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瞒报,谎报 瞒报货名,有可能产生哪些费用需要托运人承担

货主瞒报危险品,赔偿责任谁承担?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保险粉公司
被告二:某货代公司
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调查认定,“XXX”轮起火是由于申报单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将易自燃的保险粉谎报为氧化铁运输所致。保险粉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两份国内物流海运委托书,委托书是以货代公司为抬头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上盖有保险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货代公司(A)的合同专用章。涉案货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运。
被告一辩称,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的过错,集装箱箱体破损是火灾的直接原因,货物和申报行为只是货舱起火的原因,从火灾责任来看,被告一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二辩称,涉案《中文舱单》和《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二乃承运人误写,被告二与涉案运输事宜无任何关联。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证据证实涉案保险粉的单证流转和货物流转的事实。被告一将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氧化铁,保险粉自燃导致承运船舶因起火燃烧而沉没,并直接导致原告保险的货物发生货损。被告一瞒报危险品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作为托运人从事了委托涉案运输的业务,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知晓并瞒报危险品的事实。而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瞒报危险品货物的原因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瞒报危险品对承运人的影响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实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时的弱势
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对货主瞒报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瞒报现象的发生,不会是货运代理企业故意所为,特别是在货主自装箱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连箱内装的是何货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瞒报。并且,从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来看,其仅从事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收取的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代理费用,其不会愿意为了货主的利益而承担瞒报所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赔偿。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货物的申报,就要求他们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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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因瞒报谎报而造成的事故。国外主管机关也多次反映从我国出运的危险货物发生瞒报谎报事件,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造成的,而承运人在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其主要信息来源就是托运人的及时告知。  托运人的义务  《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水路危规》第18条规定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第19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相关单证和资料。  从上述法规的要求可以看出: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包括:(1)妥善包装危险货物;(2)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记;(3)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等书面通知承运人;(4)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5)提供相关单证。  托运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就目前来看,很多托运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其主要原因有:  1.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观念淡薄。有的不了解《海商法》和《化学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所托运的物品属于危险品。因此,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无法掌握货物信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管理和装卸过程中的操作管理没有应急措施,极易酿成事故。  2.托运人本身知道所托运的物品属于危险货物,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地降低生产、运输成本。一是降低包装规格,二是故意瞒报谎报,以普通货物的运价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  3.图方便、抢船期。一些内支线船舶船期紧,公司操作人员侧重于港口计划安排、装箱数量等方面,对所载货物品名、性质等关注较少,主观意识的偏差和责任心的欠缺经常导致实际操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  4.逃避其他主管部门的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输,不单涉及海事管理部门,还涉及公安、安检等部门,为了逃避这些主管部门的检查,有些托运人采取不粘贴危险品标志,租用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虽然有《海商法》和《化学品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客观全面地包括实际工作过程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尤其针对托运人存在故意违法的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罚则,不能从初始过程中加以监督管理,造成危险品集装箱瞒报谎报现象较为严重。  管理对策  1.加强对货物代理的管理,建立货物代理档案。货物代理作为托运人在港口作业的委托人,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对其加强宣传教育,可督促托运人遵章守纪;  2.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在办理签证或进出口手续时可要求船方提供装(卸)箱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名称;或者要求船方提供声明,声明本船没有载运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已按照要求进行申报,这样既督促了托运人履行义务,又保护了承运人的权利。  3.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海关、安监、公安、工商、港口管理局、港口作业单位、海事部门等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制度尤为重要,就具体的沟通方式、方法做出规定,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从危险货物运输的整个安全环节进行管理。  4.对港口作业单位的管理。作为港口作业单位,为了企业的效益,在争夺箱源时,一般不过问箱内究竟是何物品,在这方面建议港口管理局、消防部门等对其进行严格的督管,不定期对其进行核查。  5.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违约成本。应建立针对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开箱检查机制,从包装、标志、标记、积载、隔离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建立开箱检查信息采集制度,配备较先进的检查设备等,发现违章,从严处罚,打击违法者,保护守法者。  6.及时获得待检集装箱的第一手资料。由于集装箱运输隐蔽、快速的特殊性,如果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确定检查的目标,其结果一是错漏重要的信息,二是延误船期或增加货主成本。确定开箱目标的主要做法有:  1)在集装箱进场道口查阅原始的货物进场记录与品名凭证,核对进出口船舶装箱的原始资料;  2)掌握集装箱码头的客户端信息,以客户方式登陆后结合所需查验的集装箱号与载运船舶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3)可采取由各家代理预先申报进出港集装箱清单,经过开箱检查人员审核筛选后确定开箱目标的做法;  4)不定期核对集装箱码头单位作业记录。开箱检查人员应经常调阅码头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台帐,并与审批的危险货物申报台帐进行对比,检查是否有瞒报谎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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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论文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
来源: 作者:XXX 点击:
  这篇运输论文发表了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在很多货物运输车上,都不难看到集装箱,集装箱给货物运输带来了方面,但同时也暗藏着的危险,尤其是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来说,给危险货物瞒报制造了良机,那么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呢?
  摘 要: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航运安全和水域清洁处于极大危险之中,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讨论了集装箱运输中包装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容易实现性、行为责任、后果和原因,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运输论文,集装箱,危险货物,申报,瞒报,单证
  一、前言
  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的使用呈迅猛发展之势,其中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数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个海上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集装箱的封闭形式,使我们不再能够直接弄清箱内装的是何种货物,货物是处于什么样的状况,这就给危险货物瞒报的发生制造了良机,并进而使承运的船舶及船员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2002年11月,&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由新加坡开往苏伊士运河的途中,一个装有5.1类次氯酸钙(UNNO:1748)的集装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一名船员失踪,新建造的4400TEU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也不得不被弃沉的特大事故。虽然有关该事故的具体情况被韩进公司封锁,但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就是作为承运人的韩进公司接装了被托运人瞒报的危险货物,致使船方积载隔离不当而最终引发此次事故,这种说法所凸现出的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当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员工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仔细审查,遇有疑问及时请示,一方面要求托运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单证资料,港口海事主管机关也加大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试图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
  二、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1.我国对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主要的依据是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IMDG)、《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诸如《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SALOS公约要求: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俗称下货纸),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证明书或申报单,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并加上了标记、标志或标牌,处于适运状态;负责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的人应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装箱证明,证明组件内所装的货物已正确地装载和系固,并已满足所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这种证明也可以同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运输单证和集装箱证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危险货物的装箱一般情况下也是托运人完成的;对承运人的要求就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标明船上所载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标明船上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和位置的详细记载图可以代替该清单或舱单。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的要求基本上与SALOS公约一致,只不过针对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是我国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制定的专门法规,它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如何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做了具体规定。它规定: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对出口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三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
  2.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针对危险货物的专门shipping order,即所谓的&运输单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危险货物的件数及包装种类,紧急联系人及24小时联系电话、EMS等,并要求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所承装的集装箱的外表按规定涂刷或粘贴有关危险货物的标志,同时,托运人还要提供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以及承运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能够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进行有效制约,承运人都会通过运输提单制定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如&不知条款&、&货物检查权条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专门条款。
  但是,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海上运输行业规定下,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既不向承运人提供运输单证,也不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而且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极大损害了承运人的利益,也使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使海上运输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三、瞒报行为的容易实现性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一概不知。第二,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太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
  综上所述,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也不在少数。
  四、瞒报行为的责任分析
  应该说,瞒报现象的发生,一般不是船方故意造成的,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至于船方,由于集装箱的启用,他们对箱内所装货物一无所知,如果箱内装的是石头,托运人说是铁他们也只能认为是铁,除非有非常明显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
  很明显,船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箱内装有危险货物而故意不申报,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因此,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责任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五、瞒报行为的后果
  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提单)时的弱势。
  六、出现瞒报现象的原因
  笔者总结出,危险货物瞒报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四方面:托运人知识的匮乏、受利益的驱动、侥幸的心理或别有用心。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这种情况是有的。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现在,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货主),尤其是常年走货的,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在目前,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加30%就是480美金,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目前,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还有一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中国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OOCL)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至于其运输,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走私行为。
  四是航线(或者说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当然,无论何种原因,瞒报对托运人来说都是的一种冒险,如果被发现或引发事故,不但会面临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重罚,还会造成承运人对其的巨额索赔。
  七、解决瞒报现象的方法
  1.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
  呼吁国际有关组织尽快统一常用贸易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进入贸易和运输环节的货物应必须使用由几种规定文字描述的正确的运输名称,一如要求危险货物那样。目前,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对CY(container yard)&CY的集装箱来说,只要求客户(托运人)提供&对货物和包装的描述&(description of packages and goods),而没有要求提供正确的运输名称,这种做法固然使船公司自己省心,客户满意,但却不能配合好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危险货物申报工作,船公司自己也要因此承担更大的海上风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承运人把好关
  危险货物托运人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申报固然很重要,但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运输单证应该更有意义。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应拒绝瞒报。笔者认为,承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承接危险货物的船公司的员工应熟悉所有危险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这一点有些困难);(2)船公司(必要时多家船公司联合)把自家能够承运的货物建立一个数据库,该库内所列货物应用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开发一个软件,当输入提单时,若货主提供的货物名称有误(不是货物正确的运输名称),或货主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申报,系统就能够做出相应的警告或提示,这样就能够防止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装不知道而蒙混过关;对不能提供出正确货物运输名称的,可以拒绝承运。
  3.货物的装箱场所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许可,使危险货物不能够在普通装箱场所装箱
  (1)建议承运人建立并使用自己的装箱场站,尽可能用自己的人进行危险货物的装箱,同时,对&外点箱&的装箱也要派自己的装箱检查员进行监督。
  (2)进行国内立法,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职业者,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
  (3)作为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通过比照货物名称、加大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等方式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对危险货物瞒报案件的奖惩制度,重奖如实举报的线人,严惩瞒报者。
  (4)IMDG是一部成熟的危险货物管理规则,它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单证、运输、应急措施及急救都做了详细的划定和规定,已经在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管理各环节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其效力扩大到生产、运输、储存、运输、管理等所有关于危险货物的环节,而不仅仅是海运。
  八、结 论
  在集装箱运输下,防止危险货物瞒报现象的发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所有的从业人员共同的努力,互相监督,而且还需投入巨大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并且所有人都能够认真地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完全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SALOS公约.
  [2] MAPPOL73/78公约.
  [3]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5] 邓卫华,邓卫宁.《危险化学品瞒天过海.水上运输安全令人胆寒》.
  推荐期刊:《》是中央一级学术性期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主要刊登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汽车运用与维修工程、汽车节能、筑路机械、交通工程、公路运输经济与管理、环境污染与防治等方面的科技成果与学术论文,以及设计施工、产品开发、科技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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