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怎样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同合法吗?

请社会各界评论一下这样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今天,阴天,天下着小雨,刚上我工作的单位要与我签字劳动合同。
首先,介绍一下,工作的情况,1999年到该单位参加工作,一直一来都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我现在工作的这个单位,该单位是属当地一家国有企业,在长达9年工作中,本人表现一直较好,一直以来都是与我们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今年一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现这家企业要求我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要求我们填写自愿签订劳务合同的申请,说实话这个企业从来没有和我们商量过,合同内容如下:
&&&&&&&&&&&&&&&&&&&&&&&&&&&&
劳动合同书(劳务派合同)&&&&&&&&&&&&&&&&&&&&&&&&&&&
& 一、合同限期
& 要求只签2年半,工作达10年也没说可签不固定期限合同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用工单位按照本行业薪酬制度确定,同时不低于用工单位在要求派遣时所承诺的待遇标准。可实行多种工资形式。
&& (二)中止合同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三)甲方每月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各委托用工单位代为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四)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约定,乙方享受应得的劳动报酬各与岗位相关的劳保福利待遇。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单位应当缴纳部分的社保险费,同时代扣代缴乙方个应缴纳部分。
四、劳动工作时间,要求我们选择不定时工时制度。
需要说明是:该单位是属国有烟草企业,该单位员工分为原正式在编职员、后来招收大学生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其劳务报酬人事代理工与原正式在编职员一样,劳务派遣工资不一样,临时工按月核定,按同样岗位来讲,劳务派遣工资只有正式在编职员的三分之不到,社会保险同样就劳务派遣低进行购买,正式在编职员就高购买,同时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住房公积金(均属城镇人员),也就是没有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同工同酬,反而差距较大。
请社会各界专家指点一下,这个长期固定用工可否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签订合同,这个劳务报酬分配方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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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半年前,公司招入一名行政经理,在与其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劳动合同,但是工资待遇问题当时只是经过双方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并未写入劳动合同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总经理觉得这名行政经理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于是与行政经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名行政经理拒绝离职,要求做到合同期结束位置,于是总经理找到了我们经理协商此事,我们经理想到在与行政经理签合同时,合同中并未写明薪资标准以及待遇问题,此份合同无效,可以按照事实劳动的要求提前30天通知行政经理离职。请问,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得当?会产生那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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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秋季班
第一个要说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
来看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六)劳动报酬; & &
(七)社会保险; &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 所以你这边在劳动报酬这边出现问题,那么在看下下一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基本上都是协商不成,建议参考下
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了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2、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情况
 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情况&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这个可能就需要去仲裁或者咨询你所在区的劳动保障所了
& & 关于你们经理说的合同无效,若这么处理公司要承担很大风险,这就要涉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了,若按照你们经理说的视同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按照双倍工资补偿,也就是6*2=12个月的工资,我不知道你们经理为什么说出这样的话,或者他有其他的想法是你不知道的。
& & 提前通知该行政经理离职,这个需要你有真凭实据的站得住脚理由,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是一年一个月的补偿了,就是双倍工资补偿,满半年就是两个月,不满半年就是一个月,是比较头疼的。
& & 建议:
1、若觉得该员工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那么需要你有拿的出手的具体考核办法,做降职降薪处理,这个时候就有理由做合同变更了,把薪资及报酬都写进去,避免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纠纷,变相的让该员工自己有离职的想法,然后就协商一致解除。
2、若无相关制度,那么就协商,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不同意,那么就花点钱解除, 需要支付的赔偿就是 1个月的代通知金+1个月的薪资补偿,也就是两个月
11:25 发布
11:31 发布
14:12 发布
14:14 发布
17:04 发布
17:04 发布
2013秋季班
劳动合同只是未明确薪酬,就说合同无效,有点勉强,我看最多只能说劳动合同中薪酬约定的不明确,最不济了也就是部分无效,况且,一般公司都会有薪酬制度来配套。所以我说,合同有效,公司这样处理的方法违法,易招惹劳动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要按经济补偿的办法双倍赔偿。
11:19 发布劳动维权: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新闻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维权: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新闻信息中心&&&发布时间: 10:49:38&&&浏览次数:464
&&& 语音播报:
&&& 案例:2011年3月,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A建筑公司工人刘某投诉,称A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调查,刘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刚上班没多久的一天,该工地项目经理强令刘某在没有安全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施工,刘某当场予以拒绝。该建筑公司以刘某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刘某违约,欲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 我们的意见是: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刘某的要求合法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裴晓峰)&&&&
&&& 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
&&& 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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