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之前在二手中介签订的限购前签订购房合同同,限购后该如何处理

“中山限购”全面解读:主要针对一手房,二手房不限购!南都中山原创 15:08关注南都讯 记者萧倩苑
今天清晨5点左右,中山政府门户网站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山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其中,《通知》的调控内容包括明码标价制度、实行限购政策、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南都记者针对该《通知》与一手房和二手房部分机构从业者进行对话。业内普遍认为,这份通知从限购、限贷及市场规范化都有细致的规定,范围综合全面,但在力度上与其他已经限购调控的城市相比,力度不算太大,但对于目前中山楼市过热的情况定会起到冷静作用,是好事。同时,中山本次调控对刚需购房者相对友好,保证了该群体的购房需求。 政策1、本次政策主要针对一手房中山中原地产策略中心经理郭光喜表示,本次政策主要针对过热的一手房市场展开。“简单来说,新建商品房每个本市家庭限购三套,外地家庭限购两套。对于外地家庭而言,只要有人满半年以上社保的就能购买,只有原本已经有房的才把要求提高到2年。”图片来源:新浪乐居他指出,政府同时注意到社保补缴的情况,并注明不认可以补缴社保的方式进行规避。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规模的短期炒房行为得到扼杀。“不过,由于此前实施网签预约制度,有不少网签的等待时间已经接近半年期,因此不排除外地客户会通过与开发商签协议的方式进行等待”,他表示。 2、二手房限贷不限购至于二手房方面,二手机构的解读主要集中在贷款而非限购上。“本次调控主要是限制新建商品房的购买资格,但对于二手房则没有限制,这相当于购买二手房外地户籍的家庭也能够正常购买”,中山家家顺总经理李功镇表示,由于一手房被限购但二手房没有限购,虽然贷款限制,但变化不算太大,因此对于二手房来说是个好消息。“理想情况下,只要买家有能力一次性付款,那么他可以购买多套,不受限购的影响”,他分析道。中山市住建局也明确表示:“限购令不针对二手房”。 答疑3、已签合同但未网签备案的怎么办?政策出台后,众多购房者和开发商疑问,因之前中山实行预约备案制度,一些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网签备案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记者从中山市住建局获悉:“本通知出台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进行预约网签申请,或已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放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放款)的银行入账凭证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而记者从部分机构得知,目前银行主要按照,在3月26日之前是否查了征信、是否已经签约、是否已支付首期款、是否签订认购合同等条件进行审核。“目前部分银行更注重的是定金及查征信这两项,或者是二选一”,有二手中介按揭人员称。4、“本地户籍家庭”如何认定?同时关于户籍认定标准,住建局表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中山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另外,关于购房之日,住建局表示:“购房之日指签订认购书当日。”关于调控政策的其他解读将于明日对外公布。影响5、对刚需购房人群或是好事对于贷款方面,则有人指出,中山并没有如一线城市一样实施太严格的政策,对于刚需人群来说是好事。“取消了最低2成首付,基本是首套3成、二套4成,这是比较合理的”,合富辉煌谢仲娟认为,这一政策基本与此前执行的政策是一样的,变化不算太大,在限购限制下,市场或会适当冷静,再加上限贷方面对刚需保护、对尚有贷款的家庭进行打压,对于刚需购房者是不错的上车机会。 6、或对镇区楼市影响较大不过,业内认为,由于本次细则主要针对外地购房者及多套购房者进行限制,因此对于以本地刚需为主的主城区来说,影响有限,但对于以外地购房者为主的镇区楼市则影响较大。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调控除了限购限贷以外,对于开发商乱涨价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这对中山目前过热的楼市是最大的利空。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审查,严格明码标价制度(一)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房价一经备案6个月后方可调整,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合理销售价格,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三)严肃查处哄抬房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预售人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商品住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商品住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等法定事项。
三、实行住房限购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的金融监管(一)实行限购政策。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二)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4.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三)排查房地产非法金融风险。从严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众筹炒楼等不良行为,进一步降低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一)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力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二)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将全市所有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对不守诚信的企业(机构)采用警告、处罚、资质降级、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情况,促其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各类机构及个人捏造信息、散布虚假消息,造谣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6日TA的文章南都中山原创资讯权威发布,有料、有趣、有用、有爱。在这里,读懂中山!南都中山的其他文章||广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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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民何先生致电大河报记者称,他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在即将办理过户手续时,因郑州的限购政策,突然&失去&了购房资格。此后,中介公司却不予退还中介服务费。该费用该不该退?因郑州的限购政策,市民买房遇到烦心事该咋办?
烦恼|买房失去资格,中介费也不退
何先生介绍,他是广州人,在郑州做生意。2016年12月中旬,他通过郑州东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一家名为正弘租售中心的中介公司,准备在正弘蓝堡湾小区买一套房。12月18日,正弘租售中心工作人员帮他找到一个房源,该房业主刘先生、该租售中心与何先生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何先生购买刘先生位于正弘蓝堡湾小区一套186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带一个停车位,共计378万元。
按照合同,12月18日,何先生交纳2万元中介服务费,向刘先生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暂由租售中心代管,待双方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后交给刘先生。
何先生说,12月22日,郑州开始执行限购政策。他是广东人,妻子名下已有2套房,按照最新的限购政策,对在郑州拥有1套以及以上住房的非郑州户籍居民,不具备买房资格。&租售中心说,让我假离婚,这样就能继续在郑州买房。&但他在郑州开了一家公司,与妻子两个人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他咨询过银行,办离婚手续非常困难。
&我没了购房资格,只能取消买房计划了。&何先生说,他与房主刘先生进行了沟通,刘先生同意终止合同,由租售中心归还5万元定金;但租售中心称,只能归还5万定金,2万元中介服务费不予归还。
回应 |付出了劳动,亲戚可继续享受服务
&房子买不成了,为啥不归还中介服务费。&何先生生气地说,他签订的三方合同明确约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他表示,租售中心应无理由退还中介服务费。
租售中心为何不退中介服务费?正弘租售中心的李经理受访时表示,从去年9月开始,该中心一直按照何先生的要求,为其寻找合适房源,直到去年12月中旬,才为何先生寻到中意的房子。&双方都签了协议,就差到房管局备案过户了。&李经理称,他们从事的是信息提供与服务,在找房子期间,他向何先生提供大量的卖房信息与业主电话,也为何先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因此,中介服务费也是他们应得的。
&何先生也可以买房,但他不同意。&李经理说,何先生可通过离婚或迁户口的方式,继续在郑州买房,但对方却不肯。目前何先生尚未买到房,但2万元中介服务费不能退,&以后还能在我们这里享受服务。自己不能用,可以让亲戚朋友享用。&他说。
&签合同前,租售中心也没说必须离婚、迁户口才能买房啊。&何先生认为,对方让他离婚、迁户口,让亲戚朋友买房继续享受服务,这些都是租售中心不愿退中介服务费的借口。
说法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介费应无理由退还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何先生的遭遇,他们也接到了不少因限购而无法继续房屋买卖交易的市民反映。但他称,中介公司与买售双方签订有合同,属于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他们也没办法介入干涉。
&对这种遭遇,我们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诸司法途径。&该负责人说,据他了解,像何先生这种情况,一般中介公司都会退还相应的服务费;而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也会在诉前调解环节解决,结果多是中介公司退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政策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房产中介公司到底该不该退中介服务费?对此,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李鹏辉律师说,按照三方合同约定,房产中介提供的是全套的购房服务,买卖双方在房管局过户之后,才算协议服务终止。目前,何先生的服务尚未结束,因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这本身就意味着三方已无责任继续按该协议履行责任,因此,房产中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也应无理由退还。
但针对房产中介前期付出的服务与劳动,被服务者也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而补偿金额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决。
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提问
昨日,记者通过大河报热线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去年12月22日郑州限购政策最近一次升级至今,一直有读者向记者咨询&限购升级&带来的烦心事。
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其一一整理,并咨询了郑州市房管局的相关部门。
◆开发商不退定金,可到房管局投诉
问:由于限购政策,没了购房资格,给开发商交的定金不退,该到哪儿维权?
答:因限购政策,购房者前期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诚意金等相关费用,开发商应予以退还;如果开发商不予退还,可到房管局信访部门等有关科室投诉。
问:因限购政策因素,市民在房产中介公司无法完成购房程序而不予退款,为啥郑州房管局不予处理?
答:中介公司与买售双方签订有合同,属于市场行为,因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与服务,若双方关于退款问题协商未果,可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按照政策,售楼部均有查询购房者购房资格的系统,系统上可查购房者和家庭拥有的房产信息,客户信息泄露该咋办?
答:该系统只是适用在销售部可以正常进行商品房网签的电脑上,一般电脑无法查询。同时,这系统是实名制登录,每一个账号查询的信息都会有日志;同时,他们也要求各销售部不要随便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一旦发现随便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非家庭成员间共有一套房,是否限购?
问:外地户口,社保也交了,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间有断档,连续时间达不到24个月,该何去何从?
答:根据限购文件,如果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能够达到24个月,将不能达到购买条件,因此该情况在郑州限购政策范围之内。
问:自己与朋友在郑州共有一套房,二人是否均因名下1套房而限购?
答: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问:之前买过房子,系统里也可能查到,这该怎么办?
答:系统查询的是家庭有效房产,之前买过但是已经卖过、交易完成的历史房源不算。
□记者田育臣
【责任编辑: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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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田育臣  核心提示|昨日,市民何先生致电大河报记者称,他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在即将办理过户手续时,因郑州的限购政策,突然“失去”了购房资格。此后,中介公司却不予退还中介服务费。该费用该不该退?因郑州的限购政策,市民买房遇到烦心事该咋办?  烦恼|买房失去资格,中介费也不退  何先生介绍,他是广州人,在郑州做生意。2016年12月中旬,他通过郑州东风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一家名为正弘租售中心的中介公司,准备在正弘蓝堡湾小区买一套房。12月18日,正弘租售中心工作人员帮他找到一个房源,该房业主刘先生、该租售中心与何先生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何先生购买刘先生位于正弘蓝堡湾小区一套186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带一个停车位,共计378万元。  按照合同,12月18日,何先生交纳2万元中介服务费,向刘先生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暂由租售中心代管,待双方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后交给刘先生。  何先生说,12月22日,郑州开始执行限购政策。他是广东人,妻子名下已有2套房,按照最新的限购政策,对在郑州拥有1套以及以上住房的非郑州户籍居民,不具备买房资格。“租售中心说,让我假离婚,这样就能继续在郑州买房。”但他在郑州开了一家公司,与妻子两个人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他咨询过银行,办离婚手续非常困难。  “我没了购房资格,只能取消买房计划了。”何先生说,他与房主刘先生进行了沟通,刘先生同意终止合同,由租售中心归还5万元定金;但租售中心称,只能归还5万定金,2万元中介服务费不予归还。  回应 |付出了劳动,亲戚可继续享受服务  “房子买不成了,为啥不归还中介服务费。”何先生生气地说,他签订的三方合同明确约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他表示,租售中心应无理由退还中介服务费。  租售中心为何不退中介服务费?正弘租售中心的李经理受访时表示,从去年9月开始,该中心一直按照何先生的要求,为其寻找合适房源,直到去年12月中旬,才为何先生寻到中意的房子。“双方都签了协议,就差到房管局备案过户了。”李经理称,他们从事的是信息提供与服务,在找房子期间,他向何先生提供大量的卖房信息与业主电话,也为何先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因此,中介服务费也是他们应得的。  “何先生也可以买房,但他不同意。”李经理说,何先生可通过离婚或迁户口的方式,继续在郑州买房,但对方却不肯。目前何先生尚未买到房,但2万元中介服务费不能退,“以后还能在我们这里享受服务。自己不能用,可以让亲戚朋友享用。”他说。  “签合同前,租售中心也没说必须离婚、迁户口才能买房啊。”何先生认为,对方让他离婚、迁户口,让亲戚朋友买房继续享受服务,这些都是租售中心不愿退中介服务费的借口。  说法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介费应无理由退还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何先生的遭遇,他们也接到了不少因限购而无法继续房屋买卖交易的市民反映。但他称,中介公司与买售双方签订有合同,属于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他们也没办法介入干涉。  “对这种遭遇,我们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诸司法途径。”该负责人说,据他了解,像何先生这种情况,一般中介公司都会退还相应的服务费;而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也会在诉前调解环节解决,结果多是中介公司退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政策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房产中介公司到底该不该退中介服务费?对此,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说,按照三方合同约定,房产中介提供的是全套的购房服务,买卖双方在房管局过户之后,才算协议服务终止。目前,何先生的服务尚未结束,因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这本身就意味着三方已无责任继续按该协议履行责任,因此,房产中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也应无理由退还。  但针对房产中介前期付出的服务与劳动,被服务者也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而补偿金额则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决。  提醒  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答市民提问  昨日,记者通过大河报热线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去年12月22日郑州限购政策最近一次升级至今,一直有读者向记者咨询“限购升级”带来的烦心事。  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其一一整理,并咨询了郑州市房管局的相关部门。  ◆开发商不退定金,可到房管局投诉  问:由于限购政策,没了购房资格,给开发商交的定金不退,该到哪儿维权?  答:因限购政策,购房者前期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诚意金等相关费用,开发商应予以退还;如果开发商不予退还,可到房管局信访部门等有关科室投诉。  问:因限购政策因素,市民在房产中介公司无法完成购房程序而不予退款,为啥郑州房管局不予处理?  答:中介公司与买售双方签订有合同,属于市场行为,因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与服务,若双方关于退款问题协商未果,可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按照政策,售楼部均有查询购房者购房资格的系统,系统上可查购房者和家庭拥有的房产信息,客户信息泄露该咋办?  答:该系统只是适用在销售部可以正常进行商品房网签的电脑上,一般电脑无法查询。同时,这系统是实名制登录,每一个账号查询的信息都会有日志;同时,他们也要求各销售部不要随便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一旦发现随便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非家庭成员间共有一套房,是否限购?  问:外地户口,社保也交了,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间有断档,连续时间达不到24个月,该何去何从?  答:根据限购文件,如果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能够达到24个月,将不能达到购买条件,因此该情况在郑州限购政策范围之内。  问:自己与朋友在郑州共有一套房,二人是否均因名下1套房而限购?  答: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问:之前买过房子,系统里也可能查到,这该怎么办?  答:系统查询的是家庭有效房产,之前买过但是已经卖过、交易完成的历史房源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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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导致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可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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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主张中介公司适当返还中介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限购政策颁布后,中介公司明知买方没有购房资格,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1,在限购政策颁布前签订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任然和其签订合同。可以主张中介公司返还全部的中介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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