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四川省征地农转非社保人员安置是按什么条件确定

征地农转非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垫江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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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垫江县政府
来信内容:
征地农转非
2016年垫江桂溪镇文毕村负责人说,根据市政府要求,所有20到30几岁的人员必须要把户口转为征地农转非,如果不同意转的,将无法分土地赔偿款,还要求户口转出!
办理单位:
桂阳街道办事处
办理结果:
  来信收悉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桂阳街道认真核处。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的问题
  按照《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垫江府发〔2013{20号)第三章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和“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等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按照《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垫江府发〔2013{20号)第三章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和“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的规定执行。
  桂阳街道办事处要求各涉征地拆迁的村(社区)在具体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兑付等工作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若还有疑问,可向来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桂阳街道办事处拆迁办(023-)或县国土房管局统征办咨询。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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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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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农转非人员就业规划工作方案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年。同时,吸纳“农转非”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区内民营企业优先聘用“农转非”人员。辖区企业吸纳“农转非”人员就业的参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开辟劳务输出基地,努力实现“农转非”人员劳务输出和异地就业。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切实改善被征地农民(以下称“农转非”人员)住房和就业条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原则,以维护“农转非”人员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住房和就业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善“农转非”人员生活条件,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二、切实改善“农转非”人员居住条件,加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区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监察、财政、审计、信访、公安、民政、建桥园区办、征地办和各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办,负责全区安置房建设协调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
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的意见,一是先行建设或同步建设的原则。安置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先于或同步于征地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建设标准统一的原则。同一时期内安置房建设要做到统一设计规范要求标准、统一室内设施安装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三是公示原则。各安置房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效果图和户型结构及户型面积必须向被安置对象进行公示。并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四是享受政策优惠的原则。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五是项目出资原则。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及建设资金,由所安置的用地项目业主承担,并在各用地项目交地前全额缴入区财政指定账户专用。六是多渠道参与建设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置房建设,拓展安置房建设的渠道。七是物业管理属地化原则。农转非”安置房所在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转非”安置房物业管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安置房的物业自治管理。
三)农转非”安置房的规划布点
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及各镇配合,由区规划分局牵头。与全市住房规划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做好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布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农转非”安置房用地挪作他用。若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在附近合适区域进行原面积置换。
四)农转非”安置房的用地保障
相应的管委会应协调项目用地所在镇政府及时向区征地办提供用地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摸底等相关资料,四大工程”各项目用地在征地组件之初。并与规划分局、征地办等部门商定“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地点。若安置房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则其征地组件工作原则上要与项目用地的征地组件工作同步进行。
五)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的资金管理
区政府才向各建设项目业主交付建设项目用地。农转非”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及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归集到政府指定的账户上专款专用。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对应的农转非”安置房征地及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
六)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负责辖区内“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工作。安置房建成安置前,各镇街要成立“农转非”住房安置工作小组。各项目业主和区征地办要及时准备好安置户型资料和安置对象房屋安置协议等资料,并将各相关资料交各镇街“农转非”住房安置工作小组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应及时将安置结果(含业主档案)送区征地办备案。
三、积极解决“农转非”人员就业问题,强化“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
一)健全区、街镇(园区)村(居)委会三级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服务平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机构和服务体系。区政府建立包括“农转非”人员在内的统一的促进就业管理机构;整合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建立未就业人员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组织作用,农转非”人员集中居住的社区增加一名社会保障员(就业辅导员)以及时准确掌握“农转非”人员基本情况,指导和帮助“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并加盖“市大区征地农转非人员专用章”农转非”人员凭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和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校生和已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除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户口所在地街(镇)申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镇)发给《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已办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且尚未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凭征地“农转非”人员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从办理证明当年进行失业证年检时开始计算,但享受优惠政策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加强就业政策和形势的宣传,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宣传。就业宣传动员工作从征地动员期间起即应启动。利用多种形式。要从成功实现就业的农转非”人员中,选拔一批先进典型和自主创业标兵予以表彰,以其亲身体验带动更多的农转非”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就业观。
四)将16-35岁之间的转非人员作为就业培训的重点群体,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一是明确培训重点。针对“农转非”人员的年龄特点。就业行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服务业为重点。对35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应以技能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灵活就业的服务业劳务培训为重点。二是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质量监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就业培训的管理工作。实施就业培训过程中,要将培训经费的发放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三是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辖区内现有培训力量的优势,紧密依托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征地新增“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将“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为“农转非”劳动力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工作中,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模式。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新模式。要始终坚持“培训、引导、扶持”方针。要通过培训,让“农转非”受训者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和运作规程;通过引导,帮助“农转非”人员选准投资项目;通过扶持,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农转非”人员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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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都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时间: 10:34:14&&作者:公众信息网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丰 都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备[2008]70)   
&&&&&&&&&&&&&&&&&&&&&&&&&&&&&&& 渝文备[2008]70号&丰 都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08〕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地上构筑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1、2、4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和计算按附表3执行。(三)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确定。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日后,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含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不足一人按一人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三)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农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四)部分征地的按以下原则按顺序确定农转非: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数量低于0.5亩的户农转非;该户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该社人均耕地面积去尾法计算确定该户农转非人数;其余人员按被征收耕地数量多少按户依次计算确定农转非顺序;城市(镇)规划区内住房被拆除提出申请的可农转非。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日起,在报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财政交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县民政部门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县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及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其择业就业,落实好劳动就业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三)征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工作。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丰都府发〔2005〕75号文同时废止。日前已依法实施完结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丰都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丰都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3、丰都县征收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4、丰都县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丰都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 构类 别房屋结构补& 偿& 单& 价标准钢砼结构 33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砖墙(条石)瓦盖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10砖墙(片石)瓦盖180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165土墙结构窜逗、土墙瓦盖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35简& 易土墙毡盖(含棚盖)90简易棚房45
&附件2:丰都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作& 物类& 别标&&& 准蔬菜地(含经济作物类)1300粮食类1200
&说明:1、蔬菜地是指县政府规划批准专业种植蔬菜的社,不包括零星种植的菜地;2、鱼塘、藕塘按照蔬菜地的标准补偿,但是必须在征地时养有鱼、种有藕;3、青苗费按照占一季补偿一季,大春按60%,小春按40%,不影响收割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偿。&&&附件3:丰都县征收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名& 称单&&& 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耕地上的零星树木每亩栽种30株以上500征地时被征耕地中无树木的一律不给予补偿每亩栽种20―30株以上400每亩栽种20株以下200林地成材林(亩)8001、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的郁闭度≥0.2的天然、人工林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2、成材林是指林木胸高直径超过10CM以上的林地,竹林胸高直径4CM以上的林地;3、幼林是指林木胸高直径在10CM以下的林地,竹林胸高直径4CM以下的林地;4、灌木林是指灌木盖度≥40%的杂丛、灌木林地。幼林(亩)600灌木林(亩)400茶园、桑园、苗圃、花园亩20001、茶园、桑园、苗圃、花园及成片挂果果园按此标准补偿后不再支付青苗补偿费;2、成片挂果果园栽种的果树覆盖率必须≥50%.成片挂果果园亩3000直径15CM的桂圆、荔枝株6001、15CM以下成片的按果园补偿,零星的按耕地面积补偿;2、直径以树干离地1M处开始量算,不足1M的从分枝处开始量算;3、直径超过15CM的按每增加1CM 增加补偿费50元算。
附件4:丰都县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名称结 构单位单价(元)备&&&& 注堡坎&&&& 围墙(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48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晒坝基础堡坎不予补偿。片石36砖60土围墙5道路水泥路面平&&& 方&&& 米6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36简易路面(机耕道)15砖 瓦石灰窑 座48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水井条石立方米42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水泥24简易个10坟墓条石、水泥座34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乱石240土堆180地坝石板平&&& 方&&& 米10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水泥12三合土4土3粪池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砖砌立方米30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三合土、水泥24土4水渠条石、砖砌立方米42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片石(砖、三合土)18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根96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48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1.2动力电线2.4水管室外饮水管米2.4不含市政管网钢架&& 大棚钢架薄膜亩300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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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号)
{url} 涪府发〔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3.经济林木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4.住房安置对象   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 征地被拆迁户有两处及其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统建安置。   (1)货币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再实行自建安置,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符合增购自然间条件的,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50%乘以应增购自然间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2标准提高70%给予补偿。   (2)自建安置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房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3)统建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除住房安置标准等调整政策外,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价格的确定   货币安置分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建安造价,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为准。   8.搬家补助费等发放标准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为5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但每户不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自建安置的,按过渡时间不超过6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0元过渡费。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自建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   9.实行拆迁补助   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3人及以下户每户2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00元的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予补助。   (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的补偿   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为企业用地的除外),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补偿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的认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是指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畜禽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大户。征地拆迁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必须具备:   (1)畜禽养殖厂(场)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畜禽养殖厂(场)或专业大户证明材料。   (2)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据的畜禽养殖厂(场)规划、占地审批手续或建设用地许可。   2.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拆迁补偿办法及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登记、补偿标准,参照附表2、5执行,但其房屋拆迁不按附表标准上浮。   (2)畜禽搬迁补助费(含搬迁损失),按征地公告时养殖厂(场)实有的畜禽数量计算,标准为:生猪:20公斤以下仔猪每头50元,20公斤以上生猪每头100元,有孕母猪、种公猪(50公斤以上)每头200元。禽兔类:0.5公斤以下每只1元,0.5公斤以上每只2元。   (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   (4)自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现役义务兵;   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   6.劳改、劳教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   (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等部门要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购买住房的房源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定向销售住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销售给已进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购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地范围内按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除后,可凭《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在相邻地段购买与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相当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如因户型限制超标,每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其住房货币安置面积5平方米,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承包经营土地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七、执行时间及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涪府发〔号、涪府发〔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征地补偿安置对象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八、其它事项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涪陵区集体土地分类表      2.涪陵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涪陵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4.涪陵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5.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涪陵区集体土地分类表
适 用 范 围
敦仁街道办事处辖区:所辖区域。
崇义街道办事处辖区:所辖区域。
荔枝街道办事处辖区:黎明、顺江、大塘、建涪、稻香、望涪居委。
二& 类& 区
荔枝街道办事处辖区:鹅颈关、新大田、蒿枝坝、协合、乌江村。
江东街道办事处辖区:群沱子、插旗居委,菜场居委1、2组,黄桷嘴居委1、2、5、6、7、8、9、12、13组,金桃村2、5、6组,骑龙村1、3、4、5组。
江北街道办事处辖区:点易、黄旗居委,碧水居委1、2、7、8、9组,永柱村1、2、3组,来龙村5、6、7、8组。
李渡街道办事处辖区:太乙门、大石庙、马鞍、金银、和平、玉屏、石马居委,双溪、盘龙、大鹅、红星、人和、两桂村。
义和镇辖区:鹤凤村。
龙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南岸浦、北拱居委,荣桂、双桂、沙溪、石塔、袁家村。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以内村(居委)、组。
上述一、二类区未包括的其他村组。
附表2:               涪陵区农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砖墙(条石)预制盖
砖墙(条石)瓦盖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砖墙(片石)瓦盖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穿逗、土墙瓦盖
石棉瓦、玻纤瓦盖
土墙毡盖(含棚盖)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0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后,由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附件3:               涪陵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标&&&&&&&&&& 准
(含经济作物类)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为蔬菜类标准的1.5倍。
附件4:            涪陵区农村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单价(元)
备&&&&&&&& 注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
(含2厘米)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新栽未结果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40根以上的,可酌精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2、经过批准的成片种植的花卉园及苗圃按林业部门评估价进行补偿。
附件5:            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价(元)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碎石(含条石)
简易路面(机耕道)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cm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cm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废弃砖瓦、石灰窑不予补偿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指正规成开拓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农民自建室内条粪池和燕窝形类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9m以上圆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m以上圆电杆)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室外照明电线
室外饮水管
镀铁、镀锌水管
不含市政管网
续附表5:              涪陵区农村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结构与单价
一眼瓷砖灶800元/套
二眼瓷砖灶1200元/套
三眼瓷砖灶1500元/套
一眼水泥灶300元/套
二眼水泥灶500元/套
三眼水泥灶800元/套
生产灶按三眼瓷砖灶补偿
真顶30元/O
假顶15元/O
包门100元/个
墙纸10元/O
扣板顶25元/O
木制墙裙15元/O
固定壁柜100元/O
花岗石35元/O
耐磨砖25元/O
瓷砖15元/O
铝合金60元/O
铝合金卷帘门
塑钢门窗80元/O
防盗门500元/个
防盗网20元/O
铁条防盗门150元/个
铝合金25元/O
玻璃钢20元/O
塑料15元/O
柜机150元/个
挂机100元/个
窗机80元/个
按户头3500元/户
包括室内水电闭路线及初装费用1100元/户
三相动力电
以电力公司安装发票为准
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1200――1500元/个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3、条石堡坎宽度按0.6米,片石堡坎宽度按0.3米,堡坎地下埋藏部分按地面总高的20%计算。
4、按户口本分户计算,每户只限一套灶,多者不予补偿;瓷砖灶套必须具备水缸、案板、洗槽、组合柜,否则按水泥灶补偿。
5、房屋调查之前突击新安装的铝合金、地砖、墙砖以及其他相关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6、民房改作它用的物品搬迁,按市场价额吨公里计算。
7、种、养殖业从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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