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设立的外资独资公司章程银行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联关系吗?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有哪些?_百度知道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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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汇丰HSBC ( 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本地注册银行及三家发钞银行之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2、 渣打银行 ( 于1858年在上海开设首家分行,分别在伦敦、香港以及孟买交易所上市,国际领先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3、 东亚银行 ( 于1918年在香港成立,全港最大的独立本地银行,内地分行网络最庞大的外资银行之一,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4 、花旗Citibank ( 于1812年美国,,十大外资银行品牌,中国首批注册成为本地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之一,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5、 星展DBS ( 于1968年,亚洲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新加坡最大的银行以及香港领先的银行之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6、 恒生银行 ( 于1933年香港,世界500强企业,汇丰集团成员,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香港第二大银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7、 瑞士银行 ( 1998年由瑞士联合银行及瑞士银行集团合并而成,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机构,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8、 华侨银行 ( 于1925年在厦门设立分行,外商独资银行,新加坡历史最为悠久的本地银行之一,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9、 德意志银行 ( 1870年成立于德国柏林,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国际性大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10 、南洋商业银行 ( 创于1949年,中银香港旗下,最早在内地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之一,行业领先企业,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人资格: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亚,汇丰,恒生,渣打,东亚,南商,花旗,友利,永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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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银行、星展银行、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渣打银行、中信银行国际、新韩银行、花旗银行、东方汇理银行、永亨银行、外换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友利银行、德意志银行、瑞穗实业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华美银行、大新银行、大华银行、企业银行、三井住友银行、蒙特利尔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兴业银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盘谷银行、摩根大通、恒生银行、华侨银行韩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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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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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88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2016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于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出席董事13名。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国立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7年会计师聘任及费用
  赞成:13反对:0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2017年会计师聘任及费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批准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17年度国内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外部审计师,并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及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17年度国际审计师,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2,913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400万元人民币,合计14,313万元人民币。批准将此议案提交本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赞成:13反对:0弃权:0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boc.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变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在香港代表本行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
  赞成:13反对:0弃权:0
  批准罗楠先生担任本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在香港代表本行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该委任自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988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设立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资管”,以监管机构和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拟为100亿元人民币,作为本行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管理(简称“本次投资”)。
  本次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本次投资概述
  经本行日召开的2016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行拟出资100亿元人民币,在北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监管机构和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中银资管注册资本拟为10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本行持股比例100%。中银资管拟经营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以及持有、管理、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
  中银资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涉及的有关公司治理规则设立治理架构,作为本行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管理。
  三、本次投资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本行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是本行适应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积极稳妥开展多元化经营、努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本行实现多元化板块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强化中国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能力,稳步提升中国银行集团对全球客户的价值增值服务水平。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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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你知道是什么吗?下文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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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业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名词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成立背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解决银行体系巨额不良资产问题,1999年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下面分别介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99.HK,以下简称“中国华融”)成立于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控股的国有大型非银行金融企业,注册资本390.7亿元。公司前身为成立于日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日,中国华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截至2016年末,中国华融总资产达人民币14,11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2.9%,继续保持中国最大资产管理公司地位;净资产达人民币1500.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3%,实现国有资产大幅保值增值;2016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31.1亿元,较上年增长36.3%,继续处于同业领先水平;平均股权回报率18.4%,平均资产回报率2.0%,为股东创造了良好价值回报。  目前,中国华融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33家分公司(营业部)和30家控股子公司,旗下拥有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平台公司,已发展成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实现利润最多、股权回报最好、总市值最高、金融牌照齐全、品牌价值响亮”的国有大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打业务“组合拳”,对外提供不良资产经营、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信托、租赁、投资、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 &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日,注册资本431.5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前身是国务院1999年批准设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中国长城资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31家分公司和1家业务部;旗下拥有长城华西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金融租赁、长城投资基金、长城环亚国际、长城融资担保、长城金桥咨询、长城国融投资、长城国富置业等10多家控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不良资产经营、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等在内的“一站式、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作为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自成立以来,先后收购、管理和处置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积累了丰富的资产管理处置经验,打造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团队和经营运作技术。该企业曾是中国拥有金融债权资产资源最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共成功收购了中国银行资产包7个、中国工商银行资产包17个,以及华夏银行资产包1个,收购债权本金2634亿元。&展望未来,中国长城资产将始终秉承“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产价值、服务经济发展”的使命,坚持“突出主业、综合发展、体现特色”,以不良资产经营和第三方资产管理为核心构建“大资管”,以并购重组为核心构建“大投行”,实现全牌照综合金融服务的“大协同”,积极推进“大资管”、“大投行”、“大协同”三位一体的战略布局,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百年金融老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 &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来。由财政部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注册资本为553.63 亿元。& & &公司前身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999 年10 月,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京成立。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企改革为使命,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累计管理处置了各类不良资产超10000亿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断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积极开展商业化转型,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架构雏形形成并逐年完善,业务涵盖了资产管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租赁、小微金融、评级和海外业务等,近年来步入跨越式发展的轨道。  截至2016年末,中国东方集团总资产超过 8000亿元,在国内中心城市设有25 家分公司和1家经营部,和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邦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家直属公司。该公司拥有100亿资本金,其中有以酒店为特色的数十亿投资类资产,主要分布在沿海及内地大城市,三星级以上酒店近三十家,其中四星酒店16家,五星酒店7家,运作前景广阔。&境内拥有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东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拥有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14家控股公司,其中员工总数6万多人,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服务客户1500多万。  中国东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努力构建“资产管理 + 银保”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打造行业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推动国有银行和企业改革发展而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公司引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四家战略投资者。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公司注册资本为362.57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其中不良资产经营是本公司核心业务。&公司在中国内地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33家分公司,在内地和香港拥有9家从事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业务的全资或控股一级子公司,集团员工约2万余人。& & & &公司的战略是进一步巩固并扩大在不良资产经营领域的领先优势,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协同多元化业务平台,不断发展和完善差异化的盈利模式,为股东提供持续且具有竞争力的回报。&&& & & & 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2. 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3. 破产管理;&&& &4. 对外投资;&&& &5. 买卖有价证券;&&& &6.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7. 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8.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9. 资产及项目评估;&&& &1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这里所谓的四大,指的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四家。有的媒体在提到他们的时候会称他们是坏账银行,这自然是因为他们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能:专门处理不良资产。2009年之后,由于政策性任务逐渐完成,四大AMC在此后先后加强了商业化进程。关于转型,2010年的时候,Sohu做了一个专题,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多一点背景知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在发展的过程中,四大AMC都开始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1、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中华财产保险,在全国财险市场份额占据第四,2012年收入过200亿元,净利27亿元。有一种说法是东方几年内会向保险业务转型。2、长城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同时将办事处的转型发展作为整个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012年,长城有23个办事处年利润过亿人民币。他们也针对中小企业,开发了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业务模块。3、华融一直走的是大客户路线,近几年签约客户达252家,合作客户1693户,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性的客户资源。也因为此,目前华融集团的资产总额3100亿元,超过了此前一直领先的信达资产的资产规模。该公司官网上有一句话颇有亮点:大客户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凸显中国华融「听党的话,跟政府走,按市场规律办事」直面市场的经营特色。& & & & &4、信达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营收和利润一直领先于其他三家,同时他是四大中唯一一个获准处置地产等非金融类资产,因此能更直接的参与到地产信托之类的项目中去。而且信达是四大中第一个改制并进入战略性投资者的,「至2012年3月,信达资产引入4名战略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入股8%,以及渣打、瑞银、中信资本合共入股8.54%,合计入股103亿人民币。」。&再看四大AMC的主要业务:1. 不良资产处理四大AMC分别对应四大宇宙行,工农建中永远都会有不良资产需要处置,只是2009年之后不再是政策性任务,而是商业化的操作。这一块空间仍然很大,也仍然会是他们很重要的营收利润来源。至于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太多,包括且不限于:债务追偿、债转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资产拍卖、资产租赁等等。&2. 信托业务2010年国家新一轮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之后,可谓为AMC提供了丰富的盈利空间,信达能够直接参与房地产项目;而其他三家则通过收购上游信托公司的应收款或者发放所谓的「第二期信托计划」都是AMC参与其中的重要方式,其他模式包括提供过桥资金、增信业务等。3. 投资银行和直投业务四大AMC除长城外都有自己的券商,而他们下属的投资机构也都为数不少。AMC们在做不良资产加投方面原本就有先天的优势,在处理问题资产的时候,AMC们甚至可以通过内部自身的直接投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和经营,并以此实现盈利。而他们多年来在大中型国企和各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他们的股权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帮助也很大,四大下属的券商,无论是净资本、营收和利润都位居全国前50。4.信用评级目前中国国内没有真正成熟的信用评级公司,而有多年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的AMC们,资本实力不俗,又具备充足的资产评级人才和债务违约数据库,实在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投入这一领域。5. 欲涉足全金融领域实际上四大AMC手中都涉及或计划涉及到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他们目前所搭建的业务结构,都还包括有商业银行、期货、金融租赁、保险、基金管理等等业务内容。华融和信达在业务方面走得更早更全,但东方和长城也不断在深耕和扩大他们的业务领域。&&& 所以,我们真的不能只以不良资产处理者的身份来单纯看四大AMC们的业务类型和盈利模式。对于投资者和投行而言,AMC们一方面具有得天独厚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权限,另一方面,都具有成为综合性金融平台的能力。2012年四大获准金融银行间同业拆借领域,进一步为他们的资金创造有利条件。从2009年开始转型以来,四大AMC每年的营收和利润都保持着100%以上的增幅,在不良资产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其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成长也都高速增长。& & & & 2012年,信达拨备前利润总额136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2.7亿元;华融拨备前利润总额达120.60亿元,提取拨备后的利润总额达90.60亿元;长城和东方拨备前利润也都超过了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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