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理由辞退外汇销售员真心不好做如何向澳门公司索赔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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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迁怎么赔偿
公司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如何确定公司拆迁赔偿标准呢?对拆迁赔偿不满时,如何维权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公司拆迁怎么赔偿的问题。公司拆迁怎么赔偿一、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路永强律师及其团队在办案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总结,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三)拆迁补偿费用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结合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二、企业拆迁过程中,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权?(以承租企业为例)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那么,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1、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2、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装修装潢费用的支出也应当有相应的发票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协商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可依照装修装潢费用的原始支出、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参数进行协商;如果依照评估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也应提交相应数据及证明材料,以便对装修装潢费用进行合理的评估。(3)聘请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拆迁策略拆迁涉及范围广、补偿标准各有差异,而且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有着更优势的地位,使得很多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
“怕”拆迁。“怕”的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拆迁跨度时间长,繁琐事情多,很多企业初次接触拆迁,对此束手无策;二是缺乏相关的拆迁,在与拆迁人交涉的过程中怕吃亏。鉴于拆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拆迁聘请拆迁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3、拆迁实施中,拆迁人应对承租企业补偿的项目如前所述,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三、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四、关于集体土地企业拆迁相关法律问题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第二,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跟集体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总之,企业拆迁对于企业主来说是一件大事,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如意直接关系到企业主今后的事业安排,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主的生活。企业拆迁维权需采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切不可走弯路,时间胜于一切。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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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澳门对多层式直销的法律规管
【作者】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多层式直销;直销公司;直销商;消费者;层压式传销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79
【摘要】 近年来在澳门,多层式直销活动日益普遍,鉴于现时未有订立对直销活动进行直接规管的法律,本文将对多层式直销活动在澳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规管现况进行分析,查找不足并提出建议。
【全文】【】 &&&&   
  澳门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任何形式的直销活动,但并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的立法规管,只须受一般民商事法律规范及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的间接约束。直销可分为单层式直销及多层式直销,其中多层式直销活动在澳门越见普及,由于其网络营销的特性,一旦产生问题牵连甚广。本文所探讨的内容主要围绕澳门的多层式直销活动,分析设立直销公司及成为直销商的要件、谁应负上因直销而产生的非合同责任等问题,并研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对直销活动各主体有足够的保障。在参考其他国家关于直销的法律规范后,本文亦试图以落实直销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出发点,提出若将来需要立法时应考虑的事项。
  一、直接促销及传销的概念与种类
  直接促销,简称“直销”,是一种快速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方法。{1}一般是指由直销商主要以面对面的方式,或透过邮件、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直销商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而销售地点可以是任何有别于固定零售店的地点{2},通常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场所、学校等。因此,直销的本质在于面对面销售及在固定零售场所以外所进行的促销。{3}直销活动内所涉及的主体包括透过直销体系来销售其产品的商业企业主(直销公司;或称为直销企业)、进行直接销售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的直销商(或称为直销员)及购买直销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或称为零售客户)。{4}为着本文讨论所需,统一采用以下的术语:直销公司、直销商、消费者。
  直销公司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商,透过和其签定合同的直销商直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由于不需要中间渠道和固定销售场所,因此能够大幅减少销售成本。按照销售的结构和收入的计算方式,直销可以分为两类:单层式直销(Single Level Marketing)及多层式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
  (一)单层式直销
  单层式直销,是指直销商的收入来源直接来自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至最终消费者所获得的零售利润{5},即赚取从直销公司购买产品与出售给消费者之间的差价。普遍认为,单层式直销诞生的标志在于1886年由David McConnell成立的“加州香氛”公司,即现在的雅芳公司(AVON Products, Inc.),其最初以人员单层式直销的方式销售香水及美容化妆品。
  (二)多层式直销
  多层式直销,亦称为网络营销或结构营销,是指直销商的收入除上述利润外,更可透过自己招募培训其他的直销商,因而获得根据其名下的直销商(下线)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收入。194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的Lee Mytinger和William Casselberry于创立的纽崔莱公司(Nutrilite Corporation)中最先开始采用多层式直销的方式销售其营养素补充食品。{6}由于多层式直销的运作不止一个层次,而是一个网络,直销商所收取的佣金不只视乎直销商自身所出售的产品,并会计算因下线及再下线等等的销售额而获得更多佣金,收入来源多渠道性并建立在几何培增效应上{7}:
  假如1名直销商A在1个月内的售货额为澳门币10,000元,在其名下的3名下线直销商B、C及D每人的售货额亦为澳门币10,000元,而该3名直销商各自再有3名下线直销商E、F、G、H、I、J、K、L及 M,他们各人的售货额亦为澳门币10,000元。此时直销商A除了获得自身的零售利润外,直销公司在计算直销商A在该月的佣金时,是以澳门币130,000元作为计算比例的数值,且只需扣除少量的金额作为第一层下线组织的佣金。再者,大多直销公司会因直销商培育下线达到一定的售货额而设立额外的佣金。最后,如直销商因自身的销售额而达到某一等级,根据其级别再享有额外奖金。
  此丰富的奖金制度是吸引人加入直销行业的最主要原因,在招募时更会指出多名年收入过百万的成功直销商作为例子。
  (三)层压式传销
  必须留意的是,由于层压式传销与多层式直销从外表上看来相似,人们常将它们的概念混淆。
  层压式传销(Pyramid scheme)是一种骗局,其特征是并不注重产品的出售,只是靠不断招收新会员以收取高额入会费获利。这种运作模式使大量位于下层的会员不断向位于上层的少量会员缴交金钱,形成金字塔型态,产品只是作为一种掩饰的工具。每一位会员都希望招收新的会员以瓜分其所缴交的会员费获利,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但由于新的会员有限,层压式传销最终会走向倒塌,而位于最下层的会员则会蒙上大量的金钱损失。{8}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71年所控告位于美国加州的“假日魔法公司”(Holiday Magic, Inc.){9},被视为是层压式传销的起源。基于其发展的速度如鼠类繁殖的速度,以及参加者一层压一层的特征,因而俗称“老鼠会”或“金字塔骗局”。
  层压式传销与多层式传销最主要的分别在于参加者收入的来源,前者的收入基于招收新参加者的数量,后者的收入基于产品的总销售额。{10}现时很多国家已禁止层压式传销,澳门立法会于2008年通过修改第6/96/M号法律,新增了层压式传销的定义,并规定为一刑事罪行,理由是层压式传销不仅危害社会正常的商业秩序和经济发展,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衍生很多社会性的问题。{11}
  二、多层式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在澳门法律制度下的现况
  澳门暂未有在法律上对直销订定定义,也没有规定何种商业企业主才具有资格进行直销活动。除一般受澳门《商法典》、《民法典》及第17/92/M号法律(一般合同条款)规范外,仅在第8/2005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2条“反对权”中,提及有关直接促销中对个人资料的保护。{12}另外在第6/96/M号法律定义层压式传销及其刑罚,是现时澳门法律对直销活动的间接监管。
  (一)直销公司
  根据澳门《商法典》第1条规定,商业企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公司,澳门现行法律未有对透过直销体系来销售其产品的商业企业主作出限制,即无须取得执照,亦不存在特别最低资本制度或保证金制度。因此,澳门的直销公司可以是四种公司类型的其中之一,亦可以为个人企业主。现时澳门社会上的直销活动以多层式直销为主,且多为公司,一般均遵守世界直销协会联盟所制定的《商德约法》。进行以直销方式出售产品的公司多为生产商或进口商,以人传人方式大大降低生意成本,如支付给零售商的金钱、店铺的租金、大量员工的定期薪酬等。在澳门较大型的直销公司为AMWAY (MACAU) LIMITED、NU SKIN ENTERPRISES HONG KONG, INC.、澳门康宝莱有限公司、Mary Kay Ltd.等。有直销公司是在澳门以分支机构的形式登记{13},受香港直销协会监管{14},而大部分则是在澳门以有限公司的形式登记设立。根据澳门《商法典》第359条,有限公司资本额的下限为澳门币25,000。这些公司在登记中并不需要显示出是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只会显示出该公司所营事业,例如出售家庭用品。{15}
  (二)直销商
  一人与直销公司透过订立合同而成为直销商,该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普遍只接受自然人。在成为多层式直销商的情况下,多要求新加入的直销商必须经由现任的直销商推荐。{16}有直销合同中指出直销商是“独立企业家”、“独立订约人”{17},那么直销商在澳门是否具有商业企业主之身份?根据澳门《商法典》第1条,要取得企业主的身份,必须同时符合:(1)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人经营;(2)经营商业企业,而商业企业由以下要件组成:生产要素之组织、经营生产性的经济活动、经营澳门《商法典》第2条1款所指的经济活动、为着交易、交易须具持续性及在经济上具营利性{18}。
  现时澳门《商法典》及《商业登记法典》规定,登记并不是取得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身份的条件。但在经营企业方面要求具有稳定性及系统性,即否定经营企业存在偶然性及偶发性,如前所述,直销商的确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推销的活动,符合要件(1)。
  关于要件(2),首先,直销商之生产要素组织,是指从直销公司购买的产品及作宣传之用的工具,如直销公司所制作的刊物。直销合同中规定直销商不可使用自己的商业名称、商标、铺位等进行直销,由直销商自制的宣传品必须经直销公司审核及经批准后才可使用。{19}虽然直销商可以自行聘请员工,但注意下线直销商并非上线直销商的员工。因为虽然上线会为下线提供培训,以及他们的收入是以总体销售额为基隆,但他们各自为独立的商业企业主,上线并不领导或命令下线,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或劳动关系。
  其次,直销商是为着交易而购入产品,其长期向直销公司购货再出售以赚取差价及佣金,因此该等交易是具持续性及营利性。
  最后,直销商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属于同一法典第2条1款b项:产品流通之中介活动。同条2款中指出,“从事不能与活动主体分开之经济活动之生产要素之组织,不视为商业企业”。直销商是要亲身地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以人传人的方式推销,直销商看似是无法和经济活动分开,可是,直销商是可以聘请员工为其工作,且当直销商拥有一定量的下线时,只须每年支付给直销公司续会费,便可获得因其下线成功出售产品而获得佣金,不是必须要依赖直销商亲身参与,因此符合要件(2)。
  因此,笔者认为直销商是独立的商业企业主,而这同时意味着,一切禁止成为商业企业主的职业同样适用于直销商,例如澳门特区主要官员{20}、领导及主管官职据位人{21}、司法官(法官及检察官){22}等等。必须留意的是,在多层式直销活动中,直销商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销售者亦是消费者,对于下线而言他是销售者,但对于上线而言他是消费者。
  三、直销活动导致的非合同责任
  (一)因直销行为导致的非合同责任
  当消费者被直销商进行直销行为时侵害了权利或造成损害,此时负上责任的主体应是直销公司、直销商或是两者的共同或连带责任?消费者直可否适用澳门《民法典》第493条以委托人之风险责任要求直销公司就所造成之损害负责? Manuel M.E. Trigo教授{23}及葡萄牙著名法学家 Antunes Varela{24}指出,在同时符合三项要件下,委托人才须承担责任:存在委托关系、受托人负有赔偿义务及损害事实是受托人在执行其受委托职务时作出。条文中的委托一词是广义的,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一种依赖的关系,例如雇员面对雇主、授权人面对委任人。
  直销公司透过直销合同将产品及服务以直销方式进行分销,直销商则透过合同及出售产品的差价而获得回报,当中涉及直销合同的订定及买卖合同,均是一种双方及有偿的法律行为。
  关于他们之间的直销合同,学说上存在的基本观点为劳动合同{25}、委任合同{26}、授权、居间合同或混合说。根据《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第1.2.4条,直销商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商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独立经营或经特许授权。以下逐一分析澳门的多层式直销中直销公司与直销商较倾向的关系:
  1.劳动合同
  中国内地部分学者支持直销商与直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直销商的身份要求(例如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27})、为直销公司推销产品及基于此收取报酬、是一持续交易关系而非一次交易关系,符合隶属性、经济性及继续性,因而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28}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劳动合同,系指一人透过收取回报而负有义务在他人之权威及领导下向其提供智力或劳力活动之合同”,当中存在三项要件:(1)有偿;(2)在他人之权威及领导下作出,在学理上的八个外部和四个内部的迹像性有助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3)着重提供智力或劳力的活动而非结果。
  首先,在订立此合同时,直销商须付从数百元至过千元不等的“会费”。直销商的收入并非固定,而是视乎自己及下线每月的销售数量,按照直销公司规定的计算方式而获得佣金,但可确定的是,这是一种有偿的合同,符合要件(1)。
  其次,关于从属性,学说上的八个内部迹象为固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工具的提供、报酬要素、工作可否由第三人代替、风险的分配、假期的订定(例如年假)及有否纳入公司员工的架构。而四个外部迹象为有否同时从属于多个雇主实体、交税的类别、有否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及有否参与工会。作为一个直销商,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也不会订定假期及不会纳入公司员工的架构,原则上是任意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和场合进行。直销公司会设定不同的直销商等级及其考核制度和要求,但一般不会设定每月最低的销售业绩,销售业绩只作为决定直销商等级的最重要标准,且不鼓励囤积货品,因此不存在风险的分配的问题。而直销商本身可以是在职人士,或从属于多个雇主实体,不因成为直销商而需要缴交职业税{29}或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也不存在工会。另一方面,由于有等级之分,是不可以随意由第三人代替,转让会籍需要直销公司同意,而工作工具基本上会由直销公司提供。在报酬要素方面符合澳门《劳动关系法》第2条第5款的浮动报酬。由此可见,由于只是局部符合某些迹象,笔者认为直销商并不需要在直销公司的权威及领导下工作,倾向不存在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2)。
  最后,直销公司不着重销售的结果,这结果只会影响直销商的收入,并不构成合同终止的原因。这些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通常为期12个月,届满后可选择是否续约,因此并不符合要件(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2.授权
  有直销合同中指明是透过授权而成为直销商,根据澳门《民法典》第251条及第255条第1款,“代理人按其被赋予之权限以被代理人之名义所作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之权利义务范围内产生效力”及“授权系指一人自愿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可是,直销商并非以直销公司的名义作出法律行为,而是以自身直销商的名义;再者,授权是一种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但这里法律关系的创设却需要双方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双方法律行中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此“授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授权,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代理或授权关系。
  3.委任合同
  中国内地不少学者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中国内地《》中的委托合同,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30}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080条“提供劳务合同,系指一方在有或无回报之情况下,负有义务将自己智力或劳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之合同。”委任为提供劳务合同的其中一种类型,分为有代理权的委任及无代理权的委任,如前所述,直销商不具有代理权。
  同一法典第1083条及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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