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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收益(09-29):
7日年化收益率(09-29):
交易状态:开放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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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类型:货币型
资产规模:
(截止至: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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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期截止期基金经理任职期间任职回报至今
315天2.34% 1年又104天2.39%
现任基金经理简介
姓名:上任日期:王登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年5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历任基金一览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任职天数任职回报同类平均同类排名货币型至今1年又84天3.76%3.90%311|435货币型至今2年又55天5.32%6.46%333|349货币型至今2年又55天4.79%6.46%341|349货币型至今2年又104天6.58%6.90%267|338货币型至今2年又155天6.75%7.44%281|323货币型至今2年又357天9.44%9.98%216|267货币型至今4年又131天18.00%16.76%29|131货币型至今5年又60天18.67%20.12%72|84货币型至今5年又60天20.15%20.12%44|84姓名:上任日期:李晨:硕士,2010年7月—2011年6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研究员;2011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历任基金一览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起始时间截止时间任职天数任职回报同类平均同类排名货币型至今315天2.99%3.02%307|500货币型至今315天2.94%3.02%335|500货币型至今315天2.54%3.02%472|500货币型至今315天2.34%3.02%483|500货币型至今315天2.94%3.02%335|500货币型至今315天2.94%3.02%335|500货币型至今315天3.15%3.02%18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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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大礼,国庆假期暴富的机会来了
是的,很久没有发文章了。再坚持2天就可以出去浪了,想好怎么过这个这么长的假期没有呢?人闲钱可不能闲呀,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几个假期里赚钱的好路子,再不下手可就晚了。一:货币基金如果有闲钱的话,当然首先考虑像余额宝这样的产品 啦,但是因为余额宝规模过大,收益最近是越来越低,年化收益率现在才3%左右,我看了有几个性价比更高的货币基金:大家可以算算账,如果你存入“天弘弘运宝货币B”10万元,10月9号就可以取出了,那么你可以获得140元。二:短债基金因为今年时不时会闹闹钱荒,所以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收益也会相当可观,能有4到5个点这样。但是好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不好抢,差的理财产品收益低,产品结构类似的券商类理财,性价比更高。三:P2P产品现在好的这类产品是越来越少了,比如上海监管禁止了活期,拍拍贷就砍掉了他们的活期产品,所以投资这类产品还是长期的收益高。四:逆回购9月份从同行拆借的走势来看,市场的资金面还是不错的,不是太缺钱。所以逆回购如果收益不是特别高,但是如果逆回购收益率超过45%,那么就赶紧下手。五:延误险这么长的假期,难免要出远行的,喜欢坐飞机的可以买下延误险。飞机延误可以有保障哦,真的是美滋滋。最后一个当然是申请加班啦,国庆最好的地方是哪里?有空调,有WiFi,又安静,是哪里呢?当然是单位啦。国庆1号到4号加班是三倍工资哦,5号到8号十两倍工资。这么好的赚钱机会,你们还不快快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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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带你了解中外名人最终埋骨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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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好买网
基金名称:天弘弘运宝货币B&&基金代码:001391基金类型:货币型
基金净值:1.00000累计净值:--净值日期:&&
万份收益:1.18030七日年化:4.59400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并经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日: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号),于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合计
100%  截至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大学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成立时间:1996 年9 月26 日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569.9万元  电话:5  传真:5  联系人:吴燕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目前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12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资产托管部设其他人员11人,并根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组: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组和综合服务组。部门12人全部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硕士8人(占部门总人数的67%),本科4人(占部门总人数的33%);平均年龄32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12年;具有10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6人;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8人。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中国杭州,经过十八年的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一家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912.8亿元,存款余额2,669.4亿元,贷款余额1,922.8 亿元,净资产236.1 亿元,资本充足率11.92%,拨备覆盖率164.3%。2014年前三季度,实现利润总额37.99 亿元,净利润30.70 亿元。截至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员工5,129人,分支机构156家,其中在杭州市设有分支机构84家,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南京市、合肥市、宁波市等地设有分支机构72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持有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80%的股份,在浙江省绪云县发起设立浙江绪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澳洲联邦银行在河南省的济源市、登封市、兰考县、伊川县和混池县共同投资设立5家村镇银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零售以及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开展金融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杭州银行通过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推出了许多深受市场和客户青睐的产品和服务,例如,小微金融"循环贷"和"微贷卡",零售金融"幸福99 理财",公司综合金融服务"卓越计划"和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服务等。  日,杭州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  传真:(022)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cn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  传真:(022)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日至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可得到10,003.00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份。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当日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当日未付收益正值结转为份额,则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50,010.00份。  例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T日未付收益-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当日未付收益负值缩减剩余份额,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49,990.00份。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日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当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基金份额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99,99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1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100×(99,990/100,000)=-99.99元  赎回金额=99,990×1.00-99.99=99,890.0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99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890.01元。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9.99份。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当日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10,01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10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非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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