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最新什么现象 从法律的方面论述炒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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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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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在今天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向纵深
发展,其对其它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前所未有的。显然,在法律领域中,国
际经济法将受到最为深刻的影响。
本文采用了将经济学原理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全面研究了经
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变荜。依照逻辑顺序,本文主要探讨了三个方
面的问题:经济全球化的现状与基本理论、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以
及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用大量篇幅研究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
法领域中公法方面的新变化,如国家主权问题、如何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等,
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认为:全球化的经济使得国家主权的毒亍使受到了一
定的限制,但是,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因此而自4弱,相反,将显得更加必要和突
出;跨国公司的出现,也使政府的监管出现了若干新的特点。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法律全球化
hasbecomeanundeniablefact.Astime
Nowadays globalization
developsforward,playsunprecedentedgreater
influencesina lotoffields.Inthe
fieldoflaw.it’sevidentthat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themost
toeconomic
importantsubject
globalization.
ofcombinationofthe
ofeconomicsand1aw
principles
the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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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economic1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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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thecircumstanceofeconomicization.In
109icalorder,the
situationand
majorquestions:the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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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son
globalization:
internationaleconomielaw
globalization:theway
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development
Underthecircumstanceof
globalization,thechangespubliclaw,such
as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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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论述题
这学期的国际经济法学结课作业。。真的不会。。大哥大姐帮帮忙。。谢了论述题(一)试述国际重复征税生产的原因及其危害
(二)试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承诺一旦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这样的政治风险而遭受 经济损失时。这种危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这些风险均来自于东道国基于主权权力而为的行为,是由东
道国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不可避免也不能制止。这类风险因为与东道国 的政治,诸如投资东道国基 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国际经济领域中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将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也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另一方面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果,迄今已有很长的一段历史,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活动,为了 预防和补偿因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而使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 种政府保险。
资本输出国的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一些特殊风险,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在实践中往往有一定的危害,促使其对外投资,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3,由政府的投资保险机构予以补偿。这种制度无疑对投资者的利 益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本金、利润的 汇出。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① 基于以上内容,都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规范,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也称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 护的重要法制之一。这些风险往往使投资者望而兴叹,裹足不前,许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这种对政治 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为了解除海外投 资者的顾虑,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的税 种.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国际税法的许多规范;为了维持 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外汇管制、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政策紧密相关,与一般商业风险截然不同,因而被称 为政治风险; 4. 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社会、法律;东道国发生战争、内乱,从而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经营不能继续。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是: (1)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的是“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该制度吸收了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的形式,但内容及本质却截然不同,投资保险制度具有明 显的公的性质,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或某个政治部门执行,由国家作经济后 盾,针对的是源于国家权力的政治风险,并且与政府之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紧 密相联。总之,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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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www.googletagmanager.com/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的互动与发展”高级论坛
- 国际经济法资料专栏的日志,人人网,国际经济法资料专栏的公共主页
转自法学考研与司法考试资源共享:【最高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最高院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的互动与发展”高级论坛
&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的互动与发展&高级论坛 &
& & & &2005年6月19日上午,由我院主办的&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的互动与发展&高级论坛在岳麓书院明伦堂隆重举行。参加本次论坛的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沈四宝教授、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教授、南京大学范健教授和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等。论坛分两个部分,上午在岳麓书院明伦堂举行,下午在北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分别由法学院单飞跃院长和王全兴教授主持。各与会学者就本次论坛主题展开精彩的论述,编者根据整场论坛的影音进行整理,文字上力求保持原貌。
第一部分:
时 间:2005年6月19日上午
地 点:岳麓书院明伦堂
范健:我想围绕本次论坛主题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是商法本身的国际性转国内性问题。第二是中外法学家在研究中如何选择视角,各部门法在中间究竟有多大价值。最后是当代中国商法、经济法所面临的问题。
商法的发展从历史上看,开始只是一些交易的惯例,最终在成文化的时候是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中世纪以后各国间海商贸易的发展形成了一些贸易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早期的海商法。第二种情形是,欧洲各城邦在贸易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国际性的法律,进入中世纪以后,各国出于安全的考虑,协商在一个公共集贸地进行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便形成了一系列商业管理规则,基本上可以说形成了现代商法发展的雏形。
商法内国化的直接原因是欧洲的统一运动。在统一前,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商法,但统一后,这些繁冗的法律在一国之内很难使用,所以各统一国家就采取强权制定了统一法典。但是,商法在内国化不久便成了阻碍国际贸易的障碍。两次世界大战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说是贸易壁垒激化到一定程度导致政治上冲突的结果。于是,二战后,国际上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旨在消除贸易壁垒的组织。那些早期国际上的商事法律规则,又从内国法中分离出来融入国际法,这就再次改变传统商法的格局。
从商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商法发展到一个极高程度时才产生的,主要是对自由竞争所形成的垄断进行规制,但这时的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不是同一概念,现代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理论在二战后逐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并法律化的产物。但西方国家经济法学理论中很少将这种现象看作是经济法的领域。因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强调经济的自由竞争是核心,从而使得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背景与中国不一样。
法学家对问题的研究往往是出于社会发展实践的需要。而法典的制定与颁布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制定和颁布法典的过程中渗透着各种利益的较量与妥协。但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出于研究、教学和明细法典体系的需要,如果基础理论研究不清,就没有办法制定出法律。中国许多年来法典的制定滞后与我国理论研究缺乏严密性和完整性有一定关系。
当代中国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在研究中面临很多问题。过去的两千多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法律上主要解决的是经营主体的问题,本来中国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否则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会走向反面,这就必须建立多元的社会主体,让一部分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与政府脱钩,让一部分能够自律的行业组织从政府干预中独立。只有这样一种多元的社会力量形成一种合力,才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进程,而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必将突破一个部门法的范畴。
我国目前尚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这不仅仅是市场体制的转变,也是管理体制的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与法律监督有新的特点。经济法就必须适应这样一种新特点而发展,即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还要适应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完善自己的规范。
王全兴:刚才范健教授从历史沿革的视角阐述了经济法、国际法、商法之间的关系,脉络非常清晰,对部门法的研究很有启发。同时,他从转轨时期的经济法来分析问题,对经济法研究者也很有启发。
周林彬: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为什么能找到互动的共同语言,我认为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三个学科都强调经济规则的法律问题。第二,三个学科的互动体现了学科间的交叉,其实这也符合学科规律,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表现在:(1)现代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几乎全部都是交叉学科;(2)回应范健教授刚才所谈,我认为部门法的提升需要借助邻近学科的发展,即范健教授认为的要注重基础理论研究;(3)对同一问题的解决,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解决思路。三个学科互动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学科交叉过多,如果不认真研究,反而会给学科交叉带来弊病。
沈四宝:我认为在实践中,作为将来为市场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具备国内法、国际法的知识。另外,在中国入世以后,世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正走在市场统建的道路上。经济法专业、商法专业要不要关心、要不要参与进来,是将要解决的问题。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1.1万亿人民币,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三;全国有8800万雇员从事与外贸有关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今年6月份,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合同金额达1.1万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6千亿美元;我国有250万人在三资企业工作;我国税收20%来源于涉外经济。经济发展了,但我国还是对外国的资源依赖很大,35%的石油要进口,57%的氧化铁要进口。所有的问题摆在面前。商法和经济法作为为市场服务的两个最重要的学科,总结以往建设经验,就是要为现实服务。从现实需要来说,交叉学科越来越凸现出来。
第一,三个学科互动,是互相促进。我国是外贸大国,但我国不是外贸强国。就资源而言,我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可能达到40%,外贸和军事、外交、国际政治的互动都提出来。没有制海权、制空权,就不能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入世后,很多经济问题都呈现出政治化。在如此大的领域内,难道明确为市场服务的三个法学学科不能互动、促进?我任教的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长期以来坚持两个&品&字形发展,一个&品&字形是法律带头、配之以经贸和外语,另一个&品&字形是以国际经济法为首,辅之以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国内商法、经济法的支持,否则就会变成一种纯学术性工具。国际经济法只有牢牢以商法、经济法为根基,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外贸法以合同法为基础,投资法以公司法、商事组织法为基础,实践证明,这种互动对教学是十分有效的。
第二,三个学科互动不是相互代替。在理论研究方面,要强调每一学科的特殊性、科学性、逻辑性。每一门学科就是一门知识,知识是获得能力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只有把各个学科融会贯通、交叉互动,才能形成生产力。知识能变成能力,能力又可以转化成财富。因而核心问题是要把知识交叉起来,但在讨论学科交叉时,又不能忽略每一门学科的特殊性、科学性。
第三,三个学科的交叉、互动是绝对的、永久性的。对于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应以研究个别法为主流。中国始终要有自己的法律,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它的独立性,国家只要有主权,法律就有独立性。研究国际法要以研究国内法为主,而不是以统一法为主。但真正要解决的问题还是要深入到各个国家的法律中,要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
第四,我早年出国,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在美国,法律并不是分得很细,美国没有民法,没有合同法,但美国现在是世界强国。中国法律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不能不看到大陆法系在法制建设、法律制定、法学研究等方面有领先的一面。在强调各个学科的交叉时,不仅仅指法律的交叉。在此方面,英美法系走在前面。我国在坚持大陆法系基础的前提下,在经济建设方面应该多借鉴英美法系。
黎四奇:互动就是研究与学习的方法,具体来讲就是要打破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专业的分工。我想从微观上的国际银行监管法与中国银行法律规则供给制度来分析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互动与发展。
我国银行整个法律构建都是借鉴移植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制度从监管理念方面强调在监管方式上自律与他律的融和,目前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监管制度,强调从机构性监管向公益性过渡。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发布的文件上看,监管制度应该以金融信息为基础等等,到目前这些理念对中国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供给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借鉴的过程中,中国是被动式的,也可以说是单向性的,借鉴移植的时候,是自我吸收或者是全部照搬,使得中国在国际银行监管的理念创新过程中影响非常有限。2004年在巴塞尔金融监管框架出台时,我国也派人参加,后来在整个规则中,我国提出的所有建议都没有被采纳,全部采纳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金融监管法的观点。在经济全球化导致经济规则趋同化的现象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是国内法国际化然后是国际法变成国内化。目前从银行法来看,整个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则也体现了西方的法律文明,但是要注意几个问题。
目前中国整个银行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缺少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从出台之日起本身就已经&破产&了。第二,欠缺存款担保法律制度。从银行监管法来看,监管与市场准入、运行、退出这三套制度成一个系统体系。我国在退出机制上完全是空白。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银行没有必要配置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商业银行都是国家所有,国家信用作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底线与支撑。这种观点值得批驳。因为目前整个银行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银行也是一种企业,企业需要客户,而银行的客户并不能对银行进行监管。从我国整个银行法律制度来看,在此方面存在缺陷。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中国社会关系的特点。费孝通先生说过,中国社会是一个长期隔绝的社会,不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而是社会关系本位的社会。只要做过律师实务的人都清楚,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时候不是看重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首先考虑的是律师与法官熟不熟,与法院院长熟不熟。这是因为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对目前中国法制化的毒害非常深。从法理上讲,法律有基本的价值取向,&性善论&和&社会本位论&等等都与我国法制化的价值取向相违背。西方的法制化建设基础有深刻的法学渊源,在13世纪西方有文艺复兴运动,它主要提倡个人自由、个人思想、个人的权利,而中国没有。西方法律文明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从身份到契约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飞跃。中国是传统的立法文化、强调家长制度,因此现在所引用的法律规则和中国传统文化发生碰撞的时候该怎样调和值得思考。亚里士多德曾认为:作为法治应该符合这样一个条件,制定的法必须是良法,所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与遵守。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法律都得到公众的认同,是否在公众的脑海里留下了所谓法律意识的存在?并非如此,中国的很多法律文本都体现在形式意义,而实际意义很少。
我对中国银行法从八十年代到现今的整个规范性文件做了梳理,发现我国银行法在意识形态上与国际银行监管理念进行对接,但是这种对接的效果极其之差。首先,可以从它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考察,只有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2003年的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法和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法是以法律为名称,而其他全都是试行、通知、办法,然后加上细则,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等等。整个中国法律规则的供给理念值得我们反思。
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非常关注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从银行法来看,我国银行法发展的轨迹和美国基本上一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美国的金融立法发展模式走向。张乃根在《西方法哲学简史》中曾认为,美国民族是最没有哲学的民族,但是最有哲学意识的民族,它崇尚实用主义哲学、有用即真理。这个说法非常客观非常实用。美国实用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曾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实践是活的,它对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体制进行了新的诠释,我国在商业银行法律规则供给理念借鉴了美国的有用即真理理念,也采用应急形式一次立法的特点,采用实用主义哲学。当然这种做法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我认为,目前这种意识立法非常可行,因为经济的发展非常迅猛,如采取严格立法,成本高、程序周期长。很显然,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则的支撑,因此,目前所采取的通知、试行等等,都有它的可用之处,关键是要注意协调性、统一性。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尽管学者都认为银行法是公私混合法,很多学者也批驳其中公法和私法不平衡。我认为银行法价值理念上的供给应确定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利益价值为本位。
第二,从体系完整上,国家要迫切出台相关的规则,一个是商业银行破产法,一个是存款保险法。
第三,本土资源性问题,法随着它的产生、发展、演进必须附带有民族的历史发展演进,法是一个民族历经多年历史沉淀的产物,研究它不能像研究教科书中的公式定理一样,应该关注整个民族的历史、现在及未来。
我国的传统文化,如社会关系本位论、性善论、礼法文化,无疑和现在所追求的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内容相冲突,怎样协调是整个法律制度完善和整合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
时 间:2005年6月19日下午
地 点:湖南大学北校区图书馆报告厅
沈四宝:&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交叉互动&是从法学教育领域内培养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角度出发提出的。这三个学科有共同点,都直接为国际、国内的市场服务,为市场提供实际的法律工作者和为市场建设提供理论工作者。市场是普遍的,对市场的法律人才的要求也有共同点,&互动&一词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三者的交叉互动是必然趋势。
顾功耘:我认为:第一,无论是从事研究、教学还是学生学习,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都是独立、完整的知识体系,都应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我认为&互动&的前提是三者各自的相对独立,目前三个学科无论是互动还是独立都存在问题。经济法从一开始就被理解为与经济相关的法,这个问题至今未根本解决,许多经济法的教材中还包含有商法、民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的内容,各学科还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改变,但还要做很大的努力。只有把学科本身的知识体系建构起来,三个学科才有互动的基础。这个过程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要研究他们的关系,一方面又要研究各自学科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创新,比较多的观点认为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方面,但是我在研究中认为还应该包括国有经济参与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和涉外(对外)管制法,具体内容可以参考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经济法教程》。
单飞跃:顾耕耘教授对三个部门法的独立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研究很深,对它们各自体系的重点问题作了透彻的说明。
范健:我认为:第一,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互动具有历史的渊源,从中世纪后法律发展的状况来看,开始由国际商事法律向内国商法发展,当内国商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出现了国家通过一定手段调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由于内国法律产生的壁垒和障碍又导致国与国之间的协商与协调促进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三个部门法是在历史运动中互动和发展起来的。
第二,从法学家研究、教学的角度和立法的角度来看,对不同部门制度的出发点、立足点和方法往往不一样。法学家在探讨一个新的法律制度时,一开始并不明确它属于哪个部门,而是出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一旦有需要把它体系化、规范化,根据一定的理论体系归纳、汇编成册,从而就需要法学家的智慧去归类为一个部门,编撰成法典、法规,这是从立法角度看不同部门的理论价值;而从实际研究、教学的角度看,创造部门理论、建构体系,目的在于形成逻辑联系,便于思想、观点更好地传授给学生,使他们更容易理解法律在复杂的规则中,哪些是起点,哪些是终点。所以从立法、研究和法律实际需要出发,不同时期、不同角度对法律部门划分的重点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彼此间也无严格区分的界限。
第三,关于当代中国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和迫切的任务。商法在国家形成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最需要完整的商事理论,才能实现商事法制的理论化、体系化,没有一个基本理论的统率,很难制定统一商法典,商法部门就很难从根本上独立起来。当前我国经济法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过渡性的经济法,它具有双重的任务,一方面是建立人类所需要的有生命力的市场经济体系所需要的法律制度,这个建设已经开始并逐渐规范;另一方面,经济法必须面对中国现实改革的需要,完成过渡期相应的法律应承担的任务,因此现阶段中国的经济法具有过渡性和长远性相结合的特点。国际经济法,面对国际化,它的任务在于使国际规则和内国规则有机地结合,把国际上认可的规则和国际惯例更好地融入本国的实践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要依赖本国法律基础。总之,三个部门在发展中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任务。
单飞跃:范健教授对商法的发展历史,当代中国经济法的任务以及法学研究的起点问题作了很好的阐释。
周林彬: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三者间的互动是一种理论和实践的规律。三者有很多的共同点,包括语言、语境,都是从传统的学科中创新出来的。它们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合、公法和私法的结合、法与经济的结合。我们注意到,今天论坛在座的四位教授都有类似的学科背景,都是跨二级学科的人才,这既是一种偶然,更是一种必然。
三个学科间的互动是一种客观规律。一是实践规律,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互动,是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就业的需要,也是市场的选择。法律专业的同学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至少要打通这三个学科,才有助于就业。二是提升学术研究水平的需要。无论是硕士、博士研究生还是青年教师,要提升学术水平,要从相关学科中汲取营养,交叉学科是理论创新的客观规律和必经之路。三是几点反思,一方面强调互动,一方面又要注意学科的科学性。法学研究要防止几个误区:防止导师专业性过强的误导;防止传统大陆法系研究的误导;防止&就法论法&的注释法学的误导;防止只关注国内法的误导。
王全兴:近几年法学研究出现两种新迹象,一种是从体系法学、研究法学向问题法学转变;一种是从&就法论法&向&法外论法&转变。前者说明,传统研究追求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关注规范组合的完整性,强调逻辑。实际上事实经验和理论逻辑有很多不同,法律仅仅从逻辑演绎不够。西方国家经历了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面对这些危机要有对策,传统的公私法理论不足以解决,这给传统公私法理论和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于是出现第三法。第三法的出现需要整个法律资源围绕具体问题具体对症服务,就要通过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互动来解决问题。西方这些危机的出现有时间顺序,我国则在同一时间出现这三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以问题取向、危机取向来进行法的研究。对于&就法论法&向&法外论法&转变的迹象,是指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能只从传统法学理论出发,而应在法学理论框架外,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寻求理论依据,根据这些理论依据,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结合来进行制度设计和法律的构建。
以上两种迹象的出现都是可取的,但两种迹象并未否定原有的机制,追求理论完美,&就法论法&的注释法学等仍具有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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