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英文项目拆迁纠纷?

文物保护单位遭拆迁&保护改造?商业项目建设?--文化--人民网
文物保护单位遭拆迁&保护改造?商业项目建设?
据报道,某古城的大批古民居乃至文物保护单位遭遇大规模拆迁。类似古城的“保护改造”模式并不新鲜:将古建筑推倒重建,再由公司出面去做政府想做而不能做的事情,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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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某古城的大批古民居乃至文物保护单位遭遇大规模拆迁。这到底是“保护改造”,还是酒店等商业项目建设打着保护的幌子暗度陈仓?轰轰烈烈的古城改造背后,谁在牟利、谁的利益又将受损?这值得深思。
类似古城的“保护改造”模式并不新鲜:将古建筑推倒重建,再由公司出面去做政府想做而不能做的事情,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在“保护性修复”后面遮掩的冲动性和随意性,仿佛不改造古城,就体现不了领导者的政绩和气魄,乃至相当多的决策者想当然地把开发古城资源当作体现政绩的机会。
改变这种大拆大建式开发古城的做法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
一是要强化法律监管。应把涉及古城改造的全过程用法律管起来,不仅要保证拆迁补偿机制的公平、透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治,而且要站在把古城当成历史资源和文化的高度,保护好古城的城市肌理。惟有如此,才能赢得和提升古城真正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
二是要深化市民参与。让市民参与到改造与保护古城中来是双赢的选择:市民参与不仅能及时消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误会、化解矛盾。更重要的是,群众的监督才是最“雪亮”的监督。
三是提升保护理念。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性修复古城是与城市精神和软实力建设息息相关的,是关乎子孙后代长远利益的大事。当前类似的古城“保护性修复”仅仅是把古城推向市场,当地有关部门根本没有认识到留存和保护古城的意义和作用,只是将其看做换算成政绩的资源,没有看到其作为文化遗产和城市精神的核心价值。这显然是短视的。
在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古城、古镇已为数不多。有人戏称,哪里经济发展迅速,哪里的古城就难免受到破坏。在这种怪象下,不少古城已经丧失了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血脉。
谨防“保护性修复”成为“破坏古城”的遮羞布的同时,也应追问动机,如此的“保护”是在对古城进行改造还是有关各方联起手来借机牟利?(朱四倍)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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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补偿的法律纠纷中,你能学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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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滕玲玲律师说,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政府征收时,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价格需由第三方评估单位结合每家每户情况,诸如房子面积大小、装修等因素,出具一个重置价格,以此作为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完成后,必须在村里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村民务必在知晓评估价格后及时提出异议,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目前常见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加产权一起的三种补偿方式。
原标题:从拆迁补偿的法律纠纷中,你能学到这些曾几何时,在杭州拼搏奋斗多年的人会忍不住感叹,要是拆迁户就好了。自去年底开始,杭州城中村改造加速,接下去又将诞生不少拆迁户。拆迁固然让人羡慕,然而拆迁前后的法律纠纷也是不少。这一次,记者问律师栏目的关注话题就是拆迁。对评估价有异议该怎么处理杭州某村确定被拆迁时,村委会告知村民,房子将被征收,到时会有专人来丈量房屋面积并评估房子价值。评估过后,村委会却一直不给村民看评估结果,坚持说签订了《补偿协议安置书》才能拿到评估报告。拆迁公告未张贴、村委会又一直催着签字,村民们一时间不知该如何处理。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滕玲玲律师说,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政府征收时,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补偿价格需由第三方评估单位结合每家每户情况,诸如房子面积大小、装修等因素,出具一个重置价格,以此作为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完成后,必须在村里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村民务必在知晓评估价格后及时提出异议,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目前常见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加产权一起的三种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未成年子女拆迁补偿的权益要维护杭州近郊的村民张某十年前得到消息房子将被拆迁,确认拆迁人口时,张某一家共有3人,张某、张某太太李某及未成年的孩子。几年后拿到安置房时,张某与李某已经离异,离婚协议明确拆迁安置房归李某,离婚时安置房尚未能办理房产证。2016年李某得知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张某却提出房产证要加上孩子的名字。李某认为孩子不应享受这套房子的权益,为此向法院起诉,最终二审判决时法院维护了孩子的权益。“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滕律师表示,《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安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孩子作为家庭成员、村民,同样享有征地拆迁分配安置房的权益。除子女拥有安置房的权利外,若夫妻离婚前分得的安置房,离婚后,其中一方也能享受到属于自己的权益,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破灭而失去本该拥有的权益。女儿出嫁了户口未迁出仍能享受拆迁补偿的权益拆迁案例中的“出嫁女”,分好多种。“嫁到外村或城镇但户口不迁出;嫁入本村,户口同时迁入;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等等,都称之为‘出嫁女’。”滕律师说。得知家里房子要被拆迁了,明明结婚将户口迁出去的女儿,又将户口迁回父母家,甚至拖家带口将户口一并迁回,只为得到更多的拆迁款,这样的案例也不少。“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妹妹因为外嫁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迁回不久恰好家里土地要被拆迁,当时确认一户人数时,将妹妹也作为人口列入其中,但拿到拆迁款时,哥哥却拒绝给妹妹,理由是妹妹出嫁,不应享受拆迁赔偿。”滕律师说,这明显就是不公平的。“出嫁女”户籍已经迁回的情况下,仍能享受拆迁应有的权益。租赁的公房被征收是否能分配拆迁安置房紧邻西湖畔的老宅子里,仍住着不少人,他们不是房子的产权拥有者,只是以极低的价格向政府租,利星名品附近的劝业里有部分老宅子,便属于这样的公房。杭州相似性质的公房有不少。所谓公房,一般个人只有租赁权而没有所有权,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共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如若类似的公房被拆迁,那么居住在房子里的人,是否也享有安置房的权利?李某(化名)一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里有20年了,每月交纳20多元的租金,也没有参加房改房。如今社区通知要拆迁,李某想着,自己是否也能拥有安置房?“李某居住多年的房子由于是单位的公房,如果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先参与房改,然后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进而辗转得到私有的拆迁安置房。”滕律师表示,如果不符合房改资格,房子原产权单位分到安置房后,李某也可以继续租安置房,但性质仍为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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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杨玉梅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昌民初字第8809号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8809号原告杨玉梅,女。委托代理人张国久,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淑荣,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宝成,男,职员。委托代理人栾杰,男,职员。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聂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跃,男,副总经理。原告杨玉梅与被告(以下简称京客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原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久、杜淑荣,被告京客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宝成、栾杰,被告盛世原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梅诉称:原告系京昌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西关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与拆迁方签订有《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拆迁人迟迟不履行拆迁协议,被拆迁居民曾到街道信访办上访&#x年6月8日,在街道社区领导的主持下,二被告与被拆迁户代表就西关村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协商,并于当日达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2项载明,二被告同意按每户一名劳动力等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补偿时间为2006年5月至2012年5月,共6年时间,标准为每户每&#x元,&#x万元。依据《会议纪要》,原告作为被拆迁户,应得&#x万元补偿款。据了解,其他被拆迁户已于2011年12月8日领取到该补偿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7.2万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应领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5月15日,按此方式计算,利息损失为632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京客隆公司辩称:一、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合同关系,我方对原告无任何法定和约定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我方从未与原告签署过任何关于原告所诉为每个拆迁户安排1名劳动力到超市去工作或给予补偿的协议。二、即使我方出于对部分拆迁户上访的压力和人道主义考虑,于2011年6月8日经多方调解后签署《会议纪要》为拆迁户按每户1名劳动力的标准为其安排工作并对前期未安排的时间一次性给予7.2万元的补偿,我方也没有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的义务,该《会议纪要》与原告无关。1、《会议纪要》明确说明此次调解是因部分拆迁户到街道办上访并提出上述补偿要求,而是我方基于多方的压力和考量主动同意以拆迁范围内独立自然院落为标准,对信访办提供的人员名单上的人员给予“录用职工延期补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补助并非是对拆迁协议的追加补助,即并不是我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是我方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自愿承担的。因此,除19户拆迁户外,他人无权要求我方依照《会议纪要》的标准给予其相应录用职工延期补助。而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和补偿拆迁户名单及协议书,原告并不在此次调解补偿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2、原告有偷换概念之嫌。《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我方支付录用职工延期的补助是按照“户”为单位。&#x年房屋拆迁时,原告明知韩振成与韩桂琴为父女关系,其二人房屋为同一独立自然院落,韩立冬与杨玉梅原为夫妻关系,后离异,其二人房屋为同一独立自然院落,即使假设我方承诺按照《会议纪要》给予原告相应录用职工延期的补助,那么我方已经向原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原告不应再向我方主张同样要求。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盛世原华公司辩称:第一,我方同意京客隆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会议纪要不是合同,只是解决矛盾的方案,没有合同效力。第三,根据会议纪要,确认的19户补偿名单中没有原告。第四,根据会议纪要的19户补偿名单,&#x年11月29日,我们与19户签订了正式的补偿协议,原告不是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员。综上,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所以原告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5日,杨玉梅(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京昌拆许字(2003)第15号,甲方因昌平西关环岛超级市场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昌平西关村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3间,建筑面积44.02平方米,用地面积48.38平方米;乙方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121593元(包括区位价补偿款82097元、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22675元、附属&#x元、搬家补助费66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0000元、其他补助费820元);乙方应&#x年8月12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其中无关于安排劳动力就业的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x年11月1日,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京客隆公司。2011年6月8日,因西关、六街被拆迁居民上访,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信访办组织盛世原华公司、京客隆公司、六街社区和西关社区领导以及被拆迁户居民代表召开协调会,并签署《会议纪要》,内容为:因京客隆公司占用西关、六街居民住宅,签署19份拆迁协议,被拆迁居民以占地方违反拆迁协议且承诺的补偿一直未到位为由,到街道信访办上访,提出以下诉求,1、开发商在拆迁协议上承诺在此土地上建商业用房,怀疑违反协议销售住宅用房,要求进行鉴定;2、京客隆公司承诺超市建成后安排西关、六街50至100名劳动力到超市工作,并优先考虑被拆迁户每户安排1名。但工程迟迟未竣工,承诺无法实现,要求给予补偿。3、因开发商违反拆迁协议,要求给予安置回迁房。会上,针对居民的诉求盛世原华公司和京客隆公司逐一给予解答,经商议,最终结果如下。1、经查看开发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现有建设项目性质为商业办公,只能以商业办公用房形式销售,所以不存在销售住宅用房现象,不能安置回迁房。2、因工程未完工,承诺安排劳动力一事一直无法落实,盛世原华公司和京客隆公司同意按每户一名劳动力等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时间为2006年5月至2012年5月共6年时间,补偿标准为每户每&#x元,共计72000元。3、在盛世原华公司取得后,3日内通知被拆迁户居民,被拆迁户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可以以开盘价享受优先购买权。如开发商未能取得销售许可证则本条无效。此次补助不是对拆迁协议的追加补助,是对录用职工延期的补助,以后居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京客隆公司和盛世原华公司提出补偿。其后盖有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专用章的印章并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其中居民代表处无杨玉梅签名,有杜淑荣的签名。杜淑荣系杨玉梅前夫韩立冬的母亲。会议当时未明确19户被拆迁人的具体名单,后经确定的给予7.2万元补助的19户被拆迁人名单中没有杨玉梅。2011年11月29日,京客隆公司和盛世原华公司与名单中的19人签订了《协议书》,内容有:根据2011年6月8日昌平区城北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组织的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因昌平西关京客隆大型商业建设项目工期延误,就被拆迁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事宜,京客隆、盛世原华与被拆迁范围内独立自然院落所有权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同意因工期延误支付给被拆迁范围内独立自然院落所有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助7.2万元;二、本次补助不是对拆迁协议的追加补偿,是因项目工期延误超市延期开业不能兑现招录员工承诺一次性补助……。后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按照《协议书》支付了7.2万元。上述事实,有《会议纪要》、补助名单、《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协议书》、存单客户签收登记簿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首先,《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并无京客隆公司应为杨玉梅安排工作就业的相关约定,故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对杨玉梅并不负有安排工作就业的合同义务;其次,《会议纪要》和《协议书》中均写明了此次补助&#x万元不是对拆迁协议的追加补助,是对录用职工延期的补助,故杨玉梅所主张&#x万元与《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既定的补偿项目无关;再次,《会议纪要》系多方就信访上访问题进行协商的会议内容的记载,其本身并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与19名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书》才具有合同约束力,杨玉梅与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之间并无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应当支付杨玉梅所主张的拆迁补偿款7.2万元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相关协议;综上所述,京客隆公司和盛世原华公司并不负有向杨玉梅支付杨玉梅所主张的拆迁补偿款7.2万元的合同义务。故此,杨玉梅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案由,依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会议纪要》要求京客隆公司、盛世原华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7.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玉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杨玉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徐娟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人民陪审员  邸瑞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邀请好友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6****0023?249602132****6936?101703182****1831?72304188****4341?57605181****5252?5100置顶反馈APP微信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投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商标局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友情链接: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京公网安备 95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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