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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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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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性质类型比较模糊、《印花税暂行条例》,北京、深圳,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1,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第二条规定、《资源税暂行条例》,另一个GP。一。(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穿透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t,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2。再往下一层,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里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公司合伙人采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计划做LP的,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奖励和人才优惠,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自日起。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gt.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第八十三条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从国家层面,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务费”来界定,等等。营业税不穿透,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消费税暂行条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债券的差价收入、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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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权彩侠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江苏省昆山市呈井喷性增长,2012年初只有15家,目前已注册成立250余家,募集资金达206亿元。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结构、层次纷繁复杂,环节与方式形形色色、错综交错,而且资本投资方向更是涉及影视、金融、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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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江苏省昆山市呈井喷性增长,2012年初只有15家,目前已注册成立250余家,募集资金达206亿元。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结构、层次纷繁复杂,环节与方式形形色色、错综交错,而且资本投资方向更是涉及影视、金融、房地产、高科技等各类领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相比,相关税收政策明显滞后。规范私营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2000年就出台,已经满足不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类型。
近年来,企业财务人员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咨询日渐增多,他们对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有较大分歧。现结合苏州市昆山地税局管辖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纳税咨询,谈谈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涉税政策。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由30位出资者组建,其中法人企业1位(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自然人29位,出资额为147000万元,2012年~2014年度共发生两种类型的业务,即对外投资股权的转让和委托银行贷款。
该企业认为:
1.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与股权转让处理的方式一致,在扣除成本费用后以实际分配给各合伙人的金额,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涉税问题,企业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不予征税。
3.该企业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法人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3个年度共计提管理费用达882万元并全额支付给法人企业。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全额支付且已开具了发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
针对纳税人的观点,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经理及主要办税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首先,关于委托银行贷款利息如何纳税的问题。《》()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此条所说的利息收入专指企业日常经营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不包括包括将资金对外投资运营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收益。因此该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关于各合伙人分配收益的纳税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应该将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履行申报义务,不能仅就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部分纳税。
最后,关于普通合伙人取得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该法人企业既是企业的出资者,又同时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角色,是企业的主导者、更是决策者,因此该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与该合伙企业是关联关系。其相互间收取、支付的价款、费用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
为此税务人员对辖区内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合伙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业务量、业务时间、业务单位成本等基本数据,通过调研发现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提取&管理费&,合伙企业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提供的标准及具体依据目前国家仍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或管理规定。
但企业行业内部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税务局认为对于行业内部大家通行的标准具有公允及合理性,依据行业标准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最终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合理的&管理费&应为705.6万元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6.4万元。深度剖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架构优化问题
]84号文件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而是穿透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如果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LP进入有限合伙基金,那么有限合伙基金分配给有限合伙LP的投资收益同样适用穿透规则,由自然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其他地方有可能需要投资者个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那么有限合伙基金分配给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存在不确定性,在国内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情况不一而论。以北京、天津为例,这些地方的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再有,不论有限合伙基金分配给公司投资者的收益在分配环境公司是否缴税,公司再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股东仍然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分配给公司投资人时免税。
投资者,取得股权所得,该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可能为25%。
的基础上,地方返还分享50%,即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12%(15%*60%+15%*40%*50%=12%);
,即实际所得税率为10%。
的个人所得税,其后可以申请返还部分税款。
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其主要的收益来源是转让A公司股权获得转让所得,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给投资公司后,在投资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分析,实际企业所得税率可以降低到12%。
,如果投资公司处于税收优惠地存在投资返还政策,则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部分返还。
基金管理人税负
的增值税,和12%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可能存在地方返还;
左右,该收入的税务处理要点就是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投资收益入账,避免按照管理服务收入处理,这样可以避免缴纳增值税(非上市公司)。如果按照财产转让收益缴纳,只需要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这些基础上加入资管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工具,再结合其他方式,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或递延投资人税负。
公司制的组合。公司制企业虽然不具备税务穿透的优势,但是却存在亏损弥补等优点。如果在多层结构中适当设置公司形式的投资参与方将使得税务处理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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