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签了名有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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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了字为何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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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日,李某经俞某担保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日之前还清,借条明确俞某为担保人,俞某也在担保人栏处签了名。后李某未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还款。日,王某将李某和俞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俞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俞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俞某系保证人,借条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系一般担保,应当根据《担保法》第十九之规定,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另借条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但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日之前,保证期间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保证期间届满日期为日。现原告王某直到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日之前向担保人俞某主张过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原告王某在日之前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担保人俞某主张过权利,则原告王某对担保人俞某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通知到达担保人俞某之日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往往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有时也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担保人脱离担保责任,不利于债权人对债权的保障。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已过,保证人便可免去保证责任。
  县司法局 浦志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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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浦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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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据有,鉴定费 2300元: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爽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经济犯罪中的保人不应承担保责任,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只是对因借贷、买卖: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盗窃。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聘用合同书,用以明和平支行是按照规定程序聘用高峰岩、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委托**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  委托**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据进行质和分析认定后,查明。  原告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人事部综合计划司〔人计司(1993)18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93)工银劳字第 20号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1993年社会招收工作方案,高延民为高峰岩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辩称,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不能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如发生**。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  3,由被告高延民负担。  被告高延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的“担保”不是一般合同的担保。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 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高峰岩系重大犯罪嫌疑人。 1993年 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同意作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诗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余下全文>>
jonylovely &
你可以拒绝提供担保,给就业设置障碍,是违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本意尽管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要求入职人员提供担保
tousubaya&
如果你是应聘的员工:1、不合法,不用给他签;2、如果实在没办法,你就给他签,但可保留意见。 3、这一类的东西,到了劳动仲裁的时候,都是无效的东西。
顺便你可以告诉单位,如果你在公司违法了,有法院治裁,他们单位是无权约定你什么的。如果你是中介单位:
让你签字担保是合法的。
说实话,没有看懂你这个经济担保书的意思。公司要求员工签保**,是合法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被担保人应该是员工对吧?那么担保人是谁呢?担保人单位又是谁呢?是谁给员工担保呢?希望你弄清楚再签吧,当然,要是和你不相干的人给你担保的话,对你没有任何损失。要是要你的朋友,家人给你担保,我看就不要签了。
geoffrey713&
从法律上来说,可以不签。此种担保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当于收取押金,无效。但现实是如果不签公司可能不录用你。还是考虑一下吧
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
你是作为担保方是吗你要考虑清楚
如果发生一些情况 你很有可能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请不懂 或者没有亲身案例的朋友不要乱给建议我重申 我上面所说的
而且入职担保现在已经在很多大企业和成熟的公司越来越流行
逐渐将成为趋势
一衷为是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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