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以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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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维护: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___兰州文理学院基建处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分类:政策法规&&时间: &&阅读:<font color="#FF 次
&&&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一)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易地建设费经费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业务培训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十三、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十四、省级人民防空、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十五、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白银市、金昌市,省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玉门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中。&&&&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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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jjc@&&&电话:921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 10:44:59
主题分类:K
索引号:K5-
关键字:陕西省 异地建设费 减免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 &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第六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 &第七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 & &第八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 &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 &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 &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 & &第九条 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 &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 & &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4.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复印件)
& & &5.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 &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 &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再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 &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表》。
& &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 &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和政府常务会研究情况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陕西人防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证明》。
& & &第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惩罚。
& &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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