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局签署的还款计划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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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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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主协商,在执行中也是可以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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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债权人不同意的你就要按照判决书规定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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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需要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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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腐败警示录该院审判员张军同当事人张义恩相勾结  向中共辽宁省委挑战,克隆《民事裁定书》  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却逍遥法外    举 报 人:阎希坤,男,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张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胆大妄为,绰号“张大帅”  一、一个经过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  (一)日,瓦市人民法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付给原告阎希坤工程欠款423,108.19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证据一)  (二)瓦市人民法院在被告张义恩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日,瓦市人民法院(2004)瓦民房监字第4号《再审裁定书》决定再审。  (三)日,(2004)瓦民房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证据二)  (四)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原审被告)撤回上诉”(证据三)。  二、在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的关注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因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的批示,瓦市法院为了向中共辽宁省委汇报(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判决执行情况,日,被举报人张义恩的儿子张永华在瓦市法院执行局作出“每月还款10万元,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及利息”的书面还款计划。  三、张军向中共辽宁省委挑战,非法干扰案件执行  (一)日,瓦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高连民传举报人到其办公室,并告知:“大连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张军法官打来电话,叫中止执行。”举报人立即在局长室给张军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要中止执行?”张军的回答是:“(1)这是中院领导的意见;(2)因为对方申请了再审。”举报人问张军:“中院立案了吗?”张军说:“还没有立案。”  既然没有立案再审,张军为什么要通知瓦市法院:“中止执行”?  (二)日,举报人到大连中院找张军,问:“是哪个领导告诉中止执行?”张军改口说:“不是领导的意见,是我个人的意见,我认为你的案子有问题,所以就应该中止执行。”  是谁赋予张军的权利,对一个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三)举报人在见过张军之后,又找到立案二庭庭长付丽、副庭长顾松、霍红,他们都不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要中止执行?从而证实张军的枉法行为!  四、被举报人张军克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四),铁证如山  (一)瓦市人民法院证实, 日,被告张义恩的儿子张永华,向瓦市法院送达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  (二)瓦市法院证实,在本案卷宗里,没有张义恩请求再审的《再审申请书》、立案表和张义恩向法院提供的任何新证据  日,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崔长青和法官那成基告知举报人:“你的案卷是于日,才回到瓦市法院,我们发现卷中没有任何材料和裁定书,我们就把案卷送到档案室去了,没有材料我们也无法立案。”  (三)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本案无再审卷宗  日,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张军法官说:中院没有卷宗,早已转到瓦市法院。”(证据五)  (四)大连中院档案室证实,(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是张军是用套案号的手段伪造——克隆  日,举报人去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找姜开伦庭长,要求到档案室调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和卷宗;经大连中院档案室查实,确有(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但申请人不是《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也不是阎希坤。显然,张义恩交给瓦市法院的(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是被举报人张军用套案号手段伪造的。  (五)日,瓦市法院立案庭到大连市中院调卷时,发现又有了卷宗,又增加了一份只填写“日”的空白立案表。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张军伪造《民事裁定书》。  五、张军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军克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六、大连中院对张军克隆《民事裁定书》的犯罪行为,视若儿戏,姜开伦庭长把对张军的举报信,交给张军本人处理  (一)举报人曾多次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问题,但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二)2008年4月份,《人民日报》特派记者方世璞以《大连一法官凭感觉办案令人吃惊》为题写《内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张军问题(证据六),大连中院副院长梁军批示“请姜庭长阅处”,而姜开伦却把群众的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人张军;2008年7月份,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到大连中院调取(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卷宗时,张军拿不出卷宗,就把这份《内参》材料交给了吴波。  七、(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七)的出笼,是为了掩盖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犯罪事实  八、(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是枉法裁决,必须依法撤销  (一)本案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所规定的13项立案再审条件,不应立案再审。  (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裁称:“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证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阎希坤工程款423,108.1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完全是信口雌黄。在本案卷宗里,根本找不到华夏公司提供的任何“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 。  (二)在本案再审卷宗中,仅能找到的是,张义恩于日向瓦市人民法院申请,而不是向大连中院申请的《再审申请书》。(证据八)  1、瓦市法院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这份《再审申请书》:  2、张义恩并没有向大连中院申请再审,大连中院为什么立案?  (三)《民诉法》第18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1、本案卷宗《再审申请书》的申请再审时间为日;张军伪造的(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签发时间是日,大连中院为了掩盖张军的犯罪事实而签发(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日,这两个时间分别超过《民诉法》第181条所规定的三个月审查期限的一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七个月。  2、被告申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大连中院为什么不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四)《民诉法》第18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1、本案卷宗,《再审申请书》的签署日期是日,而举报人收到《再审申请书》的时间却是日,举报人收到《再审申请书》的时间,比法律规定的时间晚了三年零一个月。  2、大连中院未能在日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给举报人,举报人因为没有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而没有向大连中院提交书面意见,大连中院是根据什么决定再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明确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本案已经于日立案再审,并维持原判,大连市中院为什么还要第二次立案再审?  (六)依据[法释(200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本案已经经过一次再审,为什么还要第二次立案再审?  (七)为什么日,瓦市法院立案庭在去大连中院调卷时,本案没有卷宗,也没有发现日的空白立案表;而在日瓦市法院再次到大连中院调卷时,即发现又有了卷宗,又发现了只填有日的空白立案表,这是谁玩的魔术?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时间是日;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日,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第二天,这是一种巧合?还是别有用心?  (九)大连中院档案室已经证实(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是张军克隆的,大连中院为什么还要坚持对本案违法再审?  
(十)请求大连中院依法撤销对本案的第二次再审裁定!        举报人:闫希坤  
日      附:证据复印件八份  本举报信寄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政法委、检察院及相关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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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绝跨省追捕。。
  Ba east亻夹女续:三去律再一次在仆人面前成了摆设  --------------------------------  TMD,对涉案GUAN员的处理结果出来了。  对相关人员仅做了一些D内处理,三去律再一次在GUAN员面前成了摆设。  详情见:/.htm
  不敢评论,唯有顶贴
  跪求天涯高人指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侦查员周敏伪造证据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  周敏的犯罪行为哪个部门有管辖权?  
  给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开信(举报)  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贺国强同志寻求法律舆论实质援助求救即邀请巡视组派人调查又公开的信函;  致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同志寻求法律舆论实质援助求救即邀请巡视组派人调查又公开的信函;  致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同志寻求法律舆论实质援助求救即邀请巡视组派人调查又公开的信函;  尊敬中央领导同志:首先向您们问声好!并致以鞠躬礼!受害者(翔宇公司)座落地址: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華亭路9號,江蘇翔宇電子有限公司始建于1967年(原名江蘇淮安無線電元件廠)直属国家轻工部管辖,2003年改制后更名为;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同时也得到了原国家领导人、乔石、宋平、宋健等人的关怀,曾先後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这里也是韩信故里、吴承恩故居、特别是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处、周恩来纪念馆、都座落在这里。受害者  有冤案想寻求;通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您们又拜托您的同仁们;请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抽出您的一点宝贵时间,发发慈悲,主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能为受害者(翔宇公司)邀请巡视组派人调查解决“歪嘴和尚”才会念的歪经问题,把《念歪经案件进行调查》打击诈骗犯将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有人明目张胆判决归还诈骗犯罪团伙,而犯罪团伙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的事实真相。在社会这个复杂的大集合里,在期望于网络公开的同时,更期望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给老百姓办点实事。更期望于强调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恪尽职守、秉公执纪。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坚决同各种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模范践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庄严承诺;更期望于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领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庄严承诺;更期望于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的庄严承诺;更期望于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以及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的庄严承诺;求助于心中有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能为 受害者主持公平正义给予无私法律舆论,实质援助支持的请求;寻 求;拜托同志们,能提供法律专家的点评,将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供各界能人志士讨论、论证﹙受害者﹚能否要回被诈骗犯罪团伙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让大众能看到法官的狼狈与无耻。让大众能看到那些握有司法权杖并违昧良心1页
的法官先生!别做坏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了坏事!必有恶报!只是时机未到!如何判别应证,天空末留痕迹,鸟儿确已飞过。船过水无痕。如何解决,移步换景,移花接木后,犯罪嫌疑人已克隆成功的银行承兑汇票。葫芦藤上长出个大西瓜,该西瓜该由谁来采摘 。求助于身上有流淌着道德血液基因,追求民主法治基因的法律界能人志士;受害者已愤怒地驳斥这件事,有谁是否知道它背后的真相,受害者已越挖越深时,忽然有人闭嘴,你是否知道己经挖到的是否就是真相。蒙住自己的眼睛,并不等于世界就一团漆黑;蒙住别人的眼睛 ,并不等于光明就属于自己了,要知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何识别;假作真来真亦假,只有心虚的人才会躲闪回避。现在的法律,就象灯笼高挂,虽引人注目,在公共权力也变得象小流氓、山大王组织一样,只要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面对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重压时,受害者该如何面对?假使不消除社会潜规则,不消除特权待遇,不求助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您与您的同仁们;不展示案例事实真相,无法让世人所知哓,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无法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 ,就无以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规则。当多起正义与邪恶,善良与丑恶被颠倒时,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这个社会的公德开始濒临破产时,受害者自已的主观认识很难判断真假时,当这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时,有些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公视而不见时。可见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既然收到了银行承兑汇票,还出具了借款借据,确定了归还日期,而到期后,什么都不给,人就消失了,出逃了,对此,我们不肯相信,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相信,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
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现求助于您与您的同仁们;对于以上问题给于信息公开,以供论辩。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请问?这种行为性质叫什么?当空气越来越差,我们应该做的,决不是闭上嘴停止呼吸,而时要行动起来,去建设我们的语言,去改善我们的空气。翔宇公司因而满脑子想的是世间最重要的事情------把自己被别人诈骗的承兑汇票弄回来,在你们作为检察官,律师,法官的那一天起;在资格审查时,先生们,女士们,是否想到你们身上的重担,可怕的任务,这似呼大逆不道,俗不可耐,但我们所遵循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判决书关系到原告的被诈骗的承兑汇票是否能要回来,当你们商讨要写进这个判决书的时候,但愿有一个更高超的力量能够给你们以启迪。如果本案的证据足以让原告获得一个判决,我们相信为原告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将是你们的义务。正义就是正义,今天正义必将取得胜利,即然我们找到了路,就不怕路长,就不怕路途艰辛,怀疑就是不忠,萎缩就是罪过,只要主持正义才经得起历史与时间的捡验。求助于拜托同志们;如果没有你们主持正义,正义不会轻易到达。深入基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調查研究的豐厚積澱,才能抓装大鱼的好题材。回顾历史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在地方日益坐大的腐败分子,勾结地方黑势力,形成山头王的态势,以为自己就是天了,对上阳奉阴违,对下老子天下第一,把党的原则和群众利益放置在了极其末尾的位置,完全形成了本末倒置的状态,违背党纪国法,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背叛了党的宗旨,贪得无厌,黑的惊人!以为谁都拿他们没办法。 岂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纪国法是不容背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斩向腐败分子的一柄沉重的利刃。 对那些位高权重、不可一世的贪官来说,“中纪委”是他们最恐惧的3个字。受害者(翔宇公司)在此拜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您与您的同仁们;
联合办案让审理过程走过场,“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2页
  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对照本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无法让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无法让犯罪嫌疑人及法官的狼狈与无耻都干了些什么?无法让模不着看不见的真相和假象里跳出来,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别的帐你都可以赖掉,而这笔账你必须认下,因为已成为经典和永恒的,永远是黑色的字迹,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未。解决好这个个案,那么胜利的凯歌将为您奏响。  如何识别判断解决(1);马和牛赛跑,牛肯定输,但这不是牛无能,而是安排这种比赛的人无能。教育者们只看到马的速度,却没有看到牛的力量。(2);一群小老鼠在论讨如何解决猫的突然袭击,一只聪明小老鼠想到了在猫脖子上挂铃铛,以防猫的突然袭击,如何解决小老鼠在猫脖子上挂铃铛的细节问题,有无这种敢于碰硬的决心和勇气。也许对和错是分不清的,但是真与假一定能分的清楚。尊严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社会公平,而这社会公平,首先来自于公权力。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叫天理不容,在今天可以叫“底线失守”看看我们现在都堕落到什么程度了,底线失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社会危机!底线失守最可怕后果,是人们的无所顾忌和失去善意,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机。 让全社会付出惨痛代价,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在网上发个贴,反映个情况,小心被抓进精神病院。生存权是第一位的,现在却连最起码的生存权都常常处于危险之中,生存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大家是否明白?我们的底线就这么低,如果谁不伤害我们平平安安的底线,那就阿弥陀佛了。有人说在复杂无比的人性面前谈论底线显得过于浪漫。可是底线不应该只是一种理想,尤其我们俯首当下,看到更多的都是沉重和不安。因为很多我们曾经谴责和愤愤不平的东西,却已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而这显然要比法院司法行业职业失去底线更加可怕。执政者已经逼近无耻的底线。战争年代对党员的考验是生死考验,现在市场经济对党员、公务员廉洁奉公的考验是利益的考验,是索取与奉献的考验,在市场竞争中,一切都可以变,但共产党员公务员,党的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风格不能变。 求助于拜托同志们;用您的辛劳和汗水,用上您的真诫和智慧,使受害者在逆境中突围,并能得到舆论实质上的监督,让法律必须负起自己的使命。希望最终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不愿看到把事实真相从案卷中抹去,不愿看到以伪证、荒唐为准绳,以莫须有、模糊为依据,以一系列造假为依据,视法律为废纸,颠倒是非,指鹿为马的最腐败最黑暗的(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胜诉得逞,决不能让得人钱财而加罪于无辜者胜诉得逞。 但愿是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拜托
2012年4月  所有铁证请来电后寄取法人代表郑淑飞身份证013610副总经理陈良光身份证070910)  一;附案情回放;
  案情回放及事件的起因:日至6月4日翔宇公司因业务需要资金,分别由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签发了,以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收款人分别为乐展公司、飞跃无线电厂等数家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团伙嫌疑人之一周烨民在淮安楚州打着经营淮安市中信电器有限公司的幌子,在短短一天时间内实施了诈骗,慌称能找到人可以把我翔宇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骗取了我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万元,周烨民骗取汇票后,通过其诈骗集团同伙(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3页群乐模具有限公司{都是皮包公司}等)与被告恶意串通承兑洗钱,周烨民获得诈骗款后潜逃(没有付一分钱对价给我司),被公安机关例为网上逃犯后,在云南被抓获归案。我司发现被诈骗后马上到公安局立案,公安要求我司同时到法院公示催告并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司发现除了我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其他的东西全是伪造,全是假的。银行是金融机构他们很内行也很清楚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及完备的手续是贴现不到钱的,所以诈骗团伙就与被告串通伪造假的手续如下:成立假公司,伪造假合同,伪造公章,伪造财务专用章,伪造身份证,伪造假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公章,伪造银行法人章等等,就把诈骗到的包括我司在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我司公示催告期间,被告来主张权利,我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淮安中院副院长薛兵、季明丽为被告出谋划策,保护被告种种伪证:   二;附案件事实真相;  2011年9月,在江苏省淮安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2010年淮安市又告破一起亿元非法集资和案值高达数十亿元的非法汇票贴现案。但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的疯狂逐利和层层相连,案件虽然已经破获,但牵涉其中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却陷入无穷的纠纷。非法集资、企业拆借、汇票贴现,已经是目前中小企业应对资金瓶颈的一种常见融资方式,而一旦企业运转发生风险,资金链断裂且无法偿还本息,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万元承兑汇票追讨无门完全是当前严重司法腐败,法院枉法裁决所至,日,江苏省淮安市中信电器公司法人代表周烨民,因许诺高额利息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并无力偿还,被淮安市楚州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讼至法院。据悉,周烨民在不具备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借款投资或经营需周转资金等理由,承诺支付月利率1.5%到8%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集资5426.4万元,其中最高的一笔借款数额达2200万元;此外,周烨民还以企业经营为由,向其他企业 进行高息拆借,取得承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汇票,他将部分汇票以低于原票值3%到3.5%的价格出售贴现,获取非法资金5913.8万元。此案虽然已经告破,但要挽回开具巨额汇票造成的损失,困难重重,由于有法院做怪,由合议庭先
制造冤案错案,在审理案件时表现出超越程序,超越法律,超越诉讼界限,办案没有了“底线”而淮中院又与犯罪团伙勾接在一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至今分文没有追回,还要倒打一耙,说翔宇公司是恶意诉讼。2009年,正是周烨民开展非法集资和汇票贴现的作案高峰。到期日为2009年11月份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周烨民一取得汇票,就迅速离开了淮安。4个月后,周烨民的资金链条已经断裂,本人悄然外逃。随着流言四起,进入9月份,涉案的借款人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翔宇公司也紧急向淮安市公安局报案,并前往汇票开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淮安分行办理了汇票的挂失止付手续,并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寻找持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权利申报书,声明为该批汇票的最后持有人。而实际上宛城信用社本单位法人丁光远并不知晓这件事情,而由犯罪团伙操纵私刻了假公章后,就提交权利申报书而以,10月30日,翔宇公司以“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案由,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汇票保全并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宛城信用社未依法审查真实交易,存在重大过失,请求判决宛城信用社不享有汇票的持有人权利,汇票归原告所有。该案于11月2日正式立案,11月5日及6日,法院向汇票开具银行下发民事裁定书,停止汇票的支付。日,并非因案件诉讼标的巨大,而是在犯罪团伙操纵下,清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给
  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9日,宛城信用社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法院驳回翔宇公司的保全申请,并解除到期票据的保全措施;12月3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管该案。日,宛城信用社向淮安中级法院递交反担保手续。而此案,从此陷入矛盾。在开庭前6天,也就是日,宛城信用社成功从汇票开具行划走已冻结保全的资金。1月8日,宛城信用社提起反诉。日一审判决,翔宇公司完全败诉。  目前受害者(翔宇公司)已依法获取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实施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分别为;   证据1;邳州锦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龙没有与宛城区信用社签订贴现审批协议书,没有收到贴现款,有人伪造了增值税发票,而是宛城区信用社私自刻了多枚公章盖上。  证据2;新沂群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长胜没有收到贴现款,并没有与宛城区信用社签订贴现审批协议书,有人伪造了增值税发票,而是宛城区信用社私自刻了多枚公章并签订协议。  证据3;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日进入清算,实际上在日还在与宛城区信用社签订贴现审批协议书,有人伪造了增值 税发票,而宛城区信用社又使用私自刻制的公章签订协议。  证据4;南阳市公证处为宛城区信用社私自刻了多枚公章做虚假公证的公证书。就是南阳市兴宛公证处出具的第271号  证据5;利用办案职权便利,包庇帮助“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最终持票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罪犯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  证据6;宛城信用社代理律师,周秋平写私信给薛兵,在私信内附上申请书稿一份,副院长薛兵于12月28日批示给民二庭庭长蒋其文,(内容是:转蒋庭长处。望尽快依法给予处理)。这个批示的背景,潜规则,就大有玄机。
  证据7;解封的手续,是一份伪造两个不同价格的评估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的对帐单回单联,;
  证据8;有淮安市楚州区,楚公诉字(号、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周烨民诈骗 事实成立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与(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是一枝花上结出俩种不同果子---意外的惊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周烨民被例为网上逃犯后被公安局抓获归案。(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的判决书。而办案人员薛兵,季明丽想把诈骗事实从案卷中抹去,就能随手抹去吗?。《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上迷被诈骗犯罪团伙及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到达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 之手后,其法律条文确切表达,法院、公安机关不应对案件嘎然而止,成为断头迷案,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追根溯源追回并发还给翔宇公司,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
  证据9;有出票人(翔宇公司)签发票据交给收款人(鑫鑫化工),然后(鑫鑫化工)将GA号汇票借给淮安市中信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烨民的借据。
5页   证据10;伪造的数份江苏省增值税发票,其中多张发票号同为的增值税发票。  证据11;2009年涉及此案的电汇凭证及贴现凭证.  证据12;伪造的数份物资销售买卖合同.  证据13;伪造的数份银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证据14;伪造的数份银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证据15;伪造的大小不同的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私自刻制印章。  综上所述;宛城信用社与特大诈骗团伙的犯罪分子串通勾接,利用骗取的票据,采用伪造相关单据及增值税发票、私刻公章等手段,将受害人(翔宇公司)的巨额汇票现金转移骗走. 犯罪团伙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受害人(翔宇公司)至今还不明白?连同淮安中院法官薛兵,季明丽至今还不明白?特此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邀请巡视组派人调查解决。并将案件调查报道的同志们;制作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特大非法汇票贴现案告破的后续篇报道,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的节目。
退案没有依据,驳回没有证据,不看依据证据,不出示依据证据,不顾事实根据,还反复讲法制,反复讲依法执法,纯粹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众多监督执法机制,不看诉状不问由,不看证据一趟走。引用法条直驳回,张冠李戴全凭凑。陈词完全成装饰。由于腐败深植于人心,众多监督执法机制成摆设。您怎么还有良心躲在角落里做“沉默的大多数”?请赶快行动吧!以深挖之,细剖之,狠除之的新闻报导,供国人探讨这些疑问和困惑,善辩切身的感悟和见解及观点、理由充分地呈现规则的力量,论辩的魅力,来解决本案受害人切身利益的矛盾和纠纷,拜托!重任巳落在您们的肩上!  本着对正义的渴望,本着对司法的执着,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心中深深的期盼。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们最后的一线希望。面对头上庄严的国徽,你们掌握的是国家的权柄,让舆论监督站在法律的制高点。愿同志们竖起公正执法监督的高大形象,以的饱满的政治热情,和一流的工作标准,使政府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民的合法要求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满足,违法行为能够以法律途径得到妥善处理。是希望能够把它打造成经得起历史、时间检验的精品。而不是搞一次特殊就降低一次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也不愿看到共和国法制史上留下一团污点。让我们用法律的公正善良,为本案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呼吁吧!  最后,殷切邀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巡视组给老百姓办点实事。参与工作的同志们能够排除干扰,不负你们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为广大民众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为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树立公正自律的政府形象方面做出你们的重大贡献!
此致  敬礼!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2012年4月  所有铁证请来电后寄取法人代表郑淑飞身份证013610副总经理陈良光身份证070910)
在文化大革命中有一句红色经典,“要让红旗飘万代,重在教育下一代”,
  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的公开信  我压抑不住心的驱使,开始动笔给您写这封公开信。尊敬的公院长,就翔宇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2350万元被淮安中信电器公司周烨民诈骗,对此,我们不肯相信,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相信,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
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现求助于您与您的同仁们;对于以上问题给于信息公开,以供论辩。而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特大冤枉案件,将诈骗犯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目张胆地判决归还诈骗团伙,当事人为了 维权给丧失道德品质的行为人及法官大人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
  法院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义之所在,如果法官知法违法,何谈公正执法?如果法院院长以权谋私带头枉法,法律的尊严何在?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现就法院副院长薛兵,季明丽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腐败的情况据实向上级领导反映,恳请您批示查处,清除司法腐败,还人民法院一片净土。想必是早已见到了。此举或有不敬之过,但实属是受害蒙冤难民的被迫无奈;实属是受害蒙冤难民对党、对党的执政执法职能、对你公平正义光明良能的所信所望。因为在这一办案中,确属有一种超越共产党领导,超越法性方向原则,丧失党性、法性、人性的险恶势力,在别有用心地制造陷害,并且事态是历经了三年之久的蓄意策划勾结到了现在的恶化程度。几乎所有参与和相关每一位的心里都清楚、都明白,这到底是在要干什么,究竟是在为什么。面对这一极其严重违背共产党统一政策领导,违背无产阶级专政法性方向原则,违背事实真相的重大恶性陷害,我们无疑身处险恶,但在这里我们决不是向黑恶的势力祈求,永不祈求,而是从心底向党性法性人性、向道德、向良心、向你发出应有的诉求和愿望,是寄于院长你能从人民法院职能中积极阳光公正的关注这一关系重大的冤枉案件。事实上他们的黑势确实并不小,确实穷凶极恶、阴险毒辣,但我们深信在今天共产党的匡正大势下,他们永远不会横行得逞,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群众从中看到了我们党维护党纪、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大学整顿阳光正义、圣明盛世的春天已经来到,历史性从战略高度清除借党营私、借法营私、危害党和人民利益、危害社会进步发展、危害执政党形象败类的天时律机已经来到。所以我们从心底里感谢党的阳光执政大势,无疑正是由于党的正义之声在强劲有力地鼓号着我们坚定振奋、正直勇敢地发起这具有历史意义的申张与控告,且必定终获全胜。将人心比人心,试想如若没有党的进步发展大势,我们的大冤之魂何处申,我们的大难之灾谁人济。虽然我们蒙冤落难、残遭逼害,虽然他们手段险恶、狼狈为奸,但已经取向了先进性学习的我们,对直接参与陷害了我们的所有人,亦愿不失理知人性大度怜悯的挽救之心;亦愿向他们应有的党性、法性、人心发起悲壮不息的吼与唤;亦愿他们能识大势自觉主动的作到不要再一意孤行、识事务者为俊杰,自正;亦愿他们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解决好这一经不起历史捡验的,最腐败最黑暗的(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重大恶性陷害的丑与恶,使之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最终结果。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否则,此恶继续导下去,1继续演下去,就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自我暴露法律恶果。权为民用是在积德,造福社会造福儿孙后代,权为自己用殃及儿孙下代,过去衙门里好积德。钱是两把刀,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伤害了自己。不择手段,栽赃陷害,制造假证据。制造假公章,心恶法黑,心恶则手必毒。从中也反应出谁在犯罪,谁才是真正的犯人,谁是陷害好人行恶的人。 自导自演,以象透理,表演着自己犯罪的恶行为。象刘青山、张子善被处以死刑。枪声一响,举世震惊。老百姓说,这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廉政。
  下面是朱总理的一段讲话与公院长重温分享;1998年,朱镕基在中央一次重大会议上,铿锵有力的发言至今让人感到振聋发聩,在反腐败问题上,中央是有决心的。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无法长治久安。反腐败就是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对老虎决不故息手软;我这里准备了100口棺材,99口留给贪官,一口留给我自己,无非是一个同归于尽,却换来国家长治稳定发展和老百姓对我们事业的信心。司法领域职务犯罪身份特殊、手段隐秘、查案难度大;而“枉法裁判”则是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案件现成的重要线索,作为有特殊使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查处“枉法裁判”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不作为行为都是对人民的犯罪!“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因为犯罪污染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却是水源”。(现在“水源”已经被污染,中国的老百姓要想喝一口“干净、纯净”的“清水”都已经是一种“奢望”了)。司法腐败之所以让人如此痛恨,不仅仅因其危害巨大,更重要的是它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神。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看了以上枉法,最黑喑,最腐败的判决书,法官不仅没有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反而成了有钱人的帮凶,是有权人的坚强后盾!“有法不依”是法官手里的“法宝”,有了这个法宝,法官可以四面八方“通吃”!!!!执法打折扣,执法枉法,执法不公,甚至公然践踏法律。回顾历史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在地方日益坐大的腐败分子,勾结地方黑势力,形成山头王的态势,以为自己就是天了,对上阳奉阴违,对下老子天下第一,把党的原则和群众利益放置在了极其末尾的位置,完全形成了本末倒置的状态,违背党纪国法,不把中央的领导放在眼里,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背叛了党的宗旨,贪得无厌,黑的惊人!以为谁都拿他们没办法。 岂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纪国法是不容背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斩向腐败分子的一柄沉重的利刃。 对那些位高权重、不可一世的贪官来说,“中纪委”是他们最恐惧的3个字。从2003年到2008年,各级纪委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85.2万件,处分88.1万人,其中,地厅级以上干部2386人(不含军队),县处级干部2990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24718
人。联合办案让审理过程走过场,“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对照本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无法让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无法让犯罪嫌疑人及法官的狼狈与无耻都干了些什么?无法让模不着看不见的真相和假象里跳出来,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别的帐你都可以赖掉,而这笔账你必须认下,因为已成为经典和永恒的,永远是黑色的字迹,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未。 公正判案的法官得不到好处,歪判法官荷包装满 ,法官捞钱,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是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
  果员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你们再去展开新一轮权利和金钱的拼搏吧,再去相互撕杀吧!反正自己“替人办事,收人钱财”是“心安理得”的!上诉也好,再审也罢,都是另外部门的事了,自己已经洗的一干二净了,继续当法官,继续“吃人”!一个不公义的社会,即使是发生不应有的暴烈行为,也往往被视为对不公义的反抗、出于我不入地狱谁入的道德勇气;得到社会不是制约而是同情,就证明社会人心对法律绝望,无法发挥维持社会公义的功能;法律失去功能,社会不公义增多,相对的使用暴力作自我救济也随着增加。 如果是在法律适用或是理解上的错误造成错案是可以原谅的,反之,是故意而为之的,那其行为就不可饶恕。由于其枉法审判,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这也是一种犯罪,其罪行不逊于大奸大恶之徒,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坏的,长此以往,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和谐社会也将只是空谈.......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肩负着匡扶正义,主持公道的重任,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可有个别法官却在金钱面前烂掉了。在普通群众的心中,律师行贿固然可恨,但可恨的是法官受贿。当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告至人民法院,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到人民法官身上时,可能我们万万没有想到,法官薛兵,季明丽却和对方的律师周秋平沆瀣一气,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为马,狼狈为奸,将正义与责任抛到九霄云外,将原本倾向正义的天平,倾向了另一方,这对受害人该是多大的伤害! 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而是,执行这些法律的人们失去了职业道德 ,使得一个案件或一起纠纷官判民不服,因为我们的法律是公开的,而执法是不透明的,连百姓知晓最普通的法律常识,诈骗、盗窃为犯法也篡改模糊,有悖法理的!当事人能服吗?我们认为这就是道德理念缺失的问题。警官、法官、等一些执法者缺少职业道德,缺少尊重法律的观念,缺少尊重当事人的德性,缺少尊重事实,还原与真相的观念。社会缺少对执法不公的监督机制和个案监督的管理,对于犯罪团伙的不法行为,由于钱和权的利益,他们是不顾百姓死活的,政府再不别给百姓做主,民众没有讲理、讲法、讲事实的有效平台,是和中央提出的“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相抵抗的。应当强调以下几个彼此相关的道德品质范畴。能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失误,知错就改;对待工作心细入微,实事求是,全面统筹考虑后慎重决策。是有关提高法官审判工作素质的话题,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的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本质联系的行为。对他人可以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肯定或否定其行为的道德价值。本身就是个人的品德表现,人们总得有一个道德、法律的规范吧,不然这个国家还会有前途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举手之劳彰显一个人的文明素养和素质,国民形象是国家形象的最重要的成分。”国人缺乏文明素养一方面是因为长期贫穷和物质短缺使民众养成“争抢”的行为习惯,做人的最起码的道德观他早已丧失殆尽。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却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让法无尊严。法官廉洁意识不强也源于司法领域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因此建议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应该重点改进社会监督体系,通过监督制度创新将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置于“阳光”之下,进而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公院长,你说对吗!翔宇公司因而满脑子想的是世间最重要的事情------把自己被别人诈骗的承兑汇票弄回来,在你们作律师,法官的那一天起;在资格审查时,先生们,女士们,是否想到你们身上的重担,可怕的任务,这似呼大逆不道,俗不可耐,但我们所遵循的是这个国家的3页法律,判决书关系到原告的被诈骗的承兑汇票是否能要回来,当你们商讨要写进这个判决书的时候,但愿有一个更高超的力量能够给你们以启迪。如果本案的证据足以让原告获得一个判决,我们相信为原告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将是你们的义务。正义就是正义,今天正义必将取得胜,即然我们找到了路,就不怕路长,就不怕路途艰辛,怀疑就是不忠,萎缩就是罪过,只要主持正义才经得起历史与时间的捡验。如果没有你们主持正义,正义不会轻易到达。“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司法或与之相关的活动中,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及行为准则。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法官的品质很大程度决定裁判的品质。老百姓朴实的认知是:只有品格高尚的人,才可能作出无私心与偏见的判决。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二重性”。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身份的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的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二重性”。法官职业道德既包括普通公民道德的范畴,还必然上升到专业道德要求的更高层次。人应有“德”,法官更要有“德”。首先,法官应有基本伦理道德。具备人性最朴素、最善良的良知,符合社会常识、社会公认道德观的评价。其次,对法官还有更高层次的专业道德要求。法官代表人民执行法律,社会公众对法官的道德期望值远远超出公民普通的道德标准及其他行业的道德标准。比如,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公正是最基本的素质,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正是法官专业道德的核心。再次,“二重性”是相互转化的。贯穿于法官职业道德始终的服务社会精神,使其具有充分的社会 道德内涵;社会基本伦理也为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提供了养分。鉴于司法裁判的对象是经济社会及人身财产关系,法官职业道德更超越了职业本身而对全社会形成较为广泛的影响。此外,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官职业道德还具有公务人员从业道德的共性,必须严格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本原。“正事先正人、正人先正心”,没有道德的司法是可怕的,会让公正底线一溃千里;没有良心的权力是凶猛的,只有金钱而没有道德是人吃人的社会,只有道德没有金钱是饿死人的社会。会让最基本的社会公平荡然无存。如果伦理操守出了问题,司法良知泯灭,社会良心丧失,法官将会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良知就是良心,是对自身行为是非善恶和应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良知是触摸法官内心世界更深层次的东西,与职业道德有着天然联系,但比职业道德更本原,是职业道德的内化与基础。孟子的人性本善论虽然有唯心主义色彩,但对人性最本真的善良、仁爱的揭示,却启迪我们应胸存善心、心怀善念、力践善行,通过审判活动为群众多做善事、为社会多行善举。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如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必然无时无刻不受到良心的谴责和讨伐。相反,良好的司法良知可以给法官带来公正廉洁司法的幸福感、成就感,实现个人需求与社会需要的重合,并在一次次的公正裁决中完善自己的人性。法官之所以为法官,最大的快乐是在断案时收获正义,在做人时收获道义,这样的收获比“金山银山、官场得意”都重要、都弥足珍贵。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廉洁是司法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坏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法官若怀有私心杂念,扭曲法律本义,随意解释法条,不能辨别义与非义,无法分清是非曲直,公正自然得不到保障,这个社会最基本的东西就失去了。在讲法论理的时代,
  背叛正义,需要的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类: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法官执掌的正义天平,哪怕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我们必须铭记的警训。从廉洁到贪腐,从清正到堕落,既是一线之间,也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些违法违纪的法官,也是从小贪小玩开始,最初还讲点“礼义廉耻信”,有一些心怀敬畏,有一些负罪感,到后来防线尽失,疯狂肆虐,无所顾忌,最终麻木不仁、无可救药。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不注意廉洁的细节,久而久之,必会招来祸患。只要选择了法官职业,有所得就有所弃。正所谓:玩法弄权切莫进来,升官发财请走他门。投身法官职业,一开始就不能将审判权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且从各个方面看,法官都是高危行业,法官职业对法官自身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审判权行使不当、枉法裁判将会招至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从此种意义讲,良知对法官不仅是约束,还是一种保护;廉洁对法官不仅是义务,更是一种智慧,指引着法官如何处事、如何律己、如何自清。制度和道德的一体两面性。司法是理性的产物,也是经验的积累。制度再好,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良知和道德既有天赋的因素,更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维护,再灿烂的心也会褪色直到暗淡无光;没有法官良知和职业道德作保障,任何制度都可能徒劳无功。从另一个方面看,孤立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唯心的;或者唯制度论,也是机械的。制度具有滞后性,也可能有漏洞,失去道德约束的人会处心积虑对抗制度,甚至利用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漏洞达到不轨目的。反之,寄希望于所有法官都已经具备高尚道德
而放松制度建设,法院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同样是幼稚和片面的。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是人性本恶论的产物”。事实上,司法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从本质上更是对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向善的方向引导,初衷、动机及理论根源都无可非议。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假设,是法治论的基本哲学命题。良知道德绝对不能够脱离制度单独考虑。好的制度可以使一个想做坏事的人不敢做,坏的制度会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好的制度会促使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展现人性光辉的一面。一个法院的管理约束机制越健全,法官越是有良好的良心表现形式,越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养成。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存在一定时间、覆盖一定范围的“潜规则”,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才能与其对抗,才能彻底根治, 权力不受制约,一定会膨胀,一定会扩张。以往的权力配置,比较多地考虑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诉讼效率的问题,并没有把廉洁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司法拍卖及执行分权改革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把确保廉洁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原则。为了廉洁,可以牺牲一点效率;为了廉洁,可以放掉部分权力;为了廉洁,可以引入一些外部力量。只要“权力寻租”的需求仍然存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潜在的利益关联仍然存在,导致腐败的内外因素未完全清除,就必须坚定不移的以廉洁为改革原则,继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明。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但,既然是人,就应该具有人与动物不同的属性,就应该与人有的本性如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的兽性,尽可能的“拜拜”!这样,人就不应该趋炎附势。审法庭上的拙劣表演,职业道德和做人准则是第一位!法官不光是会背几条法律条文、不是会弄虚作假、移花接木、偷换概念、强词夺理狡辩、不是会编造故事为违法者开脱、你所做的,就是鼓动当事人上诉、上诉、再上诉!缴费、缴费、再缴费!而所有一切的结果5页都只能是一个;违者必纠!但现在的问题是,组成党的行为是各个成员的脑袋决定的啊,不是肝脏什么的决定的。所以各个成员脑袋(思想)出了问题,你还能保证整个党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这就好比,一个人体脑组织的某个区域出了问题,你能保证他的思维不会错乱?即使他原来是一个好人。 只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变坏,人才会变成坏人,同样,只有纲领和宗旨改变党的性质才会改变。在人的身体里面,器官相对于大脑来说,只是个机械执行体,其行为是受头脑控制的,也就是说,器官并不是“人”,只是个木偶!你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比喻成器官,你究竟想干什么?你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比喻成人的器官、组织和肌体细胞,那究竟头脑是什么?究竟谁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大脑,这是一个吃惯了谎话苦头的民族,社会发展到今天,如果不想让这个民族再继续为此付出代价的话,揭露伪君子就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虽然实现中的代价还很大,但在虚拟世界里,作为一个网民,能尽一点力,我们就应该尽一点力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息发达、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连偏远山区的文盲农民也不再会说“政策是好,就是下面的歪嘴和尚念错了经”,这种说法是封建社会愚民政策之下的草民们的感慨。现在,人们都知道,人性的弱点并不因地区和部门而有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出现
群体性腐败的大面积馈疡,一定是偶然与必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定是体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司法腐败积重难返是因为司法体制和相关体制积弊太多。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徇私枉法,法律被无情践踏,最后一道屏障名存实亡,那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了,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那必定是很可怕很恐怖的社会呀!老百姓还能够在这个可怕的社会里和谐的生活吗?政府本应严格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但一些政府官员强势欺压弱势,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他们带头不依法、不讲理。官官相护,偏袒庇护违法者,践踏正义,甚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制造了很多的冤假错案,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完全得不到保障。这是造成司法腐败、民怨迭起的直接根源。冤假错案,要想改判很难很难,即使二审,再审,都能被他们随便找个理由驳回,他们欺上瞒下歪曲是实,他们就是要官官相护,要不怎么出事揪出来都是一窝一串,司法腐败遍地开花,百姓维权,难,难,难。令人遗憾的是——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只是一个平民,一直遵守国家法律,一直相信公平,公正是每一位法官最基本的本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法官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当我的合法利益受到伤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来解决,可事以愿违。 法官在每个人的心中不是法律的守护神,而是利益的获得者。社会环境的原因使法官久而久之得了无视是非和正义,以权谋私的职业病。多数法官曾经恪守公正,试图通过司法实现法律的正义和权威,但久而久之,社会现实使他们从拒绝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变化到在不违背法律情况下吃请受礼,又蜕化到如不请客送礼表示一下意思就是不懂事,而情浓意重者就显得够意思,进而从自由裁量范围的适当倾斜变为歪曲事实和曲解法律的枉法裁判。  将面对司法腐败的潜规则,根除的方法就是要将潜规则予以曝光,面向社会公开其丑陋,让社会舆论给予监督、揭发,让那些敢于触摸高压线的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处,将害群之马坚决清理出法官队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到令人发指地步,日薛兵的批示是属于正常批示吗?这些伪造的文件难道法院都不审核吗?都视尔不见吗?身为淮安人都会为淮安中
  院感到无耻和荒唐。请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维护执法机关的纯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害群之马”,绝不姑息。此事就发生在己故周恩来总理的故乡淮安 就在淮安中院 的 一起典型的被告、律师、法官、之间相互勾结、串通,伪造证据、伪造庭审记录、伪造检验鉴定文书、伪造鉴定签名的枉法窝案 ;举报几年根本没人管!而法院还搞枉法裁判,你们也有父母,也有妻子儿女。你们这么做心安理得吗?不怕遭天谴吗?离地三尺有神明,这神明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良心。当今社会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监管监督的过度失职不作为,导致几百万冤民无处讨说法,司法腐败之极的衙门还有甚么可信度!哪里还有司法公道可言。但愿周总理有在天之灵,决不会容忍这枉法,冤错案件就发生在他眼皮底下。江苏淮安,有人称它为红安是美丽的,而淮安的美丽属于在这片古老土地上,世世代代辛勤耕耘而创造财富的人们,淮安这里民族的人们是伟大的,而淮安中院的
几个“害群之马”如此无耻和荒唐不属于这个伟大的民族的人们,这样的人也不属于淮安这座美丽的城市!  淮安是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故乡。淮安人如果不是秉承周总理的遗愿,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而积累财富,不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而是象淮安市中信电器公司法人代表周烨民那样“人穷志短”,违背“诚实信用”,通过诈骗,虚假诉讼侵占掠夺他人财富,实在是愧对周总理的在天之灵。盗窃、抢劫、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掠夺他人财产,而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主审法官季明丽却通过欺诈诉讼替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披上合法化外衣,穿上制服去侵占掠夺翔宇公司财产,这比盗窃犯、抢劫犯对社会的危害性更重、更大!手捂良心,稍有良知,你们通过欺诈虚假诉讼获得翔宇公司的2350万元巨额财富,抢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淮安如此糟糕恶劣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今后谁敢来淮安投资创业呢?你们的良心可安?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如此造假案,且坚持有错不纠,是否忘记了国徽与天平?
是否有辱神圣的使命和职责?公开法官审理、执行案件的所有环节。每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应当公开、民主、透明,接受相应的集体监督和指导。不仅如此,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以及每个环节和细节也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让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尤其是法律文书、裁判结果,更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及时上网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的不能仅仅是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也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不应当偷懒省事只表述结果,也应当详细表述案件事实和处理过程。推行网上办案,办案全程录音录像等信息化办案的监督措施。公开透明,不仅仅能够杜绝腐败、裁判不公,更能体现法官的自信和水平。中国要整肃反贪 ,以民为本解决好老百姓的合理诉求, 有人说“老百姓不会闲着没事去上访,申诉。他肯定是遇到了什么大问题。当干部的一定要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要站在他们的角度来想事儿,这才能解决问题”。“要努力建成群众打官司最便宜的地方,成为打官司最公正、最有效的地方”。刘少奇主席曾讲“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好,最善良的”。的确,百姓的诉求历来就朴实,就是为人处事要诚信、公平、公正,官府处事要依法将一碗水端平,官吏不要过分歧视或掠夺,能保持基本生活,不因悬殊过大而无法生存,讲求“穷不和富斗,富不与官争,冤死不告官”,一心谋求安稳过日子。现实中,某些政府及执法机关,对可以举手之劳解决处理好的百姓合理诉求,却麻木不仁、不屑一顾、推诿扯皮、一而再,再而三地拒不处理答复,及时“案结事了”。某些官员在工作上乱作为,不作为,生活上呈疯狂腐败状态,待矛盾激化出事后,才回过头来亡羊补牢地处理百姓合理诉求,如此,得不偿失,何苦呢!他\她们才真是危害党和国家安危和7页
百姓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长此以往,再好的百姓也可能会被她们逼的失去理性,变得不善良!而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是清楚的,只是法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庭审走过场而巳,在于末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庭审功能成了空话,形同虚设,只是法官听不到不同声音,只是法官听到“左边的声音”,也看不到“右边的光亮”,只是法官“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律书时候用错法律条文,翻错了文不对题的页数与上下行而己”。 只是法官怠于都是院里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从门缝里窥探而草率地决定受害者命运而已!
被媒体公布后,就会给社会大众一个明显的感觉:似乎一些司法机关或法官做事,没有了“底线”? 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等于现金,银行对汇票的贴现同等于贷款,该法院怎能将银行对借款人的承兑汇票判决归还给诈骗犯呢?按照推定,该法院或该法官“知道”这样做是超越诉讼界限的,与犯罪团伙勾接在一起,硬做出了这样的裁决书。这个情况反映的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解决问题也不容易了。因为,明知故犯只能说明该法院或该法官,可能受到某种利益驱动而为之。还有一种推断:第一,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干预, 考虑到 “地方保护主义”,该法院才发出这样的裁决。第二,该法官被犯罪团伙的当事人“寻租”,只考虑单方的利益。第三,该法院被犯罪团伙的当事人“寻租”, 为了法院“单位发展的利益”,而发出这样的裁决。无论上述何种推断,利益驱动竟然可以使该法院和该法官超越司法程序,超越诉讼界限,超越《票据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案件。这说明在该法院或该法官心目中,有比“司法公正”更重要的东西。这个更重要的东西便是:地方的利益,或者是法院“单位的利益”, 或者是法官的“个人利益”。法院为了利益,现在的法院普遍的作法是由合议庭先制造冤案错案,自已先赚足了钱,推到二审 法院,二审法院还由合议庭先制造冤案错案再赚足了钱,再推到高院审理,高院赚足了钱后各打五十大板了之。某些个别法院或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表现出超越程序,超越法律,超越诉讼界限,办案没有了“底线”时,上述一切尊严和象征意义,就都会在社会 民众心目中荡然无存。这就是今天我们经常听到借鉴外国法官说的那句话:“只有个案的公平,才有司法制度的公平”和“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腐恶在国徵下作恶,天平在官本位中倾斜,既然公权力已不可信,原告翔宇公司与鑫鑫化工该如何面对!求求能为社会主持公平正义的各界人士,伸出您温暖的手, 扶翔宇公司与鑫鑫化工一把。周烨民诈骗 事实成立应当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由于两种法律责任同出一源,淮安市楚州区,楚公诉字(号、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与(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是一枝花上结出俩种不同果子---意外的惊喜。这种惊喜是对受害者一种极大屈辱,将是企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律的悲哀。为什么淮安中院将诈骗犯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开地,明目张胆地判决归还,这不是枉法裁决那又是什么?这不是利用办案职权便利,包庇帮助宛城信用社犯罪团伙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那又是什么!为什么我们那些手握国家重器,面对庄严的国徽,而不说真话,把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同胞们说句真话就这么难?周烨民诈骗承兑汇票后,就转手,什么都不给,然后出逃,大家是否知道这种性质叫什么?而作于淮安中院的法官是否知道?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显然,包括票据“被诈骗”的失票形式。被告代理人辨称“以遗失为名公示催告”属恶意挂失是对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8页
  程序的曲解。而在淮安中院工作多年又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来说,为什么从政法学院毕业出来的高材生来说;为什么什么是“是” 什么是“非” 什么是“善意取得”与什么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都分不清,又做如何解释?你欺骗一个人没问题,如果所有的人都被你欺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成功的标志,这是唐骏的意思,如果一个人要成功,就可以不择手段,而只要能成功,就不该被质疑,因为成功本身就证明了自已的能力。这真是“成功者不受谴责” 这种“能骗到所有的人就是成功” 的观点多么可怕!!也许就是太多人信奉这种观点,才导致了现在造假泛滥的国情,疯狂地追名逐利,以能骗到所有人“为荣” “以骗不了人” 为耻。至于上当受骗者的损失,由此导致的社会不良风气,则不在他们的考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周烨民被例为网上逃犯后被公安局抓获归案。(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的判决书。而办案人员薛兵,季明丽想把诈骗事实从案卷中抹去,就能随手抹去吗?。《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上迷被诈骗犯罪团伙及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到达利害关系人宛城信用社 之手后,其法律条文确切表达,法院、公安机关不应对案件嘎然而止,成为断头迷案,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追根溯源追回并发还给翔宇公司,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与人之间从来就是平等的,唯有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己,没有地位的尊卑。如果凭借自己暂时看似光荣的地位,一咪地把自己放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位置,只会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唾弃和鄙夷。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助纣为虐,如果法官身上不流淌道德的血液,被利欲熏心的争夺所占有,被金钱和颠倒黑白的力量所占有,而只有金钱没有道德是人吃人的社会,只有道德没有金钱是饿死人的社会,是谁将这份人间至真的挚烈与真诫,变得如此沉重,那些为了某些见得光的利益和抹不开的情面,而闭上本应圆睁的监督之眼的部门,那些身在高位不懂百姓疾苦的人民公仆….都应该感到羞耻,因为你们失信、失德、失职,百姓们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贵府衙门内冬天有暖气,夏天有冷气,吃饭有香气,唯独工作缺朝气,缺德气,缺骨气,身处天堂,没有正气托着,从天堂坠落就会到达地狱。您想过吗?退案没有依据,驳回没有证据,不看依据证据,不出示依据证据,不顾事实根据,还反复讲法制,反复讲依法执法,纯粹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众多监督执法机制,不看诉状不问由,不看证据一趟走。引用法条直驳回,张冠李戴全凭凑。陈词完全成装饰。由于腐败深植于人心,众多监督执法机制成摆设。您怎么还有良心躲在角落里做“沉默的大多数”?请赶快行动吧!以深挖之,细剖之,狠除之的新闻报导,供国人探讨这些疑问和困惑,善辩切身的感悟和见解及观点、理由充分地呈现规则的力量,论辩的魅力,来解决本案受害人切身利益的矛盾和纠纷,拜托!重任巳落在您的肩上!  如何识别判断解决(1);马和牛赛跑,牛肯定输,但这不是牛无能,而是安排这种比赛的人无能。教育者们只看到马的速度,却没有看到牛的力量。(2);一群小老鼠在论讨如何解决猫的突然袭击,一只聪明小老鼠想到了在猫脖子上挂铃铛,以防猫的突然袭击,如何解决小老鼠在猫脖子上挂铃铛的细节问题,有无这种敢于碰硬的决心和勇气就落在您高级院长身上。 尊严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社会公平,而这社会公平,首先来自于公权力。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叫天理不容,在今天可以叫“底线失守”看看9页
我们现在都堕落到什么程度了,底线失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社会危机!底线失守最可怕后果,是人们的无所顾忌和失去善意,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机。 让全社会付出惨痛代价,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在网上发个贴,反映个情况,小心被抓进精神病院。生存权是第一位的,现在却连最起码的生存权都常常处于危险之中,生存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大家是否明白?我们的底线就这么低,如果谁不伤害我们平平安安的底线,那就阿弥陀佛了。有人说在复杂无比的人性面前谈论底线显得过于浪漫。可是底线不应该只是一种理想,尤其我们俯首当下,看到更多的都是沉重和不安。因为很多我们曾经谴责和愤愤不平的东西,却已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而这显然要比法院司法行业职业失去底线更加可怕。执政者已经逼近无耻的底线。战争年代对党员的考验是生死考验,现在市场经济对党员、公务员廉洁奉公的考验是利益的考验,是索取与奉献的考验,在市场竞争中,一切都可以变,但共产党员公务员,党的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风格不能变。 求助于尊敬的公院长;用您的辛劳和汗水,用上您的真诫和智慧,使受害者在逆境中突围,并能得到舆论监督,让法律必须负起自己的使命。希望最终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不愿看到把事实真相从案卷中抹去,不愿看到以伪证、荒唐为准绳,以莫须有、模糊为依据,以一系列造假为依据,视法律为废纸,颠倒是非,指鹿为马的最腐败最黑暗的(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胜诉得逞,决不能让得人钱财而加罪于无无辜者胜诉得逞。 但愿是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这才是法院、公安机关应该面对的工作重点及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着对正义的渴望,本着对司法的执着,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心中深深的期盼。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们最后的一线希望。面对头上庄严的国徽,你们掌握的是国家的权柄,站在法律的制高点。原办案人员竖起公正执法的高大形象,以的饱满的政治热情,和一流的工作标准,使政府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民的合法要求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满足,违法行为能够以法律途径得到妥善处理。是希望能够把它打造成经得起历史、时间检验的精品。而不是搞一次特殊就降低一次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也不愿看到共和国法制史上留下一团污点。让我们用法律的公正善良,为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呼吁吧!  最后,殷切希望法官同志们能够排除干扰,不负你们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为广大民众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为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树立公正自律的政府形象方面做出你们的重大贡献!
此致  敬礼!  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有铁证请来电后寄取法人代表郑淑飞身份证013610副总经理陈良光身份证070910)  2012年4月  一;附案情回放;
  案情回放及事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之一周烨民在淮安楚州打着经营淮安市中信电器有限公司的幌子,实际是为了诈骗,慌称能找到人可以把我10页
  翔宇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骗取了我司的银行承兑汇票2350万元,周烨民骗取汇票后,通过其诈骗集团同伙(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群乐模具有限公司{都是皮包公司}等)与被告恶意串通承兑洗钱,周烨民获得诈骗款后潜逃(没有付一分钱对价给我司),被公安机关例为网上逃犯后,在云南被抓获归案。
我司发现被诈骗后马上到公安局立案,公安要求我司同时到法院公示催告并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司发现除了我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其他的东西全是伪造,全是假的。银行是金融机构他们很内行也很清楚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及完备的手续是贴现不到钱的,所以诈骗集团就与被告串通伪造假的手续如下:成立假公司,伪造假合同,伪造公章,伪造财务专用章,伪造身份证,伪造假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公章,伪造银行法人章等等,就把诈骗到的包括我司在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我司公示催告期间,被告来主张权利,我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淮安中院为被告出谋划策,保护被告种种伪证:   二;附案件事实真相;  “2350万元的承兑汇票被诈骗,打了9场官司,一审全部败诉。提起了一个二审,也败诉。剩下8个,打还是不打?”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董事长郑淑飞无奈地说。2011年9月,在江苏省淮安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2010年淮安市又告破一起亿元非法集资和案值高达数十亿元的非法汇票贴现案。但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的疯狂逐利和层层相连,案件虽然已经破获,但牵涉其中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却陷入无穷的纠纷。而淮安中院法官薛兵季明丽又为犯罪团伙树起层层保护伞,为犯罪团伙出谋划策,高额利息、非法集资、企业拆借、汇票贴现,已经是目前中小企业应对资金瓶颈的一种常见融资方式,而一旦企业运转发生风险,资金链断裂且无法偿还本息,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2350万元承兑汇票追讨无门完全是当前严重司法腐败,法院枉法裁决所至,日,江苏省淮安市中信电器公司法人代表周烨民,因许诺高额利息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并无力偿还,被淮安市楚州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讼至法院。据悉,周烨民在不具备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借款投资或经营需周转资金等理由,承诺支付月利率1.5%到8%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集资5426.4万元,其中最高的一笔借款数额达2200万元;此外,周烨民还以企业经营为由,向其他企业进行高息拆借,取得承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汇票,他将部分汇票以低于原票值3%到3.5%的价格出售贴现,获取非法资金5913.8万元。此案虽然已经告破,但要挽回开具巨额汇票造成的损失,困难重重,由于有法院做怪,由合议庭先制造冤案错案,在审理案件时表现出超越程序,超越法律,超越诉讼界限,办案没有了“底线”而淮中院又与犯罪团伙勾接在一起,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至今分文没有追回,还要倒打一耙,说翔宇公司是恶意诉讼。2009年,正是周烨民开展非法集资和汇票贴现的作案高峰。当年5月6日及以后数天,翔宇公司向周烨民开出总额为235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11月份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周烨民一取得汇票,就迅速离开了淮安。4个月后,周烨民的资金链条已经断裂,本人悄然外逃。随着流言四起,进入9月份,涉案的借款人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
  翔宇公司也紧急向淮安市公安局报案,并前往汇票开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办理了汇票的挂失止付手续,并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寻找持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日,11页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权利申报书,声明为该批汇票的最后持有人。而实际上宛城信用社本单位法人丁光远并不知晓这件事情,而由犯罪团伙操纵私刻了假公章后,就提交权利申报书而以,10月30日,翔宇公司以“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案由,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汇票保全并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宛城信用社未依法审查真实交易,存在重大过失,认为被告宛城信用社取得周烨民骗取汇票后,并末将应付周烨民票款给付,而是通过犯罪团伙转移、接手人(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群乐模具有限公司{都是皮包公司}等)暂放汇票凭证而已,没有票款给付凭据。将银行承兑汇票请求判决宛城信用社不享有汇票的持有人权利,汇票归原告所有。该案于11月2日正式立案,11月5日及6日,法院向汇票开具银行下发民事裁定书,停止汇票的支付。日,并非因案件诉讼标的巨大,而是在犯罪团伙操纵下,清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给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9日,宛城信用社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法院驳回翔宇公司的保全申请,并解除到期票据的保全措施;12月3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接管该案。日,宛城信用社向淮安中级法院递交反担保手续。而此案,从此陷入矛盾。在开庭前6天,也就是日,宛城信用社成功从汇票开具行划走已冻结保全的资金。1月8日,宛城信用社提起反诉。日一审判决,翔宇公司完全败诉。  私刻的公章?由于双方分歧巨大,翔宇公司随后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翔宇公司认为,宛城信用社在办理汇票贴现过程中,存在私刻公章、审批缺位、涉嫌伪造资料、违规进行转贴现等问题,并由此认定宛城信用社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恶意串通虚假贴现等问题。记者翻看卷宗材料,也发现公章大小不同的实证现象。对此,宛城信用社也出具了书面证据。在一份日提交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中,宛城信用社承认,曾于2008年10月在原有公章的基础上又刻制了一枚外形较小的公章,后因业务需要,又刻制了第三枚单位公章。同时,宛城信用社还出示了一份日由南阳市兴宛公证处出具的第271号公证书,公证认定所有的三枚印章属实,进一步证明自己加刻公章行为的有效。而按照严格的公章使用规定,同一个单位严禁私刻多枚公章,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监管漏洞,尤其是金融机构,在公章印鉴使用上更加严格。从以上看出宛城信用社私刻公章,公证处又公证私刻多枚公章属实有效,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法院法官视尔不见,只尔不提,为犯罪分子开脱罪状,理应是打击的对象,反而放任自流,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宛城信用社所有罪犯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而法院法官的所作所为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 由此,翔宇公司认为,宛城信用社因存在私刻公章的现象,不仅相关法律文书无效,且私刻公章实施的数十亿金融业务,包括贴现协议等等,都存在伪造和虚假可能,应当无效。  购销业务虚假?   按照规定,企业持有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在该银行开有正式账户、与出票人或上个持有者具有真实的业务关系、提供正式的业务合同。只有在这3个基本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银行才可进行审核调查,并经内部风险审核完毕后贴现。而为了防止虚假贴现等造假行为,银行在进行审核时,还需要申请人同时提供相关凭证,以证明该票据关联的业务交易确已履行。这些凭证一般都以增值税发票、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为主。翔宇公司代12页
  理律师、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胡国建调查发现,在宛城信用社进行贴现业务的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信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群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州福农农用机械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不仅查询不到真实的业务活动,甚至邦盛、福农等公司在贴现之前已经处于清算的阶段,有的企业一贴现完毕就注销了工商注册。而这几家企业,在宛城信用社除了翔宇公司的汇票之外,尚有多笔贴现业务。3家公司的贴现业务共计30余笔,总金额高达近5亿元。宛城信用社提供的贴现业务办理清单显示,翔宇公司的汇票被贴现,最早一笔发生于日,仅仅是翔宇公司开出汇票后的第一天,此后的所有汇票均被迅速贴现完毕。这实质是犯罪团伙设的一种陷阱。难道法院法官没读过书,也看不出其中的猫腻,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王主任,出示了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王主任表示:这是银行每月对帐的惯例,这张是11月份与宛城信用联社的对帐单回单联,是银行内部双方核定资金帐目的凭证,并且要在5天内盖好章返回,这张是日的对帐单复印件,也没有宛城信用社的盖章,我行不允许给任何单位个人担保,有明文规定,这张复印件纯属废纸同我行无关。对照本案;淮安中院法官薛兵.季明丽合议庭故意违返,上述法律的规定,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玩弄阴谋诡计,将废纸用作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将宛城信用联社的对帐单回单联;是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这张复印件纯属废纸,与南阳市中心支行根本无关联性的废纸,作出解封;出票人原告翔宇公司,笫三人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签发了票号为GA号,票面金额为300万元担保手续的法律依据来解封,纯属无稽之谈。想要了解准备金对账单回单联的作用,得先了解银行对账单的作用,而银行对账单用于出纳登记流水账,然后与会计的银行分录对照,制作余额调节表。没有银行对账单就不知道实际流水账是什么情况,这个一般出纳用到。就不作其它用途。所以说用于担保手续只能是废纸一张。此外,记者和律师调查过程中,还发现那几家公司在汇票贴现时存在虚假增值税发票。根据记者从徐州市相关部门调阅到的资料,邦盛等公司都没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记录,而在办理贴现时却出现了两张发票号同为的增值税发票。此外,这几家公司在业务合同日期等方面也存在多处漏洞,由此翔宇公司认为,宛城信用社在不具备贴现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开展金融业务。  开庭前如何划走资金?日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宛城信用社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违法贴现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但令翔宇公司深感委屈并确定上诉的并不全是一审败诉,而是法院在开庭之前就将保全资金划给宛城信用社。“日才开庭,在未知谁胜谁败的时候,法院就将资金划给了对方。”郑淑飞说。记者采访和调查相关卷宗发现,日,宛城信用社向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资料》申请,表示将 “48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价:1240万元)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总额为850万元)作为担保,并借此承担法律责任。”而4天之后的12月8日,土地评估报告“宛宏建评字【2009】第586号”才正式出具。而宛城信用社用还未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成功通过法院的反担保申请、审核,并顺利于日成功将翔宇公司的资金转走。此后,为了这2350万元,翔宇公司在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有过多次奔波和交涉。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翔宇 13页
公司在信访中提出的诸多不合理、不合法问题做出了答复,认为翔宇公司所举报的
“案件承办人制造伪证”、“法院解除查封手续不合法”和“法院副院长行政干预案件审判”等问题失实。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翔宇公司的第一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法院认为,宛城信用社擅自刻制公章的行为虽违反相关规定,但“得到该信用社的确认、均予认可”;对此原告想问?擅自刻制公章的行为虽违反相关规定,但“得到该信用社的确认、均予认可”;那么,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思路,抢劫犯,盗窃犯等罪犯,只要犯罪事实得以确认,就平安无事,就不许追究责任,只要事实得以确认,就你好我好大家好, 在审核真实交易单据时“存在瑕疵”,但不是恶意重大过失;案件原审判决合法。面对二审判决,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思路,只要能得以确认,就可以不择手段,而只要能成功,就不该被质疑,因为成功本身就证明了自已的能力。至于上当受骗者的损失,由此导致的社会不良风气,则不在他们的考虚范围。面对二审判决,郑淑飞拿着剩下的8份一审败诉书,又该何去何从。  对照本案;淮安中院法官薛兵.季明丽合议庭故意违返,上述法律的规定,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玩弄阴谋诡计,这是我们因为法律,法规是公开的,细微的,也是公开透明的,有点法律常识人一看就会明白,就别说懂法律的能人志士啦!问题是不知现在的社会会恶化成什么样子?谁也心里没底,只是敢怒而不敢言吧!为什么连百姓知晓最普通的法律常识,诈骗、盗窃为犯法也篡改成变得模糊,有悖法理的!当事人能服吗,司法腐败之所以让人如此痛恨,不仅仅因其危害巨大,更重要的是它摧毁了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信心。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守护神。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看了以上枉法,及案件事实真相,最黑喑,最腐败的判决书,法官不仅没有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反而成了有钱人的帮凶,是有权人的坚强后盾!“有法不依”是法官手里的“法宝”,有了这个法宝,法官可以四面八方“通吃”!!! 公正判案的法官得不到好处,歪判法官荷包装满 ,法官捞钱,把法律和证据放在一边,是故意判错案子!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服,那你再去上诉吧、申请再审吧,你们再去展开新一轮权利和金钱的拼搏吧,再去相互撕杀吧!反正自己“替人办事,收人钱财”是“心安理得”的!上诉也好,再审也罢,都是另外部门的事了,自己已经洗的一干二净了,继续当法官,继续“吃人”! 一个不公义的社会,即使是发生不应有的暴烈行为,也往往被视为对不公义的反抗、出于我不入地狱谁入的道德勇气;得到社会不是制约而是同情,就证明社会人心对法律绝望。  三; 分析案件事实真相与(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及各种庭审资料后得知问题、情况、疑点、事实。本案完全是;涉嫌玩忽职守.包庇、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并不是水平不够,而是人品道德败坏的不法行径;   (1) 利用办案职权便利,包庇帮助“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最终持票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罪犯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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