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聘请外部董事用外部董事要办哪些手续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
  (八)诚实守信,遵守,承担保守和竞业禁止义务;
  (九)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公司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如实答复,对公司经营层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省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之间相互评价、经理层和党委成员评价、省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监事会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并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章 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职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分类管理:由在职人员兼任或在退休人员中选聘的,其劳动关系不变;专职担任外部董事的,其劳动关系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代管。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三十条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来源和发放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领取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经年度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
  (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工作失职的;
  (八)擅自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查看全文
专业站首席律师
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最新解决方案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也就是说公司被合并后,原来债务由合并方公司承担。 ...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与股东之间更容易混同。因此,按规定一人公司对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企业兼并后会剥夺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所以无特殊情况下,将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还款义务。 ...
违约金没有普遍适用的计算标准,但可以参考如下: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
只要该条款的达成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本身系因为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产生,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有效。 ...
有限公司里面几乎都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在董事会议事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则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的规则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法院应尊重公司自治。解聘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所依据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公司董监高指的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任职有什么规定呢?公董监高要承担什么义务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
400-676-8333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省属企业海选外部董事
  一批63岁以下的大企业高管有望被聘入省国资委旗下的三十二家省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我省国资委外部董事试点已迈出关键一步,外部董事海选拉开大幕。
  退休厅干入推荐范畴
  面向全省的省属企业外部董事海选大幕已拉开。 5月30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省属大学、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均接到省国资委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采用组织推荐方式为各省属企业推荐外部董事人选。未来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将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录入省属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储备库,省属企业外部董事将从该人才库中选聘。
  想要成为省属企业的外部董事,以下硬件条件必须具备:63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资本运作)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通知同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在职人员不能兼任省属企业外部董事。但是,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厅级领导干部可作为推荐对象。
  外部董事可缓议议题  省属企业外部董事是由省属企业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 2011年11月,省国资委曾发布《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将在省属企业逐步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并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 ”2012年5月,省国资委又向各省属企业印发《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而此次“海选”开幕,意味着省属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一步。
  一旦当选,外部董事可“审时度势”,参与省属企业决策。根据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外部董事可以在省属企业董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若联名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外部董事还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两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议题资料不全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议相关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张涛 梁巍)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张涛 梁巍)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您认为这篇文章与"新一网(08008.HK)"相关度高吗?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在这里,发现聪明钱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添加腾讯财经官方微信;
您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搜索“腾讯财经”,开启财富之门。
腾讯理财超市
同类产品年涨&27%
今年以来收益&13%
近1月涨&7.41%
7日年化收益&2.97%
99抵扣500购车款
千元优惠+2年免息
前100名送油卡一张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索 引 号: & &08-00126 信息分类: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为在国有独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线链接地址: &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号)
各省属企业:
为做好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国有独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仅在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公司人员。
第三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5、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1、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曾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
2、本人持有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3、本人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1、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外部董事的选聘名额和任职条件。
2、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由外部董事所在单位推荐。
3、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4、省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提出初步人选。
5、省国资委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6、省国资委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省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党政机关退休老干部担任外部董事。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外部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4、对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5、就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部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
2、执行省国资委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3、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十条 &外部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1、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同样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外部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由省国资委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的任期。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外部董事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可同时选聘到几个公司任职。外部董事的人事、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并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其资历和任职公司的实际情况,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由所任职的公司划拨到省国资委统一支付。其中70%按月支付,30%待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支付。除此之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和福利。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在执行该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与公司内部的其他董事相同。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所在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使国有资产免遭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予以解聘:
1、经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在公司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5、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提出辞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当前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正文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规范对董事会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聘用,在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公司人员。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
  (二)维护出资人权益,独立履行职责;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相关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的企业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六)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从业资格,年龄在68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职人员兼职外部董事的,需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员主管单位意见,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3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3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该公司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依法选聘。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组织选聘的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市场化选聘。 [锚点]
  第十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岗位确定。由市国资委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或采取市场化的选聘方式,也可由拟任职的企业推荐人选;
  (三)沟通意见。与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组织考察。以适当方式向其现(曾)任职单位或有关部门考察了解初步人选情况;
  (五)讨论决定。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按岗位需要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书面承诺。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七)依法聘用。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并明确任期。外部董事原有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相关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六)《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和市国资委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按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自觉接受市国资委、任职公司职工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得违规接受任职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任职公司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十)不得串通任职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十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人才推荐制度。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对外部董事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凡入库的外部董事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进行考核,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入库资格。?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担任外部董事的,视其工作精力等具体情况,其同时任职公司一般为一至三家。?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报告主要分为年度和任期述职报告和重要事项报告。
  年度和任期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发表意见及表决情况;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建议等。
  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的,涉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兼并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将资金使用、重要合同签订、担保抵押、投融资等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风险及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
  评价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学习培训、薪酬管理等工作,由市国资委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章&工作报酬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的工作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依据岗位职责、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比照任职企业其他董事会成员执行,由任职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除按规定发给的工作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和下属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包括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解聘、辞职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漏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履行职责中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
  (三)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企业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委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或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二)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四)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
  (五)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六)工作失职的;
  (七)擅自离职的;?
  (八)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与任职公司签定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外部董事有义务严格履行保密协议。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任职公司除特殊要求外,保密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来源:无锡市国资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部董事选聘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