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未出资,能在北京工商局 股权质押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吗?

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拒绝办理的出质人能否构成违约?_毕波律师的博客_新浪博客
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拒绝办理的出质人能否构成违约?
2011年,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信托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作为投资公司意向购买资产公司所持信托公司80%股权的前提条件;资产公司将上述股权质押给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向信托公司提供上述贷款的担保。随后,投资公司与资产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投资公司以1300万元受让资产公司所持信托公司80%股权;投资公司承诺受让股权同时,替信托公司偿还对资产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和利息1亿余元。投资公司依约向资产公司给付1300万元、向信托公司提供1亿余元借款后,因资产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且借款到期后,信托公司未予偿还致诉。
①《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资产公司囿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如约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涉案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②虽因资产公司原因导致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但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中有关质押担保条款效力。故在质押担保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资产公司应承担未能履行设立股权质押义务的违约责任。③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鉴于资产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不当逃避了质押担保责任,致使投资公司丧失在涉案股权及法定孳息范围内的质押权利,亦失去了收回涉案借款的物权保障,故资产公司因违约而逃避的责任及投资公司丧失的权益即应视为投资公司损失。判决信托公司给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资产公司在案涉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资产公司给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及利息。
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质押担保条款效力。在质押担保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质人应承担未能履行设立股权质押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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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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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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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网上办事”栏目。2、办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中查找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3、办事人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后,点击服务事项名称可查看该事项办事指南,点击“在线申办”则进行申请。 4、“在线申办”主要涵盖以下四个申报流程,依次是条件自检、表单提交、附件上传、完成申请。  条件自检:主要是申办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及自检办理该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是否已符合。申办人需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实,避免由于条件不符或材料不齐等,导致该业务不能办理。  表单提交:主要是申办人填写所要申办业务的一些相关情况信息,以便业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预审核。  上传附件:对于有要求需要上传附件的服务事项,申办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附件,以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完成申请:申办人完成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业务流水号并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申办人。
进度查询:申办人输入业务流水号可对申办业务进行进度查询。5、部门审批。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承诺的3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审批时间结束后次日开始为可领照时间,且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须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补正材料等情况所耗时间,不计算在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中。
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14,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12,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16,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10,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11,中山市工商局行政服务
工作时间:工作日08:00-17:30
中山市博览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热线:股权出质登记须知
股权出质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
股权出质登记
一、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二、服务对象
在南通工商局本级管辖区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办理部门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一楼大厅A75、A73工商局窗口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五、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申请股权出质
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d) 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复印件(仅针对股份公司)。
e) 质权合同。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d) 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股票复印件(仅针对股份公司)。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4、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 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b) 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外资企业申请股权出质
1、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境内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
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为境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d)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e)质权合同;
2、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境外的单位和自然人由法定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境内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
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为境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d)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3、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a)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b)《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六、办理程序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注册登记专用章&的《登记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人员当场退回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补正完整后受理。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七、 法定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
1、现场咨询。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A75,电话:0。
&2、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邮政编码:226018。
3、网上咨询。
南通市政府网站:
南通市政务中心网站: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
4、电话投诉
市政务中心:6、。
南通工商局:6
市政务中心网&主任信箱&:
http://www./art//art_6.html
&南通工商网&投诉信箱&:http://www./baweb/show/shiju/mail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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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股权是一种权利,如果权利要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才能生效。但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人只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办理质押登记,这种情况质押有法律效力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进行登记。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此,《》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取三分法:区别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于发起人股东采取登记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因此,对于发起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对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付他人,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考虑到股份公司三种不同的股东类型,如果股份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则对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或者出质,则仅能依赖于转让股票或者将股票本身进行质押。由于一般股东并不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在一定情况下就存在监管真空。即便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按照前述《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单纯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倘不进行工商登记,尚不能发生设立质权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进行办理。公司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形势不容乐观。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许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东签发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又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种困难的形成并非由于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缺乏。因此,如何强化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进行专项检查并强化其法律责任,应引起执法机关的思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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