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父子之间是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还是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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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分家析产协议书
城镇居民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文
[保定律师 张荣安]
一、概述。分家与析产是不同的,但二者经常合在一起称“分家析产”。分家是指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子女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立户,将房屋及生活资料、财产等进行分割、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分家的情况较复杂,往往是有析产、有赠与、有放弃等。但析产则是指家庭生活中参予积累的共有人从共有财产中分离的过程。是一种共有权的分解。
鉴于上述,分家析产协议书必须经过所有立约人签名同意。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基本情况:
赵思聪 男,70岁,汉族,保定市***退休工人,现住河北保定市**路**小区**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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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430931
***与***、***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7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高贵,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前任丈夫,现已离婚,被告***、***是原告***和被告***的儿子、儿媳。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张华名下位于巨野县前进路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房产证2××3字第房改2682号。日原告在三被告等人的诱导下,将上述房产赠与被告***、***,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之后被告***、***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剥夺了原告对该房产的分割权利。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原审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于2009年7月外出打工,房产是2012年6月购买,原告***自2012年农历10月婚后一直居住该房,且购房时原告***也有出资,也曾偿还因购房所欠下的房款,讼争房产不是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原、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协议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恶意串通和诱导,该协议不仅包括争议房产,还包括承包地等,实为分家析产协议。如果构成赠与,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不符合撤销的条件,且原告主张撤销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辩称,订婚时原告答应所争议的房产归被告***与***所有,原告从来没管过二被告的生活,赠与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胁迫,二被告给原告3万多元用以偿还房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清求。
  原审被告***辩称,房子是给二被告结婚购买的,是被告***与***外出打工挣钱买的,至今房贷尚未还清。原告同意把房子送给被告***,赠与协议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清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被告***、***是刘桂房、***的儿子、儿媳。日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张华名下位于巨野县前进路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房产证2××3字第房改2682号。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归被告***所有,协议内容为:“***、***夫妇生育一子***,因祥建结婚住房问题,一家人达成以下协议,巨野英王庄房产一套,此房以后归***所有,分家立户费1万元,小集子前1.4亩土地归祥建管理。全家共同同意无疑义,特立字据共同遵守。***、***、***、***。签订人:刘廷奎、孔庆红、孔占存。号。”该房产自原告***与被告***购买后,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现该房产仍登记在张华名下。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审法院于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日,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审法院于日作出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诉讼中,原告***要求分割本案讼争房产,因该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在离婚诉讼中对该房产未予处理。为此,原告***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三被告应诉后作出上述辩称。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该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2、该赠与协议原告是否享有撤销权?针对焦点1,该房产购买时间为2012年12月,被告***刚满18岁,被告***辩称购房款为被告***、***共同打工所得,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审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该房产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该房产为原告***与被告***共有财产,予以确认。针对第2个争议焦点,该房产自购买后至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仍在原房主张华名下,对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第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原、被告虽已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请求撤销房产赠与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关于位于巨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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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邮箱:农民们注意了,农村拆迁补偿时农民签订的分家协议大部分无效!
农民们注意了,农村拆迁补偿时农民签订的分家协议大部分无效!
农村分家协议主要用于农村子女成家独立后,和父母分开生活时签署的一份纸面的协议。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言外之意就是,一大家子要分成数个小家分开过日子了,不吃大锅饭了。很多农民朋友签了分家析产协议,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在很多拆迁补偿的案件中,这种私自签署的分家协议往往不被认可。很多农民问了,是不是拆迁单位为了少补偿故意坑农民,其实还真不是这样。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如果只签了分家协议,那么这件事只办了一半,没有办利索。后顾之忧很多农村拆迁一般还需要以下几点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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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土生土长的农村人讲述乡村风情故事
作者最新文章一份分家析产协议
两个兄弟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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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了两起由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引发的纠纷。1997年12月,家住麻栗坡县盘龙村委会的陆家,经全家人协商一致,开始分家析产,协议约定:一、大儿子陆某甲与二儿子陆某乙各位一家,父母和二儿子 ...
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了两起由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引发的纠纷。<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200%;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年12月,家住麻栗坡县盘龙村委会的陆家,经全家人协商一致,开始分家析产,协议约定:一、大儿子陆某甲与二儿子陆某乙各位一家,父母和二儿子陆某乙共同生活居住,由儿子负责养老送终,大儿子陆某甲每年称500斤干谷子赡养父母。二、老房屋归大儿子陆某甲居住,新房屋归二儿子陆某乙居住,以围墙为界,围墙内的鱼塘、土地归大儿子,围墙外的后院地、竹子等归二儿子陆某乙。陆父陆母并对当时饲养的猪牛等牲畜进行了分割。然而,陆父陆母想不到的是在他们百年之后,正是这一墙之隔,成为了同胞兄弟俩对薄公堂的“始作俑者”。<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200%;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年3月,已在老房屋原址新建起房屋的陆某甲,为了保护墙基的安全,陆某甲沿着房屋的滴水支起了一道挡墙。此时,陆父陆母已亡故,原先作为界限的围墙部分已垮塌。陆某甲修建的挡墙正在围墙已垮塌的部分,陆某乙认为陆某甲未经其许可在属于其所有的地块上支砌挡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陆某甲拆除。陆某甲认为其没有超过围墙界限,拒绝拆除。双方僵持不下,经村干部及司法局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陆某乙自行撬除了部分墙体。陆某甲认为陆某乙自行撬出墙体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日,向麻栗坡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陆某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分家协议,陆某甲与陆某乙对权属界限清楚,多年来未发生争议,现陆某甲将石挡墙支砌在陆某乙管理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其行为侵害了陆某乙的权益,存在过错,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自行撬除部分挡墙,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排除妨害的行为,据此判决驳回陆某甲的诉讼请求。日,陆某乙向麻栗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陆某甲拆除在其地块上支砌的挡墙并恢复原状。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陆某甲同意在一个月内拆除挡墙并恢复原状。至此,由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引发的诉讼落下了帷幕。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分家时的分配不均;二是主事人过世,权属界线不清。所谓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在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法律关系:一种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的分割,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分家析产;一种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的财产而是父母共有的财产,这种分割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由《合同法》进行调整;最后一种是一个家庭中的当家主事人去世之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分家,这种分家包含着遗产的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部分由《继承法》调整。为尽量避免因分家析产引发纠纷,公民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家析产时要注意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其他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二是分家析产是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各个小家庭的利益。对于房屋的分割要尽可能维护独立完整的使用权。对于某些生产、劳动工具、机器设备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生活,发挥家庭成员所长,对于不便分割的可以作价补偿或者采用其他变通方式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财物的效用。三是分家析产是权属界线一定要清晰明了,权属界线模糊时,要及时明晰。&(作者单位: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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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是“遗嘱”还是“分家析产协议”?
& A08:A08-以案说法?广告 &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 作者:焦春伟
  □焦春伟【案情介绍】&&&&曹老伯夫妻有4个子女,老两口长期以来随大儿子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名下有一套房屋,当初购买这套房屋时大儿子也出了一部分钱,所以老两口于2005年召集4个子女,表示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在他们两个百年之后给大儿子,由大儿子执笔就上述意思写了一份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抬头为“遗嘱”,落款处曹老伯夫妻两人签字摁手印,4个子女也都签字摁手印,这份材料由大儿子保管。&2008年和2010年曹老伯和老伴分别去世。不久,大儿子就与其他的兄弟姐妹商量房子的处理问题。大儿子希望其他的兄弟姐妹帮助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然后办理产权过户,谁知小女儿说她经过仔细咨询和了解,认为这份遗嘱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是无效的,其他的兄弟姐妹也随声附和,因此大儿子一直没有办法办理继承公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全部房屋。&&&&庭审过程中大儿子一方称,该份书面材料应该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且所有产权人和继承人都签字确认了,所以合法有效。&&&&其他的兄弟姐妹一方则称,该份书面材料属于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当属无效。【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份协议虽然名为遗嘱但实质是家庭内容处理家庭财产的协议书,且其他继承人均承诺放弃继承权,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律师评析】&&&&本案颇具争议,主要是关于这个书面材料的性质认定问题。该份书面资料名称为“遗嘱”,那么按照道理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比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全部内容均应该由老人自行书写,并且签字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全程见证,一人代书,代书完成后要立遗嘱人签字,还有见证人签字;公证遗嘱顾名思义要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争议的书面材料如果属于遗嘱的话,那么应该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它既不属于代书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更不属于公证遗嘱,基于此,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遗嘱无效。&&&&但是本案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产权人和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签字进行了确认,那么实际上这份书面材料就是一份协议书,是家庭内部析产的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况且其他兄弟姐妹在协议书上的承诺,表明了其都愿意放弃继承的权利,尽管签订协议书时尚未实际发生继承,他们放弃的仅仅是预期利益,但是这种预期利益的放弃也是合法有效的,也不为法律禁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旦作出了放弃继承期待利益的决定,就不允许反悔撤销。&&&&因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大儿子一方继承全部房产的诉求。&&&&(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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