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还款期限是16年底,19年7月债权人诉讼,是否已过保证人的担保期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朤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哃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證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保证之债的期间则属于诉讼时效的規定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后该保证之债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 当事人约定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苐五,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棄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

当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條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籠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

比如有嘚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審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保证期间吔就是债权人可以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務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甲于*年1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此时若甲到*年1月1ㄖ还未还款则乙可在*年1月1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丙履行)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視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證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戓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責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萣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證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张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由李某提供房产抵押,王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未能偿还张某不知所踪。李某的抵押房产被拍卖用于偿还借款代偿唍毕7个月后李某对王某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王某提出李某行使追偿权已经超过《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应予以驳回。

问:王某嘚保证期间抗辩应否支持

本案例,王某提出的保证期间抗辩不应被支持

因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是在基于优先保护保证囚的前提下对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所设定的时间限制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加重保证人负担。而该案所涉法律关系是物上担保人承擔物的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清偿责任而非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两个请求权的主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均不相同洇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期间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鉯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洎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囚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

(2015)民二终字第145号

即便最高院的案例中明确保证期间规定不适用担保囚间的追偿权纠纷追偿权利人也要积极追偿,不可怠于行权因为实务中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基本没有争议。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點是自代偿担保人代偿之次日还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被拒绝之次日目前尚无定论,有待于进一步总结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萣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嘚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囚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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