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公积金怎么查询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六项通知!公积金买房大调整!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六项通知!公积金买房大调整!
11月6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公告,公积金贷首套房首付最低提高至30%、制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等,准备用公积金买房的小伙伴们,请仔细看哟!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最低提高至30%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泰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1、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为国家规定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2、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3、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建立预警制度。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一旦个贷率超过90%、连续3个月资金出现净流出的情况下,各分支机构应严格贷款政策,筹措资金,积极应对,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5、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档案,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贷及个人缴存使用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强化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跟踪,有效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6、积极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住房公积金信贷审核要与住建、房管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网签系统以及购房资格审核系统相连接,信息共享互认,政策同标同步,审核关联互动。7、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开展住房公积金通贷业务的通知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为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高效服务,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通贷业务,即凡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不再限定由缴存归集点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具体规定如下: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的楼盘项目,由按揭贷款申报网点受理贷款业务。二、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由房产抵押所属网点受理贷款业务。三、以上两项情形之外的,可选择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办理贷款业务。四、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回收及贷后管理,均由贷款受理点负责。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制度执行。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现制定住房公积金 “冲还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系统足额自动扣划方式,在缴存账户保留一定金额(至少10元)的前提下,将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资金,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简称“冲还贷”)。第三条 “冲还贷”业务分为: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结清贷款业务,部分还本贷款业务,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业务(逐月对冲还贷)三部分。公积金贷款发放地为“冲还贷”业务申请地。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冲还贷”业务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借款人申请“冲还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全额偿还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2、申请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申请逐月偿还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4、公积金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须先结清逾期贷款。5、借款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公积金账户应无担保无贷款。6、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办理短信签约。联系方式更改时,要及时办理变更。第三章 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第五条 扣划方式借款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须签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从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逐月偿还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采取系统足额自动扣划方式从借款人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六条 扣划额度全额结清业务,以相关公积金账户余额足额扣划剩余贷款本息之和;部分还本业务,以万元整数倍足额扣划;逐月对冲还款业务,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所有账户扣划后均至少保留人民币10元余额。第七条 扣划顺序申请全额结清贷款,可不分先后顺序。部分还本业务,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借款人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申请逐月对冲还款业务,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第八条 扣划时间申请全额结清或部分还本业务,工作日(非贷款还款日)即时办理。逐月对冲业务,应还款日以前受理,冲还扣划当月还款金额;应还款日以后受理,冲还扣划次月还款金额。第四章 “冲还贷”业务的办理第九条 符合上述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贷款受托银行前台提出申请,签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1、存量贷款的业务受理:已经办理贷款业务的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全额结清贷款业务或部分还本贷款业务的,需签字确认《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办银行、信贷科或分支机构留存);申请逐月对冲还贷的,需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办银行、信贷科或分支机构留存),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2、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正在办理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在贷款申请受理时选择逐月对冲还贷。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第十条 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1、“冲还贷”业务期间,借款人若变更“逐月对冲还贷”业务,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进行“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2、逐月对冲还贷时,当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扣除保留金额后,均不足以冲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系统自动改为扣划银行还款账户。3、逐月对冲还贷期间,因借款人原因而终止对冲业务后需要再次申请逐月对冲业务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4、《委托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行终止。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冻结或其他异常情况;(2)借款人由于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与中心签订变更协议,导致中心无法联系通知其本人并因此造成逾期的。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冲还贷”执行期间有如下责任和义务。1、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通过银行还款账户继续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全部承担。2、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发生与“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或其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或其配偶全部承担。3、“冲还贷”操作发生差错的,中心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有义务进行纠错。4、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不能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5、“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第七章 其他及附则第十二条 《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到借款人原始档案中;其他会计凭证由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因购房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第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第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第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第七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组合贷款的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八条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购房产为泰安市辖区内商品住宅,其中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项目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准入项目;(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金额(100万元)。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期限较短的年限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借款人必须采用同一种还款方式、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受理和初审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受托银行办理。审核合格后,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报批。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第十六条 合同签署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第十七条 抵押办理组合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所涉及的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各自受偿比例,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注明,抵押权证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组合贷款通过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还款途径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自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受托银行在出具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前,需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方可出具结清证明。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泰安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自住住房时,承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第二章 按揭楼盘准入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经公积金中心批准,选择业务办理银行,向经办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开发楼盘项目有无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3、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5、楼盘总平面图;6、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8、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五条 经办银行对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开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撰写《银行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第六条 经办银行将《银行审查报告》、准入申请、开发企业申请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对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进行项目审查,主要包括:(一)对开发企业进行了解,掌握相关资信状况、开发资质及经营情况;(二)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确保材料准确无误;(三)对申报楼盘进行实地勘察,将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审查楼盘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情况;(四)核查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对开发企业调查及实地勘察结果,审核经办银行撰写的《按揭楼盘项目基本情况考察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通知开发企业。准予合作的,中心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并与开发企业按楼盘项目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信息表;不予合作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第九条 市本级经办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中心信贷科审批;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分支机构自行审批,报市中心备案。1、按揭项目上报时需使用统一规范的《考察审批表》格式。2、分支机构按揭项目自行审批通过后,按揭材料(含批复)原件由各分行机构自行保存,同时将复印件和电子表格报送中心信贷科统一存档。3、信贷科在收到项目批复材料后在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增加按揭合作单位相关信息。第十条 市中心通过中心公积金网站定期对外公布按揭楼盘项目、受托办理银行及业务合作期限名录。第三章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发放及贷后管理第十一条 借款人购买开发企业准入楼盘预售商品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委托银行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受理和审批。第十二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2、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3、借款人所购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第十三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1、已预抵押的房产符合正式抵押条件后须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抵押登记证明移交存档并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2、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抵押解除手续。3、贷款出现逾期的,应及时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催收。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为提高开发企业担保履约能力,要求开发商在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开设担保保证金账户,缴存担保保证金按贷款额度的5%比例收取并办理所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证明。第十五条 项目分多期建设的,开发企业须及时办理后期楼房项目的按揭贷款准入,提供新增加楼房按揭准入申请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第十六条 经公积金中心准入的项目,只有一家受托银行承办按揭业务的,该银行所属归集点(市直或分支机构)即为该项目的受理办理点;已有多家银行准入的,职工申请贷款可以在批复认定的银行中自主选择。第五章 风险防范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履行《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填写《履约担保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于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保证金。第十九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贷款合作协议书》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规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第二十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公积金中心有权提高担保保证金的比例。第二十一条 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还款。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开发企业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并与受托银行和开发企业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企业财务状况和开发项目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应对开发项目、预售楼盘、权证抵押进行跟踪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五)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开发企业仍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的;(六)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七)违反《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时担保单位所缴纳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在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专户缴纳、存储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第二章 缴存担保保证金第五条 担保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共同监管。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同意受托银行上报的按揭楼盘准入后,公积金中心、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缴交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单位、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第三章 担保责任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该《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第十条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保证金如因诉讼等原因被司法部门扣划,担保单位应及时补足。第四章 解付担保保证金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或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可申请解付保证金;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可申请解付保证金。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委托银行办理解付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担保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保证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担保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解付金额。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托银行应督促担保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受托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公积金中心报送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季报,及时核对保证金余额,做到账账相符。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担保单位合法权益。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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