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拆除共有人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拆除合肥房屋拆除该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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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张某的丈夫因疾病早故,子女由张某抚养长大成人。三人一直居住在2间旧房中,都以做小买卖为生,共同生活,一直生活到2004年2月。 日,张某儿子张甲觉得做小买卖挣钱不容易又太辛苦,就于2004
【案情简介】  张某后,生育一子一女,即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张某的丈夫因疾病早故,子女由张某长大成人。三人一直居住在2间旧房中,都以做小买卖为生,共同生活,一直生活到2004年2月。  日,张某儿子张甲觉得做小买卖挣钱不容易又太辛苦,就于2004年3月外出跑运输,逐渐积累了一些钱,由张乙掌管,根据家庭生活需要,三人商量后统筹使用。  2005年6月,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张某觉得一家三人住的2间住房太狭窄阴暗,于是就向子女提议在原宅基地上另建一套新住房,经测算,建房所需的资金为6.8万元。为解决资金问题,张某一家先从家庭储蓄中拿出一部分4.8万元,张甲将自己新赚的20060元拿出,凑齐6.8万元人民币,储蓄中拿出的4.8万元,绝大部分也是张甲的收人。  房子很快建成,共6间。三人居住其中3间,另外3间租给刚结婚的邻居陈某夫妇。三人共同协商决定,一旦租期届满,就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配方法。不久,张乙出嫁,这样,就只剩张甲与其母张某继续住在2间房子中。  日,房屋租期即将届满时,承租人陈某夫妇找到张甲,背着张某和张乙协商继续承租那3间房屋,张甲不但答应了陈某夫妇的要求,而且认为房子闲置太多,如果陈某夫妇愿意买下的话,价格双方可以商量。陈某夫妇于是与张甲订立了,张甲将家中6间房屋中的4间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夫妇,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日,张乙与丈夫,并携带部分财产回娘家居住,找到陈某夫妇要求腾出自己原住的那一间住房时,遭到陈某夫妇的拒绝,张乙这才知道房子已被其哥哥卖掉,并告诉一直不知情的母亲张某。  张乙认为,哥哥卖房未征得家里其他人的同意,当然不能算数,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陈某夫妇拒不答应还房,并认为自己是从张甲处买的房子,房款已交给张甲,双方订立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有什么问题应找张甲。而张甲则认为,建房用的钱绝大部分都是自己赚的,建房时自己又拿出20060元钱,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置。  张乙无奈之下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张某、张甲、张乙三人共同建造的,虽然证上登记的是被告张甲的名字,建房用款也绝大部分是被告的劳动所得,但建房时,被告张甲与其母张某及张乙一家人共同生活,全家的生活由其母张某与其妹张乙做生意、被告张甲跑运输的共同收人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张甲的收人应视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人,建房付出的款项,应视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因此,争议房屋的产权,应属于被告张甲与其母张某、其妹张乙三人的家庭财产,而非被告张甲一人所有。张甲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甲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二、陈某应在30日内搬出房屋,其经济损失应由张甲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用870元,由被告张甲承担。   【争议焦点】  1.在生活实践中,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及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在本案中,被告张甲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一、在生活实践中,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及其房屋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1.房屋共有产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通常基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购置,如几个合资人共同购买并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有劳动收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等。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并根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共同兴建;或者一方出资,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资、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并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中的房屋产权不能进行分割时,只能由继承人共同享有。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受赠,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赠与而形成的房屋共有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成两种基本形式,即和共同共有,所以,房屋共有可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2.房屋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同一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为:  (1)按份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权。按份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维护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对共有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而不能由每个共有人按自己的意志自行决定,更不得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份额处分共有房屋。《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房屋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又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那么,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  (3)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承担义务。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承担的义务也越多,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房屋本身的性质,对基于房屋而与第三人形成的债务,各共有人应承担,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后,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予以偿还。  3.房屋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房屋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所有权。房屋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为:
A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是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赔偿,无关的无须承担。
A你好,这样的情况确实有点委屈,但是还没有到正当防卫的程度,可能还是需要承担责任,基于对方的过错可以减轻你亲戚的责任,量刑的时候应当从轻处罚。我建议你亲戚尽快去自首,这也可以减轻量刑,甚至会缓刑的。
A你们,问题没有关系的,物权登记证书就可以了
A你好,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离婚。
A你好,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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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有人形式的房子一方要求拆除怎么办?_百度知道
合有人形式的房子一方要求拆除怎么办?
律师们你们好!
我和哥哥今年刚刚以合有人形式继承了爸爸妈妈自建的一座老房子(是用来出租之用,每月有3200元房租金左右,平分就是1600元/人每月),楼龄23年.但我哥哥在前几天提出要在今年12月份把房子拆除,拆除后把土地分户处理,他要在自己的哪一份土地上建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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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析产的原则
来自:blue-taste
什么是共有房屋析产
根据相关协议、法律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将共有房产这一财产分割,而分属各所有人所有的行为称为房产析产。
房屋共有人如何析产
你好,如果是按份共有的,按享有的份额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的一般是均分的。
房屋析产和房屋分割有什么区别?
这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案由,举个例子:A的房子,A去世了,儿子BC打官司要求分割房产叫做“析产”,因为所有权人要变化。AB是,两个人离婚把共有的房子分开,这是“分割”,因为所有权人没有变化,AB原来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什么是共有房屋析产
根据相关协议、法律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将共有房产这一财产分割,而分属各所有人所有的行为称为房产析产。
法院已经析产判决房屋按份额共有,他长期锁着那间房,里面只有他一平米!他有楼房长期把那间共有房屋锁着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 法院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房屋析产和房屋分割有什么区别?
这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案由,举个例子:
A的房子,A去世了,儿子BC打官司要求分割房产叫做“析产”,因为所有权人要变化。
AB是夫妻,两个人离婚把共有的房子分开,这是“分割”,因为所有权人没有变化,AB原来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共有房产没有析产的公证遗嘱是否无效?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你父亲去世时是否以遗嘱的方式把属于他的房产份额给了你母亲。
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是夫妻各有50%的产权。
如果你父亲去世时没有以遗嘱的方式把属于他的房产份额给了你母亲,那么,你父亲的遗产应当根据《继承法》由你母亲与你及其他儿女(如果有的话),及你的爷爷、奶奶(如果有的话),共同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你母亲的公证遗嘱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继承权。违法侵权行为即便是“公证”了也是无效的。
但如果你父亲去世时以遗嘱的方式把属于他的房产份额给了你母亲,即该房产就全部由你母亲一个人继承了,她对该房产有全部的产权了。这种情况下,你母亲所立遗嘱,就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共有房屋买卖该注意什么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能不能出租?
以下几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是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既违反了*的相应法规,也让承租方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
二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没有产权证,也就意味着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租赁的法律基础。换言之,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三是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前置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须持有关房产*,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然后再出租才合法。
四是未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出去。有的人租来房子后,未到期因不想住了或其他原因,在没有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房屋转租给别人,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原承租人有可能会因侵权而被出租方起诉并被处罚款。
五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不能租。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要罚款,还要限令其拆除。
六是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未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出租,因为这么做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七是已抵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权人同意之前不得出租。这是因为已经抵的房屋,其所有权的行使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人出租前须征得抵权人的同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八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九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出租;
十是被法院、*机关等依法查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出租。
共有房屋买卖合同谁能给我一份?共有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以上便是关于房屋*合同需要公证吗,以及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问题的相关介绍。从上述阐述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合同并不必然需要公证,但是如果公证了则其证据效力更强。此外,房屋*合同公证时需要提供相应地一些材料,这些要求可能会随着各地公证机构的不同规定有所不同。所以,在办理时建议咨询当地公证机构或者当地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共有房屋买卖合同谁能给我一份?
共有房屋*合同书(简易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币大写
;即*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印)*号:
*双方共有房产怎么更名?
对于夫*共有的房产,若想在房产证上增加夫或*的名字或在夫*之间变更共有人,是不用缴纳契税的,但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变更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办理地点为房产所在区县的建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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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当中,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小产权房了,大家关于小产权房的了解有多少?小产权房与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就由一起装修网小编讲讲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补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房屋空间设计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些地方不尽如人意。很多人们在房屋装修时会进行拆改,改变室内空间构造。房屋拆改要讲究一些原则,当然,安全是放在第一位的,改变房屋结构一定要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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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析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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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而私自签署的拆迁协议被确认无效
时间:&&|&&作者:刘国军&&|&&浏览:2234
作为拆迁人之一与拆迁方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协议性质如何认定?下面文章中就未经共有人同意而私自签署的拆迁协议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问题:1、遗产在完成分割之前的性质是什么?2、作为人之一与拆迁方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协议性质如何认定?3、因私自签署拆迁协议而获取的财产如何处理?案例: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拆迁行为随之愈演愈烈,而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没有双方协议的达成,没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就拆迁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就谈不上合法的拆迁,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案涉及一九九七年底清华大学以及大学对蓝旗营地区的拆迁,由于拆迁单位与房屋继承人之一签订的拆迁协议未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而引起了纠纷。原告四人系尹某之子女,原告诉称,尹某去世后,坐落于蓝旗营127号的房屋是他们父母留下来的遗产,经过他们的共同协商已经签订了家庭房屋分配认可字据,应该为继承人共同所有,而被告(尹某之女)擅自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蓝旗营教师住宅建设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是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条件下签署的,而后拆迁方对所有房屋进行了拆除并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以及与之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告尹某共同侵犯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承担用。被告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辩称,他们与被告(尹某之女)签订协议时尹某代表的是全家的意愿,该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共有人对上述房屋提出其为全家共同所有的请求应当要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尹某之子)也要求拆迁单位对他们进行安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拆迁方与被告(尹某之女)签订的协议由于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行为属于无权行为,协议属效力未定的协议,在事后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追认可转化为有效协议,但本案中其他共有人并没有进行追认,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人之诺并不能当然的代表全体人的意思,因此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列,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承担着随时被撤销的风险。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律所: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588积分 | 帮助419人 | 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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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可以不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卖自己的产权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份可以。共同不行
这种情况下,产权如果发生变化,该房产所有共有人必须到现场签字同意,才可以办理交易、抵押等手续。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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