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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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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开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将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填写完整。而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专用发票分类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内容
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
专用发票如何开发票
从发票开具资格来说,主要分为税务代开和自行开票两种。
专用发票税务代开
当部分法人单位或个人没有开发票的资格,可以前往税务局开具发票,这就是税务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时,要求现场缴税;如果发票作废,税款退回流程复杂、周期长。所以要认真核查开票信息及客户的开票需求。
专用发票自行开票
当企业注册完成后,就可以申请税控和发票,拥有开发票的资格。之后公司再配备电脑和针式打印机设备,就可以开始自行开票了。
一般建议,只要公司有业务收入,就要尽早申请开票资格,自行开票。
专用发票虚开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法规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
得虚开发票。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法规规定,虚开发票的,罚金处罚如下:
(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专票,刑事处罚如下:
(1)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用发票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专用发票联次
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税款,是购货方计算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联为,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注: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四联之分。现在我国普遍采用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没有存根联了,因此一般都是三联的发票。
专用发票特点
专用发票印色及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绿色,第三联为棕色。
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防伪图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第二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抵扣联(第二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抵扣联(第二联)使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较广。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发票反映的是。而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专用发票使用
专用发票综述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日起执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日,第八届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专用发票范围
(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或销售。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自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加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抵扣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作为购买方扣减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专用发票代开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根据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这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为。
专用发票处理
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的处理,有以下措施: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行偷税”的情况。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1)关于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A.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B.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2)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以上规定自日起施行。
6.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以下简称)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1)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使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IC卡。   (2)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IC卡。  (3)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使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4)征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B.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C.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D.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  (5)征收机关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B.因企业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6)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在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企业,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7) 征收机关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8)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采集。  (9)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公休日按规定顺延,下同)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10)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的报告后,于每月14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11)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征收机关必须每日查询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中的网上认证数据,并于每月1日打印网上认证数据的相关报表。  (12) 征收机关应要求利用软盘认证的企业,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13)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征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14)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15) 征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16)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征收机关核对无误报告后,于每月14日从地市级税务机关服务器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7.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今日头条[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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