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超出银行基准利率20174倍的利息,是所有的利息不还吗还是超出部分利息不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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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该是否还有效,还是只是超出利率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该是否还有效,还是只是超出利率不受保护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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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6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是.35%*4=45240元。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
民间借贷的利率能高于银行利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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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可以高过银行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该限度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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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将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   【网贷中心内容摘要】个人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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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个人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赵明和王小军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虽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但也一直保持着联系。这一天,赵明面带焦急地来到王小军的办公室,见面就开始诉苦:“老王,最近我的连着有几笔货款回款出了问题,外面的欠账又有两笔马上要到期了,周转实在困难,如果你现在手上有钱的话,能不能从你这里借50万救救急?”
  看到王小军在犹豫,赵明忙接着说:“老王,我这笔钱虽然要得急,可我还不至于还不上,一年内肯定全还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会让你白帮这么一个忙的。”这句话让王小军动心了,因为他手里确实有这么一笔钱,已经找了了段时间的投资项目,却总也没有合适的。现在既然王小军求到了自己,不如把卖个人情把钱借给他,再向他多要点利息,不也等于投资了一个赚钱的“项目”么?于是双方很快签认好了借款协议,约定王小军借给赵明人民币50万元,利息按月息5%,计算到还款时为止。
  赵明借到钱之后渡过了困难,可以自己的货款一直回收得顺利,等10个月后要准备还钱时一算,竟然要付给王小军25万利息,觉得实在心疼,想和王小军商量一下少还点利息。王小军觉得早就约定好了利息,赵明这是在耍赖,一分钱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赵明和王小军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不是王小军的主张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这就要从双方约定的利息开始分析,各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利息。但是,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利息不能超过一定的幅度,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认可和支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关于个人借贷相比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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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舅舅家最近经济不好。
恰好有一个地方首富,临时向乡亲筹集资金做生意,写借条,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倍。
姥姥就想借给这个首富一些钱,好攒些利息以后给舅舅家小孩上大学。
可是我记得《今日说法》里有一个类似的私人之间借贷的故事,然后法律专家说,私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的部分,是没有法
舅舅家最近经济不好。
恰好有一个地方首富,临时向乡亲筹集资金做生意,写借条,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倍。
姥姥就想借给这个首富一些钱,好攒些利息以后给舅舅家小孩上大学。
可是我记得《今日说法》里有一个类似的私人之间借贷的故事,然后法律专家说,私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的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是真的吗?
那万一产生纠纷,可以凭借条要回本金吗?
谢谢!
■从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
出借款项的本金、利率、期限等等情况,作为借款合同是一定要明确的
应当慎重的审查一下,不要盲目的被高利率所诱惑,否则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不管利率约定的高与低,本金还是可以收回来的
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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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拉,不然就不会有高利贷这回事了
■从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
1 出借款项的本金、利率、期限等等情况,作为借款合同是一定要明确的
2 应当慎重的审查一下,不要盲目的被高利率所诱惑,否则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3 不管利率约定的高与低,本金还是可以收回来的
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共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涉及面较广,比如它涉及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外源融资包括亲友借款,信贷市场(包括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票据市场,商业信用,政府融资支持等等。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相关环境、政策与机制,比如企业的社会信用环境、征信系统、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监管、货币政策、产业政策问题等。本文主要集中于探讨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附带述及其他相关问题。
  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多种多样,除了部分原因与企业本身特点有关之外,很大一部分成因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及金融市场结构有关。政策层面并没有针对这方面的融资难成因推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相反,几年来整个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信贷机构单一化和垄断化的趋势,其他农村金融领域发展滞后。整个农村金融抑制严重,尤其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打击压制十分严重。其结果是单一化和垄断化的农村金融结构无法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作者提出应该重构农村金融改革思路、推进农村金融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中国农村中小企业及其融资需求的总体结构特点,然后探讨农村信贷市场供给面情况、供求瓶颈问题,最后连带分析企业融资的其他配套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鉴于有关中小企业本身特点的讨论较多,本文不复专门探讨,只在分析企业融资需求和供给过程中在必要时顺带述及。基本上,应该是在根据不同的场合和企业融资问题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或者解决方案因此必然是多元化的,而非千遍一律的或一刀切的。
  2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及其融资需求的一些总体特点
  有必要对农村中小企业作一界定,并对农村企业(含中小企业)的总体结构特点加以概述。另外,还应说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这些分析停留在总体分析层面。而具体的融资难问题及其根源均应在具体语境和案例中加以分析,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可以避免得出错误的结论、推断和政策建议。
  2.1我国农村中小企业的界定及其农村企业的总体结构特点
  对于中小企业,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经贸委(目前为商务部)虽然对中小企业有一统一界定,但其过于笼统,不适合于农村。[2]任何根据企业绝对经营规模作出的统一界定,本身也很可能是误导人的,因为我国各地企业规模结构相差较大,一个地方可能属于中型企业,在另外一个地方可以说属于大企业。因此,我们把我国各地农村地域相对而言较大规模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看作为农村中小企业,其中也包括没有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的小型和微型非农经营活动。
  我国的农村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我国农村企业总数于2002年达2132.69万户,其中包括73.15万户集体企业,229.79万户私营企业,1829.74万户个体企业。其中资产利润率分别为:全国平均30.38%,集体企业25.41%,私营企业27.56%,个体企业44.36%.农村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规模为16.74万元,集体企业为242.61万元,私营企业42.11万元,个体企业4.52万元。[3]
  一方面,我国农村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为农村就业和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1年全国农村企业吸纳的劳动力人数为12733万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5.94%。[4]2003年,乡镇企业创造增加值约为36600亿元,比2002年增长13%(中国工商时报,日)。若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按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11.67万亿计算,乡镇企业创造了大约31.4%国内生产总值。
  2.2农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存在多样性
  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服务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需求的产生主体为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从一些实际调查结果来看,农村需求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信贷需求、储蓄需求、保险需求、结算需求、汇兑需求、信用卡消费需求等等(何安耐等,2000;路晋明等,2003;冯兴元,2004a )。信贷需求包括生产性信贷需求和消费性需求需求。从信贷需求来看,中国农户和农村企业这两类需求主体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特征,进而,不同的需求,应该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有关农村不同规模企业作为信贷服务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的信贷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从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经营角度区分),可见表2.
  从知识论角度看,任何一类金融机构都只能发现和利用一部分知识,解决一部分农村金融问题。不同金融组织善于发现利用某些类型的局部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因而,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多样化来面向需求提供各种差别金融服务产品。此外,只凭农村信贷机构也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机制的配套安排,比如农业保险安排、商业性和政策性的信贷担保机制等。
  杜志雄(2004)对江苏和安徽共4县200个农村样本企业的研究表明,农村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的具体因素较为繁多,具体包括:流动资金短缺,需要进一步投资固定资产,企业创办时初始投资大、自有资金耗尽等。中国社会科学院B 类重大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课题组在温州苍南县的研究表明,农村企业的信贷需求因素还包括:企业贷款期满续借,通过借取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归还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冯兴元,2004a)。而且,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企业,一些信贷资金用于生活消费。[5]
如果你们双方在借款时都同意按照 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进行借贷,那么也可以有一个变通的办法:即:借款时即将预约还款是应付的高于银行贷款利息4倍以上的部分先行从本金中扣除,但借据写明的本金数额仍然是未扣利息的数额,这样就可以了,不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操作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还款时借款人提出异议,按照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很难取得有效的证据,因为双方签署的借款凭据上面并未对此进行任何约定和说明。
另外我想提醒你的是:借款利率很高的借贷行为往往隐藏着高于一般正常借贷行为的风险,你应该知道,想靠高利息取得高于一般水平的收益,你就一定会承担高于一般水平的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可能还不是到时候你能否取得预先约定的利息,而是你的本金是否可以完整归还,建议你在借款时先搞清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程度,最好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用不低于借款价值的不动产办理正式抵押手续,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面几个说了那么多,深奥!
说的简单点,经济泡沫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国家表面上看上去很繁华,但实质上这些繁华是某些不稳定的资金带来的,日本的泡沫就是外国的资金大量涌...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
这是2007年的文...
还有这样的部门吗?怎么也想不到啊。哪怕是警察监督部门,你去找朋友也可以穿着警服进啊;或者说法医部门,你也可以穿着警服啊,监狱更不用说,国安局也可以穿着警服去找人...
想一想。利率实际上是金融产品的价格。价格一旦放开,实际上也就是放开金融市场。
自然要本着业务量小,对主盈业务影响不大的先放开。
对中国的金融市场来说,自然按着先...
该借据有效。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你可以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月息两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超过同期...
答: 你婆好坏啊,咋不叫你公公写,太恶心了,以后生活别让他们算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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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利息实务系列问题之三:银行能否同时主张罚息和复利
[ 11:13:24]
在《金融借款利息实务系列问题之二:复利的计算基数与罚息的计算基数》一文中,笔者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简称“《贷款利率通知》”)提出,复利的计算基数不仅包括借款利息,还应包括逾期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罚息或挪用贷款而产生的挪用罚息。通俗讲,复利是指利滚利、驴打滚,是指之前得到的利息计入本金,新得到的利息会继续产生利息。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复利,仅能获得有限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复利,但是在复利计算过程中,利率不可以超过年利率24%。但是人民法院对银行在贷款逾期后既主张罚息又主张复利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一、复利不应当与罚息一并获得支持的理由反对者认为,复利不应当与罚息一并获得支持,理由包括:首先,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没有对复利作出具体的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复利的约定有效。其次,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是对违约借款人实施双重处罚,有违约公平原则。《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确定了经济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要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让违约一方或者侵权一方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债务人或其他人承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鉴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而逾期罚息实质上作为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银行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如果再考虑计算复利,实际是给予银行双倍损失补偿,对借款人不公平,因此应只计罚息,不再计复利。再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有异议,且请求法院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调整为以逾期未支付的贷款本金余额为本金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或法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二是调整为以逾期未支付的贷款本息余额为本金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或法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 二、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计收复利能否获得支持根据《贷款利率通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显然复利应当获得支持。其中,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借款利息(狭义)计收复利,可能存在较小争议,存有较大争议的应该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笔者认为,如果借款合同中缺乏复利的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不应再计收复利,但如果计收复利有明确合同约定,银行在诉讼明确主张了相关复利,并且不违反央行的相关规定,则应当予以支持。 (一)央行文件支持复利1. 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2.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3. 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4. 《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笔者认为,《贷款利率通知》所规定的“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的“利息”应当包括罚息(详见《金融借款利息实务系列问题之二:复利的计算基数与罚息的计算基数》一文分析)。 (二)计收复利符合货币政策笔者认为,复利的计收属于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利率等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法定地位,依法负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而利率、利息规定从属于货币政策。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利率通知》等文件规定银行有权计收复利等规定具有强制性,应当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三)在何种情况下银行的复利主张应当获得支持笔者认为,对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计收复利的主张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对复利的约定、贷款人的请求及借款人的抗辩意见等多方面的情况来处理。首先,贷款合同中对复利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同意支付复利的情形外,对银行请求支付复利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其次,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复利的计算方式。笔者认为贷款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约定:一是明确约定了计算复利的基数,即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数除了包括到期未付的利息以外还包括到期未付的罚息;二是明确约定了结息周期,一般按月或按季度结息,一些短期贷款也可能约定贷款到期后结息,但复利计算周期应当不允许以“1日”为周期,原则上应当与计收利息的周期相同;三是明确约定了复利的利率,一般与罚息利率相同。再次,对于央行未规定可以计收复利的银行业务一般不应支持复利。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垫款业务等,因为一方面央行未规定此类业务可以计收复利,另一方面此类业务的罚息利率本身已经很高(一般高达每日万分之五),足以体现货币资产的价值,如果再保护复利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非惩罚性精神。 (四)复利计算过程中的利率能否超出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在《借贷规定》出台之前,一直有观点认为复利应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在复利计算过程中,利率不可以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笔者认为,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超出基准利率四倍或者超出年利率24%,并且应当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银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的四倍,或对银行贷款利率设置上限;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号)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具体分析详见本所微信平台《金融借款利息实务系列问题之一:借款利率是否有上限?》)因此,即使复利计算过程中的利率超出了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或超出年利率24%,也不违法。 三、实践中法院对复利的态度及银行的对策在笔者所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一般都会向法院主张逾期未还贷款的罚息以及到期未付的借款利息之复利。但一般对于到期未付的借款利息之复利,无论是银行的诉讼请求还是法院的判决,都称之为“逾期利息”。虽然名称不叫“复利”,但实质上仍然是利息之利息。而对于罚息之复利,尤其是按月结息或者按季结息情况下,若银行主张将上一期复利滚入下一期复利的计算基数之中,许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部分案件中,若银行同时主张罚息和复利,尤其是被告缺席的案件,部分法院的判决对于银行的主张又会予以支持。上述情况反映出实践中法院裁判标准严重不统一,对于罚息的复利是否应当支持不仅与央行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也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虽然笔者认为银行同时主张罚息和复利应当获得法院支持,但由于法院在实践中的态度并不明确,因此还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据笔者所了解,不少中资银行的贷款结算系统在计算复利时,会将上一期的罚息滚入下一期罚息计算基数之中,即对罚息计算复利,计算公式为:复利终值=(到期未付之利息+到期未付之罚息+上期复利)×(1+罚息利率)^N,其中N为结息期数。若银行主张复利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那么银行在内部合规或者内部催收考核指标方面有可能遇到问题。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建议银行一方面完善贷款合同条款,对复利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同时主张罚息与复利,并向法院解释央行相关文件的规定,争取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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