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患职业病能获得赔偿吗

[原创] 劳动者患精神疾病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强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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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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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农民工煤矿上班患尘肺病,职业病患者如何维权?农民工煤矿上班患尘肺病,职业病患者如何维权?万能铁鞋百家号前言:在我国职业病患者大多为弱势群体,如何将法律知识很好的宣传出去,让他们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成为我国职业病防治的重中之重。下面律海君从一则刚发生的案例入手,希望能让广大劳动者能够了解什么是职业病和发生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12月12日,家住云南省宣威市的农民浦某某向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求助称:他于日到贵州安龙县一煤矿上班,主要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在煤矿工作期间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他在工作近一年多后,于日感到身体不适,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体检,被查出疑似尘肺职业病,建议住院观察。后到贵州的职业病医院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尘肺病。浦某某就到煤矿与单位多次协商,但煤矿方不理不睬,反说浦某不是煤矿的职工,与煤矿不存在劳动关系。浦某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确认浦某与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仲裁中煤矿依然辩称:“煤矿从未聘请过浦某做工,与浦某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仲裁委员会驳回浦某伟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依法于日以《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浦某与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煤矿依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煤矿与被告浦某伟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这个案子,律海君想让大家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哪些种类?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最新颁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更为突出。劳动者依法享有那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所谓的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殊不知工伤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即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就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法定程序作一详细介绍。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一步:职业病诊断、鉴定首先要明确职业病是法定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现行2016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类132种疾病之一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且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进行,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践中,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首次鉴定),由其作出职业病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二步: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者患病经过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首次鉴定、职业病再鉴定被最终确认为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法律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职业病患者的工伤维权之路将举步维艰。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职业病患者维权第四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诉讼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其应负担的补助款,即双方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通过浦某伟与煤矿之间的真实案例其面临哪些难题呢?通过此案,我们发现劳动者维权面临三大难题。一是煤矿没有与职工浦某伟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浦某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没有劳动合同,再加上煤矿为了规避责任否认与其有劳动关系,而很难证明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不得不走先申请劳动仲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煤矿依然不服而诉讼到法院。所以得等到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多走冤枉路。律海君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务必到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且务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你的合法劳动权益!二是职业病有一定的潜伏期,而有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经常更换用人单位,如果那样要证明在哪家用人单位患的病就更难。三是农民工不知何时维权,向哪里维权,如何维权,往往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今天,律海君就专门针对职业病维权的几大难题,一一为你们支招,希望让遭受职业病维害的职工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所在地职业病诊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如果诊断为职业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祥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如何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被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当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不愿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通过国家机关监督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利证据。2、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很多劳动者都处于弱势群体,很难要求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就需要职工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所搜集的证据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调查表(在职业病人的住院病历当中都有)、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工资卡、押金单、用人单位平时出具的一些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相关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职业病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而且罹患职业病风险最高的群体往往是处于社会最底层、最没有保障的农民工,律海君愿此文为职业病患者维权有所帮助。最后律海君在此温馨提示:如果大家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什么问题或困惑需要帮助解决,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是上经济与法制网、律海法律咨询服务网(官网+手机网+微网)进行在线留言咨询(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有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为大家进行免费解答哟!!!)(本文主笔:石仁均)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万能铁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看完人世间美景,感受人世间冷暖!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今日律师风向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伤残后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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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有权在仲裁时效内主张相应期限的双倍工资;2、如果伤残符合工伤规定的话,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工伤待遇;3、建议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再进行相应的索赔;如果打算私下协商,建议您委托专业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谈判,最大程度的维护你的权益,赔偿的数额必须综合考虑现在的伤势以及日后伤愈是否复发、有无后续治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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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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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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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患职业病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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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职业病鉴定,再工伤认定,如果说单位不签字认可,还要进行劳动仲裁。
我是去年8月份到这家公司上班的,现在无缘无故的说让做完3月份不让干了,我们之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下我怎样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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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可获得的权利有:1.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根据劳动者在案件基本情况中的描述,劳动者自2015年8月入职工作,用人单位提出2016年3月份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8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7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双倍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劳动者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拒绝加班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劳动者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为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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