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承担中承租方需要承担买方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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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采购合同
购 买 合 同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买方: 地址: 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传真:根据买方与承租人 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经卖方与 承租人充分协商,本合同买卖双方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前提 本合同约定之买卖是为满足承租人融资租赁所需; 本合同之卖方以及本合同买卖之货物完全 由承租人自住选择而丝毫不依赖买方的技能或判断,更非买方指定;本合同 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由卖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 也未经买方追认或以 书面形式确认的卖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丝毫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买方将向承租 人本合同上约定的权利; 买方在本合同上不承担除付款以外的其他责任。 卖方在此确认本条 确定的事项是真实的。 货物及价格 货物名称 合计(大写) : 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 货物运输和包装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运费和相关的保险费。 包装标准包装。 交货和验收 卖方应直接向承租人交货。交货方式:汽运至承租人公司内,费用由卖方承担。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按国家标准验收。 货物交付后 3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与承租人共同将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交付证明书》交付 买方。 货物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之时转移至买方。 付款 买方应当在下列条件均具备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买方收到《租赁物交付证明书》 ; 卖方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抬头、与本合同约定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以电汇方式付至卖方的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规格型号 货物编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买方支付的本合同上约定的货款包含了货物净价、税金及卖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的运输费、 必要的保险费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是买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除非本合同 另有专门约定。 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延迟交货、 不能交货或发生其他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不符的情形而给卖 方带来的损失由卖方直接向承租人索赔,卖方不因此向买方提出任何请求。 4、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时间后 5 日内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利解除 本合同,货物有卖方自负费用取回。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均由卖方自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七、质量保证1、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无任何材料、工艺和所有 权方面的瑕疵或缺陷。卖方必须对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一年质量保证期。 2、其他保证和服务: ― 。八、解除合同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为妥善履行本合同还需要对货物以及货物的质量、运输、包装、 交货、验收、保证、服务等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的,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提供经承 租人签章确认的专门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买方不对因货物描述不清或不全面而产生的争 议承担任何责任、 因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不明确、 不完整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有 争议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或向承租人提出主张。 2、本合同签订以后,卖方提出新的要求或条件的,买方有权决定推迟付款或解除本合同。 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本合同因本条 1、2 项事由或其他原因解除后,卖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的货款或其他任何 款项退还买方。 如因卖方的原因或责任致本合同解除的, 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所有已 支付款项金额 20%的违约金。九、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胜诉方 的律师费应有败诉方承担, 并将此作为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内容的一部分, 承租人行使与本 合同有关的权利时也应遵守本条约约束,包括约束的承担人的权利和有买方转让的权利。十、权利转让1、买方将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索赔权转让予承租人。该转让毫不影响买方对货物享有 的所有权。 2、承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并影响买方利益的,买方有权决定收回已转让的索赔权并无需通 知卖方。买方因任何原因收回租赁物(即本合同上的货物)的,买方已转让的索赔权同时收 回。 3、无论依据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也无论依据合同或侵权法律的规定,无买 方专门且书面形式的授权。承租人无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货。更换货物 等影响买方对货物享有的所有权的权利, 卖方也不得向承租人提出该等可能影响买方对货物 享有的所有权的请求、建议或作出相关规定。十一、监管系统本合同项标的物安装有一下监管系统(以“√”钩选项为准) 。监管系统安装、调试、使用、 维修等产生的所有费用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卖方有义务配合(包括监管系统的提供方给予配合)买方实施对 货物的监管。 非经买方书面同意, 卖方以及监管系统的提供方不得将涉及监管系统的任何信 息告知承租人。 (―――)GPS 全球定位系统 (―――)密码锁系统十二、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有买方持两份, 卖方以及承租人各持一份, 效力相同。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承租人在此签章确认上述条款和条件, 并承诺遵守上述全部条款的约定并受其约束, 承担合 同上约定的承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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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opy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邵腾彪、邵国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腾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平(系邵腾彪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号楼20层ACDGH单元。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邵国平。原审被告:胡梅娣。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平(系胡梅娣丈夫)。原审被告:胡友康。原审被告:江培芬。原审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横河路854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邵腾彪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原审被告邵国平、徐梅娣、胡友康、江培芬、(以下简称铃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腾彪、原审被告胡梅娣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平、被上诉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明、原审被告胡梅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胡友康、江培芬、铃轮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腾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融资租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是空白合同,正常程序下合同需要总部审核,本人认为是预约审批合同,价格内容到时重新结算填写所以在空白合同中签字按了手印并盖了公章;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如果已经冲了购车款,则保证金功能已经不存在;2、合同总租金价格结算数字与实际不符,合同价元与(月租金x24期=元)不符,与应付购车款3776070元-已付首付款1136300元=2639770元也不符,没有结算说明也没有补充条款;3、首付款1136300元与结算金额实际不符,合同中只有元,最终结算给我方只有元,有合同欺诈之嫌;4、手续费擅自重叠收取,只能是背后填写价格;5、日融资租赁公司非法强行劫车,卖车过程没有经过合法挂牌拍卖、评估程序;6、首付款的时间、金额都证明日本人签字时合同价格内容不存在;7、格式空白合同书写不规范,请求对第1、2页进行书写笔迹鉴定。融资租赁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2013)扬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44号判决)已经确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邵腾彪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邵腾彪辩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空白合同不是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谓有关数字金额与合同不符属于偷换概念,其支付的总金额1136300元与各合同约定的总金额、相关方认可收取的金额是一致的;车辆交付邵腾彪后,其只支付了62092.7元租金构成违约。2、我方收回租赁车辆符合法律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3、变卖租赁车辆符合法律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且我方已经尽到合理审慎原则。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梅娣、邵国平同意邵腾彪意见。胡友康、江培芬、铃轮公司二审阶段未提交意见。融资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邵腾彪赔偿损失315万元、律师费33165元;2.判令邵国平、胡梅娣、胡友康、江培芬、铃轮公司对邵腾彪应赔偿的损失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邵腾彪、邵国平、胡梅娣、胡友康、江培芬、铃轮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邵腾彪(甲方、设备需求方)与(以下简称中集销售公司)(乙方、设备供应方)签订《指定购买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方拟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相关车辆设备,甲方已经与该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自行选定车辆和确定乙方作为车辆供应商,由出租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与乙方签署《购销合同》,购买指定设备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甲方使用。为此,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确定相关交易条件及车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责任如下:第一条车辆技术信息和价格。车辆名称:自卸车,车辆规格:BJ3258DLPJE-6,单车包牌购买价:377607元,数量:10辆,车辆价款总额:3776070元,约定交付日:自《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35天。包牌价中包括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说明:包牌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用系按照保险公司收费标准预估为27000元,以保险公司最终出单价格为准。车辆GPS说明:所购买车辆加装出租方指定的GPS车载终端购买价款820元及2年服务费1680元。第二条合同价款支付。乙方与出租方就本协议项下采购款支付方式直接约定并按照双方正式签署的《购销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与出租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即时转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之构成部分,由乙方转交出租方,并依《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第三条车辆交付验收。本协议项下租赁车辆的技术指标、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车辆保养、维修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车辆须遵守《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要求,办理挂靠、保险等手续。在甲方按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前提下,甲方享有作为车辆购买方和使用方的全部权利,乙方直接向甲方履行作为设备供应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全部义务。乙方应完整的将车辆交付给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检查确认车辆符合本协议约定并接收车辆后,签署交货验收单。第四条质量保证与索赔。若发生乙方延迟交货、乙方提供车辆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或甲方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甲方有权独立向乙方要求解决车辆品质有关的问题。同日,邵腾彪(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鉴于承租方已经与有关设备供应商达成《指定购买协议》,要求出租方按照协议约定购买承租方指定车辆,出租方同意按照承租方要求购买承租方指定车辆,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须按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租赁车辆。本合同所指租赁车辆系指由承租方自行选定规格、供应商,并指定出租方购买,专门用于本项融资租赁业务的车辆,该车辆为《指定购买协议》(附件1)所确认的租赁车辆规格、数量,所有租赁车辆系包牌购买(附带GPS终端设备),租赁车辆包括以下附加服务: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第二条租金。承租方选择按浮动利率的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按照本合同签署时现行基准利率,租金总额为元。承租方按月偿还租金,合同期内总计还款24期,初始月还租额为元。租赁期间从起租日起计,至合同规定租金支付完毕日为止。起租日次月起须按月支付租金,起租日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交货验收及起租日期确认单》确定。第三条首付款及保证金、手续费。承租方需支付首付款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元,业务手续费元,上述费用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最迟在提取租赁车辆前全部缴纳完毕。第四条租赁车辆挂靠管理。承租方与(以下简称德昌元公司)签署车辆挂靠协议,租赁车辆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如承租方发生违约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收回租赁车辆,承租方及车辆挂靠方均有义务予以配合。第五条租金/费用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户名:邵国平,开户银行:北仑港建设银行。承租方须在约定付租日前将租金及其他违约金等足额存入上述账户并授权出租方和开户银行扣收,出租方扣收时无需事先再知会承租方。承租方如逾期还租或未足额还租,出租方有权按还款截止日应到账而未到账部分的租金额确认逾期租金,并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超时天数每日向承租方计收0.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办理租赁车辆登记手续前,承租方应一次性向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车辆挂靠公司缴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所需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附加费、上牌费、GPS安装使用费、挂靠费、保险费、续保保证金等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及挂靠公司有权不予交付租赁车辆,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保证金。保证金指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的为保证如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资金,保证金不计收利息。在承租方违约需要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在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承租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如承租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足,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剩余的保证金。第八条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验收与品质保证。出租方系根据承租方选择向承租方指定的供应商或制造商购买指定的租赁车辆,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任何情况有充分了解,出租方对租赁车辆的情况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租赁车辆的状况发生任何问题,承租方应自担费用直接向供应商或制造商要求其履行对租赁车辆所承担的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保证责任。承租方不得以租赁车辆的状况,或任何因车辆状况以及供应商或制造商延迟交货产生的索赔情况为理由,拒绝支付或中止支付任何部分租金或其他款项。承租方按照《租赁车辆技术规范》约定的质量规格标准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承租方、出租方与供应商或制造商三方签署《交货验收及起租日期确认单》予以确认。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接受租赁车辆,则出租方有权按《指定购买协议》约定的设备交付时间确定起租日并计收租金。第九条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租赁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第十三条租赁车辆保险。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租赁车辆应有的保险。租赁车辆的保险由出租方安排,全部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第十四条GPS。租赁车辆加装GPS车载终端,GPS车载终端设备购买及部分服务费已包含在租赁车辆购买包牌价中。&&第十七条违约与违约责任。承租方如发生下列情况,将视作违约:承租方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合同约定款项;承租方或担保人关闭、停业、重组、合并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或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或无力偿还债务。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1、没收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惩罚,并要求承租方另行赔偿出租方因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而导致的全部损失;2、向承租方追索所有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款项;3、立即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出租方行使上述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的权利时,出租方可以按租赁车辆收回时的状态对租赁车辆直接进行处分,并且无义务对租赁车辆进行翻新、清理、修复,若出租方进行翻新、清理、修复,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行使上述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的权利时,有权按照其认为合理的市场价值出售租赁车辆,并将出售所得用于补偿出租方收回及处置出租车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支付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若但是的租赁车辆处置价值不足冲抵上述两项中的费用和款项,承租方应当立即补足差额。第二十条通知与送达。根据本合同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联络,均应以专人交付、或专递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做出并按本合同签署页上书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发往有关方。日,融资租赁公司(买方、甲方、出租方)与中集销售公司(卖方、乙方、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内容包括:鉴于承租方邵腾彪已经与乙方达成《指定购买协议》,要求甲方向乙方购买指定车辆作为租赁设备;甲方与承租方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同意购买指定车辆,并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承租方使用,为此双方签署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及价款。车辆相应的技术规格信息按照承租方与乙方签署的《指定购买协议》确定,车辆名称:自卸车,数量:10台,购买总价:3230000元。第二条合同价款支付。1、承租方《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交付的首付款、手续费及保证金由乙方全部代收,收到该款项后,甲方委托乙方向为车辆提供上牌服务的挂靠方支付总额元,并按照购车价款10%的数额转作车辆采购定金向相关供应方支付,余款暂存于乙方用作待结算购车款项,承租方提车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车辆及价款、GPS设备款及乙方代付款项。2、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发车通知单,落实租赁车辆应具备的挂靠、保险手续,并确认安装了符合甲方要求的GPS,方可将车辆交付承租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货款,直至乙方落实以上的提车手续。第三条车辆交付验收及质量保证。租赁车辆的技术规范、具体交付日期和地点以及验收、售后服务由乙方与承租方按照《指定购买协议》商定方式办理。第四条各方权利义务。1、甲方仅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确认:根据本合同及乙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指定购买协议》,在未收到甲方专门通知的例外情况下,乙方直接对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规格/性能、交付/验收、维护/保修等一切产品品质及售后服务保证责任,承租方承担购买方除支付合同款之外的其他全部买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违约与违约责任。因非甲方或出租方原因,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车辆承租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日,德昌元公司(甲方、挂靠公司)与邵腾彪(乙方、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丙方、出租方)经协商一致,确定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第一条车辆落户。1、丙方同意将己方拥有所有权,由乙方承租使用的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落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所有权仍属出租方,乙方在遵守《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拥有车辆使用权及收益权。第二条挂靠期限及责任。1、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为止。4、乙方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丙方有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行使租赁车辆取回权及车辆变卖受偿权,甲方接到丙方取回车辆的书面通知后须配合接管车辆,交由丙方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对甲方依据丙方要求采取的收车行动负有配合义务,且须承担收车全部费用。第三条挂靠费用。1、因乙方运营承租车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规定须缴纳的运管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二级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费标准依据,并在缴费期限届满前20日通知乙方交纳各项费用。2、甲方按照200元/辆/月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挂靠服务费,起租后车辆交付乙方使用前五日内乙方须一次性预付十二个月的挂靠服务费,缴费后十二个月服务期届满前十五日内须预付下年度挂靠服务费。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提前10天以上将上牌费、运管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二级维护费等费用电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并注明费用明细,车辆购置附加税如在出租方融资范围内则由其在车辆挂牌落户前一次性支付甲方,二级维护费每年交纳一次,车船使用税、工商管理费在车辆年检前缴纳。第四条车辆保险。1、乙方承租车辆须按照以下标准购买车辆保险(略)。2、租赁车辆全部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甲方负责办理理赔事项,保险赔款应用于维修车辆或偿还租金。3、车辆实际保费与列入融资范围的预估保险费的差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在提车前处理。上述合同签订后,邵国平于日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编号为HDQNBZZ110816YYH-01G03的担保函、胡友康于日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编号为HDQNBZZ110816YYH-01G02的担保函、铃轮公司于日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编号为HDQNBZZ110816YYH-01G01担保函,各自为邵腾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三份担保函均载明:本担保函项下被保证的债权是因《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即融资租赁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对承租方的债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因《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保证金、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产权转移费等全部应付款项,以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不影响保证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承租方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的次日起两年内。胡梅娣作为邵国平的配偶出具《声明函》,同意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编号为HDQNBZZ110816YYH-01G03的《担保函》,以本人和邵国平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江培芬作为胡友康的配偶出具《声明函》,同意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编号为HDQNBZZ110816YYH-01G02的《担保函》,以本人和胡友康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日,邵国平(邵腾彪的父亲)向(以下简称凯运公司)出具转付申请,请凯运公司将其预付给凯运公司的款项1136300元转付给中集销售公司。凯运公司根据此申请已将上述款项分期支付给中集销售公司(具体为:日20万元、8月19日30万元、9月29日636300元)。日,邵腾彪(××)与中集销售公司(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签署交货验收单,确认××已经对租赁车辆进行了××认为必要的所有测试和检查,车辆的车况完好、工具齐全;车辆交付日期为日。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此日期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次月或次次月开始还租。还租日为每月5日,每月应还租额为元。邵腾彪未能按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止日,邵腾彪共支付租金62092.7元。日,融资租赁公司将出租给邵腾彪的10辆自卸车全部拖回。日,融资租赁公司与刘焕干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其2011年10月购买用于融资租赁的皖B×××××车辆出卖给刘焕干,刘焕干同意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价格包含融资租赁公司应承担的车辆年审费用78413元和转让过户费用9085元,转让过户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违章罚款、年审、过户以及过户途中的路桥费和油费等。车辆过户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取车辆档案所需费用,车辆重新挂牌商户所需费用由刘焕干承担;保险费用由刘焕干承担。日,融资租赁公司与(以下简称锦鹏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将9辆购买用于融资租赁的车辆出卖给锦鹏公司,锦鹏公司同意以每台车18.3万元的价格购买,9台车总价164.7万元,该价格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元,车辆过户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取车辆档案所需费用,车辆重新挂牌过户所需费用由锦鹏公司承担。另查明,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由变更为。日,铃轮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日,邵腾彪以融资租赁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内融资租赁公司预收的保险费用与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用存在误差,却未向其进行结算;融资租赁公司向邵腾彪收取的11万余元的业务手续费没有依据;融资租赁公司迟延交付租赁车辆。融资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得邵腾彪融资租赁的目的落空,还给邵腾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邵腾彪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返还并赔偿邵腾彪支付的的费用及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日,一审法院就邵腾彪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44号判决。该判决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邵腾彪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迟延交付车辆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2、邵腾彪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未能将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与其结算构成违约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和《车辆挂靠协议》的约定,保险费、上牌费、车船使用税、GPS安装使用费、挂靠费等费用应由邵腾彪承担,并在办理租赁车辆登记手续前给付挂靠方德昌元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邵腾彪代收车辆购置税及预估保险费合计元,并转付给德昌元公司,该款项已实际给付德昌元公司。同时,合同约定车辆的实际保险费与预估保险费的差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提车前处理。本案中,德昌元公司认可收到了相关费用,同时为租赁车辆办理了上牌、保险等业务,并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没有与邵腾彪进行最终结算。因此,保险费、上牌费、挂靠费等费用应由德昌元公司与邵腾彪进行结算,如邵腾彪认为相关费用尚未结算,款项应有所结余,其可依据相关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其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理由。根据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差额的结算应在提车前处理,但邵腾彪未能在提车前及时主张相关权利,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如邵腾彪所说相关费用结算后有所结余,但也不足以冲抵其所欠付的租金,缺口较大,故邵腾彪仍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3、邵腾彪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和交货验收单的约定,邵腾彪在日提车后,应从日起开始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首期租金,此后的每月5日为还租日,每月应还租金数额为元。但邵腾彪在提车后,仅支付租金62092.7元,其他各期租金,邵腾彪再未支付。截止到融资租赁公司拖回租赁车辆之日(日),邵腾彪已累计欠付被告四期租金,故本案中邵腾彪构成违约。4、融资租赁公司取回租赁车辆具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违约。《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赋予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回权。关于邵腾彪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向邵腾彪催告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取回租赁车辆,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理由,不予采信。5、关于邵腾彪所称融资租赁公司向其收取业务手续费没有依据的意见,因双方《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业务手续费的收取及金额予以了明确的约定;另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业务手续费亦是行业惯例,故邵腾彪的该意见不能成立。诉讼过程中,对邵腾彪诉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表示同意,故依法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回租赁车辆后,予以处分,符合合同约定,其出卖价格随行就市,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也防止了车辆价值的贬损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支出的款项,减去其收取邵腾彪的所有款项以及其处分租赁车辆所得的款项,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表明融资租赁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尚不能得到弥补,故对邵腾彪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款项不应返还。关于本案融资租赁业务给融资租赁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问题,经释明,融资租赁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作主张,故对此不作理涉。综上所述,邵腾彪与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邵腾彪未能按约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邵腾彪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解除邵腾彪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二、驳回邵腾彪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中集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德昌元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中集销售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收到凯运公司代邵腾彪转付的款项1136300元,包括首付款元、保证金元、手续费元、首期挂靠费24000元、GPS费25000元、其他牌证费30000元。其中首付款元、保证金元、手续费元三项费用冲抵融资租赁公司应付我公司的购车款;首期挂靠费24000元、GPS费25000元、其他牌证费30000元三项费用已经支付给德昌元公司。同时,确认收到融资租赁公司购车尾款元(《指定购买协议》车辆采购价3776070元-首付款元-保证金元-手续费元=购车尾款元);支付德昌元公司元(预估保险费27万元、车购税元、首期挂靠费2.4万元、GPS费2.5万元、其他牌证费3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说明,认可中集销售公司向邵腾彪代为收取的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合计元,并向中集销售公司支付了剩余购车款元。自日车辆交付邵腾彪后,邵腾彪共支付租金62092.7元(由融资租赁公司从合同约定的邵国平的银行卡内扣收,日12079.79元、日12.91元、日5万元)。德昌元公司出具说明,认可收到中集销售公司代邵腾彪转付的车辆购置税元、预估保险费27万元、首期挂靠费2.4万元、GPS费2.5万元、其他牌证费3万元。又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3165元。一审法院认为,邵腾彪与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邵国平、胡友康、铃轮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胡梅娣、江培芬出具的《声明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一审法院44号判决认定的事实,邵腾彪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现融资租赁公司已于日收回租赁车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也判决解除了邵腾彪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认定融资租赁公司取回租赁车辆具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违约,故对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方邵腾彪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损失为315万元,包括直接损失即未付租金元(扣除已付首付款元、已付租金62092.7元)、收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元、车辆收回后处置中产生的费用元与收回租赁车辆的价值186300元的差额,合计为2730621元,以及间接损失即资金占用的利息元(以直接损失2730621元为基数,从日起暂算至起诉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此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为元,首付款元,余款元共分24期还款,月还租额元,现邵腾彪仅支付租金62092.7元,尚欠租金为元。一审法院44号判决认定融资租赁公司将出租给邵腾彪的10辆自卸车以186.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并认为该出卖价格随行就市,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也防止了车辆价值的贬损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案审理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此出卖价格不持异议,故本案所涉租赁车辆的收回价值为186.3万元。至于其他费用,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其在收车过程中产生费用元,在车辆收回后处置中产生费用元,均应由邵腾彪承担。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其在收车过程中产生的元费用,其中,765400元因无相关票据佐证,邵腾彪也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余22593.9元系融资租赁公司将10台车从山东运回扬州过程中产生的船费、加油费、过路费等费用,该部分款项数额合理、恰当,也是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回租赁物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其在车辆收回后处置中产生的元费用问题,其中三项费用:10台车从山东营口运回扬州产生的运费100455元、9台车从扬州运住芜湖提档产生的运费14400元,有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停车费14720元,有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停车费总额汇总表等证明,且系融资租赁公司处置收回车辆发生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他各项费用: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中集销售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在收回车辆过程中产生修理费6050元,但中集销售公司并不具有修理资格,且发票中也未注明”修理费”,故不予认定;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租赁车辆收回后在扬州年审产生78413元费用,并提供三张银行付款回单以及至税务局补开的11152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其支付了78413元,但该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与其主张的数额不符,且无法证明其支付的该笔款项与本案所涉租赁车辆有关,故对该款项不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称其承担了皖B×××××车的过户费9085元,但未能提供车辆过户收据,且融资租赁公司与刘焕干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该车辆的价格为18万元,该价格中包含车辆过户费用9085元,故融资租赁公司以其实际仅收到皖B×××××车的出卖价款170915元为由,要求邵腾彪承担该笔费用缺乏事实依据;融资租赁公司将九台车出售给锦鹏公司,该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1647000元,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邵腾彪承担其贴息损失51340.65元,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称其还承担了九台车出售的过户费及二维费39906元、销售佣金13500元,以及出卖给刘焕干的一台车的销售佣金1500元、交易税及手续费1251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九台车提档前产生的修理费6010元,虽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出具的证明及修理明细价目表,但不能确认系本案所涉租赁车辆修理产生的费用;融资租赁公司认为其承担了九台车出售的交易税32940元,但其提供的九张销售发票仅能证明其出卖车辆的价格,不能证实其实际付出该笔费用,同样不能认定。综上,对上述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费用中,有据可证且与处分案涉租赁车辆相关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元,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为处置租赁车辆而付出的其他费用;其余各项费用,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且与本案相关,均不予认定。综上,因邵腾彪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构成违约,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并处分租赁车辆,有权没收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惩罚,并要求承租方另行赔偿出租方因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而导致的全部损失。故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没收邵腾彪交纳的保证金元,邵腾彪应予赔偿的损失应为全部未付租金元(总租金元-首付款元-已付租金62092.7元)+其他费用元-收回租赁物的价值1863000元=元。至于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的间接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融资租赁公司认为租赁车辆于2013年3月处置完毕,主张以邵腾彪违约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为基数,从日起暂算至起诉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融资租赁公司诉求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从其提起诉讼时即日起,以邵腾彪违约给融资租赁公司造成的损失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对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的约定,且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33165元律师费用未超过有关收费标准,故融资租赁公司主张邵腾彪支付融资租赁公司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165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邵国平、胡友康、铃轮公司分别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担保函,胡梅娣、江培芬分别出具声明函,愿意为邵腾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担保的范围包括邵腾彪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保证金、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故前述邵腾彪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均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故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邵国平、胡友康、胡梅娣、江培芬、铃轮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上述各保证人应当按约向融资租赁公司就邵腾彪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腾彪追偿。胡友康、江培芬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邵腾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邵腾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融资租赁公司律师费用33165元;三、邵国平、胡友康、胡梅娣、江培芬、铃轮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国平、胡友康、胡梅娣、江培芬、铃轮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邵腾彪追偿;四、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5元、公告费780元,合计33045元,由融资租赁公司负担14305元,邵腾彪、邵国平、胡友康、胡梅娣、江培芬、铃轮公司共同负担1874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邵腾彪提交下列证据:1、日凯运公司30万元首期款代收证明书,证明邵腾彪当初向凯运公司购买车辆的价格与向租赁公司购买车辆的价格不一样,租赁公司没有和邵腾彪结算也没有退钱。该30万元包含在邵腾彪已经支付的1136300元之内。2、日中集销售公司证明,证明双方公司价格结算前后收取价格有高低误差。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立一民终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邵腾彪日起诉至今没有停止过。租赁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2超出举证期限且为复印件,属于邵腾彪与凯运公司资金往来,无法核实也不认可。在44号案件中凯运公司和邵腾彪均认可开始买车是由双方接洽,因为邵腾彪资金不够所以由凯运公司介绍供应商联系我方做融资租赁。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对方想证明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2为复印件且融资租赁公司不予认可,内容亦不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和证据3均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认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融资租赁公司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导致其损失,故向邵腾彪主张承担损失能否成立;如果成立,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各方均应诚信履行。一、关于是否存在邵腾彪所主张的签字后还要另行结算合同价格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指定购买协议》、《购销合同》、《车辆挂靠协议》落款时间均为日,邵腾彪认可自己签名的真实性,但辩称签名时《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为空白、需等待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结算后再填写内容,合同价格与结算数字不符等,对此本院认为,邵腾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理解在合同上签名的后果,其对将空白合同签名后交给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结算后填写价格的主张并未提交证据;即使当时价格条款为空白,也应当视为邵腾彪授权融资租赁公司填写相关内容,故其请求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书写笔迹鉴定并无必要,本院不予许可。另外,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融资租赁公司购买10台车辆并交由邵腾彪实际使用数月直至收回车辆,邵腾彪并未就合同内容条款提出任何异议,亦可以证明并不存在邵腾彪签署合同后再结算价格的问题。二、关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存在矛盾。《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元、租期24个月,租金总额为元,加上首付款元即为约定的总租金元。虽然《指定购买协议》约定的车辆包牌价为3776070元,与总租金差额为元,但是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邵腾彪通过购买指定车辆的方式使用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理应支付利息,相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购车款3776070元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差额部分元加业务手续费元折算年利率约7.8%,并未超出目前资本市场通常利率水平。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价格之间并无矛盾之处。三、关于邵腾彪已经支付的款项构成及用途。融资租赁公司认可收到首付款元、业务手续费元、保证金元;挂靠单位认可收到首期挂靠费2.4万元、GPS使用费2.5元、其他牌证费3万元,以上合计即为邵腾彪认可已经支付的1136300元。业务手续费元、保证金元均为《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载明的费用,邵腾彪理应支付;在合同正常履行结束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应退还保证金,如因邵腾彪违约不如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扣除保证金。其余的保险费、GPS使用费等属于和挂靠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与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无关。四、关于车辆收回后重新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上述分析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邵腾彪要求购买了指定车辆并交付其使用,邵腾彪有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否则即构成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收回并按照其认为合理的市场价值出售租赁车辆。邵腾彪上诉主张车辆出售价格186.3万元过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应由违约方邵腾彪予以赔偿。邵腾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6元、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邵腾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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