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本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借款借款是否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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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股东从公司借款,一直未归还,是否会有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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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之前股东有从公司借款,一直未归还,是否会有税收风险?
  答:股东有可能会被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号) 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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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本企业借款是否需要缴税?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购置商品房时,由于资金不够,便从本公司借款10万元,一年之后被地税检查人员发现,便要求该股东将这笔借款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股东一时弄不明白,从本公司借款,今后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答:根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购置商品房时,由于资金不够,便从本公司借款10万元,一年之后被地税检查人员发现,便要求该股东将这笔借款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股东一时弄不明白,从本公司借款,今后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该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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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或股东,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利息收入吗?如果是股东的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适用调整政策,企业也不必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而股东如果达到上述关联方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股东为个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股东为法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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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股东借款应当防范的涉税风险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在2012年、2013年分别借款1400万元和430万元给股东,至今仍未归还。经调查核实,该两笔借款股东已用作私人用途。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两笔总计1830万元的借款属于企业股息分红性质,向股东追缴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66万元,并对该企业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183万元。临近年终岁末,企业应当仔细核算会计账目,及时处理涉及股东借款的应收款项、归还时间,避免因对税法理解不准确,造成不必要的涉税违法后果。
  那么,究竟哪些情况属于税法上认定的股东“假借款、真分红”情形呢?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包括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征税。因此,只要满足“借款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股东“假借款、真分红”行为。据此,追缴股东长期借款行为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应税所得行为的纳税调整。
  对于借款是否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判定,企业应当在发生股东借款时,主动留存该笔借款的、企业运营等证明材料,证明借款资金确已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财税200883号规定,对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至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其他人员的,均属于企业对个人进行实物性分配的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所适用的税目,应根据从企业借款的借款人属性来判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譬如: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则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员工或其他人员取得的,则属于任职受雇所得性质,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龙渊泓)
  (龙渊泓 龙渊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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