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投资某a公司,某a公司税后利润100万,利润分配会计分录给投资公司30万

联营投资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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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投资指投资企业为获得联营企业的权益所进行的投资,投资占被投资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企业。联营投资是由联营双方或多方签订“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的分配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及参加联营各方的权构和义务。
联营投资核算方法
联营投资是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形式
联营投资是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联营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等一定手续。联营各方应制订章程,签订联营协议、合同等,明确规定投资的内容、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等重要条款,并具体参加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企业联营投资要规范会计核算。
一、投出资产的账务处理
联营投资时,企业投出的各种资产价值就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资额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投资额的减少数或收回数。企业投出的资产可以是现金、、存货等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及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1、投出资产的作价。
当企业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出资时,应以实际投出数额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如果以存货、固定资产及时,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登记“长期投资”账户。企业用于投资的各项资产,应根据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方法确定其价值。
2、投资作价差额的账务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及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时,应按投出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账户,按其、贷记有关账户,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原价的差额,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账户。
例1、A公司投资于B公司,与其联营,联营期10年,投出资产有:某设备,账面原价为2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该设备作价160000 元;一项未入账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00元;一项以前购进未用的专利权,账面原价2000元,作价24000元,另投出100000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投出固定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60000
资本公积 2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投出无形资产。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5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24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2000
资本公积 4000
(3)投出银行存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二、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在经营期间获得盈利,要按照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分配联营利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必须先缴纳所得税后,再行分配。联营企业应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利润可以实际支付给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而继续留在联营企业,作为联营方投资的增加额。投资企业应视联营利润的具体分配形式作出相应账务处理。
例2、某企业从外单位分得联营税后利润6000元,款项已转入该户。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60000
假设该企业从另一联营单位分得税后利润8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联营企业的技改贷款。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80000
贷: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80000
期未应结转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140000
贷:本年利润 140000
三、投资收回的账务处理
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在解散前,应首先将联营企业盈亏处理完毕。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清算费用,应从联营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联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协议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在联营企业宣传解散清算以后,收回投资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账户,但收回的资产在物质形态上可能与其原来投出的资产不一致;收回的投资可能与投出资金数额不等,其差额应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例3、例设例1中的A公司在联营期间收回投资时分得存款270000元;另得汽车一部,原价90000元,企业解散资产清算时作价45000元。
(1)收回存款。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270000
(2)所得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45000
累计折旧 45000
(3)收回的投资(00)与原投资(00+)的差额为19000元。
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19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9000
联营投资资金筹集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参加联营的各方可用下列财产和资金向联营企业投资:
(1)用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作价作为投资;
(2)用结余的投资;
(3)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作价作为投资。
下列各项不得用于联营投资:
(1)应当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包括应上交的税金、利润等;
(2)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得土地补偿入股。
联营投资企业利润分配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
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当按“先税后分”的原则,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纳所得税,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最后根据联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各方应分享的利润。联营企业对投资各方利润的分配方法,应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参与联营投资的各方共同商定。
联营投资企业在取得联营投资分回利润以后,还应计算、调整应纳所得税。现行制度规定,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一致,投资方税后分回的利润不再计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企业税后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来完成。小组要界定清算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清算财产要优先支付未交、清理费用、清偿各项债务;如有剩余,再按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联营合同进行分配。投资方企业对收回的各项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联营投资信息披露
合并会计报表相关书籍
由于联营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中采用的是“一行合并法”,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即fullgroupmembers,国际上将合并会计报表主体中采用“逐行合并法”进行合并的母、称为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购货、销货及尚未结算的应收、应付款项等并不是逐行纳入到合并会计报表之中,所以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之间的交易并不能像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一样能够作为相互抵销。在现代企业经济交往中,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往往十分繁索且数额巨大,既有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中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又有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中之间的交易,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中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划分。
(一)母公司之间交易的披露
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联营企业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但因联营企业属于企业集团成员中母公司的关联方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联营企业的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以及与联营企业的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类型一般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抵押或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等;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关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关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等。
由于联营企业与母公司之间的上述在合并报表时不能与相应项目进行抵销,致使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大量关联交易单方反映在合并报表之中,所以合并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合并报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报表附注中有关母公司与联营企业间关联交易的类型及交易要素等,认真分析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及占合并报表相关数额的比例,以正确理解企业集团的规模及构成情况。
(二)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披露
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一个,而则可能有若干个,所以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中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更加繁索,数额也可能更加巨大。在合并报表没有对应项目能够抵销的情况下,联营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同样要单方反映在合并会计报表当中。因合并会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来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联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又是针对报表编制单位而言的,对于联营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要披露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操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为这类交易既能单方反映到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之中,又可以避过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且对于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操纵联营企业与之间进行各类交易、操纵各交易价格均可作得相当隐蔽,对该类交易建议在会计准则、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应当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使用者在阅读合并会计时也要特别关注。
联营投资会计处理
联营投资中尽管对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间交易及相应的债权债务不作抵销,但是联营企业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间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却不能不进行抵销,否则就会虚增集团的合并及合并,具体的处理方法要依交易方向而定。
(一)顺流交易中未实现利润的处理方法。
顺流交易是由完全企业集团成员向联营企业销货,该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一方面包含在完全企业集团成员的净收益“利润分配——”中,另一方面也包含中联营企业的存货项目中,按理应将完全企业集团成员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联营企业的“存货”项目相抵销,但由于联营企业存货项目并没有直接反映在合并报表中,而是按持股比例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XX联营企业”项目中,所以合并时应按未实现利润中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将完全企业集团成员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与其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XX联营企业”项目相抵销,以消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例如:某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拥有联营企业的40%,本期向联营企业销货2000万元,成本为1000万元,该存货期末全部包含在联营企业的存货中,则该项交易的未实现利润为1000万元,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调整的未实现利润金额为0万元,合并调整分录为借记“利润分配——”4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X联营企业”400万元。
(二)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利润的处理方法。
逆流交易是由联营企业向完全企业集团成员销货,该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一方面包含在联营企业本身的中,另一方面也包含在完全企业集团成员本身的存货项目中,按理合并时应按将联营企业的未实现利润项目与完全企业集团成员的存货项目相抵销,但由于联营企业的未实现利润是按持股比例通过完全企业集团成员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XX联营企业”项目纳入合并报表的,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该未实现利润中归集团所有的份额分别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及合并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XX联营企业”项目。从而将已纳入合并报表的未实现利润予以抵销。例如:某集团母公司拥有联营企业股权的40%,本期联营企业向母公司金额为1000万元,为50%,该存货期末全部包含在母公司的存项项目中,则该项交易的未实现利润为500万元,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调整的未实现利润额为500×40%=200万元,合并调整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XX联营企业”200万元,贷记“存货”200万元。
联营投资合同范本
联营投资合同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项目和范围
联营项目:
第二条 联营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第三条 联合出资方式、金额和占股比例:
XXXX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正,联营期间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联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1. 甲方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正,占投资总额____。
2. 乙方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_______元正,占投资总额____。
3. 甲、乙双方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
第四条 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公司所得,在依法纳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___;乙方:___。
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甲、乙双方对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 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
2. 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 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聘用、解雇;
4. 审定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 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 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 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 确定董事的,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9. 董事会由2名董事组成。其中, 甲方:____ 乙方: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须赔偿因违约而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具体由上级合法的评估单位和部门来认定。但如遇不可抗力(地震、风灾、火灾、战争等)的影响而使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时,双方通过核定失损失之程度共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在允许的范围内和合理的基础上适当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 附 则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其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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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如A企业日投资100万元于B企业,占B企业股权比例20%.2008年,B企业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A企业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2009年1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转让给C企业,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09年2月,A企业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企业。则A企业应于2009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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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为什么未分配利润送股要增加企业股东股权计税基础?
来源:赵国庆
作者:赵国庆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同样来自课堂的问题。当我在给学员讲解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时,企业股东要确认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而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权(票)溢价送股时,企业股东不确认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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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来自课堂的问题。当我在给学员讲解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时,企业股东要确认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而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权(票)溢价送股时,企业股东不确认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
但是,学员会问,这个什么原因呢。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票)溢价送股时,企业股东不确认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这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但是,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时,企业要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并无明文规定。虽然我从道理上分析了,股权(票)溢价是投资者投入的,不是企业赚得的,因此转股不属于股息所得。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赚得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相当于企业先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红,然后投资者再将钱投入公司。这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税,再用免税所得投资当然要增加持有股权计税基础,这也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但是学员还是会问这样的问题,送股在会计上被投资企业股东都不做会计处理。而且无论是被投资企业用股本(票)溢价送股,还是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实际都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事项变动,企业价值不变。既然企业的总价值不变,为什么一个不增加计税基础,一个要增加计税基础,这个会不会影响税收利益呢?
这个问题问的的确非常好。是啊,既然企业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动,企业价值不变,你一个不增加计税基础,一个增加计税基础,肯定会导致产生税收差异。这个该如何解释呢,这真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思考清楚了,我们就可以提升对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的整体把握能力。这里,我想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演示一下,也算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假设A企业投资200万成立B企业,投资时B企业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2年后,企业盈利有未分配利润100万,所有者权益合计300万。(假设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一致)。
第一种情况&&先分配后清算:B企业先将100万未分配利润分给A,A免税。然后A清算,清算所得200万,此时未分配利润为0,投资成本为200万,投资转让所得为0。
第二种情况&&直接清算:B企业立刻清算,A企业分得300万,根据文规定,300万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部分100万确认股息所得,这部分免税。后面200万减去初始投资成本200万,投资转让所得为0。
第三种情况&&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B企业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转10。此时B所有者权益结构为实收资本20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此时A企业投资成本还是200万。然后B企业开始清算,A分得300万。其中100万属于A税后利润部分,取人股息所得免税。剩余200万减去投资成本200万,投资转让所得为0。
第四种情况&&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送股;B企业用未分配利润10送10.此时B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为实收资本200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未分配利润为0。然后B企业清算,A企业分得300万。由于此时B企业未分配利润为0,300万中没有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此时,大家可以发现,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送股,我不增加A企业持有股权计税基础,这是A企业300万转让收入减去200万投资计税基础,就要确认100万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增加A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从200万到300万,此时A企业转让收入300万减去计税基础300万,同样投资转让所得为0。
我想,从这个简单的案例剖析大家可以发现,虽然被投资企业用股本(票)溢价送股,还是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实际都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事项变动,企业价值不变。但我们这种差异化的税收处理,实际是保证了税收利益计算上的正确性。
企业清算的文,虽然只有短短几段话,但是他蕴含了整个所得税体系中很重要的原则,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企业重组以及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基础,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啊。这个案例再次体现出来清算60号文的精妙之义。某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率是净利润的10%,并安排按资本金的16%向投资者分配红利,_百度知道
某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率是净利润的10%,并安排按资本金的16%向投资者分配红利,
此时的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假定该企业的资本金总额为500万元,所得税率25%。假设该企业每年的固定成本为10万元,生产一种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120元,单位变动成本80元。
该企业的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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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的的净利润为(D)
D.200万200万元=(100+500*16%)/(1-10%)2、该企业的目标利润为(B)
B.266.67万
C.276.67万
D.300万200/(1-25%)=266.673、该企业为实现目标利润的保利点为(C)件
D.7.23万(266.67+10)/(120-80)=6.91万件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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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20万(弥补期已超5年)本年税后利润160万,按20%提盈余公积.本年分配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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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20万(弥补期已超5年)本年税后利润160万 因为弥补期已超5年,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弥补后的本年税后利润为160-20=140万元这个不用做分录,是自然抵补的调整 按照20%提盈余公积借: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140*20%=28贷:盈余公积 28 此时,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为140-28=112万元,这些是本年可供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但是具体分配多少得看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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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弥补账面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160-20=140其次,计提盈余公积金140*0.2=28最后就是分配利润140*0.8=11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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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20%提取盈余公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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