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固定资产 重分类 贷方调整要做个重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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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高校如何启动固定资产折旧工作
  摘要:新的财会制度已颁布,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势在必行。但在当前的实际状况下,不能草率而行,应在分析现有制度规定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前瞻规划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重点。为此,按未来管理要求进行固定资产大清查,掌握折旧的基础资料,并做好补提折旧工作,才能顺利开启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工作。 中国论文网 /3/view-6721767.htm  关键词:高校 固定资产 折旧 准备工作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终于颁布了。同时,《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要求各高校于2014年立即实施。但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相关文件仅就科目处理做些说明,实务操作则触及较少。鉴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有制度、管理习惯,以及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启动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着折旧工作是否有扎实的基础,而且也关系着相关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现状   (一)现有基本制度   1.财会制度   近些年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第72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相继颁行。这些新颁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三方面,即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2.国有资产制度   随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的失效,许多引以为据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继成了无本之木。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从所有权角度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归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纠纷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管理需要。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依据,该办法对所有权归属国家的高校固定资产在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盘活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所沉淀的固定资产并充分实现其保值增值,提供了操作规范。   3.关于固定资产的分类   在设备管理方面,教学设备管理部门,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要求为准,固定资产分类执行2008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该目录以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十六类;同时,在教育部推广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系统(单机版/WEB版)”中,十六类,是基本的分类方法,在此基础上可以转换为八类或六类。   在财务管理方面,上述新颁行的高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均规定,高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等六类。同时,在发改价格[号文件中,在规定折旧年限时,又暗含了一种按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的方法。   在国家标准方面,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联合起草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将固定资产也分为六类,但有关“土地”的归类并不一致,财会制度归之为无形资产。   (二)实物管理现状   1.家底不清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教学水平评估的需要,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为确保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指标符合要求,往往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处置报废或丢失固定资产,致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不符。再者,木器家俱等量大价低固定资产,由于分布广、易损坏而且经年历久、流动性强、变化多,存在着细分类别不清、名称不一致等种种问题。也是造成账实不符的重要因素。   此外,高校固定资产中,非经营与经营两类性质的固定资产也存在着混淆待清问题。   2.基层使用与管理部门分类意识薄弱   高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任务,集中于各基层学院(系)或实验中心。调研发现,这些部门往往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完整为目标,很少关心固定资产的所属类别,更不要说对所辖固定资产进行多重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不清,很难有准确的计提基数,也很难有准确的折旧数据。   二、理清相关制度   制度是业务操作和达到应用效果的保障。管理侧重点的不同,制度的要求就不同。为此,理清各类制度,把握精神实质,明确其管理侧重。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校情况及管理目标,制订本校操作规程,针对上级制度不协调之处,达到口径一致、标准统一。   三、启动前的基础工作   启动折旧工作,必须掌握固定资产购置年月、原价,及其所归属折旧类别、使用部门,进而计算出已使用年限的折旧等等。为此,就必须彻底清查固定资产,以取得这些基础数据。   通过清查得到固定资产基本数据,并对全校现有固定资产按使用和折旧情况进行分类:   第一类,不需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因未使用,其原值不应参与计提折旧。为盘活这部分资产,提高其使用效果,应该尽可能地做变现处置。   第二类,已满折旧年限在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正在使用,但已提足折旧,其原值也不应参与计提折旧。该类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类别管理,让各基层部门清楚有多少再用固定资产因超年限,其原值未参与折旧、未增加成本。   第三类,折旧年限内在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原值构成计提折旧的价值基础。现存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也正是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第四类,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该类固定资产按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对一般高校来说,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图书。   四、会计科目及相关业务处理   (一)增加会计科目   在“1501固定资产”一级科目下,设“不需用固定资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未满年限固定资产”和“不折旧固定资产”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以分别核算上述四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清理清查结果,将固定资产分为前述四类。同时作分账处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部门属性、折旧类别属性、性质类别属性等其他分类属性,以便与基层管理部门相核对。目前可通过建立固定资产电子账薄来实现多重分类,但关键在于各种分类标识的口径要规范、前后应一致。其中,部门属性就是固定资产的部门标识,一项固定资产只能有一个部门标识;折旧类别属性是指按“发改价格[号”计提折旧要求而划分的固定资产类别,每项固定资产只能归一个折旧类别。   五、补提以前用固定资产折旧   (一)已满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   由于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即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   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按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原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贷:累计折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二)年限内在用固定资产的折旧   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不仅是准确核算其已用年限应补提折旧问题,而且也关系到以后在用期间计提折旧问题。为此,解决的关键在于扎实计提折旧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准确的各类别、不同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1.准备工作   (1)分使用部门   将全校固定资产划分到各个使用部门,使各项固定资产都有唯一部门(公用固定资产归公用管理部门),不留空白,不交叉重叠。   (2)分折旧类别   各个部门将本部门固定资产按折旧类别进行分类。如果车辆规定折旧年限不一致者,可分为8类。这8类,就是8个折旧类别(按“发改价格[号”)。   (3)分年限组,计算“已使用年限应提的折旧额”   各个部门,将每个折旧类别的固定资产按已使用年限分组,已使用年限相同的同类别固定资产为一个年限组。   某年限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的折旧额,等于该年限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除以该折旧类别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的商,乘以已使用年限的积。   以此类推,计算出每个折旧类别中各个年限组的应提折旧额,并整理形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数据资料。   (4)汇总折旧额   部门汇总:先计算出本部门每个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将本部门所有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汇总,即是本部门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   全校汇总:将各个部门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汇总一起,即为全校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   2.补提折旧业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六、折旧工作的开启   (一)以后计提折旧的基础   经过上述的逐步操作,已经得出计提折旧的各项基础资料,这就是以后计提折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随年限增加,一些固定资产会减少,就减少相应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原值;同时,也会新增固定资产,就增加相应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原值。   (二)必要的配套措施   1.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施折旧工作,是高校一项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的组织保障,以落实并持续做细计提的基础工作。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这既是管理中的盲区,也是制度的空白。只有管理好“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才能真正体现出高校计提折旧,以至成本核算的意义。   操作至此,固定资产折旧工作方正式开启。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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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固定资产要做个重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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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资产卡片作废(清理)。2.核定各部件原值、累计折旧、残值,当然各部件数据之和应和原资产作废时点的对应数据相等。3.核定各部件启用日期,已使用期间,剩余使用期间。4.按照上面两条确定的条件重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5.上面过程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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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重分类
公司原来自建了一个固定资产,已经按老准则入账,但是现在按照新准则,这个固定资产上的零部件可以单独按照各自的使用年限来记提折旧,请问帐上应该怎么处理这样的重分类?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旧资产卡片作废(清理)。2.核定各部件原值、累计折旧、残值,当然各部件数据之和应和原资产作废时点的对应数据相等。3.核定各部件启用日期,已使用期间,剩余使用期间。4.按照上面两条确定的条件重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5.上面过程涉及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类别
(新资产数据)贷:固定资产-类别
(旧资产数据)借:累计折旧
(旧资产数据)贷:累计折旧
(新资产数据)另外,我认为你这个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新旧准则切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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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当期购买一套办公楼,并对办公楼进行了装修,装修费只占办公楼购买价款的10%,公司将此部分装修费作为固定资产中房屋的一个子项列示并按单独折旧政策计提折旧,请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按房产税规定该部分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如果计入子项目是否还要计入原值计算房产税?
请参考《计学撮要2013》中的以下问题解答:
问题1-1-10(自购房屋首次装修费用的处理)
自购房屋首次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与固定资产一起折旧?
2011年6月A公司将与现有自购房产不可分割的首次装修、中央空调、取暖工程、消防工程、信息布线、电力增容工程等由长期待摊费用调整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值计人民币2259万元,公司对长期待摊费用采用5年摊销,由于公司固定资产房产采用30年折旧,根据两种分摊的年限差异,调减当期费用357万元。
对于自有产权或者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和其他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应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这是因为此类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并且也符合该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比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更为合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由于装修和附属设施与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房屋自身的使用年限一般长达数十年,在房屋的整个使用寿命内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装修或者更换附属设施),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把自有或融资租入房产的装修和改良支出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装修”(或其他类似名称),单独在其自己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原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5年摊销期客观地反映了这些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实际使用寿命情况,则在将其重分类到固定资产后,其折旧年限也应当按照同一原则确定,不应按照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即,如果以前年度的摊销年限的确定是合理的,则A公司把应列入固定资产的项目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其性质只是一项重分类错报,其是否构成一项重大前期差错,应根据本所审计技术指引E20《编制审计差异汇总表》中关于评价重分类错报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现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根据装修的实际情况和整体影响可列示为固定资产中的一个子项目。装修费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是一个分析判断的结果,如“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就可进行价值比较。
多谢,陈总!
关于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可以分析一下“银广夏”事件。
应该注意装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不能说它就一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增值及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现象普遍,期末固定资产要注意消除土地价值差的因素,否则会出现少提减值的情况。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陈版,打扰了。因为固定资产会计政策中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通常都很长,但装修费的受益期间比较短,如果将装修费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应该分入哪类呢?如果在会计政策中没有符合其折旧年限的分类改怎么办呢?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陈版,打扰了。因为固定资产会计政策中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通常都很长,但装修费的受益期间比较短,如果将装修费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应该分入哪类呢?如果在会计政策中没有符合其折旧年限的分类改怎么办呢?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陈版,打扰了。因为固定资产会计政策中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通常都很长,但装修费的受益期间比较短,如果将装修费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应该分入哪类呢?如果在会计政策中没有符合其折旧年限的分类改怎么办呢?
“固定资产装修”或“固定资产改良”均可。可以单设相关的分类。&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问题 1-1-1( “上大压小”中将被关停的机组的折旧和减值测试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上大压小”政策中将被关停的机组如何计提折旧?如何进行减值测试?
某公司生产经营 4 台 20 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按照“上大压小”的战略规划,计划对这4 台机组从 2012 年开始分期关停,该公司初步计划与当地省发改委签订一揽子机组关停协议。关停机组能获得替代电量(一般是获得 3 年替代电量)。但是,关停机组的替代电量和电价在机组正式关停后才能确定。因此,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本年度已关停的机组可确定其替代电量;但对于尚未关停的其他机组,未来的替代电量尚未确定,同时机组还在正常发电。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据此,公司可以在获悉将实施“上大压小”并明确现有小机组的关停时间表之后,调整这些小机组的折旧年限,以使将来实际关停时该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预计净残值(包括预计可从转让上网电量指标中获得的收入)。
老师:不明白固定资产因关停并转导致实际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比如我有一台设备,我准备下半年报废,那么我年初是否需要调整折旧年限?没找到这方面的规定!
其依据就是固定资产准则中对折旧年限进行定期复核调整的规定。&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陈老师,我理解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企业估计折旧数是存有差异的,现在不能说这个固定资产因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停产或淘汰,我们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是政策的原因未来停产或淘汰的资产还可以使用了。如果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那是否需要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我认为不需要,所以我感觉 1-1-1( “上大压小”中将被关停的机组的折旧和减值测试问题)提到的“公司可以在获悉将实施“上大压小”并明确现有小机组的关停时间表之后,调整这些小机组的折旧年限”不太合理吧? 不知老师对这个问题总么理解!
1、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不一定等于其设计寿命。折旧应在使用的预计期间内计提。2、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了对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定期复核调整制度。&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定均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受会计准则变化影响。
《关于进一步明 ...
这样的话,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了,我理解会计制度对1-1-1( “上大压小”中将被关停的机组的折旧是不需要折旧年限的?
原来2001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也有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定期复核调整的规定,与新准则并无差异,只不过实际执行效果都不理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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