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房东想反悔,没有与二房东签合同有效吗,只有写了个纸条写着收了我多少钱卖我

贪便宜买了没有产证的动迁房,三年后房东想赖,法院:没门!
贪便宜买了没有产证的动迁房,三年后房东想赖,法院:没门!
案情:日,出售方甲与买受人乙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丙的居间下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动迁房(房地产产权证书及动迁协议齐全)作价人民币100万元出售给乙。由于系动迁安置房,三方特别约定:(一)乙方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甲方首期房款80万元,甲收到乙支付的80万元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二)待房产证满三年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应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甲尾款2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支付80万元房款,且甲方出具了收款收据。日该房屋已满三年,可去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但因为房价上涨50万元,甲方便要求乙方加价至150万元,否则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乙方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分析: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政策规定:动迁房未满三年不得上市交易。涉及到本案,个人认为案件的主要纠纷点在于出售动迁房的居间协议是否有效。个人认为居间协议是合同有效的,理由如下:首先,甲乙均满十八周岁,丙方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方已经在居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代表协议内容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包含出售)该房屋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约定的无效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居间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至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政策的规定,在确定居间协议有效后,甲乙丙三方再按照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交易流程,而且根据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应于产证满三年后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同样没有违反政策的规定。那么甲方应该按照居间协议约定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否则构成违约,乙方可请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继续履行该协议。至于甲方加价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乙方可以不予理会。风险:动迁安置房价格便宜,周边配套较好,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但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一直居高不下。购买动迁房主要有以下风险:一是动迁房往往几年后才能拿到“两证”,产权信息不清晰,可能属于无权处分或者存在家庭成员共有等情况,容易导致买家钱房两空。二目前上海房价居高不下,上涨趋势明显,且动迁法要三年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可能遇到卖家反悔加价,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是在买卖房屋后,“两证”办下来前,所有权人死亡,买受人在实现权利方面可能产生麻烦。综上,建议买家不要购买此类动迁安置房,同时在购买其他房屋前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掌控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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