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利宝货币a保本吗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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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商基金app买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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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自己卖自己的产品还有什么不安全?直销是最好的了
注意配置比例。一旦招商旗下没有表现好的货基时,取出回天天 就要有周转的利息损失。
请问一下这个招商招钱宝这个APP发行(运作多久了)?
: 注意配置比例。一旦招商旗下没有表现好的货基时,取出回天天 就要有周转的利息损失。
天天很久都不可以买了
: 基金公司自己卖自己的产品还有什么不安全?直销是最好的了
问题是他(招商招钱宝)这个APP做得不咋地啊,运行不流畅,会闪退,(都是评论里的基友评论的)这些都是基本的功夫都没有做好,所以我感觉在安全方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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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那么土豪?达到货币基金总份额1%还一次强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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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基的总份额才329万份,1%才3万多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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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啥,那是刚成立两天以后的数据,现在过去俩月了加上还有帖收益促销,早就不止这个规模了
每天取一些呀 怕啥
已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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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宝短期中期业绩均略优于余额宝,货币基金应选择当前业绩不错的,建议优先考虑招商招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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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都可以,你用那个方便就用那个。 收益差不多的
余额宝,随存随去,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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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宝货币A怎么样?风险高吗?
  招商招利宝货币A基金分红政策:(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招商招利宝货币A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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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宝货币A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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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访谈
十大重仓股
持仓重大变化
持有债券 资产配置
发行情况份额变动持有人
招商招利宝货币A(003537)
1.13380.0000%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关于准予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日通过,并于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96
 传真:(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批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2016年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安华,男,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1984年8月至1986年8月任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1989年10月至1992年10月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任招商局集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1995年1月至1998年8月,任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998年8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2001年3月至2009年4月,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10年4月,兼任招商轮船董事;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2007年8月至2011年4月兼任招商证券董事。2009年5月任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2011年10月起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V,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师;1998年3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许强,男,学士。2008年9月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琪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招商招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及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V、副总经理杨渺、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00只,QDII基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37
 传真:(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010)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
 联系人:秦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010)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3单元3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59
 传真:(60
 备用传真:(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45
 传真:(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调整。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余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须自行申请A类基金份额至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互相转换业务,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申请或申请转换不成功的,仍按照A类基金份额收取相关费用。今后开通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级别调整业务并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日至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3、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或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或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3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300万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3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300万元。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5元,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5)/1.00=1,000.4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5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或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和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第六部分。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除征收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外,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除征收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5,500.6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或A类或B类基金份额申购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规模限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的协议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等)进行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等)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等),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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