家著名的大型综合类民企,业务涵盖医药、房地产、矿业、零售等多领域。近年来,公司借助并购和战略投资进行多元化布局,不断拓展业务版图。作为在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海外资本运作能力极强。仅2014 年,公司海外并购就涉及到石油开发、医疗保健、银行、保险、传媒等多个行业。顺应经济转型的大背景,公司已经明显将并购的重点转向消费领域和新兴产业。
复星国际2014年主要并购标的。
洛克石油92.6%股权
澳大利亚元
ESS100%股权
中石化销售0.603%股权
IRONSHORE20%股权
ROC100%股权
澳大利亚元
Studio部分股权
德国BHF银行19.18%股权
葡储总行保险业务80%股权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企业产业链整合的需要:
目前境外并购主要是同业之间的横向并购,主要目的是为了整合上下游产业链,降低产业内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把控行业的协同效应的能力。除以多元化布局为目的的并购之外,跨界并购比较少见。很多并购买方通过战略投资入股境外同业公司,目的在于使标的与自身原有主业形成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或意在与强手联合,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深度合作。
获取先进科技的必要性:
当前制造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是公认的技术壁垒较高的行业,先进的科技技术是引领这些行业走在前沿而获取超额利润的主要动因。
制造业方面,我国制造业正处在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并购可获得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有助于制造企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迅速提升。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制造业强国,是中国企业寻找并购标的的首选。
医药行业方面,收购医药研发企业的案例不断增多。我国药企普遍研发创新能力不足,收购境外新药研发企业,借助其研发力量合作开发新药。
信息技术方面,我国诸如阿里巴巴、化为等互联网巨头已经在境外强势布局,引领这个行业的并购项目和金额不断攀新高。
2500万美元
华为物联网布局
高德72%股权
进入地图、位置服务领域
德国威尔伯特
2500万欧元
高端装备转型
Integra 公司部分股权
提升生物制药研发能力
GDC 公司79%股权
8728万美元
进入数字影院领域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3、境外并购投资策略
OFDI投向国家主体变化:亚洲主体优势显现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OFDI投向行业变化:新兴行业优势显现
资料来源:博雅基金投研部
我们认为明年的境外并购仍然会集中在具有人口红利优势的亚洲、非洲地区,而非资本集中区域如欧美地区。行业分布依然是以传统行业为主导,但占比将逐渐下降;金融地产服务类行业的并购将更倾向于一体化的整合(风险、客户、跟随);而以TMT为先驱的新兴行业将持续扩大我国境外并购的份额,由于基数份额较低,不久的将来TMT行业将走进境外并购的主旋律,主要会集中在环保、互联网应用、文化传媒等细分领域。
五、境外并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中国境外 进行投资并购,会遇到与在中国境内不同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下面就在境外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阐述:
1、 国家安全审查
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并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投资,首先要面临的是&国家安全审查&。比如,美国设有&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它由9个部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他们来自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业部、国防部、国务院(其实就是外交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审理外国在美投资项目,如果发现项目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可以要求投资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该交易。 澳大利亚也设有外资审查机构叫&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简称FIRB),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外国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加拿大也有类似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2012年9月, 三一集团在美国的俄勒冈州投资建造风电厂,项目已经完成投资,但美国的CFIUS认为该风电厂的地址位于军事禁区附近,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发出禁令要求三一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停止风电场项目,并拆除已经建成的设备。最后三一集团在美国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一审败诉后, 上诉法院推翻之前地方法院的裁决。根据上诉法院判决书,三名法官一致认定,三一集团的美国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总统下达禁止三一集团在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其在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判书亦指出,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这是首例中国大陆企业与白宫对簿公堂获胜。
类似的案例还有华为在美国的多个并购项目,但由于&国家安全&的问题没有被批准。此外,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中铝在澳洲收购力拓,都是由于国家安全的原因无功而返。因此,说起到境外投资的风险,特别是美国,很多企业都有顾虑,害怕和国家安全扯上干系。而事实上,中国企业,特别是和国有资本有关的企业,在境外也常常是被人戴有色眼镜来看。 经常有媒体舆论认为中国企业是受政府控制的,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资源。
以上所述的这些主要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或外国投资审查程序,往往都缺乏明确&国家安全&的标准或定义,而是给政府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恰逢当地大选,出于政治化的考虑,一些本来是纯商业性的交易就有可能被贴上国家安全的标签。
2、 境外政治法律制度风险
除了发达国家以外,如今发展中国家也是中国企业投资的巨大市场,而在这些国家投资,由于其政治法律制度和中国企业所熟悉的环境迥异,可能给投资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
首先,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独特之处,如果对这些独特的法律要求没有充分了解,很可能会因此造成投资失利。例如: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之后,为了要解决种族隔离遗留下来的问题,通过一项黑人经济振兴法案(简称BEE)。在南非投资,特别是涉及到有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或是从政府领取许可证,都要求必须有黑人的参与,通过股权、参与管理、雇佣机会、对社会的贡献等等,有一个复杂的打分机制。
这个法案对在南非投资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资成本、股权结构以及后续运营等多个方面。中钢在南非投资的铬矿项目,后来南非通过BEE法案,要求引进符合BEE要求的股东,由于无法解决BEE股东利益分配、包销权等问题,中钢最终丧失对项目的控制权。
3、劳工和工会
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劳动问题都有很严格的规定,工会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很大影响力,这和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上汽投资韩国双龙,TCL到法国投资,对劳动问题和工会的影响力没有充分的预计,是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关于境外的法律制度,唯一的解决方法是事先进行充分调研。去境外投资并购,必须要提前了解境外的政治法律环境,对投资的影响做充分评估,除此之外,别无其它捷径可走。
4、法律变化的风险
了解一国法律后,还要考虑这个国家今后法律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中国改革开放之初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时候,这些跨国公司的合同都要求包含&法律变更&一条, 即如果法律变化造成对投资的重大不利影响,投资者有权利终止合同。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是在澳大利亚投红金石矿,由于澳大利亚没有金红石市场,投资要靠出口获利。投资者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是后来联邦政府出于环保的考虑,不再颁发金红石的出口许可证,导致投资项目丧失了经济价值。后来投资者诉诸法律,联邦政府最终做出赔偿。
此外,发展中国家政权不稳、政府更替,甚至发生战乱。例如利比亚爆发战争,中国有十几家国有企业被迫从利比亚撤离。还有投资国的国有化征收行为,有点类似中国的政府拆迁类,特别是资源类项目,被当地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征收、征用的案例并不罕见。这些风险很多中国企业觉得听起来匪夷所思,事实上,一旦发生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东道国也可能修改法律或调整政策,以尽快摆脱国内政治、经济困境,解决某些特殊矛盾。国际社会关于发展低碳经济、提高劳工保护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东道国也可能因此对国内政策做出调整,法律风险格外突出。
例如,近两年,缅甸、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亚一些国家,为了降低失业率,纷纷修改签证、工作许可、劳工、海关等政策和法律,限制外国者的合同执行人员入境,并要求尽可能使用本地人员,给并购合同履行带来不利影响。
有的国家,如南非,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护法,我国企业习惯了国内相对宽松的劳工保护制度(我国法律取消了罢工自由),容易触犯东道国关于劳工保护方面的法律。
在税收方面,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都提高了石油出口税征税标准;委内瑞拉则在危机发生前夕,就决定对外国石油投资者征收原油暴利税,并将原来采用的产品分成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模式,变更为与外国公司进行合资经营的模式,从而明显挤压了外国石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澳大利亚也在2011年开始酝酿征收矿产资源超级利润税。
应对政治法律环境风险的办法,除了事先充分调研及评估之外,总体来说有几个方面应对办法。首先,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投资,要和当地政府谈判签署&稳定性协议&,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政策及投资者税收等各项待遇的稳定性。如果签署了稳定性协议,将来发生争议时投资人可以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寻求救济。但是,是否能够签署稳定性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惯例、投资规模大小及谈判能力。
对于投资到政治不稳的高风险地区,则要考虑购买政治风险保险,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中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政治风险范围包括征收和国有化、汇兑事件、战争、政府违约等等。一些依靠银行融资的项目中,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此类保险。
另外,应对政治风险的一个重要武器是投资保护协定。一些企业家说,投资保护协议是政府间的协议,说明投资保护协定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我们做投资、并购最重要的是合同,合同解决商业风险。投资保护协定解决的是政治风险。投资保护协定是一个双边政府的协定,它的内容主要是说某个国家的投资者到对方国家去投资,接受投资的国家必须给投资者以国有化待遇,不能进行歧视,也不能进行国有化征收。政府做出承诺,如果违反,投资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起诉政府要求赔偿。投资保护协定最关键之处在于给投资人通过国际仲裁来向政府索赔的权利。
1999年一个美国石油公司到厄瓜多尔开采石油,投资15亿美元建成了输油管道。结果厄瓜多尔政府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决定终止合同,把石油资产交给一个国有公司。美国石油公司提起了国际仲裁,2012年仲裁庭判决厄瓜多尔政府赔给美国石油公司18亿美元。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而且这几年国际仲裁的案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拉美、非洲、俄罗斯是涉及争议比较多的地区。
中国的平安保险投资富通以后,比利时政府为了金融危机,通过换股把比利时和卢森堡的业务剥离,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国有化。平安投资18亿美元,再加上利息等损失共23亿美元,平安保险利用中国和比利时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国际仲裁要求比利时政府赔偿。这是中国国有企业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寻求保护的第一例。
由此可见,投资保护协议虽然是政府签订的,但和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中国和全世界13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但和美国没有协议。现在中美战略合作对话的一个重要话题是谈判投资保护协定。试想一下,如果中美之间有投资保护协议,那么三一集团就可能通过国际仲裁,而不是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政府。由此可见,投资时把当地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做通盘的考虑的重要性。很多企业投资时要做税务筹划,做好税务筹划能省钱,但很少有人想到,要做政治法律环境和投资保护方面的筹划。事实上,避税往往省了小钱,如果遇到刚才讲的国有化等问题,投资会血本无归。
5、 并购目标企业内部的风险
在投资国所面临的政治和法律风险是宏观方面的。在同样的宏观环境下,企业去投资,还要考虑具体投资并购项目的微观风险。 也就说,计划收购一家公司,这个标的公司看起来工厂、设备都非常精良,但资产是否被抵押、公司是否存在或有债务、完成收购后是否能够持续运营、在国际上很多公司出售都会聘用投资银行,由投行对公司进行包装,给卖方看的都是最闪亮的一面,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永远都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做为卖方,只有通过做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才能够对目标公司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例如:一家中国企业计划在欧洲收购一家汽车部件行业的公司,主要是看中目标公司的产品和技术,这项产品的技术中国目前没有,如果中国企业自己开发,从研发到商业化生产至少要很长的时间。这家目标公司属于一家大型的全球跨国公司,在金融危机时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希望出售。中国企业觉得机会很好,去参观了研发中心、工厂后,非常满意,价钱也很合适,就组织团队进场开展尽职调查,结果发现情况和原来设想完全不同。原来,这家跨国公司有一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它把集团所属的知识产权全部放在一个位于瑞士的控股公司,供全集团使用和共享。位于欧洲的标的公司虽然开发了这个产品,但它没有知识产权,只有瑞士控股公司授予的一个许可证,并且许可证存在很多限制,包括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地域只限于欧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收购,只能得到一个存在诸多限制条件的许可证,和最初收购的目标完全不同。
这个例子说明,标的公司的许多情况无法通过拜访参观了解,而要通过专业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才能了解财务、法律、运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否则交易最后只能成为失败案例中的一个。
6、关于交易结构的设计
在并购交易中, 买方最关心的是交易价格的高低。买方都希望并购价格尽量地低,实际上,最好的价格是应该是&物有所值&。在并购中买的不仅是目标公司的有形的资产,土地、厂房、设备,还有无形的商誉、员工和持续经营的业务等等。买方希望不受阻碍地顺利完成,而且交割后能够平稳地过度,并且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实现交易价值。这些并购的目标,并不只是估值或价格高低的问题。如何排除交易不利因素的干扰, 避免交割后出现高管或客户流失、罢工、业务下滑等情况,甚至出现索赔风险, 买方要实现对风险的控制,有两个重要的方面。 一是设计合适的交易结构,二是订立有利的合同条款。
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需要考虑交易有哪些利益相关方。一项并购交易,直接的当事方是买方和卖方。但是还有许多利益相关方, 可能会包括股东、管理层、员工、工会、客户、债权人,还有政府等等。这些利益相关方虽然不是交易的直接当事方或签约方,他们对交易也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力,甚至能够决定交易是否成功。例如:出售公司资产或增发股份达到一定规模必须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公司重组需要与工会协商,甚至取得工会的同意;标的公司的
重大合同可能包括&控制权变更&的条款,这意味着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否则对方可以终止合同或加速贷款;而购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则要经过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因此,一项可行的交易结构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并且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才能够成功实施。
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需要根据投资国所适用的当地的法律和规则,对实现交易的路径、各方风险和利益的分配进行评估和分析。例如:是采用资产交易还是股权交易的模式,这首先要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考虑标的公司存在的风险,以及不同交易模式对风险承担后果的不同影响。有些风险,例如税务和环保,可以通过资产剥离的方式进行隔离。同时还要考虑,不同交易模式的程序、对目标公司运营的影响,以及不同的税务后果。
同时,收购股权时,是收购100%、控股权还是小股, 这当然取决于交易的战略意图,是希望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财务并表,还是仅仅获得财务收益。在做出决定时还要考虑现有股东的意图、他们对公司的价值,以及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在很多情况下,让现有股东减持后仍保留在公司可能比全部退出更有利,因为现有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特别是在中国企业不了解当地市场的情况下,可以在保持公司稳定方面提供支持。
7、 并购合同与法律文件
跨境并购最终都是通过签署合同来实施的,双方反复谈判达成的交易条件、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全部都落实在合同里,是双方最终执行交易的依据。由于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并购合同的条款比一般的贸易合同复杂得多。由于交易发生在境外,一般用外文书写,适用外国法律,其中很多概念或专业术语对大多数中国企业家来讲很陌生。 所以,大多数企业家会认为,谈合同是律师的事,不是企业家或管理者的事。事实上,并购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商业条件最终都要体现在合同里,只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律师齐心协力,作为律师要充分了解企业的诉求和利益,作为企业要能够理解合同条款的商业含义并做出正确判断,才能谈判取得对企业最有利的合同条款。
由于中国传统商业文件的特点,很多企业家重视长期合作关系,而不习惯甚至反感过于具体或详细的合同条款。就拿美国人和中国人的对待并购的方式相比:美国人投资首先要求由自已的律师起草合同,因为自已聘请的律师起草的合同能够把对他有利的条款和保护都写在里面,对自已最为有利。中国人讲求君子风度,比较谦让,不愿意为谁起草合同产生争议,甚至有的认为让对方起草合同比较省事,而且能节省律师费。 这说明很多中国企业对对合同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重视。
1) 交割的先决条件:在跨境并购中,一般从签约到交割还有一段时间,在签约后仍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交割。交割条件可以分成几类,一类是保护买方的,例如,尽职调查的结果没有发现重大问题;交割之前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等。这样即使签约后出现了不利情况,买方仍然可以无风险地退出交易。
还有一些交割条件涉及到交割之后的运营,例如目标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员工同意留任;交易取得融资很行的同意,使得目标公司能够持续得到融资;卖方在交割后对公司继续提供过渡服务等等。这些条件能够帮助买方在交割后平稳过渡,保护交易价值,而这些需要在签约前就予以考虑和设计。还有一类交割条件是法律要求的,例如,交易取得双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取得所需的政府批准。对中国公司来讲,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要取得中国政府的审批,因为这是中国法律的要求。但很多外国公司不愿意接受这个条款,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认为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在谈判中,双方都希望降低由于对方原因带来的交易不确定性,而增加给自已的灵活性。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实力,有时为了增加交易确定性和保障,双方会达成&毁约费&的约定,俗称&分手费&。即如果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交割条件不能满足,应当支付给对方分手费用。例如中铝收购力拓的股份,由于难以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审批力拓向中铝支付分手费1.95亿美元。可见交易的确定性对双方是非常重要的。
2) 付款条件:同样的价格,不同的付款条件带来的风险和保障是完全不一样的。卖方通常希望,在交割时支付百分之百的款项,能够尽快落袋为安,最好在签约后就支付部分预付款。作为买方来讲,则希望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保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保证金,和卖方的陈述保证挂钩,或者和公司的业绩挂钩。这对买方来说是很大的保障,意味着交割后公司出现问题有获得补偿的保证。还有一种方式是设立托管帐户,把一定款项打到托管账户上,满足一定条件后再由托管人放款,这通常是买卖双方的一种妥协,在跨境并购中也很常见。
3) 声明与保证:这是并购协议的一个常见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向买方提供关于目标公司的保证,保证公司的合法成立、财务报表真实、资产、运营、环保、税务等等的合法性。对于买方而言,虽然进行了尽职调查,但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必竟是有限的,买方最害怕的是在交割后才发现&黑洞&,就像中海油的案例。这时,如果卖方提供了陈述与保证,意味着买方可以提出索赔,对买方无疑是很大的保护。对卖方来说则正好相反,卖方希望的是&干净的退出&,所以卖方不仅会限制承诺与保证的范围,而且会增加很多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例如索赔的时间限制、金额限制等等。在合同谈判中,承诺与保证往往是双方争论最大的条款之一,争论的激烈程度不亚于价格谈判,因为它直接涉及双方承担多大风险。
所以,在跨境并购交易中,合同不仅仅是个形式或者技术性的文件,它直接决定风险在双方之间如何划分,是企业把管理和把握风险的最重要工具。
8、并购团队的选择
要成功完成并购,需要依靠一个有力的团队,而团队又分为内部和外部团队。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并购不是它的日常业务,特别是对跨境并购更缺乏经验,因此往往更加依赖于外部顾问团队,包括财务顾问、律师、税务顾问等等。如何选择中介机构也是并购中的重要环节。
中介机构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只有拥有经验,才能对交易的风险提前预判、评估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对交易进行很好的掌控。所以很多企业喜欢选择大牌的投行或律师,因为他们拥有丰富的交易经验,这是无可厚非的。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选择中介时不仅要关注机构的经验,还要关注团队的经验。&
9、 行业法律风险因素
在跨国并购中,不同行业有不同级别的法律监管和法律风险环境。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Corporate Legal Times》和《全球律师》在美国和欧盟进行的一项调查认为,医药和生物技术行业在法律风险因素行业排名中,高居第一。原因是&该行业一般监管非常严格,资本要求高,涉及许多知识产权风险,并且涉及消费产品。&准确地说,作为消费品,该行业的产品绝大多数被吸入或植入人体, 参与人体代谢。医药和生物技术行业的投资者,必须全面、准确地查清东道国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标准及其制定机制和程序。
银行和保险行业位列第二。 大概因为该行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保单、合同等,也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如诚信风险和信息风险,包括虚假信息、信息不全和虚假披露等方面,风险因素几乎来自法律的各个部门,而尤以合同法、财产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银行法、保险法、行政法和刑法为甚。
已有的研究将行业法律环境风险因素进行了打分,按行业类别确定基础分值,从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高分值15分至零售行业的低分值5分。在这个行业风险基础分值之间,有金融服务行业(包括银行和保险),为13分;信息技术(IT)和电子行业,为12分;能源、电信、公用事业及相关行业,为10分;工程和建筑行业,为9 分;制造行业的基础分值,根据生产货物种类的不同,分布在7分到9分之间。
附表中,行业分类及其法律风险基础分值的数据来源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机构推荐的方法、相应行业法律风险的主要风险因素,则是由本文作者按自已的理解所添加。
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关于行业分类及其法律风险基础分值的确定方法的介绍,只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提供了一种较为粗略的行业法律风险级别与相关风险因素的识别工具。事实上,同一行业内不同的业务或专业方向,法律风险基础分值和主要风险因素,差异往往很大。
例如,在医药行业,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风险差异;处方药中,又存在一般药品、抗生素与麻醉药、精神药和毒性药品的风险差异。在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同样存在差异;即使是证券业务,股票、债券和基金上市与交易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区别:股票最高、基金次之、债券最低。因此,需要企业法务人员在分析行业一般(general)法律风险与相关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业务和具体的并购项目,识别特珠的(specific)法律风险与相关风险因素。
六、海外兼并和收购的基本程序
1、 招标项目的程序和步骤一般由卖方的财务顾问制定,在不同的交易中,可能区别很大。常见的程序如下:
1)卖方财务顾问向潜在投资者发出简单的交易介绍及保密协议格式
2)感兴趣的潜在投资者在签署保密协议后,由卖方财务顾问向投资者发出信息备忘录
3)潜在投资者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最简单的尽职调查(仅限于极少数尽职调查文件)
4)潜在投资者向卖方发出不具有约束力的报价
5)卖方选择2-4家潜在投资者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6)潜在投资者向卖方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报价
7)卖方选择1-2家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易文件谈判
8)卖方与一家投资者签署交易文件
9)政府审批及其他交割先决条件的完成
重要特点:与许多投标人竞争
*实践中每个项目的时间表会因项目的类型和难度而不同
2、在非招标项目中,海外兼并与收购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战略评估及初步接触卖方
2)签署保密协议
3)尽职调查
4)签署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主要条款清单(Term Sheet)
5)交易文件谈判及持续性尽职调查
6)签署交易文件
7)政府审批及其它交割先决条件的完成
*实践中每个项目的时间表会因项目的类型和难度而不同
中国企业从80年代起,开始了走向世界的海外并购投资的尝试,并购投资的主体也从一开始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发展到今天的众多的民营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在境外进行投资并购, 但是到目前为止,国企依然是重大并购的主力。在海外进行并购,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在投资并购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因此,了解和掌握被投资国的商业和法律环境,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
—— 编辑:金融时代
沪上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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