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镇有乡镇小产权门面过户,邻镇有乡镇小产权门面过户地。这种情况跟新土地法起冲突

住宅修起自今20年,我一直经营诊所,临街,拆迁赔偿是否可按门面赔?有什么依据
住宅修起自今20年,我一直经营诊所,临街,拆迁赔偿是否可按门面赔?有什么依据
10-01-09 &
拆迁补偿均按市场价确定,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所评估为准,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双方均可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评估申请,如双方的价格不一,可由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定。程序是解决实体的首要问题。“价格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1)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 (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最低补偿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 下面是全面点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 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七条 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四章 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所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的,起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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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不标准,拆迁的分类很多,首先赔偿问题要看房屋所在城区,也就是地理位置,平房楼房?根据不同的拆迁单位,赔偿标准也不统一.国家强制拆迁,开发商拆迁等.还有房屋性质,使用权还是产权,还是其他类房屋,对拆迁赔偿都会有不同金额影响.一般都是等米数交换,我们这边据说以后拆迁都不允许这样了,意思就是拆迁的只给金钱,不给房屋!具体标准根据地价,原房屋状况,拆迁原因等因素进行估价补偿!另外:市区大概600-800每平方,郊区降一当400-600每平方。装修过另加钱,〔地板 吊顶 壁纸〕 门面房还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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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均是一些地方性的规定甚至以文件的形式规定.  如果你领取了执照, 那么是可以参照营业用房补偿的,但与那种商业性质的用房还是有区别.具体要看你们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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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还没遇到过,顶多是拐角没升级到。你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小贩到那边的时候东西正好卖完了,虽然小贩还是会过去,但是还是没效果,一般应该过一段时间,就升级级了(除非你商店的产品一直不足,那就可能补充不到物资)把市场修在围墙外,可以更充分的利用资源(每个流动商人走的路程都是有限的),这杨放可以保证路两边都放房屋。只要在市场的另外一条路上设置路障,小贩就不会乱跑了~我目前一个小区(所谓一个小区,市场,祖庙,水井,安塔,警哨,药店,针灸,税务,寺庙等都是一个)可以容纳45*74(顶级平民住宅)=3404人~想知道的话+我qq吧~~刚刚看到个布局是3096人的,但是不够合理,音乐实际上会污染环境,因为有噪音,道教佛教只要一种就够了~我还有点怀疑他的小贩能不能走完全程,感觉路程有点长了 下面的3528比较可行~56格的确是公认的ps:游戏把建筑物所产生的工人和其他步行者分成两大类,有固定目的地的步行者和漫游者。前者行走的时候心里有特定的目的地,他会自动找到到达目的地最短的路径,其中一部分——像各种商品和食物的购买者、货物运送工人、乐师、杂耍艺人、演员等必须顺着道路行走,而另外一部分像——移民、游民、樵夫、矿工、农民等等则不需要道路;漫游者主要指那些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种各样服务、商品和食物的工人——巡视员、占卜者、运水工人、草药医生、小贩等等,他们也被称作为访问者(Access Walker)。他们随意地沿着道路行走,碰到岔路的时候随机地进行选择,心中没有固定的目的地,当离所属建筑太远的时候就会自动返回。由于桑树和漆树不是像黏土一样每时每刻定期出产的,而是一批一批出产,所以我也不太清楚具体比例,我是在纺织加工厂边上建造一座仓库,用来接受生丝,如果一段时间以后生丝过仓库一半的话,就加一个纺织加工厂 如果是路的中短无法升级,那可能是因为环境不够,在周围+一些美化环境的东西试试看。。。你指的什么是 曰 字型啊?市场本身就是个曰字形吧。。在我看来上面那个贴吧里面只有一个双环是 曰 字型的说,但是他是双市场诶,其他的单市场单环,另外一边都要用路障封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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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土地纠纷,我与邻居家先后按当地镇镇府规划重新翻盖了房屋,房屋一层是门面房,我请问怎样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问题?
我与邻居家先后按当地镇镇府规划重新翻盖了房屋,房屋一层是门面房,与邻居相邻的门面房正前面有邻居家在翻盖房之前栽的树,现在对方说以他栽树的地方为界都是他家的,这样我家那个门面房正前面有一半的土地都被占了,我们俩家为这事经常吵架,请村里,镇里领导来解决了两次,也没有什么进展,我请问怎样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问题?
公众采纳地区:安徽-六安咨询电话:13956***帮助网友:2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如果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
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塔、游泳池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减少其价值的财产。 07:41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保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70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无法协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06:14地区:安徽-六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
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塔、游泳池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减少其价值的财产。 07:41
无锡推荐律师临街店面,是拆,是保?
在北京上海,最近成排的临街店面正在悄然地被拆除,然后砌墙封闭。
看看君认为,对临街店面全都一拆了之,或许不是最好的办法,需要展开理性分析,倾听各方声音,审慎处理。
通过本文,你将讨论以下问题:
拆店修墙行动是怎样的?
街边店铺对城市有什么作用?
拆除街边店铺是为了什么?
街边店铺应该被拆除吗?
除了拆除,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1.北京上海,正在拆除临街店面
北京城的各个角落,最近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整治开墙打洞行动”。
这个行动到底做了些什么呢?通过下面的对比照片,可以很快了解。
南菜园街乙1号楼整改前后 图片来源:西城街巷事
等等,图片下的标注是不是搞错了?
为什么下面那张门庭冷落的是“三年前”,上面那张门面热闹的是“现在”?店面不是一般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吗?
不,你没看错,“整治开墙打洞行动”,就是把现有的临街店面变回之前的状态,犹如,逆转时光。
簋街新修的咖啡店、餐厅,正待拆除砌墙 图片来源:@宋壮壮
北京在拆除的只是破旧的门店吗?并不然,拆除是成排的、成片的,不少新修的、看着颇有档次的门脸儿,同样要拆。
仅2017年前三个月,北京市已整治“开墙打洞”6091处,这还只是全年计划的37.8%(北京晨报)。仅西城区,近三年来治理“开墙打洞”1496处,13297.4平方米(西城街巷事)。
也就是说,北京的临街店铺正以每月数以千计的数量在消失。
整治行动的过程,也就是“开墙打洞”的逆过程,重新将店铺拆除,砌上围墙:
图片来源:中国网
图片来源:中国建设报
上海正在发生的事情,与北京相似。
上海拥有密集的的小街道,临街开店比比皆是,这些街道充满了生活气息,天然就是“开放街区”的良好范本。
2016年8月,整治前的永康路
然而,这一年来,上海开展了“街区整治”、“街区风貌提升工程”、“拆五违”等行动,相继拆除了许多街边门店,甚至整条街一起搬迁――“愚园路、复兴路、永康路、大沽路、古羊路、红坊,之后可能还有嵩山路。”
2017年4月,被拆迁的古羊路
现在,我们大致明白这两个城市里在发生的事情了。接下来,我们稍微回顾城市理论,讨论街道店铺的作用与重要性。
2.街道店铺对城市有多重要
“表面上,老城市看起来缺乏秩序,其实在其背后有一种神奇的秩序在维持着街道的安全和城市的自由”――《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
(1)街道店铺的第一个作用:提供安全环境
美国著名城市社会学家简?雅各布斯在她的1960年代的著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提到了街道的三种用途:安全、交往、孩子的教育。
其中,颠覆了当时整个城市学界的一大观点是:
对孩子来说,空旷无人的街道与公园,比人来人往的街道更加危险。
美国城市最危险的地方是哪里?许多留学生会告诉你,不要去偏僻的公园,更不要去夜晚的公园
在1950年代,纽约市曾经把大量的街道拆毁,建成空旷的住宅区和公园。结果,哪里改造,哪里的少年犯罪率大幅上升,最严重的一些青少年帮派斗争全都发生在这些新建的公园里。
研究表明,别的因素都没变,“孩子们仅仅是从一个成人经常会看到的地方,转到了成人出现率很低甚至根本没有的地方”。
道理并不难理解:“谁会在人来人往的商业街上打架呢,又不是古惑仔电影,总要找个没人的地方才打得起来嘛!”
在如此众目睽睽的街道上,实在很难想象小孩子在这里打群架,就是偷偷尿个尿,估计也是不太好意思的――
纽约格林威治村,雅各布斯旧居,被视为纽约最宜居的街区之一 来源:自摄
雅各布斯把临街店铺的主人们,称作“街道的安全眼”,他们随时都在“监视”着街道,如果出现了什么紧急事态,大人们可以随时提供帮助。
“在我们这条街的尽头,在公寓楼、裁缝店、我家的房子、洗衣店、比萨屋和水果摊的前面,有12个孩子正在人行道上玩,他们同时也在14个大人的视野之内。”
中国的城市居住密度比美国高,街道更热闹,这也是令中国城市更安全的因素之一,而对中国式的“街道的安全眼”的诠释,估计没有比央视的这部公益广告更好的了:
CCTV公益广告《平安中国》回家篇
一位小女孩晚上骑车回家,经过一段胡同的时候,一位路边摆摊卖小吃的大爷,特意打开了灯,将小女孩要经过的那段路照亮……
店铺老板,除了“街道的安全眼”的作用之外,还是这条街上的“老熟人”,人们知道他今天在这里,明天也会在这里,让人们安心。
然而,现在,临街的店铺正在成排被拆除。
老大爷这样的“安全眼”,估计早已不在,小女孩还敢独自深夜走进小巷吗?
拆店修墙,能让我们的街道变得更安全吗?
(2)街道店铺的第二个作用:提供经济交往空间
临街店铺,是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物质、能量、信息频繁交换的“血管壁”界面:
毛细血管壁两侧的物质交换图,不妨把血管想象成道路,组织细胞想象成单位和社区,是不是与城市社区很像? 来源:中学生物题
一方面,城市的临街界面是丰富多样的。它们其实很难用“店铺”一词简单概括,其实为我们的城市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业态空间:除了商业性的零售、餐饮,还可能是具有公共属性的银行、诊所、社区医疗中心。
虽然被规划出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能满足大多数购物需求,但是市民的需求是无限丰富的,人不会天天逛商场,总有许多需求是商场无法满足的。而且,许多店铺碰撞在一起,诞生出了意想不到的新业态,比如非常接地气的“楼上网吧+楼下烧烤店”。
临街商铺构成示意图 自绘
另一方面,临街店铺是最基础的“创业空间”。我们现在总觉得互联网创业才叫创业,其实,在自家楼下开家店,做点小生意,才是最基本的创业方式。一条街一排门面的背后,是几十家小微企业。
不要小看它们,有多少了不起的企业,最初也就是从一排门店做起的,比如著名的苏宁电器。
拆店修墙,能让我们的街道变得更繁荣吗?
1990年,南京江苏路、宁海路口,只有200平安方米,10多位员工的苏宁电器创始门店 来源:新京报
(3)临街店铺帮助塑造开放街区
从安全与繁荣两个角度出发,雅各布斯提出了她的设想:由小路网和临街店铺构成的、功能混合的社区。这一设想深深影响了美国60年代之后的城市建设。
中国从美国走过的弯路中吸取了经验,去年的国家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开放街区”的概念。
开放街区-宜宾莱茵河畔,外部与城市共享,内部仍是私人小区 来源:腾讯图片
“开放街区”这一概念因为用词模糊,最初造成了很大误解和争议。我也作了科普:并不是要拆除门禁,而是化单一大社区为多个小社区,大方向是对的。(参见:《开放街区:从世界各城市的500米街区说起》)
而临街店铺,则是“开放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封闭式小区相比,街区制则意味着以居住组团为单位,用街道把小区分成面积更小的若干块,这样可以在街道上发展商业,让小区拥有除住宅以外的更多样的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女孩子们喜欢逛街,但有哪个女孩子会去开发区逛街的?”杨保军举例称,在北京,到处都是宽阔的大马路,“在大街上逛来逛去,一分钱都流不出去”,但到上海的老城区,那里自近代来以来甚至更早的时候就是街区制,人们在街上走着,看到橱窗里的好东西就去买了,“不知不觉当中”就会产生消费。
――《中国城规院院长:开放街区重点不是拆围墙》财新网
然而现在,临街店铺正在被拆除,街道两侧重归围墙。
“拆店修墙”,让我们更接近“开放街区”了吗?
3.“拆店修墙”的利弊讨论
城市问题是复杂的,政策问题也是复杂的,对“拆店修墙”行动的辩证讨论,需要从利与弊两方面展开。
首先,有果必有因,我们需要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想一想,拆除街边店铺的目的和价值到底是什么?
“拆店修墙”,大致有以下三大原因:
(1)拆除违法建设
治理违建是城市管理中非常必要的工作。北京2013年就启动了治理违建的专项行动,几年来拆除了数千万平方米的违建。特别是拆除了许多郊区农村土地上的,有火灾隐患、质量隐患的违建,可以说是卓有成效的。通过“拆店修墙”,消除了房屋安全风险,维护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治理外部干扰
一些商铺占道经营,侵占了公共空间。此外,某些店铺带来的噪声、炫光、污水、垃圾,这些经营活动带来了经济学所说的“外部性”,影响了附近的居民,类似的投诉不在少数。通过“拆店修墙”,改善了居民住宅区的品质,让不少居民满意。
(3)疏解“低端人口”和“低端产业”
北京、上海启动了控制城市规模的计划,部分人口与产业将被疏散至其他地区,临街店铺中的“小超市、小饭馆、小菜站、小装饰建材、小理发店”不少,拆除临街店铺,正好一定程度上与疏解低端产业的任务重合。通过“拆店修墙”,有助于实现控制城市规模的任务。
因此,应该说“拆店修墙”是有它的“利”的一面的,并且有为数不少的支持意见。
另一方面,结合前述理论,可以提出“拆店修墙”的三方面成本:
(1)街道安全程度的下降
由于街道店铺的减少,承担“街道的安全眼”职能的店铺老板也就少了。街面上不再有身份安全的店铺老板,而都是身份未知的陌生人。人在此做坏事被抓住的可能性降低了,受到侵害获得帮助的可能性也降低了。虽然监视器可以提供一定的安保作用,但是事后起效的监视器,并不能替代可以提供及时帮助的店铺。
(2)城市经济活力的损失
直接经济影响是经济损失。按照前述北京数据计算,2017年全年计划将拆除14.3万平方米的临街店铺,这些可是北京的“临街旺铺”,按照10元每平米每天的租金来算,仅每天产生的租金就达143万元,每年5.2亿元。按租金占营业收入的20%计算,则这些店铺产生的年营业收入就达26亿元。各项税费按8%计算,则带来财政收入2亿元。
而这,仅仅是一年拆除店铺的影响。北京固然财大气粗,去年财政收入5000亿。但是,不是每个城市都敢说,每年减少上亿元的财政收入来源的。
间接的影响,则是潜在的创新创业空间的损失。临街商铺总数的减少,将增大餐饮、零售、服务类创业的成本和难度。谁也不知道,这些小门店里,有多少潜在的苏宁、全家、味多美、西少爷。小不一定代表低端,东京多少家米其林日料店,也就藏在小街旁十几平米的门店里。国内不少大排长龙的“网红小店”,动辄每年纯利数百万,超过许多企业。
(3)城市服务的损失
如前所述,临街商铺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的,24小时便利店、24小时药店等,都已不仅是商业功能,还兼有社区服务性质。住在老城区的人们可能一边抱怨楼下早餐店早上太吵,一边每天下楼买包子。真让他到新城区,每天要走一站地去买早餐,估计也是不乐意的。
同时,临街店铺的减少,可能带来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原本步行可达的需求,现在可能要坐车去,或者改为叫快递和外卖,都会带来新的交通压力。
以上三点是“拆店修墙”的“弊”的一面,可能要整个城市付出相当的成本。
现在,利与弊都摆在眼前,“拆店修墙”是利大于弊吗?在利与弊之间,如何权衡?
4.除了拆除,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城市问题很复杂,每个人心里可以有各自的回答。
对于“拆店修墙”的利弊得失,或许结论是开放的,并没有标准答案。
不过,作为一个城市研究者,我单纯从学术角度提出一些补充性的观点,弥补思维误区:其实不是“拆vs不拆”的两难选择,而是有非常丰富的处理空间。
(1)标准可否明确
对不符合防火要求、建筑安全规定的那些违法建筑,坚决拆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有的被拆店铺很新,如前述的簋街新修的餐厅,也有的店铺一直都有卫生、防火、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为何判定它们是违建?这里或许需要拿出该建筑的相关历史记录,与公开的、明确的标准来。
一个常用的判定标准是:“上住下店”的是违建。但是这对于许多城市并不适用。例如,商业氛围浓厚的广州市,“上住下店”的骑楼是重要的传统民居形式。而成都的玉林小区,是旧住宅区逐渐拥抱城市商业形成的特色街区,早已经成为了成都的一张文化名片(赵雷《成都》)。
我国的建筑管理标准,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都有“用地兼容性”的说法。一般类型的居住区,是兼容一定程度的社区商业的。
以美国为例,为鼓励街区的功能混合,一般都不会在市中心规划单一住宅用地功能(高端纯居住区则在郊外),书店、餐厅、美容院等外部影响较小的、在兼容性范围之内的功能调整,是不需要受到太多管控的。
至于巴黎,干脆用立体的功能划分,代替了平面的功能划分,上住下店是一种标准建筑形态,形成了独特的街道咖啡馆文化。
当然,如果是酒吧、夜店之类可能造成外部干扰的功能改变,则不能出现在一般的住宅区内,或者需要专门的规划许可,再加上附近相关业主的一致同意。从这个角度看,上海一些酒吧街的整体搬迁,是值得支持的。
所以,是不是可以把带着用地兼容性的规划图、以及建筑规范拿出来,仔细研究,确定标准,再决定拆留呢?
(2)范围可否区分
“拆店修墙”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不过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许多著名的文化街区,最初都是在市场环境下自发形成的。比如北京的南锣鼓巷、什刹海,上海的田子坊。
同样是“破墙开店”,有的地区的店铺越开越破,而有的地区的店铺,在艺术家、设计师的参与下,却提升了这里的魅力,越开越高端。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地区,是否应当采取分别处理的方式?在城市中是否还有正在越开店越好的地段,应该保留它们的自发活力?
(3)修墙以外的办法
拆完店铺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其实非常值得讨论。
第一个办法,修墙。然而,墙与墙之间是有差别的――
第二个办法,重建。既然城市需要临街店铺,那么把原来的私搭乱建的拆除了,能不能在原地重新建起符合规划的、漂亮的新门面房?不妨交给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来运营,既增加收入,也没有给街道留下冷漠的围墙,而且保证了城市服务功能没有减少。这种办法,可以适用于一些独立建造的低层违建门面房。
第三个办法,改建。与前面一个道理相似,对于部分经过论证没有安全隐患的,可不可以直接征收过来管理和运营?对于没有违反规划的、在用地兼容性许可范围内的,可不可以在补办相关手续、补征税收、改造满足要求后,正式作为城市商业空间运行?
总之,整治行动,需要后续处理办法到位、资金到位,才会有效。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下,或许采取分类、多样化的处理方式,或许能保证城市功能的同时,更好的提升城市风貌。
5.城市很大,能否装下多种情怀
老一辈的北京人,他们记忆中北京的模样,大概应当就如《老炮儿》里的场景一般:
斜斜的阳光,将槐树的影子打砖墙上,远处传来糖葫芦的吆喝声,骑着车穿过胡同,时光仿佛暂停于此。
对于这种情怀,我是高度向往的。
然而,我是个90后,我终究有我的城市记忆。
放学后,学校旁边商店街就是我的新世界:在文具店买了新笔芯,然后剩下的零钱在烧烤摊来一串烤翅,或者奶茶店来一杯奶茶,接着在航模店的橱窗趴着流一阵口水,再依依不舍的回家。
我难以想象街边店铺都被封上的模样,我不能想象砖墙替代了店铺。
我不觉得墙的情怀,一定比店的情怀更高尚。
我希望城市足够宽容,装得下许多人的情怀。
来源:城市周看――微信公众号
(责编:赵晓旭、蔡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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