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年前买了一栋农村宅基地建房手续自建房至今不能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现在想退房要回购房款程序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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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并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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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城里人想在农村买块自建,过着乡村生活。那么,在我国城市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吗?另外,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
城市户口在农村建房是违法的,城市户口在农村建房的话是办不了的,农村的房子只有本村的农业户口,才能办理相关证件因为农村建房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 城市户口能在农村建房吗? 根据《房屋的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的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的的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的报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也是违法的主要是因为: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及地上建筑物。 一、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 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只有没有大,无法进行。大家在买房子时尽量不要购买这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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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有哪些?要去哪里才可以办理的呢?
请问购房步骤都有哪些啊?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泥人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占有权。2、使用权。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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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转让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呢?对于已经有司法实践,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其毕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转让应该予以严格限制。《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户几处宅基地的情况,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继承、分家、结婚、上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势必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不必要的浪费,使本来就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农村房屋的内部转让,根据我们国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同时《物权法》155条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规定明确话,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很多人签订了买卖,但是名称没有变更过来,不过这不会对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建议转让方在转让时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其效力,可以的话在村委会和乡政府进行备案,这样的话,一旦将来拆迁或者发生其他法律行为,你都是当然的权利享有人。
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所谓的宅基地转让必须同村人之间实际上转让的是地上的建筑。农村宅基地通过行政审批是可以转让的也是对的但实际上他不是真的卖地等同甲方把地交还政府政府又发放乙方使用!精简了中间程序而已!异地人能否买本地的宅基地不合法甲方随时有权收回!!签定的一切买卖和约均无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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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遭遇过户难
来源: 作者: 张房耿 刘一慧 梁以劲
沙溪镇的阮先生和李氏兄弟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了定金后发现李先生的房屋是宅基地自建房而无法过户,双方随后对簿公堂。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买方终审拿回20万元定金
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必须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过户。
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在同村的村民之间转让,那么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能否转卖他人?2012年1月,沙溪镇象角村的阮先生和中兴村的李氏兄弟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了20万定金后发现李先生的房屋是宅基地自建房而无法过户,双方随后对簿公堂。这场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在近日有了最终结果。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李氏兄弟应退还20万定金。
■事件回放
买下宅基地房却遭遇过户难
日,沙溪镇象角村的阮先生经他人介绍,看中了中兴村的李氏兄弟一栋自建房。李氏兄弟的房屋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在获村里批准作为宅基地后,他们在20多年前把房子建了起来。
阮先生和李氏兄弟双方约定房屋交易总价63.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阮先生支付给李先生20万元定金。次日,李先生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原件各一份交给阮先生办理过户之用。阮先生随后向国土部门咨询得知,李先生的房屋要过户,必须先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阮先生因此一直没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要求李先生返还定金20万元。双方因协商未果对簿公堂。阮先生要求对方返还20万元定金和相应利息。
■对簿公堂
争议合同是否有效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李先生称,他们卖给阮先生的房屋是经过村里批准自建的住宅用房,而且已经居住了20多年。兄弟俩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子是他们的合法财产。阮先生签下合同购买房屋,错过了在2012年3月底前可以办理过户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阮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此,他们不但可以解除合同,20万定金也无需退还给阮先生。
阮先生辩称,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在同村的村民之间转让,李先生明知这笔买卖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双方曾口头约定,李先生先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双方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套房子属于李先生兄弟所有,只有他们才能将涉案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李先生应当将20万元定金退还。
■法院判决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卖家应退还定金
市第一法院认为,李氏兄弟的自建房,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依法审批拔用的宅基地,属于依法不得转让与该集体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李先生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属于依法不可转让的土地。法院认为,在双方没有明确涉案房屋土地是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过户的情况下,还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退还20万定金给阮先生。阮先生索赔利息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课堂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为何不能卖给外村人?
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为何必须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过户?宅基地自建房为啥不能卖给外村人?
记者了解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而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自建房。
宅基地的福利性质体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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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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