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不明原因被停,咨询当地社保局告知说这个是企业支付的,需要找企业协商

贵定县人民政府·贵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贵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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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在贵定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二份;
  (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二份;
  (3)、《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二份;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7)、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需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单位留存);
  (10)、需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留存);
  (11)、需要参保人员参保前一个月发放工资册复印件;、、所填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U盘拷贝资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黔南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黔南州社会保险增减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及凭证到办理地点进行审核。
  (2)、参保登记窗口审核通过以后,并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3)、保费征缴窗口对新参保单位做月应收核定处理,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给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回单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缴费的收据。
  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4、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8%,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5、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系统自动实收分配,灵活就业人员按社平基数的20%缴费,其中8%划入个人帐户,12%划入统筹基金。
  单位职工按核定基数的28%缴费,其中8%划入个人帐户,20%划入统筹基金。
  6、转移手续的办理条件程序:
  (1)、跨省转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B.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C.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养老待遇申领程序
  (1)、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携带A、职工档案;B、职工养老保险手册;C、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D、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审批表;E、《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申请办理退休。
  (2)、社保股审核参保人员材料。
  (3)、审核通过后将材料送社保局待遇审理股计算养老待遇,次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审核不通过退还本人材料。
  二、失业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为在贵定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
  2、参保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二份;
  (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二份;
  (3)、《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二份;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7)、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需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单位留存);
  (10)、需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留存);
  (11)、需要参保人员参保前一个月发放工资册复印件;、、所填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U盘拷贝资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黔南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黔南州社会保险增减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及凭证到办理地点进行审核。
   (2)、参保登记窗口审核通过以后,并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3)、保费征缴窗口对新参保单位做月应收核定处理,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给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回单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缴费的收据。
  4、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2%,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失业待遇审理窗口登记申请领取失业金。
  (2)、社保局失业待遇审理窗口接收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提交银行按月发放失业金。审核不通过退还本人材料。
  三、工伤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贵定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参保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二份;
  (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
  (3)、《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二份;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7)、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需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单位留存);
  (10)、需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留存);
  (11)、需要参保人员参保前一个月发放工资册复印件;、所填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U盘拷贝资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黔南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黔南州社会保险增减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及凭证到办理地点进行审核。
  (2)、参保登记窗口审核通过以后,并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3)、保费征缴窗口对新参保单位做月应收核定处理,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给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回单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缴费的收据。
  4、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不同的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1)一类行业0.6%(2)二类行业1.2%(3)三类行业2.0%。
  5、工伤相关待遇政策及申领程序
  (一)相关待遇政策(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B、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能享受)&&&&&&&
  (二)工伤待遇申领程序
  1、工伤医疗费报销
  参保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含因伤情需要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其因工伤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单位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申报: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2)、参保证明;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4)、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5)、住院治疗须提供[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发票];(6)、门诊治疗须提供[门诊病历、处方、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发票];(7)、转诊转院的需提供《黔南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医院出具的材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2、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及医疗费报销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并填写《黔南州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申请表》,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医疗费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报销时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同工伤医疗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3、转诊转院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并且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备案表。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原则上在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急诊抢救时可以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旦病情稳定后5日内转到参保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黔南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州内其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院原则为逐级转院,不得越级转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私自转诊转院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申请报销。
  4、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并填写《黔南州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报销,单位经办人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分及复印件2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分及复印件2份、《黔南州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审核结算。
  5、一次性工伤待遇及经常性待遇申领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① 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② 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农民工工亡的一次性亲属抚恤金待遇;④农民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经常性待遇包括:①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理部门核定:
  A、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参保证明;③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⑥户口、死亡通知书;⑦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表和缴费花名册。必须是工亡职工上月或当月花名册和申报表中有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⑧参保单位银行缴费回单和基金收费收据。(应是工亡前的依据),缴费申报表、缴费花名册及银行缴费回单和基金收费收据的金额一致(复印件加盖财务章);⑨工亡职工《申请认定工伤认定表》;(原件一份)。
  B、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C、农民工工亡的一次性亲属抚恤金待遇: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⑥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材料;⑦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⑧直系亲属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并与州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
  D、农民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及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⑥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经常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并与州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
  E、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及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F、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⑥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四、生育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贵定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参保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二份;
  (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二份;
  (3)、《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二份;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7)、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需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单位留存);
  (10)、需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留存);
  (11)、需要参保人员参保前一个月发放工资册复印件;所填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U盘拷贝资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黔南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黔南州社会保险增减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及凭证到办理地点进行审核。
  (2)、参保登记窗口审核通过以后,并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3)、保费征缴窗口对新参保单位做月应收核定处理,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给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回单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缴费的收据。
  4、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5、生育待遇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
  (一)相关待遇政策
  (1)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日起,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新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2)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还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
  A、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B、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 享受42 天产假。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0.5&产假天数。
  (3)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具体范围包括:
  A、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
  B、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C、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医疗费用。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B、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C、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以外的费用;
  D、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避孕药(具)等费用;(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E、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5)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2 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 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待遇申领程序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生殖保健服务证》 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计划生育证》 ;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5)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统筹地以外发生的符合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须办理转院等相关手续,按照统筹地标准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贵定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参保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
  (3)、《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二份;
  (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二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除外);
  (7)、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9)、需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单位留存);
  (10)、需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位留存);
  (11)、需要参保人员参保前一个月发放工资册复印件;所填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U盘拷贝资料。
  3、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黔南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黔南州社会保险增减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及凭证到办理地点进行审核。
  (2)、参保登记窗口审核通过以后,并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3)、保费征缴窗口对新参保单位做月应收核定处理,并打印缴费通知单给参保单位;
  (4)、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参保单位凭缴费通知单、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进帐回单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基金收据打印&窗口打印缴费的收据。
  4、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6%,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2%,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度缴纳144元。
  5、医疗待遇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
  (一)相关待遇政策:基本医疗待遇分为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个人账户:
  A、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构成:⑴、职工本人缴费(2%)(2)、统筹基金划入,参保职工未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参保职工年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⑶、其他划入资金。
  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构成:⑴、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50元,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750元;⑵、其他划入资金。& 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接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B、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就医费;⑵、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门诊特殊病就医,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⑷、其它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
  (2)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⑴、按有关规定支付的部分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⑵、其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
  A、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须住院治疗或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全年只设置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治疗未终结需跨年度继续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为:
  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二级医院为200元; 三级医院为300元;经批准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500元,省外转院为800元。患慢性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用药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参保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B、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2%,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90%。
  C、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和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后,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须自付部分费用后,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一次性材料直接按作为乙类基数,元以内(含1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95%作为乙类基数,1元以内(含2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90℅作为乙类基数,2元以内(含3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85℅作为乙类基数,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按80℅作为乙类基数,进入统筹支付。
  (3)、高额医疗保险
  A、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都参加高额医疗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
  B、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扣除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按95%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高额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合计42万元。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A、参保人员就医诊疗项目不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B、参保人员工伤、患职业病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C、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但必须在病情稳定后三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D、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吸毒、斗殴、自杀及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待遇申领程序
  1、由于病情治疗需要,需转诊转院到州外医疗机构的,转到省内的由贵定县人民医院或贵定县中医院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在转出就医10天内到县社保局进行网上审批;转到省外的由省内三级医院填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在转出就医10天内到县社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因公出差(含享受国家规定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县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医疗费用核销。
  2、州外长期异地居住或派驻州外工作的参保人员,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办理成功后可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转诊转院住院费用:①医院盖章的资料(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有效发票);②医保卡(社保卡); ③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④《黔南州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需提供下述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
   ⑴.普通门诊费用:①医院盖公章的有效发票及处方; ②医保卡(社保卡);③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④《黔南州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
  ⑵.特殊病门诊费用:①医院盖章的有效发票、门诊病历及处方; ②医保卡(社保卡);③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④门诊特殊病医疗证;⑤《黔南州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⑶.住院费用:①医院盖章的资料(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有效发票);②医保卡(社保卡); ③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④《黔南州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6、贵定县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贵定县人民医院及分院、贵定县中医院、仁爱医院、好医生贵定医院、昌明镇卫生院、云雾镇卫生院。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办理程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身份证);
  (2)、参保人员需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7岁以下可不提供);
  (3)、银行卡(刷卡缴费,不收现金)
  (4)学生参保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集中收费后直接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以下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另需提供:
  A、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B、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可发放的相关证件;
  C、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黔南州内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一份;
  3、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首次参保,从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正常参保后,为避免停保影响医疗待遇,每年9&12月应缴纳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1日&25日的上班时间均可办理。
  4、缴费标准及方式
  缴费筹资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分担,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40元,18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由民政局统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元,18岁以上每人每年缴纳15元,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5、医疗待遇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
  (一)医疗待遇相关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按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下列规定享受门诊、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登记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完毕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出生婴儿(90天内),不实行&待遇等待期&。
  (3)、&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和当年度的保费,自补清保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实行30天的待遇等待期。
  (5)、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在定点医院可享受100元门诊医疗费用。
  (6)、&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每次住院治疗费需自付不同金额的起付标准金:
  A、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B、二级医院为200元;
  C、三级医院为350元;
  D、经批准在黔南州外省内就医的为800元;黔南州外省外的为1000元;
  E、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在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的均为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
  F、&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以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一次性材料直接按作为乙类基数,元以内(含1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95%作为乙类基数,1元以内(含2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90%作为乙类基数,2元以内(含30000元)的一次性材料按85%作为乙类基数,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按80%作为乙类基数,进入统筹支付。
  (7)、&患特殊病种疾病需门诊长期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大病医疗证》实行年审制。对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金为200元。
   (8)、&参保人员门诊、住院或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部分和起付标准金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确定:
  A、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B、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C、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D、参保人员按规定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E、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9)、&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9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10)、&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A、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但病情稳定后三日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B、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C、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D、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E、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F、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G、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二)医疗待遇申领程序
   (1)、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和急救、抢救的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到州外治疗的,需由州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报《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医疗保险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4)、&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旅游时,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医疗保险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5)、&黔南州外的国内其他地区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参保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医疗保险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保险范围及对象
  具有贵定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农业居民。
  2、参保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和一寸同底证件照4张,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协办员初审合格,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2)协办员填写《贵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表》一份,确保参保人员信息齐全完整,字迹工整,将参保人相关证明材料张贴于相应表格内。在《登记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协办员每月10日之前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人社中心将复审合格的录入系统.
  3、缴费方式及标准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需缴费人员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缴费征集单》,参保人凭《缴费征集单》到银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凭《进账单》回人社所打印《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发票》。人社所为参保缴费人员建账归档,并制发《贵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每月末或下月初打印《参保公示表》,以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
  (2)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费;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费。
  4、养老待遇申领
  (1)、首次参保并且申领待遇的参保人(60以上的人群),持参保提供材料到户籍地村或社区(居)委会提出待遇申请,协办员初审合格,参保人填写《登记表》和《待遇申请表》,每月10日之前报基层人社中心复审合格的录入系统并提出待遇申请。如申请人需要补缴的,可选择补缴档次后,人社所打印《缴费征集单》,到银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凭《进账单》,回人社中心打印《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发票》。
  (2)、乡镇每月5日前通过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新增申领待遇名单交协办员 ,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提醒当年未交费的参保人员按零星缴费方式交纳当年保费(及制度实施时45-59周岁的参保人还应提醒其是否愿意补缴)。参保人员填写《待遇申领表》并收集相关材料初审享受资格,符合享受条件的报人社中心。
  (3)、人社中心整理待遇申请合格参保人资料,每月15日之前将资料上报社保局审批。每月20-30日,在系统中筛选当月到龄参保人,在系统中申请待遇。
  (4)、次月人社中心根据社保局审批合格的待遇发放名单,打印《待遇领取公示表》以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
  (5)、人社中心整理返回的审批资料并归档,制发《贵定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5、养老关系转移出程序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正式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封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办公地点:贵定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红旗路)社保局窗口。
  九、办公时间: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缴纳保险费时间为每月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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