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调剂增配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期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期几个问题的思考
还木有人讨论,赶快抢个沙发!
【主办方】
{{reviewloading.content|escape|html}}
正在加载...
{{_price_range}}
{{PriceRange}}
{{pub_count}}举办活动
{{join_count}}参与人数
热门城市:
北京佐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B2-号& 京ICP备号-4
互动吧官方合作推广
如果想让您的活动第一时间在互动吧付费推广,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添加微信:hdb_tuiguang询价,请勿相信非官方渠道,谨防诈骗
固定周期,快速推荐资源
位置醒目,让您捷足先登
快速曝光,召集精准人群
发送给好友
1. 使用微信/手机QQ/微博客户端扫描以下二维码
2. 使用这些客户端的分享功能将信息发送给好友
主办方咨询电话
您还可以打开,在线咨询主办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下载App ,获取完整体验
打开互动吧App,"管理"-"我发布的"-"打开活动"-"添加封面"即可添加活动封面。如果你还未安装互动吧App,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安装。
你将要打开一个非互动吧页面,建议不要在该网页输入互动吧帐号、银行资料等隐私信息。
确定取消关注吗?
取消关注后将无法再关注列表查看Ta的动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员额法官考试试题_常用范文_管理资料下载网当热网管理资料下载()提供各类企业日常办公所需要的管理资料的下载服务,同时我们也为大家精心准备了30多万篇常用范文,提高您的工作效率。您的当前位置: >
> 员额法官考试试题常用范文最新范文12345678910职位职业政府机构相关文档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总结报告员额法官考试试题发布人:poster更多范文一:2015年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2015吉林省考学习群③: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2015年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日8:30,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47名法官走进考场,参加法官入额集中考试,标志着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法官员额选任工作全面启动,也是吉林高院推进司法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省政协副主席王尔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常松来到笔试现场进行视察指导。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吉林高院把法官员额控制目标确定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同时预留员额总数10%的比例,本次选任员额内法官126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0.6%,占现有法官总数的52.5%。对法官员额选任,吉林高院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设计了公平公正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所有申请入额的法官一律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试统一委托第三方命题和阅卷,主要测试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和审判工作经验。考核立足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职业品德,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标准,确保具有过硬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审判经验、良好职业操守、能够独立办案的审判骨干法官选任到员额内。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到司法一线办案,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并按照审判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据悉,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吉林高院采取了“三级联动、自上率下”的工作模式,确定今年启动改革试点的17家法院分两批进行,省高院率先开展,为其他试点法院作出表率,以强化对第二批法官员额选任工作的示范指导。笔试结束后,相关选任工作将随即展开。更多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新闻请访问: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中公教育官方网站:/?wt.mc_id=td2762长春分校:/吉林市分校:/通化分校:/延边分校:/白山分校:/四平分校:/企业QQ:辽源分校:/松原分校:/白城分校:/吉林省公职考试交流论坛:企业QQ:原文地址:/article/.html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2015吉林省考学习群③: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2015年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日8:30,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47名法官走进考场,参加法官入额集中考试,标志着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法官员额选任工作全面启动,也是吉林高院推进司法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省政协副主席王尔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常松来到笔试现场进行视察指导。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吉林高院把法官员额控制目标确定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同时预留员额总数10%的比例,本次选任员额内法官126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0.6%,占现有法官总数的52.5%。对法官员额选任,吉林高院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设计了公平公正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所有申请入额的法官一律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试统一委托第三方命题和阅卷,主要测试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和审判工作经验。考核立足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职业品德,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标准,确保具有过硬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审判经验、良好职业操守、能够独立办案的审判骨干法官选任到员额内。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到司法一线办案,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并按照审判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据悉,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吉林高院采取了“三级联动、自上率下”的工作模式,确定今年启动改革试点的17家法院分两批进行,省高院率先开展,为其他试点法院作出表率,以强化对第二批法官员额选任工作的示范指导。笔试结束后,相关选任工作将随即展开。更多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新闻请访问: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中公教育官方网站:/?wt.mc_id=td2762长春分校:/吉林市分校:/通化分校:/延边分校:/白山分校:/四平分校:/企业QQ:辽源分校:/松原分校:/白城分校:/吉林省公职考试交流论坛:企业QQ:
范文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入刊理由法官员额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纯粹性上,即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承担相应的职责。而合理的法官占比 (数量)、法官的纯粹性 (能力与职责等)、司法资源配置 (与案件数量的匹配)等都是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或者效应,不能算作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带来新的机制保障,也为奉献在司法岗位上的每一个人带来美好的职业愿景。当下司法体制的四项改革中,员额制改革成为重点和难点。一些人质疑、误解与迷茫,将其说成“不符合中国国情”且必将面临失败与危险。而在我看来,员额制改革是这场改革的牛鼻子,必改不可。过去,在非分类管理的情况下,许多法官追求的是行政级别,而不是法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许多干警虽有法官头衔,但不从事审判工作。也有些虽拥有法官身份,却被动地从事着非审判以外的调研、宣传、管理工作。这种“在其位不谋其政”“徒有虚名”的员额是违背司法规律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打破法官数量泛滥,压缩“不办案的法官” 比例,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的法官员额,顺应司法规律。通过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对应。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以此使法官专心致志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重新回到“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正道上来。改革是机遇,是挑战。通过公平公正的遴选、分流,对队伍进行重组、甄别与过滤,对法院发展而言,是难得的机遇重生。对法官发展,是难得的平等竞争。通过改革,按照少而精的目标锻造,打造一支精英化的法官团队,通过对司法资源的重新整合,构建出以法官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体系。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和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员额制改革给法官们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新的愿景。要让改革顺利过关,需要进行细节的设计和考量,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首先,做到法官员额的配置与岗位需要相匹配,实现法院人均工作量的相对均衡。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法官员额是39%,这是不能突破的底数。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需科学测算出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具体员额。可将现有一线办理案件的法官年均办案平均数、办案周期平均数作为衡量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重要变量,结合当地地理环境、人口多寡等办案成本,科学测定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员额比例,使改革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均有案办理,处于相对饱和的工作状态。省级法院在统管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法院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机制,通过科学核算各法院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不同法院的法官员额,形成内外循环与上下循环的良性机制,使法官员额流向案件多、办案效率高的地区和法院。考虑到基层法院处理案件的工作量要大,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倾斜,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员额。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集中管辖等方式对部分地区的案件数量进行调剂,保障法院审判质效在省级统管后有更大的优势与突破。其次,建立科学、公正、服众的选任机制。1、建立独立于法院的第三方遴选机构,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公正地遴选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库中除了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外,诸如律师、法学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人士占比不低于50%,该委员会主任由熟悉法院工作的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每一届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均有3-5年的任期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每一次启动法官遴选工作时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单数委员名单,以确保遴选程序的公平正义。遴选应当是从下往上的,逐级遴选,制度设计要为处于基层的法官打开晋升的通道,为每一个法官设计出一个能通过自己努力、才干,有机会胜出往上发展的平台。2、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考核检验机制。遴选机制不透明,不公平,难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要成为入额法官,必须要从严准入、逐级遴选、择优选任。无论现任审判员还是现任助理审判员,均需通过申请报名、岗位承诺、入额审查、业绩考核、考试、面试等环节,另外,还要有一定的门槛条件,把优秀人才选到。比如办案量必须达到部门人均办案量的一定比例,案件没有发现有质量差错,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没有被认定为不称职,此外,配偶不是律师,司法作风、职业操守没有瑕疵举报等。采用考试+考核的方式遴选,选出最适合的法官。确保公平公正,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出题、监考和评卷。通过初选、业绩、廉政考核、统一笔试、面试,再报遴选委员会。考试能够客观的反映被遴选者的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和案件分析的思维能力,而考核可以从学业背景、从业经历及时间、近几年来的办案数量、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社会评价、调研成果、获奖及立功表现情况等方面考察被遴选者的综合审判、调研及学习能力。前者有利于理论功底扎实、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年轻人,后者有利于工作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两者结合既不偏向于老同志也不忽略年轻人的优势。3、设置过渡期。正视历史和现实,给所有人一个“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的平台,为不同的人量身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通过设置过渡期,保留法官待遇、遴选资格,逐步过渡原有法官资格。建立面向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级晋升通道,建立未来法官主要从优秀法官助理中的选任机制,将那些滥竽充数的低能法官淘汰出局,通过过渡磨合,将改革的重心从过去要机构、要编制转变成遴选制、有进有退的动态员额制上来。第三、争取更好的政策,盘活资源,物尽其用,实现顺利分流。1、给予提级提前退休政策。对工作满30年且年满50岁的法官,让其提一行政职级或提高适当工资退休;2、畅通系统外交流。为各级法院中优秀的党务、政务领导干部开通一个出口,对于进入不到法官员额内的现任领导者法官顺畅地离开法院到其他部门任职,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工作,转为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而公务员身份及职级不变;3、对五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过渡、消化,不参加改革,不占员额,待遇参照员额内法官落实。第四、兼顾年轻的法官。年轻人和老同志比起来,社会经验、工作经验有所不足,但年轻人拥有饱满的工作热情、较强的执行力和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当前,大部分年轻法官在审判岗位上兢兢业业。为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公平、公正的选任制度,预留一定的员额比例,培养有前途的年轻助理们留有进入法官员额的通道和途径。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把有能力、有水平的年轻人选出来,通过改革,为未来中国法院的健康发展留下进步的台阶和空间。“员额制”的核心是让法官真正回归其职业本源,打破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的做法,不能“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要让能者上、庸者下,坚决杜绝“能办案的选不上、选上的不办案或办不了案”的现象发生。总而言之,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自我革新,是每个人敢于面对自己、及自己利益的一次挑战。身陷改革年代,要有改革的思维和精神。这一代法官,注定要背负着困境,甚至牺牲来换取中国司法的艰难转型。周强院长说过“要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向自身开刀,动自己的‘奶酪’,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在改革面前,每个人要有点勇气、底气,要有点决心和信心。问题终归会解决的,我们都要勇敢朝自己开刀。责任编辑:王帮旭
范文三:评析法官员额制摘要:面对我国不断加剧的利益冲突,让法院现有的司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推进和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员额制成为了重要的突破口。其主要目的是建设正规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以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提供人才保障。因此,本论文主要是以提升法官选任条件、分流管理,以及完善其职业保障与惩戒机制等来消除司法中公信力低和司法权威缺失等弊端问题。关键词:员额制;分类分流;职业保障;惩戒机制一、对法官员额制的认识法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主体,而法官额员制却是为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只要目的是建设正规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一)法官员额制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法官员额制的实施,不但体现了司法改革对人权的关注,还同司法机关组织内部理上的“去行政化”和构造外部组织上的“去地方化”一同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个价值取向。对加强法官职业文化建设,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升法官待遇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整体司法改革起着推进性的基础作用。其职业素质是决定裁判结果品质的关键所在。法官员额制可提高法官任职门槛,通过复杂与竞争化的任职程序,以及所提高的待遇保障,将法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明显区分开来,其职业外在的吸引力也将进一步提升,同时有利于法院等司法机关招揽更多的法律人才和重塑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二)法官员额制对于保证法官职业的纯粹性具有重要作用法官职业的纯粹性主要在于法官的遴选条件是否严格,较为宽泛和模糊的遴选标准是不能保证其的专业素质,同时,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及行政人员之间也很难形成合理有效的分工合作的运行机制。法官额员制度的的建立,不仅看突出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还能弱化法院内部的行政科层制。另外,对现还存在的从事司法行政和研究等工作的部分法官,其法官员额制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再好不过了。此外,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可保证将审判权交予专业能力显著、品行正直的优秀法官,在加上相应的法官助理的辅助,可让其更专注于审判工作,在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三)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审判工作量的匹配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案多人少还是人多案少的情况,都将影响到司法权的正常运作。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法官员额比例怎样确定成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在保证正常发挥审判功能的前提下,兼顾案件数量、司法辖区内的经济发展、人口密度,以及法院审级智能和审批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甚至还要兼顾当地的历史遗留和风俗习惯,因为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着法院配置法官的数量。因此,法官员额制在宏观上还意味着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可以说是法官员额制的又一层重要意义。二、员额制实现所面对的难点和问题(一)如何确定法官员额现推行法官员额所面对首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法官数量的操作标准。从国际角度看:因为各国在司法制度、诉讼体制与法治水平各不一样,所以法官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各不相同。比如法国法国所占本国人口数量的比例为:1:12350,德国为1:4500,瑞士为1:5600,奥地利为1:4700,日本为1:57900。而我国现有法官人数为19.5万人,依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总人口数量13.7亿人,我国法官所占人口比例越为1:7028.与各国相比,我国的法官数量也不算多,但可以看出我国地域之间的法治发展水平并不是均衡的,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相同,各法院的人员情况、案件数量、办理单个案件的劳动量也各有不同,另外,再加上我国社会“屈死不告状”、“无讼是求”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现法院存在的行政化、地方化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部分案件被排除在法院之外,我过法官人均所手里的案件数量与别国相比较来说还是较少的。在上海,对于司法改革方案中虽提出了法官所占比例为33%,但这一比例是如何测试出来的并没有公开说明,导致产生看诸多质疑。应当看出,这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固定比例。但应强调的是,大幅度的减少法官的总体数量,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基础所在。那么在“顶层设计”中保留多少法官才是合适的?这个比例如何确定?(二)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最近几年,虽然同一的司法考试和大规模的法学教育部分地解决了法官职业的专业性问题,新的年轻法官的法律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但在办案的经营方面,与经营丰富的老法官想比还是有所欠缺。我国现法院的审判人员的职业总体水平还不是很好,因此,在人员比例确定之后,对法官如何进行遴选以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三)法官员额大规模缩减后,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法官员额制实行后,法官的人数必然会有所下降。此刻,在相对教师的法官是否能够公证和高效地处理好短期内集聚的大量案件,这这关乎司法审判工作能否得以正常运行的总局。其实,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是缺乏客观标准的经验感受的问题,许多地区其实并不存在这一问题,就是部分地区存在这一现象,也是因很复杂的原因所造成的。研究证明,案多人少还有以下等几方面的原因:一、法院的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内部拥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从事非审判工作的比例过高,即便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因为缺少事物助理,事必躬亲,也没办法将所有精力专心置于审判事务上去;二、法院工作机制日益行政化的倾向,使得约20%的案件必须层层汇报和审判;三、案件审理程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二审和再审程序事实审和法律审不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不足等等。所以,需要员额制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套进行,绝不可因直观感觉上的这以问题而阻碍法官的遴选。即便法官整体人数有所减少,但如保留下来的法官都是优秀的,再加以辅之和充足合格的法官助理,并用大幅度增加法官薪酬等的方式来激励优秀法官的潜能,完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以问题。   (四)如何分流法院内部的其他人员法官员额制一定会导致法院内部人员分流,此分流会产生两个变动,一是原审判的一线人员的身份会发生变化,二是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人员会有所流动。即便从法院内部来讲,法官员额制也应是双赢的,司法改革不能成为零和游戏,不能使内部一部分人获利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官员额制践行的牺牲品,法官员额制的践行应兼顾法官与综合部门人员的利益。(五)如何调动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当然,如何电动法官助理的办案的积极性,这必定是一个非常敏感而又现实的问题,特别是以前是法官身份而现以成为法官助理的这部分人。毫无疑问,这部分人以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弱势群体”,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改革前和改革后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其“名分”以发生截然不同的变化。所以,如何调动这些人的工作积极性也是法官员额践行中必须解决与不可回避的问题。三、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路径建议(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基本原则目前,大部分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中,对于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应遵循稳中求进的基本原则,在对规则进行制定和法官比例的确定,以及完成时间等各方面上,不能实行“一刀切”,应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合理的确定。首先,要考虑到不同层级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的差异性。对于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的配比应小一些,而对于广大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配比应适当高一些。其次,根据不同地区区域之间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来进行一定的区别,在经济发达和交通与信息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其办理案件的效率也高,对于经济水平与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在审理案件的效率同时也相对较低。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形对法官员额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另外,还应采取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办法,做到尊重历史和现实,保持稳定的人心,做到工作不断。对以通过省高院审核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且具有法官等级的法官,应继续维护其法官身份,对新选任的则应实行新的办法,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公开选拔、慎重考察和提名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二)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及其人数标准目前,对这一标准的确立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具体应该由哪一级法院来明确法官的员额比例?案件的数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法官员额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地区差异和审级差异该如何去平衡?笔者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包含法官员额比例的上限和下限,然后由各省高院将本地情况在最高院确定的总体比例幅度内,再具体确定辖区各级法院的员额比例。在具体操作上,辖区案件数量、类型可以根据既往收案情况估算;法官的工作量我们可以考虑人均结案数量、平均结案时间、案件难易程度和审判程序等因素,从近年中选定一个基准年来测算。省高院可以让辖区的法院依据这种模式计算出具体的法官员额,然后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调研年均收案数量的变化情况,对于年诉讼案件的增长态势进行合理测算。同时,不能忽视辖区面积、人口密度、法院级别设置等实际因素对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影响,尽可能地对其予以量化。最后,整合上述审判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综合得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定额比例。(三)要制定合理的法官选任标准实施法官员额制度的本质,即实现现有法官队伍的精英化、职业化重组,在削减法官数量的同时,确保法官队伍的质量,把真正具备高素质的优秀法官遴选到定额法官的行列中来,以保证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1.明确法官选任机构。最高院于201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指出“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晋升机制,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那么法官遴选委员会究竟该如何组建?笔者认为,不能由省一级高级法院来牵头组建,因为这样容易导致上下级法院形成行政管理机制,应该由省委或省级人大常委会牵头组建,由不同背景、不同职业的人组成,人数以15人为宜,其中应该包括5名资深法官、3名组织人事部门人员、2名律师或者法学专家、3名纪检监察人员、2名非法律专业人员。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各个相应的组织进行提名,然后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任命,保证法官遴选工作达到公开、公正、独立、多元的效果。2.明确法官的遴选条件。各基层法院只有在初任法官人数不足时才可以提名初任法官资格,其他三级法院只有在法官人数不足时才可以从基层或者下一级法官中进行遴选。基层法院所提名的初任法官必须是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业务精湛,没有违法违纪情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同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的人数必然要有所减少,必须同步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1.对法官做分类管理,可以将擅长交通肇事类案件审判的法官集中成立交通肇事案件合议庭,将擅长婚姻类案件审判的法官组成婚姻案件合议庭等,这样可以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促进法官专业化,从而大幅提升办案效率。2.法院行政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分类管理。建议为每位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及两名法官助理,辅助法官的专业性审判工作。这样使法官从繁琐的行政性工作中得以解脱,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3.对执行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院的核心工作一是审判,另外一个就是执行。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一般性执行工作肯定不会由法官直接来做,应该根据各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成立专门的执行工作团队。(五)完善法官的监督和退出机制1.建立案件追责和工作监察制度。在强化对法官职业保护的基础之上,对事实认定明显错误、非认识性的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明确违背法律程序的错案和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经专门的法官评查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依照规定问责,并计入法官考评档案,扣分。纪检监察部门对法官作风问题进行考察,一年分年中、年末进行两次统计,对于出现作风问题被查实的法官当按照《法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出现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检察部门。   2.实行法官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下列几种情况的法官应该由所在法院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报省级有关法官提名部门审批后,向本级人大提名取消其法官任职资格:(1)出现错案的法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法官;(3)接受当事人吃请、贿赂等违纪情况的;(4)辞职或者已经退休的法官;(5)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官的情形。3.对法官审判业务进行必要的、适度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质效。同时,在审判管理上应当进一步加强案件的节点监督、审限提醒、督促办理,不仅可以促使法官提高审判质效,而且自然形成对法官审判业务上必要的监督(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所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以严格的法定性维护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责任感。1.落实以法官等级确定工资待遇的标准。按照最高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文件精神,依据法官的等级核发法官的工资和津贴,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2.保障法官独立、中立的地位。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在法官员额制度推行的同时,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相关要求,应取消层层审批、上下级法院汇报等不合理制度,进而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法官审理案件的中立性、独立性。3.落实法官正常晋升机制。除了全面提高法官待遇之外,还要使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法官能够正常晋升,提升法官的职业待遇和尊荣感,稳定法官队伍。(七)建立法官专司审判的专职工作制度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中,从院长到助理审判员,除正常的审判工作之外,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非审判事务和管理性工作,尤其是作为院长、庭长的“领导类”法官,会受到来自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法院等方方面面的非审判的管理性事务,开展的各项与审判工作有一定牵连的专题活动(譬如教育活动、宣传活动、普法活动等),还有开会、报告、调研、财务管理、招标投标,甚至招商引资等,占去了相当一部分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得这部分法官疲于应付、难以专心办案,因此,在司法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起步阶段,应当尽快建立和形成法官专司审判的工作制度。结论总之,建立法官员额制应当立足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并且要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过渡期,保证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脱节。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实施起来有难度、有阻力,并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其更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更有利于稳定一线办案法官,也为人民法院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注入了更为新鲜的血液。(作者单位:1.广西大学法学院;2.四川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章武生.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3).[2]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人民法院报.日,第五版.[3]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数据。[4]郭毅敏、闻长智、袁银平.法官员额:理论逻辑、现实背景及制度构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1).[5]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人民法院报.日.
范文四:法官员额制探究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随后修改的法官法中,也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员额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心,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然而,其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员额制度进行探究,指出了当前环境下,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具体员额、如何选任法官、如何分流人员、如何进行入额法官职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关键词 员额制 分类分流 法官 选任作者简介:宋筱,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ki.16.12.156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探究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必须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随后,最高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指出,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为了集中高效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根据案件多少、人口稀疏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法官数额。这是国外法院的通行做法,也是目前的主流方向。推行法官员额制所牵涉的利益面颇广,可以说是本轮司法改革中阻力最大、困难最多的改革。本轮改革,中央选择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以试点之一的上海为例,上海市按照一定比例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如下三类: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检察辅助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二,司法行政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上海首轮有四家检察院作为试点院,一共遴选了313名检察官,占总编制的百分之三十。这批入选的313名检察官均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平均年龄近五十岁。二、员额制度的推行所面临的困难(一)如何确定法官员额如何确定法官的员额是顺利推行员额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员额制的目的在于筛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入额,从而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国目前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员额制的比例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不太现实,因此,每个地区都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实际员额比例。(二)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一名合格的法官除了需要进行专门的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之外,他还必须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我国法官人数众多,但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水平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生效之前,法官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进行审判工作的法官并未接受专业的正规的法学教育,而是从部队转业、教师改行而来,法学基本功底不扎实,对待法律的价值判断不一致,严重影响着法院裁判的作出。审判工作是个“辨是非,定方圆”的神圣工作,虽然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以及大规模的法学教育填补了过去法律队伍缺乏专业教育的空白,培养了新一代有知识有文化的法律工作者,但其仍然存在着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按照公务员的模式管理法官,出现了法官行政化程度深、成长空间被限制等诸多问题。很多拥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并不进行审判活动,而进行审判活动的法官想要解决行政级别的话,更倾向于在行政管理部门任职。这不但使法院内部行政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同时对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三)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推行员额制之后,由于职数限制,法官的数量会急剧减少,案件过分的集中于少数人身上。中国处理纠纷的路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涌向法院的案子数量持续增长,部分地区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案件数量在持续增长,而法官的数额呈下降趋势,这对人手不足、案件繁杂的部分法院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仍模糊不清,最高法并没制定相应的规则加以说明。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具体哪些事务需要由法官独自裁判,哪些事务可以交由审判辅助人员单独办理。这无疑给法官的工作增添了许多负担。(四)如何进行人员分流法官的员额制度势必将会导致法院内部出现人员分流。一部分法官通过遴选入额,其他的未能入额的法官应该如何分流也是本次改革应该所重视的。不能单纯通过牺牲这些未能入额的法官的利益来推动本次司法改革。员额制的推行要从大局考虑,不能厚此薄彼。(五)如何保障已入额的法官的权利对于已入额的法官而言,虽然待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办案压力和源源不断的待办案件。各地均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面推行法官办案终身追责制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存在着法官职责与风险不匹配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面影响了员额制对于法官的吸引力。三、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路径建议(一)确定法官的额度比例确定我国的员额制的比例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主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案件数量、人口数量以及面积、经济发展水平这三个要素。除此之外,也应当酌情考虑法院经费、交通环境、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通常而言,经济发展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要远大于欠发达地区。除此之外,各地的法律传统文化也不尽相同,不少地区深受中国传统的非讼文化的影响,重视调解程序,忽视诉讼程序。当地的人口数量、地域也应该成为员额制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历年收案情况来判断案件的难易和类型:结合当地法官的结案情况,从最近五年选定一个基准年来进行预测。各地法院在省高院的指导之下根据该模式进行计算,综合上文所提到的各类因素,得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数值。   本轮试点省份既有包括东部沿海城市,又包括中西部欠发达的地区,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安排,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它们在本区域都有一定的代表性,改革经验可以为其他类似的省份提供参考 。(二)确定法官的选任标准目前法官的选任对于专业知识要求并不高,《法官法》第九条规定了法官的学历要求必须是本科,不仅包括全日制本科,还包括成人教育之类的非全日制本科。由于这种非全日制本科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得部分法官很难拥有良好的法律涵养和法律能力。同时,也可以看出,《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经验并未做过多的要求,法官缺乏必要的职业经验和社会经验,也是我国目前审判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为了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提高入额法官的质量,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设立一个中立的法官遴选机构;二是明确具体详实法官的选任标准。当前,我国的法官的任免事实上主要是由党委组织部和法官的党委机关决定的。这种任免方式比较粗暴简单。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的相关精神,笔者认为,必须在省一级以上设立遴选委员会。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晋升机制,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该遴选委员会由不同背景、不同岗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构成,包括律师、法官、专家等。这些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相应的单位组织进行提名,由省一级人民统一进行选举任命,要确保法官的遴选达到公平公正。遴选委员会可以组织统一的资格考试,按照成绩排名和综合素养择优录取,真正把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拨出来。(三)确定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方案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现状给员额制的推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入额的法官能否在短期之内高效处理好大量涌入的案件,这是司法审判工作运行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了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首先,必须将法官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须按一定比例为法官配置几个助理审判员,合理配置法院的审判资源,确保法官能将所有的精力专注于审判事务。其次,法院的不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优化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行政权对于审批权的干预,有助于提高法官办案效率。最后,还需要其他与此有关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例如大幅提高法官的工资额、明确规定法官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等等。(四) 确定未入额的法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员额制度推行之后,有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摆在了眼前,那就是如何平稳有序地对为未入额的法官进行分流和安置,确保法院各项工作顺利的进行。因此,地方法院必须精心准备,积极稳妥地进行人员分流。一般而言,这些未能入额的法官会被吸纳到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上,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但是笔者认为,在满足司法辅助人员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探索多种分流模式,给予未入额的中青年法官更多机会,鼓励他们到各大行政单位、党政机关进行交流,充分利用和发挥他们的法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国家必须努力统筹各个部门,制定详实具体的人员分流方案,做到有理可循,有法可依。(五)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和退出机制为了减轻入额法官的后顾之忧,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法官面临着工作收入偏低,社会地位并不高的困境,必须依靠经济保障和身份保障来解决。在经济保障方面,本轮司法改革确定了区别于其他普通公务员薪酬制度,提高入额法官的工资水平,以上海为例,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上海入额的法官工资增长了近40%。在身份保障方面,应该积极落实法律所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维护法官职业尊严,保持法官职业队伍稳定。同时,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官退出机制,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笔者认为,一旦法官出现了违法乱纪或是考核不通过的情形,必须取消法官资格,保持法官队伍的精英性和专业性。注释: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日 ,01 版.新华网.最高法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http:///legal//c_.htm.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人民法院报.日,第5版.贺小荣.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新京报.日,A06-A07版.
范文五: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摘 要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员额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严格选任法官的程序,同时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满足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法官员额 法官选任 法官助理作者简介:汤梓龙,澧县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法官员额即法院编制上的法官人数的限额。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提升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更是整合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笔者从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指出我国法官制度现状,从法官员额制度的依据原则、法官员额制度构建路径几个方面对法官员额制度进行探讨。一、法官员额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法官员额制度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从事者,是审判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司法对于法官而言更是一项专业的、实践性的活动。这样一种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必须有职业化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因为法官所行使的司法审判权起了一个判断是非甚至是判定罪与非罪的作用,所以,司法权只能由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来的高素质的精英群体来行使。如果人人都能行使审判权,那么必将丧失司法的权威。因此,员额制度反而能为法官队伍的精细化提供基础,也便于国家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二)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任务艰巨。涉及到法官制度、其他司法人员制度以及职业保障监督制度的方方面面。法官员额制度即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将会带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制度等诸多问题。职业化的前提是精英化与专业化,从这个角度考虑,法官的数量必须限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我国的法官数量高,但专业性不高。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关键。(三)法官员额制度是应对社会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的法官队伍尤为重要。法官员额制度是现下应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问题的有效方法,可以对现有队伍进行精英化重组,将优秀人才放到审判一线工作,将其他人员分离出来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其他工作。这样能加快法官队伍的重组,并促进其精细化的发展,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与高效。二、我国法官制度现状(一)法官队伍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我国法官队伍同质化程度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有法官成分较为复杂。大部分是经考试录用的,但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教师改行而来,有的是军人复员转业而来,还包括之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分配而来的,仍在现行法官队伍当中。这些人因专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必然会有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对法律的价值判断也不一,而法律观念又对司法裁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都能影响到裁判的作出。这样一种人员构成间接造成了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气质和职业传统,而体现为一种职业模糊的状态。具体而言,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共同语言难以形成,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以致于难以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丧失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二)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交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审判员职称和助理审判员职称的都是法官。因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法官队伍总量大,但突出问题是人员结构混乱不清,法官职务变相地被当成一种“福利待遇”,职称在法院内平均分配,因此有审判职称的人很多,但许多人没有审理过案件。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全院在编人员192人,其中拥有审判职称的有103人,而真正在审理第一线的人员只有53人,占审判人员总数的50% 。最为明显的是法院内部法官职务与非法官职务界限不清,没有把审判工作、辅助审判工作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合理区分开来,正如我国法院中所有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干警”,各个部门岗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岗位之间的流动没有严格的要求,各类人员都是统一管理,完全体现不出法官队伍的独立性。(三)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对法官的管理体制是没有法官编制只有行政编制,审判工作也一直按照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在法院中,院长、庭长是行政级别,填他们有权审批案件。合议庭以及独任法官可以审理案件,但无权判决案件。而整个法院的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各级法院甚至是专门法院行政人员很多,但法官人数不清,造成法官人数无限膨胀。法官审判权力与行政职称挂钩致使许多法官在注重行政绩效考核的同时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案件审理。由此形成法官素质不高的局面,法官成为“大众化”的职业,而不是专业性的、精细化的职业群体。三、确定法官员额依据的原则中国司法体制的建设与改革有着自身的背景,因而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也应结合多方面考虑。(一)中国国情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首要国情就是法官人数多。法官员额制度的目的即是要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优化结构,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由于我国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法官员额比例不能一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法官员额必须考虑到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审判工作量案件的多少,审判工作的强度是法官员额的基础。案件多少应是法官数量多少的首要标准,不能按照法官级别确定数量。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官是审判工作需求的结果,而法官员额制度是为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其他影响因素最终也会反映到审判工作量上。审判工作量虽然不是固定的,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足以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工作量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还体现在案件性质和案件涉及范围等,所以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根据法官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来确定法官员额。(三)辖区面积和人口法院设置的依据之一就是人口,案件纠纷实质上是人的纠纷,人口数量多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则导致利益冲突相对较多,因而法院工作量相应大,法官员额也相应增多。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人口数量标准不能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下,法院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依据,因此,法官员额制度也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以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高低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受理案件多且类型复杂,标的额大,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理案件相对较少,且标的额小。如果仅以案件数量为依据,则会使有些法院没有进行员额定编的必要。因而法官员额也应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官员额关系着法院工作的多方面,需考虑的因素也很多,还包括一些没有列举到的因素等。四、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路径(一)严格法官选任程序如上文所说,法官队伍人数总量大但人员复杂,这其中不乏法官选任不严等问题,因此,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能从源头上促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首先,要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担任法官的比例。我国现行制度下,法官一般是由书记员考取而来,书记员岗位成为走向法官岗位的“跳板”,因而,书记员向法官的不断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 。因此出现一多一少的局面,审判人员不断增多,书记员严重不足,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因此,可以规定非审判人员向法官的转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的测试,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并且,录用之后实行培训,培训不合格延迟法官任命。其次,逐步推行逐级选拔法官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从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二)法官队伍管理去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的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法官凭工作绩效获得行政职称,如庭长、院长等,其工资福利待遇则以行政职称为基础。此种行政化的管理完全忽略了法官群体的特殊性――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某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试点,将法官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法官队伍另行评定法官等级,法官待遇和考核都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而与行政级别无关。这样一来,法官更能集中精力钻研案例,提升理论水平,增强办案业务能力,促使法官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法官独立管理是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在法院内部,以法官等级评价体系为基础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在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之后,充分遵守员额定编制度,不再允许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出现交叉,尤其是综合性工作部门的领导,也不再以“调整、提高”的名义担任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进行交流,严格制定非法官向法官晋升的标准;在法院外部,将法官人事任免权、薪酬管理等上升到省直属管理,以法官等级为基础。一来可减少法官受地方财政、人事的限制,二来也有利于监督法官队伍。(三)逐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了提高法官素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废除助理审判员可以代理审判员职务的规定,将助理审判员改为法官助理(类似美国的法律助理),主要责任是协助法官进行工作,但不能审理案件” ,这便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形式。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但其不具有审判资格,不能审判案件。法官定额以后必定有部分法官会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已经掌握审判权的人丧失审判权。因此要建立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等进行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建立一个评价体系维持和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在司法活动中明确划分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分工,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审中的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性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担任,遇有实体法律问题或需调查取证的事项,法官助理可请示法官,由法官决定,以保证人员专业分类之后庭前准备与庭审的衔接性。总体上,现有的部分法官工作任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将法官队伍与法官助理队伍相衔接,使法院工作人员专业化的同时不造成人才流失。参考文献:[1]郭毅敏,等.法官员额:理论逻辑、现实背景及制度构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1).[2]刘邦炎,徐英荣.司法不统一现象的法理分析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司法纵横.2005(6).[3]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2(8).[4]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合订本.[5]林辉.论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法制与经济.2008(10).[6]周道鸾,等.美国的法官制度.法学杂志.1989(4).
范文六:法官员额改革样本调查必须下决心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敢于动真碰硬,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必将对中国19万余名法官重新“洗牌”。在这场牵涉面广泛的改革中,如何超越利益羁绊、现实所困,按司法规律科学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是改革的难题。怎么测算法官员额、每个法院多少法官才能够用、院庭长是否一律进入员额、入不了额的法官怎么安置等问题,困扰着每个改革者和被改革者。虽然法官员额制的改革道阻且艰,但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又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此前不久的4月1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孟建柱称,必须下决心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敢于动真碰硬,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让高素质的人在一线办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员额制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员额比例怎么算“广东将在5年内将法官员额逐步减少到编制人数的39%以下,39%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实现,每个法院的员额比例因当地经济发展程度、案件数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广东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称。因广东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周玲说,“可以这么比喻,广东法院是全国法院的缩影。”在广东一些欠发达地区,经济不活跃、案件量少,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在25%左右就基本够用;而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广东省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之一。周玲称,这次改革要解决困扰法院发展体制机制上积压了多年的老问题,还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实事求是地说,困难的确很大。既有广东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带来的问题,也有全国试点法院面临的共性问题。”广东是以中央政法编制数作为基数计算员额。2002年至2014年,广东省编制数增长率为8.53%,但受理案件数增长率为77.88%。2014年广东省法官人均结案比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数高出45.5%。“长期以地域面积、户籍人口数为主要依据确定编制的历史原因,导致广东省法院现有编制和案件量不匹配。有的法院编制数与案件数量的矛盾更突出,员额制的落实难度较大。对这种极不平衡的编制、人员构成,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周玲说。经中央批准确定的试点地区员额比例是不能动摇的“红线”。员额比例的核算是一道复杂的“海量”数学题,与辖区案件数量、不同审级、法官工作量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状况等关键因素紧密相关。试点地区法院的员额比例目前有不同的版本。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四中院的员额比例是编制数的33%,其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等,以法官年均审理150件案件的饱和工作量进行测算所得。上海市的员额比例则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33%。计算法官员额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对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曾对法官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审理一宗案件中法官需完成的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等核心工作量所需的时间。经统计,剔除改革后可由法官助理承担的事项,平均而言一件刑事案件法官亲历的事项平均至少需耗时13.6小时,一宗民事案件平均至少耗时11小时,这还未计算法官对于案件的思考、分析、斟酌的时间。据此推算,该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的饱和工作量分别是每年结案120件-150件、150件-180件。如果根据该院的收案数量推演法官员额,将大大超出39%的标准。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称,有的法院还将民事案件区分为70多个办案环节,测算每个环节用时多少,“精细到这种程度”。除此之外,在非审判一线的立案庭、执行庭等部门的法官配备也困扰着试点法院。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对《财经》记者称,四中院的法官员额主要是依据审判一线法官的饱和工作量测算,而其他一些部门也有行使裁判权的必要,“比如,执行部门执行裁决岗位的人员,及立案庭的部分人员等,这些部门配备多少法官,现在还没有细致的方案。目前,四中院从审判一线部门拿出少量法官员额配置到这些岗位,法官超负荷运转,这不是长久之计。下一步应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北京市四中院员额还没有“用足”。吴在存称,考虑到今年五月一日后立案登记制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及今后跨区法院管辖范围可能调整,案件数量上升的因素,员额使用上留有一定余量。院庭长是否当然入额“员额”是一道坎,谁能入谁不能入?对不能进入员额但已经享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怎么分流?不少年轻法官担心在“论资排辈”面前,只能转成法官助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多次强调,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提供大量的免费资料下载,如果你喜欢我们,请将我们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收藏本文章下载本文章(DOC格式)下载本文章(TXT格式)【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友情链接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官员额考试试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