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击pe入股锁定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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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并购中的突击入股何时休
&&&&□古筝&&&&资本的逐利眼下已在不少并购案例中,变得丝毫不加掩饰。&&&&近段时期,在不少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中,出现了标的企业遭遇PE或是关联方突击入股的案例。&&&&今年3月28日,就在鼎立股份宣布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股票于3月30日起停牌之后,3月31日,标的企业洛阳鹏起却出人意料地发生了股权变更与增资,注册资本由不足两千万迅速增至两个亿。而之前的三个月内,洛阳鹏起已经数次进行了股权变更与增资,一些投资机构以及与原股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关联方,“星夜来投”。而在鼎立股份的公告中,标的企业的预估值超过了13.5亿。&&&&与之类似,在3月末千山药业收购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的案例中,由于标的企业相比收购前账面净资产溢价了204.02%,同样成为其关联方人员和“关系户”的一场资本盛宴。&&&&同样,科达股份、金谷源、科冕木业的资产收购中,都存在疑似突击入股的情况。然而,这仅仅是在不足百日内发生的稍具代表性的案例。而此等现象,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似乎已经变得习以为常。&&&&其实,单纯的就PE突击入股来说,早在数年前就曾经大肆出现过,只是当时这些PE似乎还瞧不上并购,IPO是他们的主战场,只是后来证监会出台了相应措施,通过将股份的锁定期延长等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现象。&&&&之后,这些擅长赚快钱的钻营者又盯上了借壳,之后又在并购中大肆出现。然而,在这些突击入股的案例中,收购双方似乎都达成了某种默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充分利用了现有规则,也不能称得上违规,即便有人质疑,当事者也可以揣着明白装糊涂地解释为是在被收购之前就已经与其他方面谈好的。&&&&尽管如此,对于许多标的企业全部股权被收购的并购中,突击入股的目的,除了做大估值,享受溢价带来的高回报,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别的初衷。通过此举,被收购的关联方都将“卖身契”当做财富盛宴的“请帖”。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此类并购已经异化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资本游戏。&&&&只是,在各方皆大欢喜之余,谁来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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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股份锁定期的要求】,作者:方正和生
政策规定/ 窗口指导
说明: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对锁定期自愿另行做出比监管要求更长期的明确承诺时,以承
诺日期为准。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IPO 前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年内不得转让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控股股东和实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际控制人(一般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控股股东和实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际控制人(关联 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
控股股东和实 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际控制人(一致 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年保代培训
控股股东和实 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
际控制人(无实 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达
年保代培训
际控制人)
到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 年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一般规定)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创业板离职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行为的通知》2010
后锁定要求)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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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交易都规定了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实施任何股份处置的行为。鉴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散落在各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下,本文对各种类型的股份锁定期进行了总结,以供各位参考。
一、常规的锁定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5.1.5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5.1.6条,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5.1.6条,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突击入股的股份锁定期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并不必然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证监会仍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对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规定锁定期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注:上述信息来源于《窗口指导意见》及《保代培训》等内部文件。)
(1)一般情形
(2)突击入股
三、再融资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小结:一般情形下,基金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基金以其持有被收购方的股权作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如该基金通过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或该基金持有被收购方权益(股权)不满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五、新三板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2.8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小结:原则上,基金入股拟挂牌企业只需遵守“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如基金是在挂牌前12个月以内通过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的方式取得的股份,需要按照2.8条规定处理。如基金在挂牌前12个月以内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取得的股份,虽不属于2.8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券商大部分情形下也都会要求按照2.8条的情形处理。
( 程子毅先锋云端投行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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