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鹿头社发文称现货交易克里米亚回归之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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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晴川: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再定位与现货交易回归之路探析 ―对现有监管规范的反思以及制度建议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鹿头社。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摘要:作者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由于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定位不清,导致监管规定与交易平台的业务边界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困惑,2011年国务院38号文认为该类平台回归。本丈分析认为该类平台应当立足于现货基拙之上,适当利用其金融功能,但应有别于交易,同时雷要在电子化交易时代特点下对该平台的“现货交易”斌予新的意义,以使其在抑制投机的基础上发挥部分金触职能,坚持以实际交割和促进贫易发展的本质属性,才有利于理清监管规定思路和方向。
  关健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监管;现货回归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脱胎于传统柜台式大宗商品交易所,采用为依托,使得交易过程更加简便,参与群体更加多元,但长期以来该类平台一直存在定位不清的问题。因2011年出现“蒜你狠”、“豆你玩”等现货价格大涨,国务院2011年出台37,38号文件要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回归现货交易。该类平台在我国商品市场体系中有什么样的地位,目前尚无明确说法,因而出现各地立法或地方政府指导意见中或宽或严的矛盾规定。因此,本文将在梳理立法矛盾与总结定位不清所带来风险的基础上对38号文的“去期货化”手段进行反思,并探讨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应有市场定位,最后为该类电子交易平台回归现货市场提出制度建议。
  一、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立法中的矛盾与定位的模糊
  按照相关法规文件及地方政府法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应当是介于传统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一种市场模式,但究竟是以怎样的存在以实现“介于中间”,在各类不同主体出台的立法文件和指导意见中,认知相去甚远。如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第三条规定: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另外,在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务院关于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川38号文件(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此举的目的在于表明现货交易市场应当摆脱期货化的交易模式。但舟山市政府发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中却指出:建设安全、稳定和高效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系统,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电子撮合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服务。从位阶的角度来看,国务院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相较于市级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从国家到地方立法上的不统一恰恰说明了关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定位不清问题。
  对于传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供需之间的矛盾,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发现价格与规避风险。而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则处于二者之间,既不能完全脱离现货交易的本质,又不能仅仅成为压缩中间商生存空间,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平台。既不能成为像期货市场一样纯粹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又不能完全失去连接现货与期货市场纽带的作用。
  国务院38号文指出要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由中远期市场回归现货市场,但如何回归,不但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矛盾重重,各交易平台也因此而感到无所适从。针对违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诉讼案件,诉讼理由多集中于诱导购买致使损失,平台经营贵金属、原油所涉嫌诈骗等。因此,梳理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因定位缺失而引发的风险和过度严控对平台功能的压抑,进而明确该类电子交易平台的未来发展方向,这对于监管规定的科学化制定和平台应有经济功能的发挥具有基础性意义。
  二、定位缺失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平台的交易风险
  (一)营销模式不规范风险
  目前针对期货从业者需通过由期货从业协会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掌握基本期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者方能从事期货,期货从业协会对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也进行指导及约束。目前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数量多,体量庞大,从业人员众多。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概况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32个省市直辖市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021家(见表1),同比增长38.2%,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众多的从业人员却没有行业相关人职资格的明确要求,很多销售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以及电子交易平台的定位没有明确的认识,在监管不能面面俱到的大环境下,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淡薄导致诸如诱导投资者开户赚取佣金或者涉嫌欺诈的纠纷时有发生。
  (二)投机性交易加剧带来负面市场反馈
  在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严格限制之前的2010年,大蒜的主产区山东金乡大蒜价格上涨到每斤6.4元,因此有人称这轮天价涨幅为“蒜你狠”,而在涨幅之后第二年,大蒜价格激剧下跌到了每斤仅为0.6元,是上一年峰值的十分之一。在那一轮涨幅中的重要推手就是游资的大规模投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并没有担负起解决供需矛盾、平抑物价过快增长的任务,反而成为了游资人市的渠道之一,这是平台定位不清的后果。时隔6年后的2016年10月以来,金乡的大蒜又迎来了一次比六年前更猛烈的涨幅,截至10月底,大蒜价格批发价已达到 7.24元一斤。在此轮涨幅下,投机资金依然选择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作为投资渠道,以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经营的大蒜A产品(交易代号ZGA1)为例,自单位价格连续突破100元之后,达到了最高点号的103.05元,其后一直在高位震荡,直到号降至89.7元,不到一个月跌幅达到14.4%。大宗商品交易如果被投机资金所利用不但会带来巨大的价格波动风险,也会对市场价格的飙涨形成推波助澜助澜的作用。
  三、国务院38号文监管下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定位困惑
  (一)禁止交易平台在合约中约定交割日期是否适当
  为了防止期货交易成为纯粹的“炒合约”,期货交易合约中需要对具体的交割日期信息做以载明,比如交割月份和具体交割日的规定。尽管现实交易中,期货的实际交割率仅在5%左右,但最终交割日期的规定对于过度投机仍然具有遏制作用。或许是为了规避国务院38号文对于标准化合约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交易所在合约中规定交割的时间和地点),当前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网站上所列的产品相关信息中都省略了关于交割日期的规定,而是将最终交割日期的决定权交给了购买人和出卖人。如果购买人和出卖人能够直接接触且有充足的交易准备时间,那么这样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但应当注意到,此类买卖所处的环境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投资者只要达到了平台要求的起购量之后就可以参与投资。如果任由投资者在自行协议转让的过程中约定交割时间,那么可能会产生长期持有电子合同或者再将电子合同转让的情况。在电子合同交易
  系统中,买卖双方的协商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畅通的即时通讯系统以及买卖双方同时约定在线时间,这对交易的效率会起到负面作用。
  笔者认为,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合约中,由交易平台约定指定的交割日期并无不当,因为交割日期规定或交割日期较长会淡化交易中实物交割的目的,大宗商品买卖中的现货不乏食品生鲜,如果买卖双方仅仅将大宗商品交易视为和期货一样的交易行为而注重“炒”的概念,那么在漫长的等待交割期间,或会发生待交易产品的减损,对于最终的实物交割人造成损失。此处的38号文的出台是基于国家集中打击大宗商品交易乱象的产物,打击力度较为严苛,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开展。
  (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是否与标准化合约不兼容
  国务院37号文中要求不得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对于大宗商品现货集中交易中使用标准化合约持否定态度。因此,只有协议交易与依法拍卖排除在集中交易之外,无论是协议交易抑或是依法拍卖,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实质上又没有用武之地。做出如此严格限制的理由在于标准化合约具有便于转让的特性,如果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使用标准化合约工具,那么就使得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过程中出现类似于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脱离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现货本质,使现货交易更加具有中远期的金融衍生品属性。如是为了保证大宗商品交易完全的回归到传统现货本质,这样的论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当前所讨论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的现货与传统现货交易中的现货或并不能同日而语。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的现货是怎样的现货,它具有怎样的特质和要求,之后才能探讨标准化合约是否会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引
  向“准期货化”的交易模式。
  讨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的“现货”概念,要将其与传统的现货概念予以区分。传统的现货交易中,买家以取得商品所有权为目的,一对一的与卖家商谈,多数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货物量较大或涉及运输时则采用银行划转的方式进行付款,卖家则在约定时间内准备货物并发出。而大宗商品交易则与传统现货交易具有不同的使命,除了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这点与传统现货交易趋同)外,还有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的功能。作为大宗商品的最大用户,我国对于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很小,基本上没有商品定价权,由此导致被动的局面越来越突出。
  因此,在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产品数量受到局限的前提下,大宗商品交易也相应承担起了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是在传统现货概念基础上的改进,可以说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介于传统现货和期货市场之间的中间状态市场。而集中交易或者采用标准化合约只是一种交易方式,以交易机制来认定变相期货交易而作为打击对象则显得过于刻板。之所以强调现货市场回归现货与去期货化,应当是对过度投机产生巨大风险的防控(过度投机具体表现为实物交割率极低而完全演化成了一种炒作概念的金融衍生品)。投机风险未必是某一交易机制就能产生的,只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缩短实物交割的周期、保证买方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购买、及时识别价格操控并予以处理,从而实现去投机化与促进实物真实交割以控制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风险,并且实现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也存在商品转让的需求,如果将转让限缩在协议转让,那么会增加转让的成本和时间,对市场效率形成负面的效应。现实中,大宗商品交易需要转让是现实需求,比如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流程中就明晰的表示电子交易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见图1),而没有标准化的合约,转让的成本也就相应加大。由此可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并非与期货中的部分交易模式不兼容。前文已经分析过,标准化合约与集中交易所带来的投机性隐患是可以通过其他制度的配合去消除的,那么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就不应当排斥标准化合约这一降低成本的工具。
(三)“禁止等分权益公开发行”与“禁止最小交易单位”的不周延性
  在国务院38号文件中禁止各类交易场所将权益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将某种权益拆分成若干等份额再将其公开发行类似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每一个投资者持有股本的一部分。当然,在股票市场这样操作自然是没有问题,因为股权属于易于分割的无体财产,但这种操作方式放在现货市场就会带来均等单位足够小时在交割时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比如在煤炭交易中规定最小单位为100g,这样的交易就并无实际交割的意义),诸多投资者凭借表征物权属性的仓单对同一个标的物行使共同共有权,这将使得交收过程难以完成。另外,将权益等分公开发行虽然从形式上看分摊了原有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为这一风险有了更多人共同分担,但如果当每一交易单位的价格非常高,又出现价格的大幅下跌,风险波及范围就更为广泛,而在所波及的投资者中如有借助杠杆人市参与交易的,那么还将造成其借款方的损失,造成现货价格下跌的二次影响。
  原本旨在避免交割难题和风险范围扩大的交易模式却在实践层面中被实际突破。笔者将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大宗现货电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挂出的各类产品的起售数量整理成下表(表2)。
  最小交易量以斤或公斤为单位依然没有规避对权益均等的规定,因为这只是将原有的大体量的一批产品以质量单位的形式做了划分,依然属于均等份额。另外,该交易模式也对国务院38号文件中不得规定“最小交易单位”的要求形成实质突破。采取这样低门槛的交易模式,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并没有发生因履行不能或其他违约事件而导致的群体性损失,我们不能以其没有发生该类事件就对这种交易模式一概持肯定态度。但是,我们也应当对38号文的规范模式做以反思,是不是该类规定的要求过于严格,未考虑到产品的特殊属性。
  那么这种低门槛的投资方式是否会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的“大宗”有一定程度上的违背。在传统定义上讲,大宗商品的概念是排斥了低门槛的零售的,但这受过去电子交易系统不发达所致。早期的大宗商品交易环节涉及仓储、运输、供应链条、办公地点租赁与装饰等多环节,各个环节都在增加产品最终成交的交易费用,有限的资源与落后的信息沟通手段导致大宗商品同时开展零售业务是不经济的选择。在电子交易平台日渐完善与发展的情况下,兼而开展零售业对于大宗商品的经营平台和销售者而言并不会增加过多的成本,只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管理,并借助现代物流业对小额订单予以配送,从经营能力和交易成本方面,其可以承担零售的任务。另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本质在于在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两端搭建平台,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实现这一本质要求与开展兼而零售业务并不存在矛盾。因此,等分权益形成的低门槛并不应该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所一味的拒绝,而是应该结合产品的特点,做有针对性的规定,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也应当做适当修订。
  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定位廓清与“现货化”回归
  (一)明确大宗现货交易的目的和任务
  本文认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本质目的应当是为买卖双方搭建信息沟通渠道与交易平台,以解决实际供需矛盾作为基本定位点。如果仅仅将大宗现货交易平台看作一个信息的中介,则抑制了它潜在的正面金融价值,比如在争夺国际定价权的问题上。诚然,国际上通常情况下大宗商品的定价由期货交易所进行,这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敞口头寸和寻求价差交易,导致大宗商品的价格发现机制不再依赖于实物交割,而是更多的受期货市场的影响。但是国内也有学者指出中国争夺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需要引进国外投资者和资金,从贸易、投资和投机等各个环节实现国内外现货和期货市场的融通,提高国内交易所的市场影响力。因此,国际定价权的争夺战略应形成以期货市场为主,以现货市场交易为辅的竞争格局,尤其是在当前还有不少商品没进人期货市场,外国期货市场由于门槛高而难以利用的情况下,以现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补充是有必要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的“纽带化”、“去期货”与“非中介”定位
  (2010)认为我国的商品市场应当是金字塔形的三层结构,其中基础为传统的现货交易市场,塔顶为期货期权市场,而塔身由电子商务平台和现代物流业组成(图2)。此处的电子商务平台就是以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为代表的,沟通现货与期货市场之间,起到纽带性作用的电子交易平台。由于传统现货市场中买卖双方要依赖于中间商作为信息渠道交易,而中间商的雇佣也会加大交易成本,需要电子交易平台的存在来压缩中间商的利润成本,同时减少交易双方的交易费用。另外,电子交易平台作为场外市场,应与场内市场的期货市场形成联动机制。由于期货市场对于商品标准化的程度较高,如果产品的统一标准出现纸漏,难以满足高效对冲机制的需要。会导致实际交割时发生争议,这也就使得在期货产品上市之前要经过充分的论证,而大宗电子交易平台可以起到为期货市场培养产品的作用,现实中电子交易平台有能力并且已经开展了产品标准化的事先调研与实际运行。
  既然是“纽带”,就要在两个端点与上下两种交易模式相互区分。笔者认为,对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定位要做到立足台存在的目的与任务,同时又要做到“去期货”与“非中介”两项要求。其中“去期货”的主要内核是去掉期货市场的过度金融化炒作,去掉高杠杆所导致的巨大交易风险以及避免实物交割率过低对现货精神的背离。当然,此处的“去期货”并不是对期货交易模式的生硬剥离,而是在限风险、保交割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发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作用。界定电子交易平台定位时还要做到“非中介”,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平台不能仅仅作为原有交易中间商的替代品,否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与“淘宝”等平台别无二致。
  (三)具体制度层面论“回归”
  以下对未来的相应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具有理论依据的建议。
  1.缩短交割日期保障实物真实交割
  国务院38号文中要求各类交易平台不得对最终交割日期做出规定,笔者看来这条规定看起来有对期货交易概念的生硬回避之嫌。因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期货合约的定义: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交易平台不指定日期可能会造成交易双方自行约定日期而将交割日期大量推迟的可能性,推迟交割日期代表商品一直在仓库中没有移动,然而它的权属却变换了多手,这种交易模式是明显背离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本质的,即使是赋予其以定价权的职能,依然不能背离平台存在最基本的宗旨。
  交割日期的规定并不会单纯的增加平台的投机性风险,针对商品的特点所做的较短期间的交割日期非但不会增加风险,反而会因其对实物交割的督促而产生缩小投机的作用。
  2.比例提高
  在07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中曾对变相期货交易做出规定:符合(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应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2012版新修订中已删掉,之后大量的电子交易平台将保证金限制在20%。需知,保证金是抑制投机资金的重要手段。在期货交易中,保证金通常在10%左右,最新公布的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产品买卖的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了7%,那么其资金利用率达到近十倍,少量资金就可以撬动十倍于己的杠杆。而在股票交易中,资金要求100%到账,如果投资者想要“以小博大”操作需要自行通过融资渠道“加杠杆”,出于融资成本的考量,股票交易中的资金投机性相比于期货市场要小。以既要发挥现货市场的价格功能又要引导其回归现货为要求,当前的加%比例的保证金则略显不足,提高保证金比例是在套用部分期货交易功能且实现定价功能情况下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途径。
(来源:金融监管)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鹿头社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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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鹿头社&
  中国的行业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前进,现在更是“群雄逐鹿、百家争鸣”,上市品种和交易模式花样百出,但个人觉得中国的现货行业必将走上回归之路,但并不是说回到批发市场那个年代去,而是说现货行业的发展需要围绕着服务现货的方向回归。
  一、中国现货市场发展
  我国的现货市场发展到目前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批发市场完全掌握在国营企业的手里,依靠完全的行政手段,通过分配的方式,进行资源的配置。随着改革的深入,1985年在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的贸易中心,拉开了批发领域改革的序幕,把产品的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产生了贸易中心,这是第一个阶段。
  第二阶段:1989年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并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领导小组,从那时开始批发市场进入从展销摆摊的交易方式发展到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产生了交易所。
  第三阶段:批发市场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提出了要用电子商务的方法来推进中国的流通业现代化。国内相继建立了一批“交易中心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开始从一个局域性的有形市场转向全国甚至一个国际性的市场。
  第四阶段:2007年-2011年,大宗商品行业经历了行业发展的期。2007年,经过商务部市场整顿和验收,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各种服务设施配套化、资金第三方托管化,成为国家正式承认的一个新兴行业。但是服务内容趋向于金融化,对现货实体的发展促进作用日益减少,同时出现了价格偏离实际的恶性事件,如“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等。
  第五阶段:2011年至今,现货行业遭遇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打击,但是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种却花样翻新,场外柜台交易(OTC)模式以及新兴的邮币卡模式迅速崛起。2011年,国务院发布“38号文”,对现货行业开始了清理整顿,主要是针对交易模式的规范,后来又针对贵金属、原油等上市品种进行限制。
  二、国家规范行业发展的目的
  从上面梳理的现货行业发展历史来看,前三个阶段,现货行业的发展都是在围绕促进现货实体交易,为实体服务来进行的,但是到第四阶段之后,行业发展已经不再满足现状,因为围绕为实体服务去发展,投资大,见效慢,因此开始有交易所引入了类期货的连续现货交易模式,大大的促进了投机交易,赚足了手续费,虽然口头上也说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但是实际上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却被边缘化,甚至出现了很多的伤害行业发展的恶性事件。也因此导致了第五阶段的出现,国务院牵头成立清理整顿小组开始规范行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行业内大部分的交易所还在跟监管部门玩文字游戏或者是玩打地鼠的游戏,大部分的交易所都是奔着丰厚短期收益去的,并没有真正的去思考现货行业的服务本质。
  但是从以上五个阶段的发展来看,当现货行业发展是服务并促进实体经济时,国家是大力支持发展的,但是当行业发展脱离本性,纯粹的去为了逐利时,国家会伸出宏观的约束之手,阻止行业向错误的方向发展,这也是2011年国务院发布“38号文”之后,又频繁出台各种行业规范政策的原因,而且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务院到各级监管部门,力度之强大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的,这也说明了,现在的行业发展方向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一定程度。
  其实,现货行业发展脱离服务的本性是从将现货行业金融化开始的,加入了太多的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金融属性。早期的连续现货交易实际是模仿了期货交易,OTC交易模式实际是模仿了国外的场外柜台交易,邮币卡交易模式实际是模仿了股票交易模式,这些模式其实都是增加了金融投资的属性,增加了流动性,同时可以增加交易所的手续费收入,使得交易所短期可以获利丰厚。这比起建设仓储基地、物流基地,提供融资服务等真正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投资,可以更快的收回成本,甚至可以赚一大笔。
  三、如何使现货行业实现回归
  个人认为,现货行业终将回归其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性。但是回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国家层面,交易所层面的全力配合。
  首先,在国家层面,应该把行业法规建立和完善起来,让行业发展有法可依,明确监管部门,有人可管。
  其次,应该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由国家监管部门,围绕着现货行业的服务本性,统一起草现货行业交易规则,避免现在交易规则五花八门的混乱局面,同时明确现货行业参与者角色以及相应的权责。
  第三,关停并转。对于现有的交易所进行摸底,未通过清理整顿或者不符合新成立条件的全部关掉;符合条件但是出现违规行为的,停业整顿;根据区域及发展规模,对交易所进行合并,减少交易所数量,例如一省保留一到两家商品交易所和产权交易所;其它交易所可以根据意愿转到别的行业或者变成交易所服务机构,如提供物流服务,仓储服务,融资担保服务等等。
  第四,各交易所根据地域特征,只能上市地域范围内的优势品种,避免交易所之间的相同品种竞争,减少资源浪费。
  第五,成立行业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从人的层面约束行业行为,有利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对接下来两年的一点畅想
  清理整顿以来,以白银为代表的贵金属,以铜为代表的,以原油为代表的石油化工品,以邮票为代表的邮币卡品,这些品种都着实的火了一把,并且按时间顺序呈现出一定的更替性,当然这与监管部门的约束分不开,事实上也是在与监管部门在玩打地鼠游戏,这个品种不让做,交易所就换一个品种继续炒作。这也显示出监管部门目前的管理有些混乱,没有从根本上去约束好交易所的品种上市。
  但是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会持续太久,清理整顿已经过去四个年头,该有一个漂亮的收尾了,按照我国的制定计划惯例,通常五年一个计划,或许现货行业的规范计划也不会脱离这个惯例,也就是说现在比较火的交易品种或者交易模式可能只剩下2016年一年的发展时间了,最长不会超过2017年。
  那么新的现货交易模式会是什么样的呢?个人认为将会是以现货交收为主,投机为辅,根据交易量设定交收率指标,持仓的一部分必须交收,与此同时,由于交收量的扩大,会伴随仓储物流服务的需求增加,同时以货物抵押方式的线上融资需求会增加(最好是将现货仓单标准化,实现仓单抵押贷款),甚至也可能出现其它风险可控、效率更高的融资模式。为现货交易商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为融资提供监管服务的货监机构以及机构都可能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由此将现货行业发展成为带动各个品种产业链发展的、可以与期货行业媲美的大宗商品行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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