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查询期间被盗

新房延迟交付还遭法院查封 购房者忧心忡忡
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却无法搬进本应交付的新房。 近一段时间,购买了青山南洋金谷商品房的不少购房者忧心忡忡,原本9月底交付的房屋直到昨天依然有部分没有建设完成。更让购房者感到不安的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目前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入住时间不得而知。沙石木料堆在项目现场,部分房屋外还搭有脚手架,现场房屋明显没有建设完成。然而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屋没有按时交付已经让人有些慌神,随后一份由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洋金谷项目查封情况的报告》更加深了购房者的忧虑,报告中明确写道:“截止日,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经济纠纷,旗下南洋金谷项目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3个法院进行5次查封。”“我们就担心房子打了水漂。”购房者张先生说,购房款是多年积蓄,本想着今年有个乔迁之喜,现在看来这个“喜”不知何时能到。“买房对于大多数像我们这样的工薪阶层来说都是大事,但是新房还没到手就被查封,让人实在难以接受。”前天下午,武汉晚报记者拨通了项目负责人张某的电话,他表示目前房屋确实没有完工,未完工原因有法院查封的因素,也有建设进度的因素,具体多少家被法院查封他并不清楚。“现在小区的附属配套工程正在建设,我们一定会把事情处理好。”武汉晚报记者又从青山区委宣传部了解到,项目合同原定于2015年9月底交房,目前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和配套设施安装。经调查,南洋金谷项目因经济纠纷,项目被查封。日青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专题报告南洋金谷项目查封情况,市房管局多次召开业务例会,讨论南洋金谷项目监管工作和司法协调机制,约谈了开发商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鉴于项目处于查封状态,决定暂时收回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执行相关程序。9月28日,合同原定交房日当天,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在南洋金谷项目现场组织协调会,共同协调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代表对话,协商项目困境的解决途径。经过协商,开发企业承诺对项目延期交房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并将按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力争于日交房,对已交房款购房者的房子,正在协调解封。(见习记者姚传龙)  如果你身边有突发事件,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今日报料APP,向我们报料,腾讯大楚网会将曝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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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前提?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房产为何被查封?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想知道法院查封房产之后的相关措施?小编收集了最全的攻略,一起来看吧。
一; 房产为什么会被查封: 1、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法院查封的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查封相关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房产被查之后怎么办? 1.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被转让给他人和做抵押的。 2.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较后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很大程度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 3.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此后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四:查封的期限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法院有权拍卖房产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案件一直在审理中,如果两年后债权人没有进行续封,那么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一过,查封也就不存在了。 五:八种财务未被列入查封范围 1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当地有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相关标准确定; 4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5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日常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7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恶意转移房产,变卖,诉前保全,刑事案件中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抵债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房产被封,要了解一定的查封流程和必要的法律知识。上述知识一定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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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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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2015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经郑州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总价款70万元。截止到2016年2月1号,原告已经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居住,但是被告现在拒绝协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及原告的付款情况均属实,被告也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被告由于其他经济纠纷,导致房屋在2016年1月份,被其他法院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交易发生在2015年12月,原告已将大部分房屋买卖对价款支付给被告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被告以此后相关法院的查封作为不能协助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令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2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郑州市××区××号房屋。签订合同后,原告交付20000元定金及29000元中介费。2016年5月25日,原告支付25万元首付款,2016年7月20日原告支付35万元购房款,其中40万元元由被告用于解押。被告未依约进行解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0元,并支付中介佣金损失292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以及房屋市场差价损失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并调取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一份,载明:被告名下位于管城××区××号的房屋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10月14日被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查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定金、解押款的义务,被告未解除其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且该房产又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600000元。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佣金损失29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被告违约,并按约定原告支付数额的50%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原告支付数额的50%。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原告方损失及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数额的30%的违约金为18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房屋市场价损失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第三人郑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拥有的位于航海东路*号*号楼**号房屋一套,面积80平方米,成交价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6万元用于交易房屋的解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解押继续履行合同未果,经郑州市房管局查询该房屋信息,发现该房于2015年9月1日已经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16万元,由被告按总房款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三方当事人在2015年9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受原告16万元首付款后拒不办理解押,且标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在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16万元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月息二分计息。
【律师评析】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郑州市区二手住房交易量环比涨幅为40.69%,二手房量价同时创出历史新高。二手房量价齐升的同时,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类似上述三则案例中出现的状况,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为卖方原因导致房屋在交易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在高房价的今天,一旦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房产被查封而无法交易的情况下,对广大二手房购房者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购房者来说,交易中出现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情况下,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可以选择。
首先,从后两则案例中可以看出,抛开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等因素不谈,在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的情况下,因买卖标的房屋因出卖方的原因被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购房者来说,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守约方并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之所以两个案例支持的违约金标准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所以,在案例一中,就出现了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原告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手续。
综上所述,在房产交易中出现,必须对房产权属及状态进行核实,如果签订合同中出现卖方急用钱或者价格较同地段比较便宜的,就要进一步对交易对方进行评估,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如果交易中被查封,就要对案件和出卖方退还首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能力进一步评估后确定诉讼方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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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期间被法院查封后该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期间,如果出现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由于证据等原因,多数买受人的房屋产权主张都被法院驳回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房子到底归谁呢?案例再现前些年,家住的陈大姐,向鲤城张大哥借款50万元,写下后,一直没还款。去年5月,张大哥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丰泽法院判令陈大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判决书下达后,陈大姐还是没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把位于丰泽某小区陈大姐名下一处房产查封了,准备拍卖抵债。节外生枝的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夫妇,向法院提出了。这对夫妇称,早在2011年8月,他们就向陈大姐买下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总价款共65万元。王某夫妇称,当时买卖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方式,并于交付当天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原因,迟迟没办理过户登记而已”。王某夫妇认为,他们支付了全部价款,其在房屋转让行为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不予拍卖变卖处置。法庭上,王某夫妇为证明自己主张,还向法院提供了收条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丰泽法院审理认为,这张收条所载明的已付款项,并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且无法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对二人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房产并未登记在案外人王某夫妇名下,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对诉争房产予以执行。法官释法二手房买卖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方式,但买受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前,作为执行标的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后,买受人对诉争房产就存在诉讼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房屋产权异议,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另外,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注意保留四类证据 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1.签买卖协议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卖方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该房产没有其他纠纷、未被冻结查封;2.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通过买受人自己的账号向卖方账户转账,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大笔的购房款法官建议不要使用现金支付;3.支付购房款之前,要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备案登记,在房款支付后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防止因时间延误及房屋出卖人的原因,产生无法过户的后果;4.及时占有、使用、管理二手房,报关相关凭证、凭据。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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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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